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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咩咩要攒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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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卓26950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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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及对外效力”载《学海》2000年6月(主要观点被《新华文摘》2000年第12期择录)。 2、“诉权理论重构”载《南大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被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与司法制度》2002年第1期全文转载)。3、从“‘公益诉讼’看诉讼机能的扩大”,载《法治时代》(理论版)2003年夏季号。4、“程序效力论——以民事诉讼程序为核心的论述”,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5、“民事诉讼‘瑕疵证据’及其证明力”,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被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与司法制度》2004年第3期全文转载。6、“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排斥当事人诉权的效力”,载《审判研究》2004年第7期。7、“构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线”,载《东吴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8、“乡下锣鼓乡下敲——中国乡村基层法院法官在法与情理之间的沟通策略”,载《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9、 “关于程序正义的两个认识误区”,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5年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10、“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群体决策及其规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秋季号。11、“法院调解的‘复兴’与未来”,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3期(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与司法制度》2007年第9期全文转载)。12、“民事诉讼程序的‘非正常运作’——兼及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践理性”,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2日观点摘录)。13、“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原则与限度”,载《检察日报》2007年6月12日。14、“审执分离与执行权制约——透过执行异议制度修正案的解读”,载《山东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15、“大调解的功能及其限度——纠纷解决的制度供给与社会自治”,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16、“审执分离与执行权制约——透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解读”,载《山东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17、“司法过程中的协调——基于功能分析的视角”,载《北大法律评论》2008年第2期。18、“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的缺陷”,载《法学家》2009年第1期 19、“司法的限度: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20、“‘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育与现代化》 2010年第3期 21、“陈燕萍工作法的社会认同分析”,《审判研究》2010年第2期22、“陪审制、民意与公民社会”,《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23、《诉讼标的理论的“内卷化”批判》,《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24、《陪审制、民意与公民社会》,《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3期;25、《风险时代的秩序重建与法治信念》,《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26、《案例指导制度能走多远》,《苏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27、《谨防案例指导制度的瓶颈》,《法学》201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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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多啤梨cake

1.《强制执行竞合刍议》,载《安徽法学》1995年第3期。2.《论协议管辖及我国立法之完善》,载《学术界》1996第1期。3.《试析起诉的消极条件》,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4.《试论仲裁协议若干法律问题》,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5期。5.《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及其发展》,载《社科信息》1996年第7期。6.《“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作为民事再审事由之我见》,载《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7.《诉讼成本控制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8.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9.《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10.《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判行为约束软化的若干表现及其矫正》,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2期。11.《论代位财产保全》,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4期。12.《也论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13.《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不应轻易否定》,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9期。1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新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15.《美国民事没收法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16.《试论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载《法学》1999年第8期。17.《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探析——从法院裁判之生成角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18.《关于二审程度中反诉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19.《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20.《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初步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21.《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22.《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23.《关于撤诉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24.《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之修订为背景》,载《诉讼法论丛》2004年版。2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26.《略论民事强执行中不动产查封之方法》,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27.占善刚:《当事人陈述探微》,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28.占善刚、刘显鹏:《论不服仲裁裁决应有之救济途径及其适用》,载《仲裁研究》2006年第1期。29.占善刚:《略论诉之追加》,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30.占善刚:《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几个问题》,载《珞珈法学论坛》(第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1.占善刚、熊洋:《关于二审程序中诉之追加问题的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32.占善刚、刘丹:《试论行政诉讼中之自认》,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33.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之自由证明》,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34.占善刚、阮志勇:《漏判及其救济刍议》,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35.占善刚:《证明妨碍之比较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6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6.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文书提出义务》,载《求索》2008年第3期。37.占善刚:《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初探》,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38.占善刚:《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39.占善刚:《当事人讯问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40.占善刚:《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途径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41.占善刚、朱建敏:《证据保全若干问题探析》,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42.占善刚:《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43.占善刚、熊洋:《论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4.赵钢、占善刚:《浅议10年司法改革之得失》,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45.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诉法>第63条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46.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47.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载《法学评论》20010年第3期。48.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49.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抗辩论析》,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50.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简论》,载《求索》2010年第6期。51. 占善刚、王登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52.占善刚:《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53.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不变期间探微》,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54.占善刚:《民事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制思考》,载《理论探索》2012年第4期。55.占善刚:《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研究——德国、日本的判例、学说之考察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56.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57.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研究》,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58.占善刚、王登辉:《案外人申请再审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1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59.占善刚:《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60.占善刚:《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及我国立法完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61.谢绍静、占善刚:《比例原则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罚款数额为切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3期。62.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保全的类型化分析》,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3.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64.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罚款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65.占善刚:《论民事证据调查的应有法律规则——以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为视角》,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2期。66.占善刚、刘芳:《论舍弃上诉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67.占善刚:《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68.占善刚:《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69.占善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及其给付路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0.占善刚、刘丹:《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1.占善刚、刘芳:《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72、占善刚、宋庭辉:《论民诉法“涉外诉讼程序”一编的废除》,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 73、占善刚:《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问题》,载《理论探索》2015年第4期。 74、占善刚、杨瑜娴:《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性质及制度矫正》,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75、占善刚:《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8期。 76、占善刚、严然:《“省统管”背景下地方人大监督同级司法机关问题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0期。 77、占善刚:《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三款检讨》,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78、占善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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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施兄帅呆了

