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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防相关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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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防相关论文参考文献

①王日庠:《中美关系向何处去》,第119页、167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⑤宫力:《中美关系热点透视》,第286页~287页,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6。

正确引用参考文献的格式

1.学术期刊文献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2.学术著作

[序号]作者.书名[M].版次(首次免注).翻译者.出版地:出版社, 出版年: 起-止页码

3.有ISBN号的论文集

[序号]作者.题名[A].主编.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

[序号]作者.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5.专利文献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6.技术标准

[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7.报纸文章

[序号]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报告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9.电子文献

[序号]作者.电子文献题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文献网址或出处,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引用的参考文献应具备哪些条件

被引用的参考文献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是关于具体的实验的方法;

2、是支持性或者有冲突的证据;

3、是比较有用的类似的文献;

4、是有历史背景的和有意义的文献;

5、引用文献要新: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文章的先进性;

6、引用高质量文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文章学术水平的高低,从总体上体现了该文章的科掌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7、提高自引文献量:作者自引是指作者引用了自己以前发表的文章作参考文献,期刊自引是指该期刊引用了该刊以前发表的文献。

8、引用文献要全:参考文献一定要全面,尽可能全面地引用态伏毁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

9、多引期刊文献,少引书籍文献。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按照字面的意思,参考文献是文章或著作等写作过程中参考过的文献。然而,按照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定义,文后参考文献是指:“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⑴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规则为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适用于“著者和编辑编录的文后参考文献,而不能作为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制者以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著录规则”。⑵顺序编码制的具体编排方式。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一般来说,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格式为著作的“出版年”或期刊的“年,卷(期)”等+“:页码(或页码范围).”。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的刊物也将能指示引用文献位置的信息视为页码)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作为正文出现的参考文献序号后需加页码或页码范围的,该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作上标。作者和编辑需要仔细核对顺序编码制下的参考文献序号,做到序号与其所指示的文献同文后参考文献列表一致。另外,参考文献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准确无误。⑶参考文献类型及文献类型,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专著M ; 报纸N ;期刊J ;专利文献P;汇编G ;古籍O;技术标准S ;学位论文D ;科技报告R;参考工具K ;检索工具W;档案B ;录音带A ;图表Q;唱片L;产品样本X;录相带V;会议录C;中译文T;乐谱I; 电影片Y;手稿H;微缩胶卷U ;幻灯片Z;微缩平片F;其他E。

