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卉峰呢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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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tillar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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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有的,你应该可以在你校的网站上看到。具体可查看你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内容包括入学、注册与学籍、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转院/系(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与肄业,这些应该放在了你校教务处的条例里,肯定会在你校网站上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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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娃妈jsz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不公开地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方式。甘惜分主编:《新闻学大词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 页。虽然学术界与媒体界人士对隐性采访的界定各有侧重,表述方式也不尽相同,但是就隐性采访的性质和特点方面,看法却基本一致,归纳起来主要包含了这样几层意思:(1)隐性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重要采访手段之一;(2)隐性采访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采集公开采访得不到的真实情况而使用的一种特殊的采访方法;(3)隐性采访具有不同于其他采访的自身特点。翟跃文:《隐性采访的法律共识与分歧》,载《中国记者》2000年第3期。 隐性采访由来已久,世界新闻史上成功使用隐性采访的早期风云人物是美国《纽约世界报》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1887年,她曾乔扮成一名精神病患者,突破一家精神病院的封锁,冒险打入该院,了解到虐待精神病患者的许多内幕,从而成功地报道虐患丑闻,促使政府对该院进行调查和整顿。 在新闻采访中是否应当允许隐性采访,社会上对此看法不一。支持者的理由是:首先,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采访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这就意味着隐性的采访方式未被法律禁止;其次,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相比,涉及公众利益的个人隐私应退居次要地位。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第一,新闻工作的准则要求以公开的、合法的、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第二,“偷拍偷录”属于一种窃取的采集、传播方式,对公民个人隐私权构成较大威胁。张莉:《新闻监督与隐私权冲突》,载《法制日报》2006年11月9日第9版。 实践证明,隐性采访这种采访手段对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是必要和有效的,如“焦点访谈”、“南方周末”等媒体所取得的一系列批评报道的成功,大多得力于偷拍偷录的巧妙运用。在现代社会中,新闻媒介是公众了解信息的主要渠道。真实、准确的消息既能满足公众的现实需要,又有助于促进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实现,因而受到民众的欢迎,这就是隐性采访正当性的基础。 但与此同时,隐性采访却常常引发新闻侵权和新闻诉讼。一方面,隐性采访可能对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造成侵害;另一方面,记者不同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隐性采访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容易触犯法律。因此,明确隐性采访的界限至关重要。 二、“隐性采访”的界限 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不能不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任何现象都进行随心所欲的报道、评价。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从这一原则性规定可引申出,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和舆论监督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一旦超过了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度”,超越了职业道德、行业自律和法律规定的界限,就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甚至会导致新闻侵权,引起纠纷或诉讼。在新闻采访中,记者可以通过以下三点来明晰隐性采访的界限: (一)换位而不越位 记者在隐性采访中改换自己身份的做法无非是一种临时“换位”,应当注意的是,不管采用哪种换位方式,始终不能“越位”。 新闻业有责任和义务站在社会的角度告诉公众社会存在的真实状况,并帮助人们做出道德的判断,从而使公众对社会的状况有整体的了解和认识。记者本来应当是新闻事实的忠诚记录者,但我们却遗憾地发现,在许多隐性采访的案例中,记者的身份已经不仅仅是记录者,而成为了参与者,甚至在个别的案例中,记者还充当了“导演”的角色,使得新闻事件的走向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在近年发生的隐性采访事件中,有两起隐性采访事件曾经产生了非常大的社会反响。一件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假扮文物贩子,深入到非法盗掘走私文物猖獗的地区,以收购文物为名,采获了大量盗掘走私文物的“独家资料”。另一件则是《扬子晚报》的记者多次假冒餐馆老板,以向盗卖野生动物的贩子收购野生保护动物为名,明察暗访,曝光了多起盗卖野生动物案,从而打掉了多个违法窝点。报道该新闻的记者还因此受到有关单位的表彰。顾理平:《论隐性采访的法律困惑》,载《南京师大学报》2004年第1期。 笔者认为,在这两起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隐性采访事件中,记者已经不仅仅是新闻事件的记录者,而更多的是变成了一个参与者,在这种情况下,记者有十分明显的违法嫌疑。因为,无论是假扮文物贩子引诱违法犯罪嫌疑人盗卖文物,还是假扮餐馆老板引诱违法犯罪嫌疑人盗卖野生保护动物,他们都在实施引诱他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赋予新闻记者这种法外特权,因此,记者引诱他人违法的行为,在法理和事实上完全可以视作一种违法行为。尽管记者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法律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或某人是否犯罪时,并不是以他的出发点为依据,而是以该人所做出的行为为依据,善良的出发点并不能用来为违法事实开脱责任。所以,尽管新闻记者引诱他人违法是为了曝光社会的丑恶现象,目的良好,其行为值得在情理和道德的层面大加褒扬,但依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也充分说明,新闻记者在开展隐性采访时,不管其动机如何端正,守法始终是其活动的底线,一旦超越了这条底线,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应时刻注意自己在暗访中所扮演的角色,明确以下的几种身份不可随便改换: 一是记者不能装扮成国家公务人员,以行使公务的名义获取新闻。例如,装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假借处理政事获取政府新闻;装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假借办理案件获取法制新闻;装扮成军事机关人员,获得军事资料和军事新闻。这是因为,公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其身份和职务具有法定性、特定性,这类职务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专门授予的,任何人假冒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记者不能装扮成违法犯罪之徒。曾有《华西都市报》记者为了解公民道德素质,在公交车上装扮成“小偷”和被盗乘客,还有记者装扮成嫖客、妓女、“三陪”小姐等,以获得内幕新闻。笔者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毕竟,违法犯罪之徒不是正常的社会角色,是社会予以打击的对象,具有社会危害性。记者伪装成诸如吸毒者、嫖客之类的角色摄录所需要的材料,这样的伪装不仅有损于记者的尊严,而且会引发意外的事端,甚至助长或促成犯罪活动。此外,不仅记者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会使记者及新闻媒介的良好形象受到玷污。 三是记者不能改变其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而深入到另一个性别世界中采访,这是传统习俗和道德所不允许的。例如为了解青春女子的精神世界,某男记者装扮女性到某大学女生集体宿舍进行“体验式”采访。骆汉城:《行走在火上——隐性采访的法律思考》,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页。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应尽量做到消极地不暴露身份,而不是积极地伪装身份。在对公众的采访中,记者可以以普通人的身份进行摄录;在对有不良行为的特定人进行暗访时,记者也可以以普通人的面目出现,或者含糊其辞地以一些人人都可以具有的身份(例如过路人、顾客之类)来掩盖真实的记者身份。记者虽有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是同时也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违法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假扮不但有欺之嫌,还使新闻的可信度大大降低,所以隐性采访应尽量做到换位而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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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zhiqingci

学位评定在每个学校的学生手册上都详细说明 根本没有隐晦的必要 你们大学刚进的时候难道没有拿过学生手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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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纸来个兔宝宝

按规定是有公示的,不过没个学校都不同, 有的有,有的没有,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是很多学校都不按条例实施,只要不犯大错,学分够了,主修全过,就给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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