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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锤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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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秋口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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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各专业 毕业 论文题目选题2021,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题目

1、美国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2、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研究

3、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

4、技术侦查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5、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6、论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

7、侦查权新论

8、技术侦查 措施 研究

9、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10、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11、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12、论辩方证据开示义务

13、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

14、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研究

1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16、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17、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研究

18、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

19、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及其实现

20、逮捕必要性问题研究

21、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2、论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3、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24、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浅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辩关系

25、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研究

26、我国监视居住制度之理性思考

27、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

28、刑事诉讼法中的“等”字研究

29、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研究

30、论我国技术侦查制度

31、论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32、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被害人权利保障

33、新刑事诉讼法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34、新刑事诉讼法下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35、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研究

36、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37、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38、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

39、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

40、论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金融法论文题目

1、 金融科技重塑金融生态——访西南 财经 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唐清利

2、 保险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金融法路径探析

3、 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 金融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行为经济学视角的 反思

5、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6、 智慧金融将让生活更美好——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

7、 电子支付对金融法的挑战及应对

8、 站在金融法角度浅谈精准扶贫

9、 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下金融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的革新

10、 探究金融安全和国内金融法系统的健全方式

11、 探析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12、 国际金融法的新近发展及其重大影响分析

13、 利率市场化、风险与金融法防范机制的构建

14、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5、 金融公平的法治思路——读《收入分配的金融法进路》有感

16、 中国金融法学研究的实证分析——以1979年以来CLSCI金融法论文为分析对象

17、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8、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及完善分析

19、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为例

20、 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21、 金融公平理念下的金融法教学改革

22、 论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

23、 国际金融法视野下的G20峰会:“立法”特色与中国选择

24、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探讨为例

25、 信息赋能、信息防险与信息调控——信息视野下的金融法变革路径

26、 我国金融法体系构成之再认识——以金融体系和法治金融为视角

27、 金融法价值的“新二元化”均衡构造

28、 金融法与经济刑法的博弈——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为视角

29、 论金融法的法典化

30、 风险回应型的金融法和金融规制——一个面向金融市场的维度

31、 人民币时代:中国金融·法人才培养的困境及对策

32、 高职院校“金融法”翻转课堂实践探析

33、 微信支付遭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质疑 二维码存在巨大交易风险

34、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法控制分析

35、 情景模拟教学法在金融法课程中的应用

36、 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37、 房地产限贷措施性质的金融法研究

38、 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39、 P2P借贷到普惠金融:网络贷款平台异化的金融法矫正

4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41、 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

42、 刍议金融调控与监管的差异性及金融法审视

43、 金融法视角下的余额宝法律规制研究

44、 金融法价值目标下的民间金融监管边界

45、 P2P网贷支持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基于金融法视角的可行路径

46、 论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7、 金融法视阈下我国体育银行设立及其运行若干法律问题

48、 金融创新语境下金融法教学反思

49、 论述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5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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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炼狱天使oO

会计系毕业论文范文

导语:经济越发展,会计的地位就越高,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会计。下面和我一起来看会计系毕业论文范文,希望有所帮助!

[摘要]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兴起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模式,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很多风险隐患和挑战。本文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会计监督的背景出发,分析行业在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资金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会计监督方面建设性的探讨意见,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市场机制

1引言

随着“互联网+”被纳入国家经济顶层设计,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向互联网行业抛出橄榄枝。在市场机制的背景下,互联网与金融这两个行业联系在一起立刻产生了强烈的化学反应,这对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面临的问题

会计监督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面临着监督主体不明,监督客体存在过失行为,会计活动和行为的安全性等问题,因此,要在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3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主体分析

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的工具,但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市场机制都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新兴行业来说,市场本身的缺陷需要有外部的监督管理。但是不能完全用金融行业的监督模式去监督互联网金融,应该针对其特殊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国家、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方式,这样可以更好地进行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

多部门协作,适度监管原则

现如今互联网金融是一个高速发展的行业,导致技术领先于监管,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因此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明确监管部门,确定部门职责。发挥国家会计监督工作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活动的协作监督管理职能,以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作为辅助,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第二,应实施松紧适度的监管,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逐步建立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风险特征、不同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标准。