人类历史进入二十一世纪。进入了一个和平、稳定、繁荣的世界带入新世纪,是在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愿望。处在重要历史时期,中国正致力于现代化建设。中国需要并十分珍惜一个长期的国际和平环境,特别是良好的周边环境。中国人民愿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开创人类美好的未来,作出不懈的努力。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巩固的国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全面建设。一、国防概念国防,是一门求生学问,也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国防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服务于国家利益。丘吉尔有一句名言:“我们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此言—语中的。国防直接关系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尊严、社会的发展。1、国防的主体:国家。2、国防的目的:捍卫国家主权、统一、维护国家的安全、保卫国家的领土完整。3、国防的手段: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4、国防的对象:侵略和武装颠覆。5、地位和作用:⑴国家安全保障。⑵国家独立自主的前提。⑶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二、我国古代国防:中国古代的国防从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至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终结,大约经历了4000年的历史。在漫长的国防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华民族经历了无数次血与火的洗礼,培育了民族的凝聚力和自强不息、卫国御侮的尚武精神,最终形成了多民族、大疆域的国家。⑴古代的国防政策和国防理论我国古代为提高国防能力提出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国防政策和国防理论:一是“以民为体”,“居安思危”的国防指导思想;二是“富国强兵”,“寓兵于农”的国防建设思想;三是“爱国教战”,“崇尚武德”的国防教育思想;四是“不战而胜”,“安国全军”的国防斗争策略等。遵循这些思想,使我国取得了无数次对外战争的胜利,使中华民族代代繁衍,生生不息,使国防出现过“中国既安,四夷自服”的鼎盛时期。⑵古代的兵制建设所谓兵制,就是军事制度,现在一般称为军制。它包括武装力量体制、军事领导体制和兵役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在武装力量体制上,我国古代一般区分为中央军、地方军和边防军。秦朝以前,武装力量比较单一,在军事力量构成上,实行兵民合一的民军制,平时生产劳动,战时集合成军,以临时征集的方式组成军队。秦朝以后,随着政治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生产的发展,各朝代根据国家的状况和国防的需要,以及驻防地区和任务,将军队区分为中央军、地方军和边防军,并对军队的组织编制、屯田戍边、兵役军赋、军队调拨、军需补给、驿站通道、武器的制造和配发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通过法律形式颁布执行,如唐代的《卫禁律》、《军防令》等。在军事领导体制上,夏、商、西周时期还没有专门的军事机构,国王一般亲自主持军政,领兵作战。春秋末期,国家机构出现将相制,以将为主组成军事指挥机构。战国时期,将军独立统兵作战已很普遍。秦统一后,设立了专门管理军事的机构,最高的军事官员称太尉。隋朝对国家机构进行了改革,设立了三省六部制,专门设立了主管军事的部门——兵部。宋朝为了防止“权将”拥兵自重,在中央设立了枢密院,作为军事领导的最高机构,主官用文官担任。枢密院对军队有调遣权,但无指挥权;将军对军队有指挥权,但又不能调遣军队,造成枢密院和将军的相互牵制。各朝代在军事领导体制方面的做法虽然不尽一致,但皇权至上,军队的调拨使用大权始终掌握在皇帝手中。在兵役制度上,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人口状况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奴隶社会时期,生产力低下,人口稀少,战争规模小,主要实行兵民合一的民军制度。封建社会时期,民军制度逐渐演变为与当时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兵役制度,如秦汉时期的征兵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兵制、隋唐时期的府兵制、宋朝的募兵制、明朝的卫所兵役制等。⑶古代的国防工程建设我国古代为抵御外敌的侵犯,巩固边海防,修筑了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防工程。如城池、长城、京杭运河以及海防要塞等。城池是我国古代国防建设中时间最早、数量最多的工程。城池建筑始于商代,之后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益完善,一直延续到近代。由此,城池的攻守作战成为我国古代战争中主要的样式之一。长城是城池建设的延续和发展,始建于春秋战国时期。秦灭六国完成统一后,为了防御北方匈奴的南侵,于公元前214年,将秦、赵、燕三国北部的长城予以修缮,连贯为一。故址西起临眺(今甘肃岷县),北傍阴山,东至辽东。后经各朝代多次修建连接,至明代形成了西起嘉峪关,东至山海关的万里长城。京杭运河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水利工程。隋炀帝时在原有的旧河道上开凿连贯。运河北起通州,南至杭州,全长1794公里,把南北许多州县连成一线,对军事交通运输和“南粮北运”起到了积极作用。古代海防建设是从明朝开始的。为防止倭寇的袭扰,明朝在沿海重要地段陆续修建了以卫城、新城为骨干,水陆寨、营堡、墩、台、烽堠等相结合的海防工程体系。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国防:第一阶段:(1949—1953)外御侵略,内治创伤的恢复时期。第二阶段:(1953—1966)调整时期。第三阶段:(1966—1976)“文化大革命”时期。第四阶段:(1977—1989)现代化建设时期。国防历史启示:⑴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2)政治昌平是国防巩固的根本。(3)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4)科技进步,对国防强大的重要保证。现行的国防领导体制:(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职权。(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国防职权。(3)国家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5)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职权。(6)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武装力量体制:(1)中国人民解放军。(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3)民兵国防动员体制: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加强国防动员建设”的要求。国防动员体制是国防动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种组织制度,是国家关于国防动员的组织系统、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相互关系的规范。国防动员体制的功能状态,对于增强国家的国防动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主要内容:(1)武装力量动员。(2)国民经济动员。(3)人民防空动员。(4)国防交通动员。(5)政治动员.我国国防的政策: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防政策是防御性的,是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反对外来侵略服务的,我们加强国防建设完全是为了自卫.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坚定不移地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的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统一,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是中国国防的主要任务。中国的国防政策以国家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安全战略。中国紧紧抓住并充分利用本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发展与安全的统一,努力提高国家战略能力,运用多元化的安全手段,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谋求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的综合安全。三、国防法规概述:特征:(1)调整对象军事性。(2)公共程度有限度。(3)司法连用的优先性。(4)处罚措施严厉性。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简介:〈一〉国防活动基本原则:①维护国家利益。②统一领导。③协调发展。④独立自主。⑤积极防卫。⑥全民自卫。〈二〉公民、组织国防义务和权利。第五十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工作,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工作。第五十四条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兵役制度:1、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2、民兵与预备兵相结合。平时征集:1、征集年龄。2、征集程度。3、缓征与不征。学生军事训练:学生军训工作是依据《兵役法》和《国防教育法》开展进行的。组织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进行军事训练,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和国家人才战略工程的重要举措,也是青年学生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每年有1660所高等学校、27000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训练学生达1200万人。学生军训工作已进入全面普及阶段,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通过军训,广大青年学生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得到强化,组织纪律性不断加强,意志品质得到磨练,吃苦耐劳精神和艰苦朴素作风得到弘扬。近年来,青年学生要求入党、参军和报考国防生的人数明显增加。各地普遍反映,学生军训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军的大事好事,育人功能是其他任何教育形式都不能替代的。这项工作的开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得到各界的普遍欢迎。《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颁布,确保了学生军训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将有力促进学生军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国防教育法: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国防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国防教育法的方针是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国防教育法》在第三条中对国防教育的内容和目的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国防观念是指人们对国防的认识和态度;国防知识是指有关国防的基本理论、常识;军事技能训练包括学习防原子、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知识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人民防空知识和战场救护知识常识,开展射击、投弹、刺杀等军事训练活动,以及越野、跳伞、滑翔、航海、驾驶等军事体育运动。因此,国防教育作为一门相对独立完整的教育学科,其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可以说,凡是与国防有关的理论、知识、精神等,都是国防教育内容的组成部分。从完整性和系统性两个方面来讲,国防教育主要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理论教育是较高层次的国防教育,大体上包括国防地位和作用、国防构成、国防建设等三个方面的理论。国防历史: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都有灿烂和曲折两个方面,正确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对后人进行教育,可以起到激励精神、催人奋进的作用,国防历史教育最有震憾力和影响力。国防常识。国防常识是指国民应该了解的国防方面的一些基本知识,包括国家防卫知识,如领土、领海、领空的基本概念,防卫的重要意义及基本原则等。现代战争的基本特点、战时动员对国民的要求,以及形势战备、国防建设等方面的一些知识,如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主要职责任务,国防科普知识等。国防精神。国防精神教育是国防教育的中心内容,主要包括爱国主义精神教育、尚武精神教育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教育等三个方面。此外,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国防外交与形势、国防体育等也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国防教育的这些内容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其核心是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的目的是使公民“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五、我心中国防。在我的心中,国防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防事业是每个中国人都应引以为高尚的事业,而从事国防事业的人是世界上最高尚与伟大的人。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在不断发展,人类在不断进步,社会也变得更加文明。国家、种族的界限日益缩小,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素质也越来越高,和平与发展成了当今社会的主题。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国防只有在战争年代才值得重视,在这个和平的年代里显得多余了。可是,如果没有强大的国防作后盾,无论多强大的经济也会化为乌有。众所周知,落后便要挨打。当今霸权主义,强权横行。由于一次海湾战争,原本风光富裕的伊拉克也算一个经济强国,但现在却只能任人宰割,前几年的阿富汗和南斯拉夫不都是活生生的例子吗?假如他们拥有自己强大的国防后盾,还会任人宰割吗?假如美国等国家没有强大的国防作后盾,他们能够肆意的挑起战火吗?我们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美好愿望和宏伟蓝图,可是罪恶的子弹还在威胁着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威胁到全世界的和平。人民军队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没有他们,就不会有和平稳定的发展局面,就不能与霸权主义斗争到底;没有他们,人民的生命财产就无法保障。摘自:其他参考资料:.cn/

中国发展相关论文参考文献

中国经济发展的参考文献有以下几种。1、《中国对外贸易》2021年第004期,期刊论文《城市群和区域一体化发展为中国经济带来新机遇》。2、《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1年第005期,期刊论文《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经济发展战略与就业问题研究》。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21年第003期,期刊论文《当前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的实证分析》。4、《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1年第002期,期刊论文《中国经济发展战略回顾、逻辑与前瞻》。

发展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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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相关论文参考文献

