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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风华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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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泡沫之殇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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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能力的提升最重要的是公共事业管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合作方式,即公共事业管理模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共事业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发展与转型阶段,国家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如今都面临着革新慢、转型难、升位周期长等改革困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发展正面临着空前的挑战与重要的战略调整与发展机遇。

关键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专业定位;突破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6-026X(2012)07-0000-01

第1章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时代任务

?专业内涵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从设置年龄来看,其在我国是一门新兴专业,从1998年 教育 部在正式将其列入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时,明确规定这一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现代管理理论、技术与 方法 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应用这些知识能力,能在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 保险 等公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通过专业学科知识建设与发展,培养新型的公共事业复合型管理人才,以适应我国社会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的要求,满足公共事务处理和公共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政治体制逐步成熟,市场经济体制逐步也完善,人民生活也明显改善,社会多阶层的多元化需求也呈必然的发展趋势。而社会公共权力的分散化与利益的多极化使得社会公共事务日趋纷繁复杂,而这种社会事务管理上的变化也进一步促使了我国原有的公共事业及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第2章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专业定位模糊

如何将专业定位清晰合理,长久以来,一直都是本专业深入发展与壮大,提高专业教育水平,从而提升社会认可度的的一个重大瓶颈。从发展程度上来看,其仍属于一个新生专业,许多院校对它该专业的性质、目标、任务、定位等内容,尽管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其依然不是很明确、合理。该专业从1998年,正式被教育部列入普通高校本科教育专业目录时,其制定的目标过于宏大,起点很高,落点难以把握。虽然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给了各高校更多的专业特色发展空间,但从长远来看,尤其在该专业刚起步的十几年里,其很容易造成如各院校办学规模扩张过大,专业定位冗杂,就业方向不清晰,缺乏统一的、科学的课程设置体系,从而造成学生、社会认可度不高等多种不良后果。

从培养目标来看,笔者认为,本专业应更多的要为基层培养公共管理者和服务者,为社会培养具有现代化公共意识、理论、责任与能力的现代公民,其培养对象的基层性与普遍性决定了专业定位的地域性与特殊性,立足本地,为本地的社会发展培养专业管理人才。更加具体的专业定位以及培养目标,将更加有助于本专业的社会性发展,从而更快的提升专业整体形象和整体实力。

优秀教学资源较为匮乏

师资水平不高

?专业定位的角度来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落点在“公共事业”四字上,而核心是“管理”。但如今的现状是,大多数院校承担管理类课程教学的教师,在专业知识都拥有较雄厚的理论基础,但同时又极为缺乏最重要的管理实践 经验 。而纯理论式的教育与形式上的期末测验,将严重危害学生专业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也将深度影响管理类课程的内容落实以及其他专业教育的开展,从而就无法真正让学生领会到该专业的核心魅力所在。

?课程体系设置较为杂乱

课程体系是人才培养的核心内容,是学校学院按照学生的心理状态和教学要求,兼顾科学知识的内在动态联系而组成的各门教学科目系统,它反映的是一个专业的客观发展规律与特点,是办好专业、实现培养目标,办出专业特色的重要工作协调支点。

如今,大多数院校普遍缺乏科学的教程编排和改进体系,尤其是在课程内容的设计上,普遍的缺乏实践性与连续性。尤其是在结合自身院校优势学科方面,没有很好、具体地将学科的优势与专业定位以及培养目标等特色方面的整体形象建设详细、规划周密。公共事业管理,从根本上讲,仍属于多学科交叉性质的综合类学科,不同于具体的如教育管理、行政管理以及 企业管理 等其他专业性强的管理类学科,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优势,笔者认为,就在“公共”上,如何体现“公共”二字的内在课程设置优势,如何将“公共”二字的丰富蕴含与特色展现出来,这些都是该专业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中亟待突破的地方和急切需要改善的地方。

第3章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突破方向

培养目标大众化、具体化

从1999年东北大学,云南大学两所大学在全国率先招收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开始,迄今为止,已有超过500多所院校开设了该专业,但绝大数院校依旧保留着1998年教育部制定的培养目标,笔者认为教育部对公管专业提出的人才培养目标过于宏大,专业设置应用性不强,在理论与现实之间留有“空白”。从长远来看,这从专业性上来看,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专业课程的实施。而从整体性来看,这也从专业认识上严重影响了该专重视的社会认可度。所以,未来这也将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转角点与起飞点。

