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大兄弟
1、《物上请求权的功能与理论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2、Grundpfandrecht in China und Deutschland, Peter Lang, 2004。 1、 《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载《法学》,2013年第5期2、 《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性质及其行使》,载《法学》,2012年第1期3、 《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与举证责任》,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12年9月,第37期4、 《权利推定:实体与程序之间的构造》,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5、 《原物返还请求权构成解释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6、 《论水权许可的私法效力》,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1期7、Die prozessuale Realisierung von Hypothek nach chinesischem Recht, in Recht und Rechtswirklichung in Deutschland und China, 2011, S. 35-488、《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载《法学》,2010年第12期9、《交往安全义务基础上的物件致损责任》,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10、《中国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载《名城法学(Meijo Law Review)》,日本,2010年第3、4合并号,第70页以下。11、《论水上权力的基本结构》,载《清华法学》,2009年 第4期12、《小产权房与集体土地利益归属论》,载《清华法学》,2009年 第5期13、《论登记公信力的相对化》,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 第5期14、《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的独立性解析》,载《法学》,2009年 第11期15、《企业自由与社会约束视角下的消费者集团诉讼》,载汤欣主编《公共利益与私人诉讼》,2009年北大出版社16、《妨害排除与损害赔偿》,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17、《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从物权请求权谈起》,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18、Kreditsicherheiten nach dem neuen chinesischen Sachenrechtsgesetz— Veränderungen und Tendenz 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aus deutscher Sicht, 200819、civil pre-trail procedure in China, in Cappi/Ramos ed. Oral and written proceedings: efficiency in civil procedure, Universitat de Valencia, 200820、《试论履行障碍风险分配规则——兼评我国《合同法》上的客观责任体系》,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21、《我国给付不能制度体系之考察》,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22、《论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实体与程序上的理论继受》,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23、《事业单位在民法典中的定位——以学校为研究范例》,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24、《物上请求权的诉权与物权基础》,载于《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5期25、《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理论继受》,载于《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26、《分割所有权论》,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27、《论所有权人与占有人关系》,载于《中德私法研究》,2006年第1期28、《物上瑕疵担保责任、履行障碍与缔约过失责任》,发表于《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全文转载29、《土地债务制度上的抽象构造技术》,发表于《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30、《缔约上过失的历史嬗变》,发表于《当代法学》,2005年第5期31、《从担保工具到信贷工具——德国土地债务制度》,发表于《杨振山纪念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到第112页32、《继受法律的理性化》,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页到第14页(与杨振山教授合著)33、《德国债权法的现代化》,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2003-7全文转载34、《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载于《法律科学》,2000年2期;《中国民法学精粹》2001年卷,全文收录,独著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2000-7全文转载35、《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造法》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6期,李静合著,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2000年5月全文转载 1、《中国物权法原理释义和立法解读》,担保物权部分,孙宪忠主编,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2、《国有股权研究》,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民法总论》,崔建远等,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2、《物权法》,崔建远等,所有权、用益物权部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3、《物权法》,马新彦主编,担保物权部分,科学出版社,2007年 