假结婚与假离的认定和处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姻无效只有四种情形,即: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一种,即被胁迫结婚。但现实生活中,涉及婚姻效力或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情形远远不止这些。如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问题;借用他人名义或身份证结婚效力问题;使用虚假户口虚或假姓名或登记姓名错误的效力问题;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的婚姻效力问题;隐瞒真实身份等欺诈结婚效力问题;结婚证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的婚姻效力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主要违反结婚登记程序,所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问题。对此应当如何处理,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有一章是专门讨论这一问题,在此不再赘述。这里说要讨论的主要是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违反结婚登记程序的假结婚、假离婚的处理问题。所谓假结婚、假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真正结婚或离婚的意思,但形式上已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行为。假结婚、假离婚,实际上就是没有结婚或离婚的真是意思,在民法上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因而,要了解假结婚、假离婚的效力,必须了解虚假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虚假意思表示,又称“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当事人故意将真实意思隐藏而作虚假表示。故意虚假意思表示,包括心中保留与通谋虚假。何为“心中保留”,因其称谓不同,而有不同的表述。在德国,称心中保留为“意思保留”或“真意保留”,谓表意人自知其非真意,故而为非真意之意思表示。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认为,“称为心中保留者,谓保留真意于心中,而未与相对人通谋也”。 我国大陆有学者称心中保留为“真意保留”或“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所谓“通谋虚假”,又称虚伪表示、伪装表示或假装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均为虚假表示,并有通谋的事实,即双方合谋,共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关于心中保留与通谋虚假的效力,在外国的民法中有明确规定,如德国民法第116条 、第117条分别对“真意保留”和“虚假行为”的效力作了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6条(心中保留)、第87条(通谋虚假)也有规定。根据德国和我国台湾“民法”的规定,对于“心中保留”,在相对人明知时,不发生效力。通谋虚假,原则上不生效力,但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大陆民法没有“心中保留”、“通谋虚假”的规定,但《民法通则》第55条第(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的规定看,大陆民法是禁止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的。但对于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的效果如何,法律没有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基于真意保留所为之民事行为,原则上发生效力,但该真意保留为相对人明知时,民事行为应不发生效力。对于通谋虚假,原则上不生效力,但其不生效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心中保留”、“通谋虚假”效力,能否适用身份行为,在理论上有不同看法。台湾地区多数学者认为,婚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结婚之要件,须当事人具有真正结婚之意思,并将之表现于外者,结婚始生效力,若不具真正结婚意思如心中保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欠缺结婚意思,婚姻当然无效。 如 高凤仙先生认为,心中保留离婚为无效 。 史尚宽先生则认为,心中保留为他方配偶所明知为无效。 “心中保留及通谋虚假,并没有如德国、日本有足以排除民法总则适用之充分及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观点,“心中保留”、“通谋虚假”则适用民法总则。但戴东雄先生 有不同看法,他虽然也认为心中保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可以撤销,但其理由不同。他认为:总则编规定的意思表示的无效和可撤销也不能径行适用于亲属身份法。身份行为也有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或误传的情形出现,此类行为也构成可撤销或无效。但是,可撤销或无效的原因并非像总则编为保护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使然,而是因为身份行为在本质上若无真实意思则不能成立身份关系。 日本学者栗生武夫则认为,婚姻关系不能适用民法民法总则。“于交易契约,许其为虚伪无效之抗辩;而于婚姻,则禁止虚伪无效之抗辩,与禁止心中保留之抗辩同。盖依方式公然缔结之行为,不能因私的密约左右其效力”。 栗生武夫认为:从日本民法的规定看,“系特别限定无效及撤销之情形,而此限定情事,不得揽入‘心中保留’”。 “ 一旦依方式表示婚姻意思以后,即无提出非真意抗辩之余地,纵令相对人为恶意,表意人亦不能不为表示所拘束 ”。 “关于婚姻,则绝对不许心中保留之对抗。故意提出反于真意之婚姻呈报者,纵属无心,亦不能不与相对人结夫妻”。 我们认为,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系在财产法上适用的规则或原理,于身份行为或身份关系则不能适用。也就是说,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在身份行为中,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对于一方有“心中保留”的结婚或离婚行为,不论相对方是否知道,均不能撤销。对于通谋虚假的婚姻,也不能适用民法总则认定为无效。因为身份行为重在身份事实和必要法律程式,应当采取表示主义。否则,就会影响公示的效力和婚姻的安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认为,通谋虚假离婚有效,也体现了这一精神。总之,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在身份关系中原则上不能适用。如2003年11月22日,罗某驾驶李某的摩托车将董某撞伤,此事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由李某承担董某的医疗费1万7千余元,并对罗某承担的3万9千余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中,董某发现李某夫妇持有2003年9月13日发给的离婚证,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原告董某即以当地镇政府为被告,以镇政府故意将李某夫妇离婚登记时间提前,并发出与他人离婚证编号相同的离婚证达到帮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损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镇政府撤销李某的“离婚证”。 那么,如果经查证,当地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确实与李某夫妇故意恶意串通,为了逃避债务,将李某夫妇离婚登记时间提前,对这种离婚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离婚呢?我们认为,这种离婚本身并不违法,宣告离婚无效或撤销离婚,法律根据不足。但对于弄虚作假的事实可以纠正。董某对于李某夫妇离婚问题,只涉及离婚时间的早迟或虚假问题,不涉及离婚本身的效力问题。如果查证确实属于将离婚时间提前者,则可以直接确认离婚的真实时间。董某可以真实的离婚时间为根据,主张李某夫妇承担责任,没有必要撤销离婚。因为对于董某来讲,李某夫妇离婚本身并不构成对其权利的侵害,只是由于怀疑其可能将离婚时间提前,而使其权利受到侵害。如果查证李某没有将离婚时间提前,则离婚完全是真实合法的;如果查证确实将离婚时间提前了,董某则可以据此直接主张李某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涉及离婚本身的效力问题。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就是说,无论李某夫妇就夫妻财产和债务如何约定,只要从时间上明了确属于李某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就不会影响董某追偿债务的权利,董某可以向李某夫妇的任何一方追偿。 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有些国家的民法规定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如德国民法第1314条2款5项、 瑞士民法第120条、 意大利民法第123条、 格鲁吉亚民法第1145条即是。对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那么,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可以变通处理,即按婚姻不成立处理。如崔某1987年与妻子结婚,1997年为了给小姨子办城市户口,妻子逼着崔某与小姨子领了结婚证。但双方并无夫妻生活。对此,可以认定双方无结婚真意,亦无共同生活事实,其婚姻不能成立。这样认定,可以避免与我国法定无效婚姻相冲突。同时,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在认定婚姻是否成立时,可以借鉴格鲁吉亚民法的规定, 即双方既没有结婚的真意,也没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其婚姻不能成立;双方虽无结婚真意,但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则不影响婚姻的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340页。 [2]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1版,第105页。 [3]但德国民法没有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规定。 [4]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1版第105页。 [5]蔡辉龙《论两岸婚姻条件之差异》,白沙人文社会学报,创刊号,2002年10月,第15——54页。 [6]高凤仙《亲a属法理论与实务》台湾五南图书有限公司,2000年2版,第184页。 [7]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图书有限公司,第419页。 [8]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版,第185页。 [9]戴东雄、戴炎辉《亲属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8页。余延满《亲属法原论》,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原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1版,第46页,注117。 [10]栗生武夫着《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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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夏吟兰等主编:《 21 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 9 月版写论文的时候恰好看到的 貌似有用 你试试吧^^