?合理配置教学资源

该专业的在校实习以及 社会实践 一直是其为人所诟病的一个重要方面,师资资源的局限也从一定方面严重影响了该专业的运用性建设。从专业性来看,管理方面的实践基地建设以及在实习过程中 管理知识 的运用一直是棘手解决的问题,但即使从态度和努力程度上来说,我国绝大数院校做的都还是不够的。同时,各院校应重视 职场 化的师资队伍建设,打造专业化的教师退队,在有效控制教学规模的基础上,不仅仅要合理、有计划、针对性的将年轻的老师、教授“送出去”,也要有诚意、周期性的将已经成功的管理人才请到课堂上来,与其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真正的做到,在课堂上就有能力给广大学生提供最实际、最生活的管理经验。

重视社区化方向的转型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成熟,国家重要的“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大背景下,随着大多数的社会成员社会角色的转变,国家农转城政策的进一步落实,社区形态化的生活模式已逐步成为我国社会生活的基木单位,人们在工作之余的大部分生活将在社区内进行,越来越多的政治和社会活动将由社区管理机构来组织。因此,社区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与此同时,与我国城市社区的蓬勃发展相比较,社区管理机构需要的高素质管理人才却严重缺乏,社区管理人员的学历、年龄、专业背景极其不适应需要,管理方式也严重不能满足社区群众的现代化需求。这种问题,尤其在我国西部以及绝大数二三线城市,尤为突出。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发展特点,既要专又要博,既要通理论又要懂实践,表达虽简单,但挑战却不言而喻。但无论如何,一个专业的出现,究根本原因,仍是国家顺应时代发展,提升国家教育水平,整合现有教育资源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改进革新的重要转变与发展方式。如何更理性的认识国家发展模式,如何更好的把握时代发展机遇,如何全面的满足社会人才需求特点,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未来的发展道路上,这些问题,依旧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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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EB/0L]。(1998-7-6)

[2] 崔运武.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EB/0L]。(1998-7-6)

【摘要】伴随我国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内新兴领域公共事业管理还有很多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以促进其逐步成熟。而其中对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相关问题的探讨研究也是其中重要的部分。本文根据个人浅薄简介对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相关问题做了简单探讨。

【关键词】公共事业管理 主体 探讨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是我国新学科,发展至今也有将近十年时间,有发展迅速的时期,但纵观这十年总体发展而言,发现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建设到现在为止依然存在很多定位难、发展慢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认真 反思 ,认真研究,对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做出准确的认知。只有认清我国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才能更有助于合理设置相关专业课程以及了解我国公共事业改革途径和方向。

一、公共事业管理的内涵

1.从公共事务概念分析公共事业管理内涵

从广泛意义来说,公共事业是针对整个社会事业或者社会公众事业而言,其所有者或者主体就是社会公众。因此,我国的公共事业本质是与国际上常言的社会公共事务接近,也就是社会公共事务,均涉及到全体社会公正的生活水平与共同利益等一系列社会活动与最终结果。社会公共事务的内涵主要在社会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的范围之内,一般社会产品又分为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两大类别。这里所指的公共产品,就是对物品及劳务的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共有,而不是任何一个人能独自享受;公共产品具有强制性、非排他性、无偿性、不可分割性的特点,私有产品则是非强制性、排他性、有效性、可分割性的产品。所谓的准公共产品,就是在具备公共产品特点的基础上,又具备一定的私人产品性质,但是总体上倾向于公共产品,例如涉及到社会公众并对整体生活质量与共同利益产生影响的营利性产品等。可见,以国际公共事务的角度出发,我国公共事业管理的最大区别就是公共性,凡是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关,如制定公共政策、安排制度、执行政策等事物均在此范围之内。

2.从公共事业管理出现原因分析其内涵

除了广泛与狭义上的公共事业管理概念,对公共事业管理的研究,还应该从公共事业管理出现原因分析其内涵。公共管理事业是为了提高政府对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的手段,以维护社会公平与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而出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政府和市场二者之间已形成截然不同的两个体系,政府倾向于人为成立、集中决策、分层管理的体系;市场则属于自发而成,分散决策、鼓励自由竞争的体系,他们均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产生影响,并相互取长补短。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经济发展,我国已认识到市场自身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无法自发形成有序的宏观经济,不能发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公共产品质量、加强公共服务等职能,而这些缺陷,恰好可通过社会公共部。门即政府来承担。因此,政府在界定其公共事业管理职能与主体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缺陷,给予合理干预,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开展,保证社会公平与公共利益平等。