1、《合同法热点难点疑点理论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中德私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系列出版物,已经出版8卷 1、《德国物权法(下)》,与申卫星合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欧洲司法与民主》(译文),载于《中德法学学术论文集》,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3页到第456页3、《经济中的基本自由》(译文),载于《民商法论丛》,第34卷,第486页到第496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4、《德国支付不能程序以外的债务人法律行为撤销法(法律翻译)》,发表于《合同法评论》,2004年第4辑,第153页到第157页5、《法权感的产生(译文)》,耶林著,载于《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3页到117页,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3-2全文转载6、《附随性与抽象性之间的不动产担保物权及其在欧洲的未来》,《清华法学》,第8辑,第232页7、《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欧洲的未来》,施塔德勒著《中德私法研究》2007年,第3期8、《德国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中德私法研究》2007年,第4期9、《德国视角下的中国新物权法》,施蒂尔纳著,《中德私法研究》2009年,第5期10、《侵权行为法的变迁(下)》,克雷默尔著,《中德私法研究》2009年,第5期,与李静合译11、《德国公益诉讼》,施塔德勒著,载汤欣主编《公共利益与私人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法教义学的实践功效》,维亚克尔,载《中德私法研究》第6卷,2010年13、《国家责任法的体系》,海因岑,载《中德私法研究》第7卷,2011年14、《失去“往日辉煌”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Fargnoli,载《中德私法研究》第8卷,2012年15、情谊行为责任(判例)载《中德私法研究》第8卷,2012年16、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法律出版社2012年,合译
黄黄的树
首先请问你论文是想写二战时期中德关系的哪方面呢 因为一个论文的题目必须突出论文的中心思想与主题 首先我先说说我对二战时期中德关系的看法 从整体的德国来说:在凡尔赛条约严格限制下的德国,在受到西方列强的压迫下,德国陆军被限制在十万人,为了保持国力,德国国防军之父塞克特等人在隐蔽军事组织,派军人到海外任职同时(如古德里安到前苏联波罗的海国家任职,罗姆到美洲国家任顾问),塞克特更主张同苏联和中国建立军事合作关系,逐步在德国形成了亲华势力,1933年塞克特到中国任职,这是在希特勒上台的背景下发生的,希特勒的纳粹是强烈反苏,且与日本军国主义联合排华,都与塞克特亲苏亲华的政策相左。同时塞克特仇视波兰,而希特勒为了麻痹西方,一面大喊反苏,一面同波兰假意友好,在1934年1月同波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分化苏波关系。由于德国在中国的利益主要集中在长江以北,因为长江流域是英法美的势力范围,德日关系的发展受这种因素影响很大,在1932年日本建立伪满州国的时候,对东北大豆等原料有很大依赖的德国就开始向日本倾斜,1933年亲日的纳粹上台就反映了这个趋势。同时德国内部的亲华势力依然有巨大影响,同中国依然保持了密切关系,但是已经逐步受到削弱。1935年法肯豪森接替担任总顾问,他参加过八国联军侵华,担任过驻日武官,尽管也因一战日本攻击德国而反日,支持中国抗战,但是显然受德国内政策影响,采取了骑墙态度,比如在帮助中国制定防御政策时,冯•法肯豪森建议蒋介石与日本人打一场消耗战,他通过计算认为日本无望取得一场长期战争,他建议蒋介石应该守住黄河一线,但不应在战争的初期和中期向北出击,同时应该放弃一些北方省份,包括山东,但撤退应该是缓慢的,日本将会为他们的每一步付出代价。德国保护北方自身利益免受战火是首要目的,在中德贸易中,他对德国发来不能使用的武器,对武器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冯•法肯豪森对宋美龄表示,这两个问题的原因,前者有可能是德方发错了货,至于价格偏高,则是因为中方在验货时出了问题,也是站在德国立场上。德国在对华关系上显然日益受国内亲日势力影响,对中国日益疏远。7.7事变后,德国顾问没有对华北抗战给予支持,列强及德国都不愿意调停中日战争,只有苏联支持中国,双方签订互不侵犯条约,为防止中苏联合,德国被迫参与调停中日战争,在淞沪抗战失利,南京陷落后,日本侵略战争野心膨胀,在德国陶德曼调停中提出中国无法接受的亡国条件,遭到拒绝。德国的调停失败后,1938年初,其国内的亲日的法西斯势力大增,控制了国防和外交,他们认为中国已经失败了,所以亲日的里宾特洛甫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德日关系中的几大障碍——承认满洲国问题、在华军事顾问问题和军火出口问题。1938年2月21日,德国承认满洲国为独立的国家。同年3月3日,德国决定在中日战争结束前不再接收中国军事学员,并遣散现有的中国在德军事学员。4月22日,令在华的德国军事顾问返回德国。可以说随着在东北、山东以及华北有德国利益的中国领土落入日本手中,以及江南富庶地区被攻占,德国法西斯政权认为同中国政治、经济上的往来都是没有价值了,而完全和日本侵略者勾结起来,中德两国关系逐步由合作转为敌对。其次因为领袖希特勒的原因:希特勒童年在维也纳的生活的非常贫穷,受到过一家旅居奥地利的中国家庭的无私帮助,姓张。无偿的一次提供给他500奥地利帝国先令作为他的学费和生活费用,还常常邀请他到家里吃饭留宿.当知道希特勒有很好的绘画天分时,这个善良的中国家庭还主动帮他联系了闻名的维也纳大学,希望能资助他进入大学学习."他们的帮助是无私的,.后来希特勒掌权后合并了奥地利,但那时无论他用什么方法都再也没有找到过这家善良的恩人们。希特勒喜欢孙子兵法和资治通鉴并经常放在床头。在轴心国结盟的初期,当时在美茵茨的军事基地里,他曾私下对自己的秘书长阿姆施太朗说过 "和这种国家结盟简直是耻辱,他们只会在海边打鱼!"在他和一些重要将领的信笺中,他也提出了自己的二分天下设想:以巴卡思坦(当时的波兰东部和苏联的交接处)为界限,西方(欧洲,中东,北非,大西洋西岸)为德意志第三帝国领土,东方(亚洲,小亚西亚,印度,太平洋西岸)为中华民国领土.因此,尽管迫于意大利的压力与日本结盟,但纳粹德国对中国政府的态度一直都相当暧昧不明.甚至在得知南京沦陷后,德国还曾秘密支援了国军一些包括I号坦克,sdk.222在内的德制武器.最后的一个原因是种族吧,因为亚洲有纯正的雅利安人,对中国人是否有雅利安血统一直存疑。比如说,蒋公次子纬国,便是德军军官。德国对中国,远好於英美。另外,希特勒承担了1936年奥运会,中国代表团的全部费用,并称中国人是“特殊的不同一般有色人种,理应享受更多权利。” 中国在二战的时候得到德国的很多支持,使用的都是德式先进装备。而苏联当时只会用“赤化”的名义尽量分裂中国! 在战斗期间德国和中国是友好关系!屡次的派遣专家和中国考虑战略。 而当时德国对收容犹太人的国家都给予打击,但是中国收容这种人是最多的,德国竟然没有提出条件.所以说二战时期中德关系是有很复杂多变的 如果以二战时期中德关系的变化入手 可以用《二战时期中德关系的利益交替》为题 突出“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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