中国多边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浅论国际贸易环境对我国贸易策略的影响摘要:近十几年来,全球贸易量取得了惊人的跨越式增长,而自由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也日趋尖锐。一方面,许多发达国家利用不对等的贸易和投资手段从发展中国家攫取大量战略性资源,却造成这些国家境内生态环境的严重失调;另一方面,一味地追求贸易扩张、资金积累和工业化又实际加剧了全球环境的恶化。环境效应对贸易的“挤压”性制约日益上升为国际贸易发展的焦点。在此背景下,引入环境变量,促进贸易策略的可持续性便成为实现我国对外贸易科学发展的必然之路。关键词:国际贸易 贸易环境 贸易策略一、贸易的环境效应传统贸易理论与实践往往集中关注贸易量差、国家福利等方面,常常忽视环境这一重要变量,如以比较利益为基础的李嘉图理论及赫克歇尔-俄林(H-O)的要素禀赋理论均未考虑到贸易可能引发的环境外部性问题。依照这些理论,自由的国际贸易会实现帕累托意义上的经济效率,满足社会需求并增进国民福利。然而,这一观点只是在静态条件和未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具有一定合理性,若加入贸易活动可能引发的环境负效应情况要复杂的多。研究和实践表明,一定条件下一国发展某些比较优势的贸易活动可能会给它国带来环境损害,如跨过河流上游国家砍伐森林以推动林业相关产品出口将造成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从而会严重损害下游国家出口型农业所依赖的环境,导致以邻为壑,破坏国际贸易发展的基础。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认为,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同产品和服务的交换有关的产品效应;同市场和经济活动扩张有关的规模效应;同生产和消费活动的分布及强度有关的结构效应;同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有关的法规效应。所以这些效应均会对地区生态环境产生长短期的持续作用,进而反转影响贸易利益及国民福利。以出口为例,由于工业污染密度下降的可能性有限,而出口增长弹性却较大,负的规模效果常常要大于正的结构和技术效果,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一国过度出口往往对环境不利,如资源性产品的跨国贸易常常以资源不合理或过度开发为背景,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矿产资源产品的盲目出口更极易破坏平衡的生态环境,而当代盛行的转基因产品贸易已日益被证实背后隐藏着不少环境风险。此外,从各国政府贸易政策来看,当今国际贸易中凸显的绿色壁垒、环境关税,一方面反映了贸易保护主义发展的新形式,但另一方面亦侧面反映出不恰当的贸易活动将危害到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安全,危害到全球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二、中国进出口贸易中的环境困境(一)、贸易出口中的环境问题自上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贸易增长极为迅速,出口依存度一直保持较高水平。但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出口创汇的单向需求促使我国出口实施了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数量型模式,所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触目惊心。1、生物资源破坏就外贸出口而言,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受到破坏,一些生物资源因盲目、无节制的捕杀和开采,数量大为减少,相关衍生品质量下降,出口货源已经或濒临耗竭,如盲目出口野生动植物,破坏了地区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影响;还导致产区土地沙化、荒漠化;而名贵中药材出口对资源的破坏更为严重,某些地区人参、杜仲、天麻、砂仁等因采挖过度已濒临绝迹。2、矿产资源损耗矿物资源的盲目出口导致盲目开采,不仅因此破坏了宝贵的矿产资源,也使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一些矿物在选炼过程中释放出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严重污染并威胁到环境和成品。一方面,资源密集型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能耗较大,投入自然资源高于产出水平,使原本稀缺资源更加稀缺。另一方面,高污染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常具有不经济性,而这一类的产品,如化工、农药、制革、印染等出口却占全部出口额较大比重,尤其是一些外向型乡镇企业盲目开发高污染产品的出口,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隐患。(二)、贸易进口中的环境问题1、资源消耗型产品进口国家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进口商品中初级产品的总量在波动中减少,而矿物燃料、润滑油及其他有关原料的进口无论从绝对量还是从所占份额都在增加;尤其是石油天然气工业产品的进口正快速增长。自1993年起,中国由石油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随着油气需求每年的扩充,中国对国际原油市场的依赖程度加大。据国际能源署(IEA)最新估计,到2010年我国石油进口将达到8000万至1亿吨,净进口率达41%。这种趋势既对国内贸易产生巨大影响,也将加剧我国环境问题。2、易污染型产品进口进口氟氯烃和使用氟氯烃的空调器、冰箱等产品,加重了我国环境压力,尤其是国家淘汰此类破坏臭氧物质的难度。此外,进口化肥、塑料薄膜等形成了新的二次污染。特别是氮肥易使地面水富营养化,造成赤潮,使近海生态平衡受到威胁,而最终失去农业价值的塑料薄膜则在自然界中难以分解,形成白色污染。3、废弃物转移进口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以直接贸易形式向中国大陆转移废弃物的事件相当严重,2006年从美国、日本和香港入境的占进口总量的、和。另据报道,仅英国在2003年就向中国出口有毒废弃物吨,价值约1155万英磅。这些有毒废弃物种类繁多,主要是有色金属废渣、电池、旧衣物,甚至含放射性废物,其再生过程已对使用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此外,有些外国企业将国外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禁止使用的产品及技术和设备以旧顶新、以次充好,通过投资方式转移进口至中国,这类投资实质上是有毒废弃物越境转移的另一种隐蔽方式,同样严重破坏了我国生态环境。三、我国贸易科学发展的环境策略实现我国贸易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恰当地引入环境变量,将环境因素纳入政府贸易政策规划的视域范围。在当代全球贸易环境经历深刻变化,“绿色浪潮”汹涌之际,环境效应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紧迫。(一)、确立环境出口导向、全面推行环境标准制度出口的规模、速度及质量关系到一国国际收支和产业竞争力,在当前我国出口面临持续性“刚性”顺差但总体附加值不高,频频遭受“绿色壁垒”及倾销诉讼的现实条件下,企业必须彻底扭转传统环境规避的贸易观,确立环境出口导向,将出口产品导入更多的环境质量因子,使之成为产品核心竞争力之一。政府及相关质检部门应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将环保作为生产经营的重要价值取向,促使环境指标和其它质量指标一起构成优质产品的内涵,大力宣传彰显优质品牌中的环境优势,通过树立若干环境“标杆”型贸易产品带动相关产业部门的转型提升;此外,努力改善出口贸易商品结构,将环保产品提升为国家出口产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培植环境型规模经济,[2] 对出口型绿色产业的孵化发展尤其要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努力形成企业与社会收集绿色信息、制定绿色计划、开发绿色产品、从事绿色营销、开辟绿色渠道、发展绿色消费的风尚。鉴于当代国际贸易中突显的环境标准效应,我国必须全面加强与国际环境标准管理制度相衔接的标准认证。首先,要积极推行ISO 14000国际标准认证制度,完整对出口产品从设计、生产到回收过程中绿色方案的施行步骤;其次,积极实施环境标准制,使出口产品在环境认证基础上扩大对环境标准的适应能力;再次,大力拓展与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在标识认证领域的合作,推进环境标识的多边认可,同时努力扩大标准制订层面的国际发言权,减少不合理的环境壁垒。(二)、坚定可持续型进口观、规范贸易类投资准入进口是一国对外贸易体系中不容忽视的重要一极。受历史产业结构和传统贸易政策影响,我国贸易活动中一度存在“重出口轻进口”的倾向,对进口的战略性地位和发展层次的认识相对薄弱,进口中的环境观念更是鲜有涉及。2007年,针对贸易持续性顺差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国家商务部明确提出了“扩大进口、优化结构”的口号,同时将环境因素置于政策调整的视域范围,这对于全面理性地开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可持续性进口要求立足国家环境安全的战略高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生物健康标准积极引进环境友好型的产品、技术与设备,尤其要积极引进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环境产品如污染防治技术及设施,使之成为促进我国环境良性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进口商品结构,坚决禁止有害废物的进口,对拆船业和废钢、废纸进口要实行专营;严格禁止有害于世界生物多样性的野生动植物的进口;严格管制有害于生态环境的商品进口;加快禁止消耗臭氧层的受控物质及其制品的进口。贸易类投资是我国吸引国外投资结构中重要组成部门,其主要用于以进出口为目标贸易产品的开发、生产、加工外销,受发达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在该领域吸纳的外资量近年来不断呈快速增长之势。着眼于国内现实,在今后的贸易类引资过程中,我国应将环境要素置于更为突出的位置,严把引资关口,鼓励引导外资投入到有利于环境效益提升的产业和产品生产中,如清洁能源、交通、农业、有机食品、生态林业、绿色包装等,大力加强企业环境成本的核算,更加关注环境与外资的协调,更加着力提高外资使用的环境效益,、促使我国贸易类引资向内涵型、集约型、环境友好型方向转变。(三)、建立环境税收制、培育环境贸易示范区国际贸易活动中对环境的漠视并引发的诸多环境问题很大一部分源于环境的公共性特征、企业没有将环境成本置于其生产经营总成本框架中,缺乏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激励和动机,导致高消耗高污染、私人成本较低而社会成本较高的产品在高额利润刺激下盲目发展,现代税收制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失。经济学理论及西方实践表明,市场经济下税收具有有效的杠杆调节效应,环境税是纠正市场失灵,消除外部性,促进环境良性发展、引导企业从事环境标的生产和经营的有益税种。[3] 着眼于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我国应尽早启动环境税收制,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按照产业特点分门别类征收级差性税收,对不利于环境贸易产品的生产、经营尤其要加强环税调控功能,以促使环境成本内部化,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绿色贸易”。据经济预测,2010年全球环境贸易将达6000-10000亿美元。面对这一趋势和现今我国环境贸易现状,若有重点地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地区发展环境产业,建立环境贸易基地,则可以创造成果,积累经验,辐射国内外,从战略上推动环境贸易发展的大局。鉴于各类经济开发区日益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生产企业大量聚集的现实,政府应积极加快区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进程,推动环境贸易示范区建设。要建立开发区贸易条例法规,制定绿色-有机产品贸易管理法,全面推广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取消限制类污染密集型产业和项目的优惠政策,鼓励可持续型贸易企业落户并给予特殊优惠,如退税扶持、保证优先进出口经营权、为出口信贷和产品认证设立“绿色通道”等;要建立贸易与环境信息反馈中心和数据库,收集、跟踪国际及我国主要贸易对象国相关有影响的环境措施,整合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对区内环保体系进行研究评议,逐步形成开发区资源与环境商品化、价格合理化、消耗资源与破坏环境有偿化的良性机制,推动企业对外贸易经营的可持续之路。(四)、拓展国际合作空间、增强环境贸易主动性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亦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可持续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应积极加入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双边及多边谈判,利用WTO舞台努力促成相关贸易与环境协议的达成;在环境检测方面,力争使部分资质佳的专业检验机构通过国际认证并获取可直接颁发国际绿色通行证的权威授权,成为有关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4]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有责任推进国际有效合作,防止任何严重退化或有害人类及生态环境的活动迁移转让至第三国,尤其严防发达国家通过贸易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密集型产业和产品,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面对国际贸易的环境因素,我国既要适应绿色条款,积极调整产业政策,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也要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抵制发达国家制定的不符合相关国际规范、借环境之名搞事实上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坚持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中一种任意性歧视手段,绿色壁垒应遵循客观理性化原则和实施路径。[5]这有助于推动国际社会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现有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客观认识环境标准及其应有的补偿机制,更好的促进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稳步发展。