二、界定公共管理主体内容

经由对公共管理事业内涵大概分析之后,我们基本上对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我们认为,所谓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专门从事对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公共服务的提供和公共秩序及安全的维护并进行有效管理的行政性组织和社会性组织的总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

(1)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行政性组织,它们是掌握行政权力,承担着公共事业管理的行政职能,如承担教育事业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 文化 事业管理的文化行政部门,医疗卫生事业管理的卫生行政部门等等;另一类是社会性的组织,我们通常也把它们称为类行政组织,它们承担部分公共事业管理的职能,但它们不是政府的构成部门,不掌握行政权力,如社会中的各种行业协会、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城市(镇)公用事业部门(自来水、电力、煤气、公交)等等。

(2)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是以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及秩序为主要职责。能不能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服务、安全和秩序,是公共事业管理组织存在和发展的依据,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基础。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为社会公共生活提供直接支持和保障的管理部门才是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那些起间接作用的组织(如政府办公厅等行政辅助机构),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

(3)公共事业管理主体在从事对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组织生产和提供的过程中,绝对不允许以盈利为目的。公共事业管理的“公共性”决定了公共事业管理主体,其活动实质是对社会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不能像私人机构那样要以盈利为目的。公共事业管理尽管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这种管理活动也需要付出管理成本,那么这个成本费用由谁来支付?我们认为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的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财政拨付;二是有偿服务收入(按产品和劳务的成本收取的费用);三是通过社会的赞助、资助、捐赠、彩票收入等筹措的资金。

(4)工商组织、行政组织与公共事业管理组织的区别与联系。工商组织与公共事业管理组织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工商组织是绝对的社会性组织,它主要从事社会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以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公共事业管理组织既有行政性的也有社会性的,其存在的目的是规划、组织、监督、协调公共产品的生产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它不能,而且也不允许以赚钱为存在的目的。必须注意的是,有些工商组织也承担某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提供,但它们属于公共事业的作业层,而不是管理层,它们与公共事业管理主体往往是业务委托关系,自然也就不能成为公共事业的管理主体。行政组织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它必须责无旁贷地贯彻和执行统治阶级的政治意志,优先保证统治阶级政治利益的实现。而公

共事业管理主体,无论作为行政性组织,还是社会性组织,其主要职责不在于维护和实现统治阶级的政治利益,而在于为社会公众的社会生活提供必须的公需产品和服务,它的政治色彩已经大大降低了,比如行政性公共事业管理组织,尽管它在从事公共事业的管理过程中仍然要坚持统治阶级所确定的政治方向,贯彻统治阶级的政治意图,但它所涉及的具体事务,大量的是管理的技术层面的问题,而不是政治层面的问题。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公共事业管理主体应该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职能性、法制性的特征,这里不一一解说。

由以上我们可 总结 出公共事业管理具备如下特征:

第一,服务性。公共事业管理主体以实现公共利益,服务于社会公众的生活作为根本宗旨。公共事业管理和公共事业管理主体产生的缘由,就是社会公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共同的利益。如何使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得到最有效的维护和实现?这一点,促进了人们对共同利益的维护和实现过程进行科学规划、合理组织和有效调控,于是产生了对公共利益实现过程进行规划、组织、调控的部门,这即公共事业管理主体。

第二,公益性。公共事业管理主体在从事公共事业的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活动过程中,都把如何代表好社会公众的利益,如何实现好社会公众的利益作为唯一的目标价值,不允许以盈利为目的,不允许以牺牲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局部的利益,这些都体现了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的公益性特征管理主体的公益性特征。

第三,社会性。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的社会性是指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直接从事社会事务的管理,它以承担社会职能,服务社会为根本宗旨。

第四,职能性。社会事务的复杂性、多样性、层次性决定了承担解决社会事务的组织,必须根据社会事务的性质进行专业化分工,每一个公共事业管理组织均承担某一方面的特定职能,以专业性的方法和手段,致力于特定社会问题的解决。

第五,法制性。公共事业管理组织尽管代表着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但它的产生及其活动方式不能超越于国家法律之上。