成本效益原则

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会计政府监管无论在宏观经济活动还是微观经济活动领域都受到成本效益原则的制约。会计监管的成本包括监管机构设立和运行等方面的消耗,制度转变而发生的适应成本,处理违规过程中社会资源的耗费,政府的机会成本等。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但是我国立法是相当审慎的.,具有相当高的成本与较长的周期,然而互联网金融的特色就是不断创新,与其投入巨大的成本和精力花在立法程序上,不如通过现有的适用法律解决,把问题加以归纳,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加以规范。其次,政府建设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对于检测和防范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有重大意义。避免出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向公众发行股票与债券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降低后续监管成本。

社会协同监督原则

社会监督也是会计监督的重要部分,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社会监督举报制度。要加大各机构以及社会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互联网金融的经济活动进行依法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鼓励引导行业第三方评级、咨询机构的发展,推动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发展。

4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客体分析

市场机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费用、最简单的形式把资源配置的信息传递给利益相关者,即会计监督的客体。会计监督客体是主体进行会计监督工作的指向对象,是监督活动的核心,会计监管客体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应从多方面强化单位内部监督职能。

建立内控体系

财政部陆续颁布的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是解决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的重要手段,内部控制同样也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新型互联网金融的内控缺失会导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商业银行常见的经营风险,并会无限放大这些风险。因此急需建立适合互联网金融的健全完善的内控会计体系,强化部门协调监管沟通机制,同时加强风险管理与评估,尤其是加强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核和全程持续跟踪。

加强行业企业的市场自律,自觉防范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市场自发形成的业态,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会更为灵活,效果更明显,是对政府监管有益的补充,自律行为是行业成熟的标志。

首先,需要增强行业自律意识。

其次,要制定自律标准和自律要求。

第三,要建立内部自律实施机制。

第四,要建立内部自律监督和评价机制。

由于网络贷款行业存在大量的非直接融资业务的水分,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因此这种自我约束机制应与外部治理措施配合互动,发挥双重作用,取得乘数效应。

加强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

会计核算是确保互联网金融会计信息准确性、真实性的主要环节,会计核算工作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可以治理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所造成的会计信息过失性失真。因此会计人员需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优势,收集、分类、匹配和数据化处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将自己的经营信息、风险信息、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等多种信息向客户、员工、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及时、准确、全面、充分地披露,履行告知义务。有利于加强数据管理,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增强金融系统内部的互动,提供安全保障基础,增强风险监测能力,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同时金融消费者和投资群体不至于因信息不透明、不对称而发生选择判断失误而造成风险损失。

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培养风险监督防范能力

互联网金融各项经济活动与会计工作关系密切,从人本主义角度出发可以对会计人员的本身特征分析出个体的心理或人格因素和个体处于环境相关因素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由于缺乏对内控和互联网金融业务流程的学习,导致无法有效引入和借鉴传统金融业成熟的风险控制模型与标准业务管理程序,会产生非过失性智力型会计信息失真。因此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应从提升专业人员素质方面切入,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学习相关风险控制知识制定一套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模型,培养会计人员的风险监督和风险防范的能力。

5结语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推动着改革的前行,同时也在考验着会计监督之路。只有完善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的体系,发挥会计监督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确保会计监督工作得到良好落实,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才能在市场机制中,有限资源条件下实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屈涛.为互联网金融系上内控“缰绳”[N].中国会计报,2014-02-28(01).

[2]魏鹏.互联网金融:喧嚣过后的监管思考[J].财富管理,2014(9).

[3]高兰英.如何强化会计监督[J].改革与开放,2011(10):89.

[4]李耀东.互联网金融的民间监督设想[J].金融博览,2014(4):17-18.

[5]任春华,卢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治理[J].学术交流,2014(11):106-111.

[6]吴联生.会计信息失真的分类处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吴作章.我国会计政府监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8]黄震,邓建鹏.论道互联网金融[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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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拍客

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 毕业 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论文题目足够有吸引力能够顺利答辩评审老师。那么关于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21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与选题方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刑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1、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

2、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

3、中立的帮助行为

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

5、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6、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7、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检讨与完善

8、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9、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10、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11、刑事立法:在目的和手段之间

12、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3、也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14、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

1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

16、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以律师为视角的评判

17、《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控制策略视野评判

18、从业禁止制度的定位与资格限制、剥夺制度的体系化

19、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

20、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类型化研究

21、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22、旅游型海岛的犯罪现象:鼓浪屿案例研究

23、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24、共谋射程理论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

25、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

26、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

27、论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认定与法律责任

28、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29、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

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

31、外来人口、户籍制度与刑事犯罪

32、犯罪竞合中的法益同一性判断

33、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34、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