摘要: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无论是政党还是个人,都应学会用宽广的眼界观察世界。学会分析把握当前国际形势的发展的特点、趋势及走向,了解我国在当前国际形势下现行的外交政策。我们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更应该熟悉当前国际形势,了解我国在当前国际形势下现行的外交政策,才能在毕业后更好地为祖国和人民做贡献关键词:国际形势 、外交政策一、当今国际形势当今世界正处于深刻变化和向多极格局过渡的时期。各国加快发展综合国力,力争在未来的国际秩序中占据有利位置。我们面临难得的机遇,也面临复杂的国际环境和激烈的竞争。机遇中包含挑战,挑战中也可能有机遇。当前,我们所处的国际环境正发生着极其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一方面,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另一方面,对外联系愈益密切,各种信息愈益畅通,我们遇到了不少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使得我们要正确认清楚当今国际形势。1、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国际形势的发展趋势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是造成国际形势不稳定的最主要根源。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当今的世界毕竟不是美国一家可以独霸天下的,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力量还在继续增长,多极化趋势仍在曲折中进一步发展,国际形势总体上继续趋于缓和,我们对于国际局势的一些基本判断仍然是站得住脚的。这就是说,当前国际形势发展仍为我国坚持不懈地开展和平外交,在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内一心一意地进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机遇。2、正确看待当前尖锐复杂的国际斗争中国的崛起成为冷战后国际形势发展中一个意义深远的重要因素。国际反华势力从根本上不愿看到我发展壮大,利用台湾、西藏、“人权”等问题,乃至利用其占据优势的舆论工具对我进行牵制、遏制。我们要与霸权主义、“台独”分裂势力和邪教组织展开的三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彻底暴露了某些国家推行霸权主义的本质、“台独”势力分裂祖国的险恶用心和邪教组织的巨大社会危害,擦亮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眼睛。在这些斗争中,人民群众极高的政治热情和爱国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体现。3、当今国际形势的特点世界多极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大国关系总体保持稳定 。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国际关系民主化,提倡多边主义和发展模式多样化。大国之间既合作又竞争,既有较量也有妥协,既相互借重又相互牵制,世界多极化的趋势更加清晰。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合作深入发展,各国相互依存不断加深。当前,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航天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通过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和优化配置,世界经济正逐渐融合为一个难以分割的整体。这为各国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空间。二、我国现行外交政策。我国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致力于同世界各个国家和民族增进友好往来,促进共同发展。始终坚定不移的推进睦邻友好政策,与周边国家一到促进地区和平和稳定。主张世界上的所有国家不分大小,不论强弱,不分种族,平等的参与国际事务。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主张全球多极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外交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基本目标是,维护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争取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睦邻友好的周边环境、平等互利的合作环境和客观友善的舆论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1、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内容中国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原则。对于一切国际事务,都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不屈从于任何外来压力。中国不同任何大国或国家集团结盟,不搞军事集团,不参加军备竞赛,不进行军事扩张。 中国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中国从不把自己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于人,也决不允许别国把他们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于我们。中国积极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新秩序应该体现历史发展和时代进步的要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应该成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中国愿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中国同绝大多数邻国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与周边国家的互利合作蓬勃发展。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足点。2、我国外交政策的特点a、全球化中的中国领事地位提高;b、民意开始更多地关注中国外交;c、中国外交的透明度进一步增加; d、中国外交比以前更加法制化了。三、当今国际形势对我国外交政策的影响。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复杂的不确定和非传统因素分化演绎,为中国的国家发展和对外交往提出了新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认清形势,明确目标、思路变得尤为重要。尽管世界局势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在加剧,但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的主题。我国的目标是全力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以要继续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要做好外事工作,为维护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今天的世界,全球化、多极化不断发展,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越来越明显,中国同样也处在这个大潮之中,要想发展,必须顺应潮流,与世界同步,所以提高外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我国按照十七大确立的外交战略,树立了外交为民的思想,坚持和平发展合作的外交方针,扩展外交领域,积极参与多边外交,主张多边主义,明确外交工作的目标,维护我国和各国共同利益,深化了我同其他国家的关系。在自身经济增长方式和对外合作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开拓进取,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大旗,积极应对这些问题,处理好维护中国自身利益与促进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参考文献:《 国际形势与外交政策》《汉和防务评论》《安全与国防》