本文根据个人粗线理解,简单从我国公共事业管理内涵出发简单对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相关问题做了简单探讨。目前我国公共事业管理还在发展中不够成熟,但其学科的建设已开始受重视,已开始得到国家扶持,因而相信我国公共事业管理在政府的组织带领下会慢慢发展成熟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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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敌沈阳人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以及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护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等三个方面为基础,首先论述人体器官移植潜在的风险。然后就如何应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非法交易来保证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 风险 医疗机构

作者简介:赵桐,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教育 。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广泛讨论。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发生,缘于器官移植对于效率的特别要求:为了尽快完成手术,保证器官移植成功,复核器官检验 报告 的步骤被省略了。结果检验师与协调员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而医生基于对协调员的信任,没有再次确认。移植手术完成48小时后,医院才偶然在器官书面检验结果报告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测试为阳性。导致不仅5位受捐赠者,40多位医护人员由于接触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着感染危险。这一被称为台湾地区医学史上最大的灾难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人体器官移植

作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国,我国每年都开展相当数量的各类器官移植手术。作为一项复杂的医学技术,器官移植更多地引发着人类对于伦理问题、法律问题的讨论。经过不断的探索、 总结 ,200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先后出台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法规。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机制。尽管这些法律规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中规定将人体器官仅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却排除在“人体器官”的范围之外。一定程度上讲,存在着明显的与医学上对于人体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缩小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豍,但是却不可否认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毕竟已是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其载体来自人的身体,因此人体器官移植才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这里面不仅涉及传统的道德观念问题,人体器官严重供应不足,长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这更是触及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潜在的风险

(一)执行不严,给人体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机

2010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案件中,人体器官买卖中介“养”了十来个供体。这些供体大都是年轻的无业人员,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卖自己的器官。这样规模的供体群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下,顺利完成器官移植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同时,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及查核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属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证明材料。竖但是在各种利益的催生下,导致上述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放纵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医疗机构当前审查移植对象不谨慎的情形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拟接受尸体器官移植的受体,其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外国人,通常以此方式来冒充我国内地国民的待遇实施尸体移植,从而达到所谓“移植旅游”的目的。二是供受体双方为满足法定亲属关系或亲情关系,为了能达到捐赠器官的条件,双方私下约定,直接开价出卖部分肝脏或一个肾脏。他们以往并不相识或仅仅相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于是他们即通过社会非法组织仿制各种公安机关、公证机关、民政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或居委会等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以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从广东省广州某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近3年审查患者提交的资料中,每年均可发现有假冒(养)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义的相关个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丰。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本来就是一项比较昂贵的医疗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仍比较混乱,“插队”的现象比较突出。某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器官移植成为有钱人独享的技术,“富人使用穷人的器官延长生命”成为了刺眼的社会问题。

(三)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

我国的器官捐献率整体不高。这其中有传统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公益机构的组织、实施作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后,别说捐器官,连捐钱都成了比较难的事。

某些有意捐献者“捐献无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全国性公证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缺失。社会信任危机以及科学的器官采供管理系统缺失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开展。世界上开展器官捐献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1984年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同时,一个名为“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的以独立、统一、公开为特点的网络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开地享有获取器官信息的权力;患者的排序情况也得到公开,以便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从台湾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类似的机制在运作。 三、积极的应对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应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豑,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改变,逐步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很多旧思想、老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使得开展器官捐赠及移植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显艰巨。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 经验 ,从而引导并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美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可谓是独领风骚,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替代的 措施 ,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为此,美国当局出台了很多鼓励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采用驾照审领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给登记的捐献者减轻个人所得税,从而推动器官捐献。所以在美国,作为身份的证明驾照,同时也是器官捐献书。西班牙则采取了一个更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协调员制度来推动器官捐赠工作的进行:以沟通见长的协调员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与其及家属联系,并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这项制度使西班牙成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赠率第一位的国家。

(二)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些尝试

1.建立全国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1)结合驾校考试培训。重大灾害逃生训练等课程在驾校考生、高校学生中宣传器官捐赠的科普常识及伦理道德,树立科学、健康、正确的生死观、正义观、荣辱观等等。(2)在党政机关中带头开展捐赠登记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为群众树立榜样。(3)培训医务战线的人员,使其系统地掌握器官捐赠与移植的相关知识,提升其沟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够在每个个案中为患者和家属服务。

