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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知道禁毒教育平台入口:禁毒教育平台入口:群山之中,天气微凉。穿上藏青色警服,端端正正戴好警帽,郑兆瑞挺直了腰杆,如往常一样走向边境检查站,他说这身警服代表着神圣的使命。看起来眼睛并不大的他,却被大家称赞有着一双“火眼金睛”。郑兆瑞所在的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德宏边境管理支队木康边境检查站,位于320国道德宏州芒市至保山市龙陵县交界的双坡垭口,毗邻世界毒源地“金三角”,有着“云岭雄关”之称。2003年12月,17岁的郑兆瑞来到木康站工作。这里平均海拔1600多米,半年雨水半年霜。尽管条件艰苦,但木康站荣誉室里一张张因毒品给社会带来危害的图片,和一个个缉毒英雄的事迹,在他心里烙下了深深印记。郑兆瑞依然记得,刚上勤时自己连普通话都讲不利索,上岗第一次检查忘了说“请出示证件”,脑子一片空白。而同期参加工作的战友,有的一个月不到就查到毒品,“当时心里很着急,想证明自己能胜任这份工作。”他回忆说。从小在农村长大的郑兆瑞,干农活、割草、放牛一样都没落下,初中毕业后为了“找个出路”,家里决定让他参军。在同事眼里,性格颇为内向的他,有着与众不同的优点:能吃苦,爱琢磨,善总结。初遇挫折并没有让他放弃。他坚持白天钻车底盘、爬车顶、搬货物、卸轮胎,晚上学习理论知识,总结经验,向前辈讨教查缉技能,不停地练胆量、练本领。就这样,他的查缉技术日益精进。2004年8月的一天夜里,郑兆瑞对一辆从芒市开往大理的卧铺车进行检查,他敏锐地察觉到两位女乘客盯着他看,便上前询问。对方声称互不认识,且其中一位是外地游客,却带着简单的行李,郑兆瑞认为这不合常理,经检查最终在二人体内查获毒品800多克。“如今我查过数百起案子,但这一起我始终记得。”这是郑兆瑞查获的第一起毒品案,他告诉自己,“我还是能查到毒品的”。这既是鼓气也是信心的提振,工作第二年,他就荣立个人三等功,第三年被任命为班长,并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年复一年的坚守,日复一日地摸索。郑兆瑞有一套自己的工作方法,他把平常所见所闻积累下来,分门别类收集整理,大到边境地区民俗风情、每月的毒情形势分析、季节性货物流通情况,小到对某一类车型、货物流量变化、新型车体结构等……他写下的十多本“查缉日记”成了大家学习的“缉毒宝典”。木康边境检查站站长陈毅说,郑兆瑞还积极倡议成立“查缉研判小组”,为战友在查缉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把“脉”、开“处方”,并先后总结摸索出“体内藏毒研判法”“货车查缉法”“吸毒人员判定法”等8种特色查缉战法并编入《毒品查缉教程》,成为全国二线公开查缉的示范教科书。16年的艰苦磨砺,郑兆瑞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不管毒贩的伪装有多精密、多巧妙,人体、车体、货物、邮包等,他总能从蛛丝马迹中发现破绽查破案件,至今累计破获毒品案件85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20余人,查获各类毒品450余公斤……“郑班长有一颗积极向上、好学的心。”在刚参加工作一年的民警林耀金眼中,郑兆瑞是一位良师益友,总是手把手带着年轻民警分析案子,提升业务能力。“他跟我们说得最多的就是,不要懒惰,要多学多看多问。”这些年来,在郑兆瑞的带领下,他所在的执勤组先后有10人考上军校,1人荣立一等功,8人荣立二等功,61人荣立三等功;木康站也在队伍管理教育和执法执勤等方面总结了一批先进工作经验,为全国移民管理系统提供示范借鉴。荣立个人一等功2次、二等功2次、三等功6次,荣获“全国公安现役部队士官优秀人才一等奖”“云南青年五四奖章”……如今,郑兆瑞有着诸多荣誉,但在他看来,这些荣誉只代表过去,意味着更重的责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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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禁毒教育平台入口: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 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场所设置 第六条 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 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对女性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测。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治疗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期管理;根据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对戒毒人员实行直接管理,严禁由其他人员代行管理职权。 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应急报警、门禁检查和违禁品检测等安全技防系统,按照规定保存监控录像和有关信息资料。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排专门人民警察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及其他违禁品。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一条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 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 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第二十三条 探访应当在探访室进行。探访人员应当遵守探访规定;探访人员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终止其探访。 探访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物品须经批准,并由人民警察当面检查;交给戒毒人员现金的,应当存入戒毒人员所内个人账户;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其他违禁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回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进行检测。发现重新吸毒的,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 (三)隐匿违禁品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 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对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应当安排人民警察专门管理。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五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应当在期满前诊断评估时,作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依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等危险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对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其他人员为戒毒人员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送的戒毒人员,应当做好戒毒治疗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戒毒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购买并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 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三十七条 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凭所内医疗机构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 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同时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治疗;对心理状态严重异常或者有行凶、自伤、自残等危险倾向的戒毒人员应当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四十条 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遵守有关医疗规范。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人民警察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提高戒毒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过组织体育锻炼、娱乐活动、生活技能培训等方式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康复训练,帮助戒毒人员恢复身体机能、增强体能。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 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五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参加生产劳动的戒毒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劳动场地和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引进易燃、易爆等危险生产项目,不得组织戒毒人员从事有碍身体康复的劳动。 第六章 教 育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新接收的戒毒人员进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入所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有关法律法规、所规所纪、戒毒人员权利义务等。 第四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课堂教学的方式,对戒毒人员集中进行卫生、法制、道德和形势政策等教育。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戒毒大队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戒毒人员有严重思想、情绪波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疏导。 