写作思路:首先明确阐述一下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理念是什么,比如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新战略。再详细叙述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求国民怎么样的共同努力等等。

正文: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新战略。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要求我们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对外工作理念,使我国对外工作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求我们继续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牢牢把握坚持和平发展、促进民族复兴这条主线,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为和平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维护和延长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2018年,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取得新成就。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是新中国一贯的外交政策与思想在新时代的传承与发展。中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以强凌弱。

中国决不会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来发展自己,也决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任何人不要幻想让中国吞下损害自身利益的苦果。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发展不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中国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的核心价值观,是蕴含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天下为公”的思想情怀的,是符合人类文明中崇尚和平友善的普遍诉求的。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的价值观基础是带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义利观,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优良品格。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是要坚持这种正确的义利观,做到义利兼顾,讲信义、重情义、扬正义、树道义。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的政策主张是多边主义。中国将继续坚持合作共赢,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

一方面,我国对外工作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全国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另一方面,我国将在不结盟原则下广交朋友、深化合作,形成全球伙伴关系网络,争取世界各国对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中国梦的理解与支持。

当前,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的政策框架包括构建新型国际伙伴关系、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观等组成部分。

通过践行与发展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我国在外交实践中积极发展中俄、中美、中欧、中非等国际伙伴关系,进一步深化区域合作,推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与治理体系改革,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

当前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与世界的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相互依靠不断加深。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的提出,是我国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推动对外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

在经济外交方面,中国入世后全面参与全球贸易和投资谈判,中国外交推动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框架下走向国际市场,推动贸易争端的化解。

在金融和货币外交方面,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投票权上升。

在环境和气候外交方面,中国参加了人类环境会议,积极参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活动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谈判,尊重相关国际协议,履行国际气候减排义务。

在文化外交方面,中国在全球150多个国家设立了500多所孔子学院,中国文化周、中国文化月和中国文化年活动在多国成功举办,“汉语热”已蔚然成风。

中国外交为中国的经济增长、政治稳定和文化繁荣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世界和平和发展注入了强劲的“中国力量”。