2.统一认识,规范医疗领域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在我国统一实施,但因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地区差异大:针对同一个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研讨专家的区别等多种因素,会造成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海南农垦总医院就与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在“认干亲”是否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可以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范围的问题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广东医院认为“认干亲”不能构成帮扶要件,不符合活体器官移植条件。而海南农垦总医院,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承担他们的交叉换肾手术,并答应减免一定的费用。我们必须在总结病例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才能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与合理。否则各地医院各自一套标准,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器官移植的事业。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自觉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抵制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查供受者的血缘关系、捐赠志愿书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体器官移植严格地以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为基础开展。

(三)强化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处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显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对于器官买卖行为的判处比较混乱,有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虽然这种定罪在处罚的层面上达到了处罚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针对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豒得以明确界定,并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必将对打击非法器官移植和人体器官买卖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需警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器官移植事故。拒绝来源不明的器官,举报人体器官买卖、非法中介等违法活动,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充分保障供体与受体的权益,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双方的风险减低到最低。

四、结语

台湾地区的艾滋器官移植问题引发了关于医疗机制完善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大陆地区器官移植现状的担忧。目前大陆地区与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医疗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我们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风险的态度。人体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础上的科学,这门科学集中体现了慈善与奉献的魅力。我们期望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弘扬大爱的精神,造福人类。

注释:

豍何悦,刘云龙.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中国发展.2011(3).27-30.

竖李伟伟.我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东南大学.2009.

豏钟旋,吴育珊,刘秋生.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中国卫生法制.2010(5).15-17.

丰范让.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

豑王晶.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其生命伦理学研究.山东大学.2009.

豒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

摘 要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简介:李鹤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4-02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断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国外和国内一些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观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们必须从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犯罪来进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用于医疗或者医学实验,常常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虽然产生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这类犯罪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终用于救人,因而使得这种移植在客观上产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将会产生许许多多的的伦理问题,医生有时候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体的器官而他的家属却毫不知情,这样便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还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势群体器官的例子,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歧视。简言之,在某种程度上讲,器官移植必须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如果违背了这种社会伦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势必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生物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医学技术对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体也包括特殊的主体。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医生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单位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体所实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体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类犯罪当中往往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有义务来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侵犯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从犯罪动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实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二、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给许多病人带来了福音但也引发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做了明确的的规定。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产生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名的一般主体是医生。根据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在摘取活体器官时应当向提供者说明具体情况并告知其可能会产生的身体危害性。同时器官提供者应当处于自愿必须是真诚捐献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觉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器官移植。一旦发现移植者是运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进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杀人罪。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的明确规定,法条里只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也对盗窃、侮辱尸体罪坐车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没有同意死后对他人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会依照我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这方面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意见。侮辱尸体的方式包括很多种,比如毁坏尸体、猥亵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凌迟、鞭刑等等。当然侮辱尸体一方面是指对尸体整体的破坏也包括对尸体的一部分进行损伤。因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情况当然成立侮辱尸体罪。

(三)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当前的医疗水平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应当严格明确医疗事故罪的范围。但是同时,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本来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严重违法医院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极大的可能会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险,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三、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我们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断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也加入了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器官、违背亲属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当中,它必定会存在一些缺陷。

1.客体的错误界定

我们都应该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但是我国的刑法却将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章节,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医疗秩序这一重要的客体,在这一点上我们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主体范围的错误界定

我国刑法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规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但是事实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在这一方面上,该条款显然对主体的范围做出了错误的界定。

3.界定范围的局限性

该条款明确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很显然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现实的情况当中除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购买器官,更有许多的中介机构在贩卖器官,而对于上述的行为我们用该条款根本无法进行一定的制约,这样严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弥补。

4.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关于器官移植的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是特别大的,所以我们应当增加具体罪名的制定,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议

1.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日本、德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吸取这些规定相对完善的国家的一些优点,比如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直接规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条款。设立一些具体的罪名,例如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罪”、“非法刊登人体器官买卖 广告 罪”等。我们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归到一个犯罪大类当中,通过对一些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和解释进而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断发生,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我们不仅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一部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鉴于情况紧急我们应当尽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器官移植犯罪属于一类犯罪,所以在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条款。第二,由于我国刑法对其主体范围界定错误,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规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对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做出正确的界定,明确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又包括特殊主体。第三,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范围仅仅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应当弥补这一漏洞,应当考虑到患者自己购买器官和中介机构贩卖器官等情况。第四,由于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所以我们应当制定具体罪名,使某些具体罪名的具体规定更加的详细。