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开展戒毒文化建设,运用影视、广播、展览、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宣传栏和所内局域网等文化载体,活跃戒毒人员文化生活,丰富教育形式。 第四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同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通过签订帮教协议、来所开展帮教等形式,做好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志愿人员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对协助教育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进行回归社会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周。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安排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场所参观、体验,开展戒毒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或者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提供便利。 第七章 生活卫生 第五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规定设置戒毒人员生活设施。戒毒人员宿舍应当坚固安全、通风明亮,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应当绿化美化。 第五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持戒毒人员生活区整洁,定期组织戒毒人员理发、洗澡、晾晒被褥,保持其个人卫生。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 第五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伙食供应不低于规定标准。戒毒人员伙食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戒毒人员食堂应当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对正在进行脱毒治疗和患病的戒毒人员在伙食上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惯。 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饮食安全。食堂管理人员和炊事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戒毒人员食堂实行四十八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第五十六条 戒毒人员可以在所内商店购买日常用品。所内商店出售商品应当价格合理,明码标价,禁止出售过期、变质商品。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所内商店采购的商品进行检查,防止违禁品流入。 第五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八章 解 除 第五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且经诊断评估达到规定标准的戒毒人员,应当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经诊断评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的,应当及时送达戒毒人员。 第五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时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按期领回。戒毒人员出所时无人领回,自行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所外就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其来所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 第六十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戒毒人员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同时发还代管财物。 第六十一条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戒毒人员被依法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心理健康档案、诊断评估结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以及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重要文书、视听资料。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凭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申请。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的,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未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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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禁毒教育平台登录网址: 全国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要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校园建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确保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和谐。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公安部部长助理王俭出席会议并讲话。 陈宝生强调,必须认真学习*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思想,把安全工作摆在教育强国建设更突出位置,时刻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一是深刻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健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防控体系,突出安全教育,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应急救援,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二是认真分析学校安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关注新兴安全领域,认清暴力恐怖主义、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西方意识形态对我国家主权和政治安全的严重威胁。重视原生事故处置,坚决避免因个别偶发事故处置不当,发酵演变,引发更大的次生事件。掌握教育舆情主动权,引导舆论理性表达,营造良好舆论生态。三是认真研究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强化依法治理,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解决涉校涉生安全事件。强化综合治理,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公共安全体系。强化社会化治理,推进校地、校警、校群联动联防联治。强化信息化治理,实现网络和信息安全可管可控。四是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将安全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强化学校内部保卫力量规范化建设,强化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和风险化解工作。五是加强学校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做好防溺水、上下学交通、卫生和食品安全等常规安全管理,强化校园欺凌与暴力、校园贷等热点难点治理。同时,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王俭强调,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把学校安全防控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风险意识,始终保持对涉校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加强校园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积极构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 进一步强化师生法治安全宣传教育,着力提升学校安全防控能力水平。要与教育、综治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警校联动,加大督导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进一步筑牢校园安全防线,把学校建设成为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 教育部部长助理郑富芝主持会议。陕西省公安厅、 厦门大学 作典型发言。中央有关部门司局负责人,各省、市、县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负责人,教育部直属高校负责人,各级各类学校负责人代表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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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禁毒办、教育部组织开展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五个一”活动的相关要求,国家禁毒办决定开展一次禁毒征文比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青少年学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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