中国园林的相关论文参考文献

《苏州古典园林》刘敦桢《中国古典园林史》 周维权 《中国古典园林分析》 彭一刚 《风景园林设计》 王晓俊 《园冶》 计成 《说园》 陈丛周 不晓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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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浪亭 : 位于人民路沧浪亭街3号,沧浪亭旧址原为五代中吴军节度使孙承右的池馆,后渐废。北宋庆历四年(1044年),诗人苏舜钦被贬,流寓吴中,以四万钱购得孙氏园址,在北部土山傍水处筑亭名“沧浪”,取《孟子》和《楚辞》中“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缨,沧浪浊兮可以濯我足”之意,自号沧浪翁,作《沧浪亭记》。之后,屡易其主,先是章庄敏(一说章申公)、龚熙仲各得其半。章氏扩大花园,营建大阁,“园亭之胜,甲于东南”。南宋绍兴初,沧浪亭为抗金名将韩世忠所得,改名“韩园”。韩氏在两山之间筑桥,取名“飞虹”,山上有连理木、寒光堂、冷风亭、运堂,水边筑濯缨亭,又有梅亭“瑶华境界”、竹亭"翠玲珑"、桂亭"清香馆"诸胜,庆元年间犹存。元代,沧浪亭废为僧舍。僧宗敬在沧浪亭旧址建妙隐庵,至正年间,僧善庆在其东侧建大云庵,又名结草庵,为南禅集云寺别院。明洪武24年(1391年),宝昙和尚居南禅集云寺,将妙隐、大云两庵并入。嘉靖十三年(1534年)知府胡缵宗将妙隐庵改为韩蕲王祠。二十五年,结草庵僧文瑛复建沧浪亭。清康熙中,巡抚王新命于此建苏公祠,34年(1695年)巡抚宋荦再建沧浪亭。乾隆南巡曾驻跸于此,亭南曾筑有拱门和御道。道光八年(1828年),巡抚陶澍于亭西南建“五百名贤祠”。太平天国战争时,亭遭毁。同治十二年(1873年)巡抚张树声、布政使应宝时重修沧浪亭,并在亭南增建“明道堂”。堂后折西为五百名贤祠,祠南为翠玲珑。亭北为面水轩、静吟亭、藕花水榭。还有闻妙香室、见心书屋、印心石屋、看山楼、仰止亭等。光绪初,园中犹有僧居。光绪末,被洋务局等借用。民国初,一度借设修志局。1927年,苏州美术专科学校校长颜文梁受聘为沧浪亭保管员。重修后,美校迁入。苏州沦陷时,日军占据此园,毁坏严重。1954年由市园林管理处接管整修,1955年正式开放。沧浪亭经历代更迭兴废,现占地万平方米,门前水面4862平方米。虽非宋时初貌,但园外清流萦回,园中古亭翼然,丘山古木,仍不失旧时风韵。沧浪亭阜高水广,境界清旷,历代文人名士题咏酬唱颇多。集欧阳修、苏舜钦诗句之亭联“清风明月本无价,近水远山皆有情”,脍炙人口,千古传诵。五百名贤祠集周代至清代2400年间吴郡名贤594人,勒石造像,垂范后人。季礼、伍子婿、白居易、范仲淹、文天祥、韩世忠、唐伯虎、文徵明、况钟、林则徐等皆列其中,有较高的文献价值。留园: 位于阊门外留园路79号。留园始建于明代。万历二十一年太仆寺少卿徐泰时罢官归里后,筑东园和西园。西园后舍作佛寺,即今戒幢律寺,东园即今留园前身。当时东园杂莳花竹,垒有假山,其中"太湖石一座,名瑞云峰,高三丈余,妍巧甲于江南",相传为朱勉采凿,乃北宋“花石纲”遗物。乾隆四十四年,瑞云峰被移入织造府行宫。徐泰时去世后,东园渐废。五十九年,园归刘恕,经五年修复和扩建,于嘉庆三年告竣。园名“寒碧庄”,又名“花步小筑”,俗称“刘园”。园中有奇石十二峰,名奎宿、玉女、箬帽、青芝、累黍、一云、印月、猕猴、鸡冠、拂袖、仙掌、干霄,名重一时。其后,经咸丰更申战乱,园渐荒芜。同治十二年,盛康购得此园,大加修治,并改“刘园”为“留园”,谐其音而取“长留天地间”之意,留园之名始于此。盛氏留园泉石之胜,草木之美,亭榭之幽深,盛誉一时;山石之奇,以冠云峰为最。辛亥革命后,盛康之子盛宣怀流亡日本,园遂衰败。1927年,北伐军二十一师司令部曾驻此园。40年代,侵华日军和国命党军队先后在此饲养军马,门窗挂落破坏殆尽,残垣断壁,几成废墟。1953年,人民政府拨款对留园进行抢修,1954年元旦开放,供人游览。留园现有面积万平方米,建筑占全园面积1/3,以建筑空间处理精湛著称。厅堂在苏州诸园中最为宏敞华丽,大而能精,工不伤雕。园大致可分为中、东、北、西四部分,园南有祠堂与住宅两路三进,前厅后楼,颇高敞。园中部系原"寒碧庄"基础,虽有局部改观,仍不失为全园精华,西为山池,环以楼阁,贵以长廊,峰峦回抱,明洁清幽;东为厅堂,参以轩斋,间列峰石,重门叠户,曲折多变。东、北、西三部分是光绪年间扩建。东部主要是一组以突出冠云峰为主的建筑群。北部旧构多毁,现辟有盆景园。西部以土石假山为主,漫山枫林,平阜曲水。总揽全园,嘉树奇卉,怪石清流,凉台馆,风亭月榭,高矮迤俪,宛转相续。整个园景以长廊为脉络,通幽度壑,随形而变,循廊而观,处处有景。园中精物甚多,有古木交柯、绿荫、明瑟楼、涵碧山房、闻木樨香轩、可亭、远翠阁、汲古得绠处、清风池馆、西楼、曲溪楼、濠濮亭、五峰仙馆、环我读书处、揖峰轩、林泉耆硕之馆、佳晴喜雨快雪之亭、冠云峰、伫云庵、冠云亭、冠云楼、至乐亭、舒啸亭、活泼泼地等。清代学者俞樾撰有《留园记》,现刻于门厅木屏上。留园著名景点包括:董刻二王法贴、古木交柯、冠云峰、涵碧山房、濠濮亭、花步小筑、林泉耆硕之馆、绿荫小轩、明代牡丹花台遗物、明瑟楼、石林小院(揖峰轩)、舒啸亭、闻木樨香轩、五峰仙馆、又一村。