3.完善相关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器官移植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所以我们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移植手术许可等制度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和整合。此外,还要建议一些与他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当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使我国器官移植走向正轨,保证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面对不断出现的关于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器官移植法》,并且要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对策,对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尽早将器官移植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编.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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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顶红IF

[摘 要] 本文探讨了社会网络结构(网络密度、结构洞与网络桥、网络中心性和网络范围)与社会网络互动(交流频度、亲密程度、联系强度)对知识转移的影响。 [关键词] 社会网络 知识转移 网络结构 网络互动 社会网络研究最早出现于社会学领域,研究社会经济行为和过程。这些研究最近逐渐扩展到企业领域。社会网络的概念最早是在英国著名人类学家R·布朗对结构的关注中提出来的。布朗所探讨的网络概念聚焦于文化是如何规定有界群体内部成员的行为。对于什么是社会网络,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出定义。较成熟的社会网络的定义有:Wellman于1988年提出的社会网络是由某些个体间的社会关系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系统,即把网络视为是联结行动者的一系列社会联系或社会关系,它们相对稳定的模式构成社会结构。Coleman(1988)认为,社会网络是企业社会资本的重要部分,它通过人际关系建立起来并增加相应的人力资本。近年来许多学者从社会网络理论的角度来研究知识转移,本文主要探讨网络结构及网络互动对知识转移的影响。 一、网络结构对知识转移的影响 近年来,许多网络分析家提出特定的网络结构能够提供获取信息的最佳方式。网络结构是指一个参与者同其他参与者之间的社会联系。根据信息的流动,网络结构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维度:结构密度、结构洞与网络桥、网络中心性和网络范围。网络的不同结构特征对网络中的知识转移有不同的影响。 1.网络密度与知识转移 网络密度是一个社会网络中成员间相互联系的强度。成员间交流的密切程度和频度决定了他们的网络密度。从社会资本的关系和认知视角来看,网络密度是指网络中一组行动者之间关系的实际数量和其最大可能数量之间的比率。当实际的关系数量越接近于网络中的所有可能关系的总量,网络的整体密度就越大,反之则越小。高度连接的网络有助于有价值知识的流动,随着网络密度的增加,交流也会变得更加有效。网络密度越大,知识转移越有效。 网络密度是一个团队内聚性的指示器,内聚性能够产生信任。信任机制意味着指团队中的成员能够同网络中的其他成员持续的交换信息,合作与义务是这种社会关系的基础。网络密度对于知识转移的速度和准确性具有积极的影响。 2.结构洞、网络桥与知识转移 Burt在1992年提出结构洞理论,结构洞指社会网络中网络节点间间隙,反映不同群体间联系的缺乏。结构洞相对两端的个体处于不同的信息流中。Burt认为富有结构洞的网络为通过中介人获取非重叠信息提供了机会,中介人就是善于建立跨越结构洞的人际桥梁的人。当社会网络中存在网络节点间间隙的桥梁——网络桥时,便产生了跨越边界的“信息收益”,因为特定群体中的信息相对是重叠的,与那些只局限于单一群体的个体相比,联系不连贯群体的个体将面临更广阔的思想和机会。组织中跨越结构洞的经理人,能够获得信息和控制的优势。网络跨越的结构洞越多,网络的信息与知识就越丰富,越有利于知识转移。 3.中心性与知识转移 网络中心性是一个网络围绕一个中心的程度。中心性的程度是用来衡量网络中的一个成员独立访问其他成员的能力,中心性程度越高的成员,访问其他成员的路径就越短,获取知识就越容易。网络的中心性是确保信息能够以低成本容易的获得,中心性低的网络对于知识的转移具有消极的影响。在中心性高的一个“紧密”的网络结构中,一个网络成员能够容易的获得整个网络的所有信息。当信息资源是高度隐性的,或者信息变化迅速时,这种结构对于知识转移极为有效。 4.网络范围与知识转移 网络范围是指在跨制度的、组织的或者社会范围的连接的延伸程度。Reagans和McEvily(2003) 引入了网络的网络凝聚力和网络范围两个概念,并通过实证研究验证了“网络范围与知识转移的容易性之间呈正相关关系”的假设。Tsai(2000)提出一个人的网络范围越广,他的个人网络越复杂。在组织的内部或外部,跨边界的知识转移能提高绩效。例如,在公司内部,在一个生产部门的不同生产线上的知识转移能降低生产成本。不同生产线上的知识转移能使不同的工人从他人的工作经验中获益。这个界限也可以在外部。无论是在组织内部还是组织外部,网络范围越大,越有利于知识转移。二、网络互动对知识转移的影响 网络互动是网络的团结和同质维度。在一个网络中,互动的类型将影响信息的获取和传递。网络成员间的交流频度、亲密的程度和联系强度能够影响网络中知识的转移。 1.交流频度与知识转移 交流频度可测量两个网络成员间资源流动的次数。一个网络成员同其他成员交流的越多,就越容易建立一种亲密的关系,就越有利于网络成员间的信息交换与知识转移。交流的频度对于获取复杂和易变的信息与知识是极为重要。Aldrich、Rosen和Woodward(1987)提出,网络成员间的交流频度与知识转移的绩效正相关。 2.亲密程度与知识转移 亲密程度是用来衡量网络成员间的互相信任程度的,测量两个人信息交换的深度,包括语言的和非语言的交流。亲密包括自我发现、互相帮助和支持、相同的兴趣和爱好以及信任和接受。当网络成员间谈论家庭情况和政治目标时可以被看作是比较亲密的关系。当成员间有共同的朋友、相似的观点和兴趣时,也可以被看作是比较亲密的关系。亲密程度越高,知识转移的意愿越强,越有利于知识转移。 3.联系强度与知识转移 早在1973年,Granovertter就以两人间交往频率的高低为标准,将联系区分为强联系和弱联系。强联系会导致更频繁的知识交换,引起更多的努力付出,保证知识寻找者对获取知识的充分理解,强联系能够影响知识转移的容易程度。弱联系则是接触新信息、获取新知识的有效路径。Granovertter认为,弱联系对于知识共享和转移是有效的,弱联系能够与组织中无连接的团队或个人建立桥梁,为新的信息提供通道,相反强联系则容易产生知识冗余。Hansen(1999)认为,组织内部团队间的弱联系有助于项目团队在其他团队中寻找有用的知识,弱联系有利于非复杂知识的转移但却不利于复杂知识的转移。 三、结论 本文对社会网络的网络结构与网络互动特性对知识转移的影响进行了探索,主要结论如下:在网络结构方面,随着网络密度的增加,交流也会变得更加有效,因此网络密度越大,知识转移越有效;网络跨越的结构洞越多,网络的信息与知识就越丰富,越有利于知识转移;网络范围越大,越有利于知识转移。在网络互动方面,交流频率越高,越有利于网络成员间的信息交换与知识转移;当成员间有共同的朋友、相似的观点和兴趣,亲密程度较高时,知识转移的效果越好;在联系强度方面,强联系可使知识被充分理解,但容易产生知识荣冗余,弱联系有助于接触新信息、获取新知识,但却不利于复杂知识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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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聪老头