35、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

36、义务犯理论的 反思 与批判

37、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

38、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

39、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

40、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理论流变与研究进路

41、行贿受贿惩治模式的博弈分析与实践检验

42、论我国想象竞合的规则及其限制

43、客观归责论再批判与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完善

44、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

45、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探析

46、传统与现代:死刑改革与公众“人道”观念的转变

47、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

48、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路径选择及评析

49、论间接结果及其扩张刑罚功能之限制

50、立法论视角下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分析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1、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

3、法治社会建设论纲

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

5、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

7、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

8、地 方法 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

9、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10、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

11、法教义学的应用

12、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13、“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

14、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5、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

16、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17、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8、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

19、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

20、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21、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

22、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

23、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实证分析

24、媒体负面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费用

25、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

26、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27、社科法学及其功用

28、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

29、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30、“失败者正义”原则与弱者权益保护

31、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

3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33、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

34、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35、全球化时代比较法的优势与缺陷

36、“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

37、论社会权的经济发展价值

38、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

39、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40、法学研究及其 思维方式 的思想变革

41、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

42、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

43、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

44、法律 教育 的起源: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

45、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

46、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

47、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

48、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

4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知与解读

50、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

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

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

2、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3、 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4、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5、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

6、 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7、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8、 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

9、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10、 借鉴美国立法 经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11、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

1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13、 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

1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15、 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6、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17、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18、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

19、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

20、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21、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构建

22、 浅议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23、 电子商务法律救助体系构建研究

24、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5、 浅析网络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

26、 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27、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28、 中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治理研究

29、 消费者网购现状与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30、 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

31、 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及规范化建议

32、 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33、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3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35、 网络购物维权的困境及法律救济

36、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评析

37、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38、 GATS中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研究

39、 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40、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分析

41、 法律视角下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费率问题

42、 浅析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43、 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4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45、 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46、 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

47、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48、 现行电子商务法规机制研究

49、 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以在杭高校为例

50、 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

51、 浅析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52、 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3、 法律视角下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4、 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法理分析

55、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56、 国际经贸电子商务对中医药贸易实务的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

57、 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路径

5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

59、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机制分析

60、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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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小蒲