狮子林: 位于园林路23号狮子林原址,宋时为贵家别业。元代至正二年(1342年)天如禅师维则的弟子相率出资,在吴中“买地结屋,以居其师”,遂成园林。中多奇石,有含晖、吐月、玄玉、昂霄诸峰,最高者为狮子峰,因维则之师中峰禅师倡道于天目山狮子岩,又取佛经中佛陀说法称“狮子吼”,其座称“狮子座”之义,名为“狮子林”,亦名“狮子寺”。至正十二年曾易名“菩提正宗寺”。明洪武年间,释如海居此。洪武六年(1373年)名画家倪云林过狮子林,应如海之邀作《狮子林图》,此图现存台湾。次年,如海又邀蜀山徐贲绘《狮林十二景图》。狮子林名声日噪,一时成为吴中文人赋诗作画胜地。嘉靖时,寺僧散去,园被豪家所占,后渐荒芜。万历年间,知县江盈科访求故地,重修该园,高僧明性又持钵化缘,重建佛殿、经阁、山门,复为“圣恩寺”。后再度废为民居。清顺治五年(1648年)重修。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玄烨南巡,游狮子林,题赐“狮子寺”额。乾隆初,寺园分隔,园属黄氏,名“涉园”,因园中有合抱古松五株,又名“五松园”。乾隆帝弘历屡游狮子林,并在倪云林《狮子林图》上题有“一树一峰入画意,几湾几曲远尘心”的诗句,又下旨按园中景物和图中画意仿造于北京圆明园之长春园和承德避暑山庄。咸丰以后,园渐衰落。1917年,富商贝润生以9900银元购得此园,大举修缮,建筑几近重建。因增置颇多,又参以西洋手法,贝氏之园比之倪图旧貌已相异甚巨。然楼台之宏丽,陈设之精美,被誉为民国时苏州各园之冠。日伪时期,曾为“贵宾馆”。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军队曾驻此。1952年,市文物管理委员会驻狮子林东侧贝氏祠堂办公。同年,贝氏后人将该园献给国家。经整修,于1954年2月正式开放。1985年,原文管会使用的位于园东北部的祠堂及部分住宅辟为苏州民俗博物馆。狮子林现存面积平方米,四周高墙峻宇,长廊环绕;中部水池回环,动静有序;林间楼阁参差,若隐若现;丘壑宛转,流泉飞瀑;奇峰怪石,千姿百态,状如狮舞,既有山林之趣,又有禅化之意。建筑有燕誉堂、小方厅、指柏轩、古五松园、见山楼、荷花厅、真趣亭、石舫、暗香疏影楼、飞瀑亭、问梅阁、双香仙馆、扇亭、文天祥碑亭、御碑亭、立雪堂、修竹阁、卧云室、湖心亭等。拙政园: 位于娄门内东北街178号,建于明代,据记载,此前园址一带曾有不少名士第宅——三国时有吴郁林太守陆绩宅第,东晋时有高士戴颙园居,晚唐有诗人陆龟蒙宅,北宋时有山阴县主薄胡稷言五柳堂,元代建有大弘寺,张士诚据苏时,其婿潘元绍在此建驸马府。明御史王献臣解官隐苏州,于正德四年,以原大弘寺址为基础,拓建为园,取晋代潘岳《闲居赋》中“灌园鬻蔬,以供朝夕之膳,是亦拙者之为政也”之意,名“拙政园”。王献臣死后,园宅屡易其主,或属私家宅第,或为官府衙署,几经分合兴衰。先是其子一夜巨赌,将园输给徐氏。徐氏居此园五世,后家道衰而其园废 。崇祯四年,侍郎王心一购得园东部荒地十余亩,别营归田园居。清初,钱谦益曾构曲房于园西部安置爱妻柳如是。顺治十年,大学士海宁陈之遴购得此园,重加修葺,备极侈丽。内有宝珠山茶三四株,花妍色鲜,江南仅见,最为时人称道,吴梅村题有《咏拙政园山茶花》长歌。康熙元年,园没入官府,先后为驻防将军府、兵备道行馆。后为吴三桂女婿王永宁居所,构筑斑竹厅、娘娘厅、楠木厅等,雕龙刻凤。康熙十八年,改为苏松常道署。康熙二十三年,康熙南巡曾游此园。乾隆初年,园中部归太守蒋欹,葺旧成新,名“复园”;西部归太守叶书宽,名“书园”。后又属程、赵、汪等姓。嘉庆二十五年,又归平湖吴敬,时称吴园 。咸丰十年,太平军入苏,忠王李秀成以西部潘宅、西部汪宅为忠王府,拙政园全部归属王府范围。同治二年,清军攻占苏州,园中部作价入官,为巡抚行辕。同治十年冬,江苏巡抚张之万入居吴园,同治十一年改为"八旗奉直会馆",园仍名“拙政园”。光绪三年,园西部归富商张覆谦,改名“补园”。辛亥革命时,曾在拙政园召开江苏临时省议会。1938年,日伪江苏省政府在此办公。日本投降后,一度作为国立社会教育学院校舍。解放后,曾由苏南行署苏州专员公署使用。1951年拙政园划归苏南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当时,园中小飞虹及西部曲廊等处已坍毁,见山楼腐朽倾斜,亭阁残破。苏南文馆会筹措资金,按原样工修复,并连通中西两部,1952年10月竣工,11月6日正式对外开放。1954年1月,园划归市园林管理处。1955年重建东部,1960年9月完工。至此,拙政园东、中、西三部重归统一。拙政园历时400余年,变迁繁多,或增或废,或兴或衰,历经沧桑。现存建筑大多为太平天国及其后修建的,然而明清旧制大体尚在。该园规模之宏大,为现存苏州古典园林之首,占地万平方米,园分东、中、西三部分,南有住宅一区。总体布局特点,东疏西密,水分血脉。水是拙政园的灵魂,水面占全园面积的1/3,有聚有分,或静或动。聚处浩淼旷荡,如"远香堂"北面,池中列岛两座,贯一短堤小桥,遥望山林苍莽,湖水渊波;分则迂回曲折,如“小沧浪”水院,曲岸湾头,水流曲折,来去无尽,若隐若现,有深壑藏幽之感以上为四大名园,求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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