“郭美美”事件掀起一阵阵舆论狂澜,真真假假目前令人难以判断,但背后凸显的是一部分民众对于红十字会等机构的高度不信任。舆论对郭美美种种炫富行为的反应,恰恰验证了公众对于红十字会,这个作为承载着公众善心的公益机构一直都存在疑虑。出现这种不信任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慈善组织运作不够透明。慈善组织要获得发展,慈善机构的公信力至为关键,其中又以资金管理的严格、规范、透明至关重要。而在我国慈善组织发展过程中,一些慈善捐款最终的使用不透明,甚至一些捐款被挪作它用,一些慈善捐款到底募到多少钱,谁捐的,最后使用在了什么地方,可能成了一笔糊涂账,甚至出现天价帐篷、万元餐费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破坏了我国慈善事业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公信力,也影响了公众对于慈善公益事业的热情。第二,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不到位。只有超强监管,才有超强信任,一个良性的慈善制度和机制,能够实现慈善资金管理的严格、规范、透明,保证慈善业得以健康良性发展。而我国目前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外部监管上,媒体对慈善业正面宣传成绩的多,而暴露实质问题的少,结果使得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真实的运营情况知之甚少,对一些深层的问题更是缺乏了解,从而失去了“话语权”。内部监管上,慈善业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对慈善组织的运行缺乏内部管理。第三,慈善法律缺位阻碍了慈善组织的发展。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关于慈善信息公开的程度、标准、程序等各方面问题,还没有一个制度性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捐赠者与接受捐赠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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