SCI论文发表被拒怎么办?满怀希望把SCI论文投稿出去,却屡次收到审稿人的修改意见,SCI论文见刊日子缥缈迷茫。 要知道,国际核心刊物的审稿人大多是各个领域的权威学者。SCI期刊的出版社会经常征询编委的意见,选择最佳的审稿队伍。审稿是无报酬的,审稿人的工作态度大多极其认真。所以,我们对审稿意见要十分尊重,对每一条批评和建议,都要认真分析,并据此修改SCI论文。对自己认为是不正确的意见,要极其慎重,和认真地回答,有理有据地与审稿人探讨。 常常是作者犯难的问题。这里必须分析被拒绝的理由。 第一类拒绝是一种"完全的拒绝",主编通常会表达个人意见,对这类文章永远不愿再看到,再寄送这类文章是没有意义的。 有一类是文章包含某些有用的数据和信息,主编拒绝这类文章是由于数据或分析有严重缺陷。对这类文章作者不妨先放一放,等到找到更广泛的证据支持或有了更明晰的的结论,再将经过修改的"新"文章寄给同一杂志。主编通常是会考虑重新受理这类文章的。 认真对待审稿意见,礼貌回应 除非学术编委十分喜欢你的论文,一心要接受其发表,否则国际高水平杂志大多数都会以锱铢必较的态度认真对待审稿人的每一条批评,并要求作者作出必要修改。多数情况下,修改稿要与审稿人再见面,并作重新评审。寄希望于编委和审稿人高高举起而轻轻放下,是不切实际的,可能性不大。正是由于这一过程过于冗长甚至耗费审者和作者的过多精力,部分学者认为应予改革。 美国微生物学会新开办的跨学科杂志 mBio 就申明,凡要求作较大修改的论文都干脆不予接受,以免作者和审者疲于应付。但这样的做法目前仍非主流,因此,向编委和审稿人体现诚意,让他们感觉到你已作出巨大努力提高论文的质量,仍是至关重要的。 与审稿人建立友好交流模式 千万不要跟审稿人起争执,这是非常不明智的一件事情。审稿人意见如果正确那就不用说了,直接照办就是。如果不正确的话,也大可不必在回复中冷嘲热讽,心平气和的说明白就是了。大家都是青年人,血气方刚,被人拍了当然不爽,被人错拍了就更不爽了。 尤其是一些行业权威导师的学生,看到一审结果是major而不是minor本来就已经很不爽了,难得抓住审稿人的尾巴,恨不得拖出来打死。举个例子,一个审稿人给的意见是增加两篇参考文献(估计也就是审稿人自己的文章),结果作者在回复中写到,making a reference is not charity!这种让审稿人没有颜面的措辞,便会引发审稿人的反感。结果也就如大家所想的那样,这篇稿子理所当然的被拒了,虽然后来经编辑调解改成了major revision,但毕竟耽误的是作者自己的时间不是吗? 合理掌握修改和argue的分寸 所谓修改就是对文章内容进行的修改和补充,所谓argue就是在回复信中对审稿人的答复。这其中大有文章可做,中心思想就是容易改的照改,不容易改的或者不想改的跟审稿人argue。 对于语法、拼写错误、某些词汇的更换、对某些公式和图表做进一步解释等相对容易做到的修改,一定要一毫不差的根据审稿意见照做。而对于新意不足、创新性不够这类根本没法改的,还有诸如跟算法A,B,C,D做比较,补充大量实验等短时间内 根本没法完成的任务,我们则要有理有据的argue。 在Argue的时候首先要肯定审稿人说的很对,他提出的方法也很好,但本文的重点是 blablabla,跟他说的不是一回事。然后为了表示对审稿人的尊重,象征性的在文中加上一段这方面的discussion,这样既照顾到了审稿人的面子,编辑那也能交待的过去。 最后,对于审稿意见提出的所有问题,一定要逐条认真回答 即使两个审稿人的意见是重复的也要分别回答,详细具体。各审稿人的问题和我们的回复要显著区分开。凡是缺点我们都要逐个改正,凡是夸奖,我们都要一一感谢。 只要耐心花时间与审稿人认真讨论,坚持到最终,SCI论文总有见刊的机会,同时还与审稿者和主编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使得论文发表后得到了良好的国际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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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百度里搜索法律论文就可以找到啊。

    公山虚1 10人参与回答 202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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