我开的是一家科技型的品牌我主要看中了。这么一个趋势多种经营的方法。之前我是做服装的。压力很大,一年忙到头也没赚到什么钱。我旁边开了一家那个干洗店。是很有科技感的澳贝森。我看他每天生意都很好,这边店面一到期。我就另找一个铺面开了一家。澳贝森科技干洗。当时我那个机器设备花了35800装修花了两万块钱。手上还留了1万块钱备用资金。现在每天生意都挺火的。旺季一天三四千营业额。像现在淡季一天七八百。一年反正30多万吧。最近我妹妹也准备开一家该时间也是这个么?哦。不求发大财。学门技术比上班强多了就可以了。哈哈楼主采纳哦...............赚取利差,将人民币1700万元左右的资金借给他人,后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本金累计1900余万元无法归还。二、分歧意见被告人李某,虽然在本案中对自己所犯行为供认不讳,但对于罪状的成立,存在着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我国,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金融业务由依法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对此罪的罪状构成采用了叙明罪状的立法模式,行为人不必以对法益构成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只要以实行构成要件该当之一定行为,即成立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未明确区分该犯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界限,而有关法律法规也未能明确区分该犯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界限。如浙江省的温州地区,以“经营”、“投资”为由,在民间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他们用吸收来的公众存款用于投资“山西煤矿”、“炒房”、“囤积茅台”,类似李某的情形屡见鲜见。若本案只因为“李某将人民币1700万元左右的资金借给他人,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本金1900万元无法归还”所造成的后果来认定其犯罪,岂不是与该法条的立法初衷不相符。三、“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认定经典的刑法学理论认为:非法吸收存款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金融机构的信贷秩序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以及城乡信用社等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除此以外个人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同时,存款人享有存入银行后由银行向存款人支付的本金利息。[[1]]199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储蓄管理条例》和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通过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相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作了描述法律论文法学论文,简而言之,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款;二是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但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如采用擅自提高等等量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2]]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反之,行为人只要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即可认为具有非法吸收存款。总之,不难看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制订该法条所规范的行为与当今司法实践遇到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对刑法一百七十六条中的不明了的叙明罪状进行分析,减少在认定该罪上出现的疑惑。(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结果”对其定罪的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行为犯这对我们并没有异议。作为行为犯,它的既遂不需要发生犯罪的结果,这是为各国学者所公认的结论。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行为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的犯罪结果问题就此划上句号,正确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犯罪的结果,是我们全面揭示构成该罪的内涵和特征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学中,行为犯的犯罪结果是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意义可言,“在举动犯罪(在日本将行为犯称之为‘举动犯’)中只要以实行行为的形式进行了刑法上所需要的一定举动就可以直接成立,没有必要特别考虑其因果关系的问题”。[[3]]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洪福增认为,“因果关系,系以发生一定结果为构成要件之犯罪,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所必要之连锁关系,既如无前者即不发生后者的关系。仅以发生一定结果为既遂之犯罪。至形式犯(在我国台湾地区将行为犯称之为‘形式犯’),因其构成要件如有实行行为之存在,则可认定其构成要件适用性,不以规定有结果之存在为必要,即使由于行动而发生结果变不予顾虑,仅追问其行动本身之法的意义即已足”。[[4]]但是,作为一种严谨的理论,我们不应该满足于对行为犯既遂不需要产生犯罪结果的既有观念。[[5]]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且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法律论文法学论文,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从表面上看与“只有实质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才具有犯罪因果关系,形式犯不存在犯罪因果关系”[[6]]这些传统的观念无疑相抵触。其实,它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只强调行为犯因主观原因实施犯罪,也对其发生结果进行了社会危害性的定量。从根本上讲,任何犯罪都是能够产生犯罪结果,否则这种行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这并不说明犯罪结果在每种犯罪中都必然存在,其地位也一律平等。行为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其犯罪结果有着自己突出的特点: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结果“可能性”。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后又将吸收来的资金借给他人,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无法归还的结果发生。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这一情况居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在于一般是国家出于有效避免使保护的金融管理秩序遭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侵害。提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产生的结果进行限量,旨在扼制该行为进一步延伸所规定的犯罪。因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具体的行为与特殊结果之间的紧密度、迫切性相对较弱,这种对其所产生的结果进行限量只是用来预备或防止结果蔓延的屏障,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结果“附庸性”。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犯所侧重的是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常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构罪有决定作用,而实际产生的犯罪结果则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量刑具有意义。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既遂构成中不包含犯罪结果的要素,而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故意成立也不要求对其结果的发生有认识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已习惯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犯的发生排斥其犯罪结果这种思维定式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无意间忽视或掩盖了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犯罪的应有价值。所以,“行为犯不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但并非不能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如果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应视其实际损害程度,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较重处罚”。[[7]]诚然,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需要将其犯罪结果问题加以综合考虑。所以,两者不是对立的,讨论其犯罪结果对“可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危害社会性,在认定该罪中有其一定的司法应用价值。(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2008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召开了处理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同年12月2日,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形有两条:1、《纪要》的第二条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对此类案件,不能仅仅因为借款人或借款单位负责人出走,就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犯罪。2、《纪要》的第四条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可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处理。但对于其中后果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那么,在民间融资中那些是合法的民间借贷,那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1、合法的民间借贷之界定。从目前的情形看界定合法民间借贷必须是用途,效力和内容要件适格。用途的适格,是根据《纪要》中所述,筹集资金需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效力适格,则是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律论文法学论文,“公民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而内容要件适格则是强化在适用民间借贷关系时民间借贷的利率适用幅度。尽管法律允许存在民间借贷这种民间融资现实,但对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幅度是有所控制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它同样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了限制,一方面是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另一方面是民间借贷的害性。[[8]]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资本、货币经营,即从事金融类业务活动,属于非法的间接融资。(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的界限1、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都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并且均规定在刑法第三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之中,但是二者还是有所区别。(1)犯罪的目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集资罪须具备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犯罪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企图通过募集资金进行营利活动,通常为了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或者出于抢占市场,将非法吸收来的存款高利转贷出去获取非法利润,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犯罪的方法不同。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集资罪须要求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数额较大;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法律未规定必须以特定的的方法实施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行为人只是采取了可信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方法以“存款”名义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则不以行为人使用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的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集资罪侵犯的客体是既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4)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众的资金,即不特定人的存款。而集资侵犯的对象既可以是公众的资金,也可以是单位、组织的资金。(5)形成的法律后果不相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罪两罪相对而言前者对社会的危害性比后者要小,这可以从它们刑期中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而集资罪的最高刑期可达死刑。2、结合本案。被告人李某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法律论文法学论文,为赚取利差,将资金借给他人,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投资获利,而非法占有之目的。况且,其本身与妻子共同经营H市某制衣有限公司,尽管因赌博输了200余万元,但仍有一定的偿还能力,故被告人李某对存款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同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资金拆借等非法营利活动的,应当依法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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