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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社与向其投稿的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怎么样的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及报社、期刊社的利益,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投稿的,报社应当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用,著作权人自投稿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采用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报社。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的,期刊社应当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用,著作权人自投稿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采用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期刊社。著作权人同报社、期刊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此意义上讲,法律虽然在一定期间上禁止一稿多投,但并未赋予报刊社对作品的专有出 版权 或登载权,实践中,许多报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发表声明对本刊发表的作品一律拥有专有出版权,此类声明若未经作者授权则是无效的。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 民事责任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人和其投稿的出版刊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法律并不赞成一稿多投,但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规定了其期限,在15日内没有通知的,可自行处理稿件。希望这可以帮助到你,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网进行 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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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二节 表演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第三节 录音录像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一)播放;(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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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 萌芽 新蕾 的好像都可以 《萌芽》投稿需知一、本刊主要栏目简介及稿件要求小说?小说家族?刊登万字左右的短篇小说为主,反映青年人的生活风貌。爱情、校园、社会、成长等。有青春气息,有完整情节。文字流畅好读。偶尔也采用出色的小中篇。类型小说:如武侠、幻想、悬疑、成人童话等形式,也属本栏目内容。散文 ?校园清泉?校园清纯故事,明快而温馨。?校园江湖?边缘和非主流,另类和反叛,有生动的事件和个性张扬的人物。?青春心事?青春期免不了的心事,或明丽,或忧伤,或隐晦,浸润在一个个小情节和生活细节中,不是空泛的倾诉,而是具体入微的描述。?青春物语?青春故事。与小说的区别在于并不着力于故事的曲折与文字的铺陈,要求更小的叙述视角以及更为精短的篇幅。情感真切。?成长记录?成长过程中最难忘珍贵,富有启迪性的场景,应该是这个栏目中最需要的内容。?第一类接触?游历文字。避免表面化,要有深入的描述。?异域传真?来自异域的第一手资料,与青春、成长有密切的关联。?虚构之刀?想象在此可自由飞翔,可变形,可荒诞。但故事的构建和形式的表达需有一定的新锐性,实验性。?我说我在?议论和叙事相兼,或以议论为主。观点鲜明犀利,事例准确有力。忌空泛,杂乱,似是而非。?咖啡吧?有点小资,有点情调,可供咀嚼,回味悠长的心情故事。?幽默小站?漫画或文字,风趣恢谐,轻松快乐,令人一笑。 纪实?纪实风?本栏目主要由本刊编辑特别策划、采写或约稿。也欢迎作者主动投稿。稿件包括两种形式。1.完整的纪实作品。2.提供素材或采访线索。稿件要求话题性、真实性。纪实作品既可以是全景式的描述,也可以小角度的开掘。社会现象,校园内外,人生百态,历史钩沉,时尚前沿,重大事件,凡人小事,题材无边界。文字叙述生动,畅达,平实,有表现力。拒绝太过华丽和文艺腔。若是素材提供需具备请专人采写的可操作性。长篇优秀的长篇小说用于本刊的 “小说连载”栏目,以及《萌芽书系》的出版。二、投稿方式1.纸张稿邮局投寄:邮寄地址:上海市巨鹿路675号萌芽杂志社,邮编200040。请在信封上标明稿件体裁(小说、散文、纪实、长篇四类选其一)以及所投栏目。2.网上投稿:投稿邮箱: 。请务必在邮件主题一栏里标明稿件体裁(小说、散文、纪实、长篇四类选其一),以便于系统自动识别分类。并请在正文部分标明所投栏目。3.因为投稿邮箱存在难以预料的不稳定性,因此如果一旦遇有网上投稿障碍,还请作者及时以纸张稿邮局投寄。三、要约本刊向投稿者要约如下:1.自投稿稿件自发出之日(以邮戳和电子邮件发送日为准)起,三月内未收到本杂志采用通知,可转投其他媒体。2.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本刊享有两年专有出版权。在此期间内,任何媒体、出版物,如需转载、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均须同时获得本刊授权。3.投稿者若抄袭、模仿他人作品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或者稿件内容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的,由投稿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负文责。4.本刊一律不退稿,请自留底稿。切勿一稿二投。稿件发表后,本刊即寄样刊和稿酬。5.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视为投稿者已经授权本刊结集出版,本刊享有相应的汇编权。投稿者的作品由本刊汇编成书出版后,将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稿酬标准一次性支付稿费。6.凡向本刊投稿者,除附有书面特别声明外,均视为投稿者承诺本刊上述各项要约。 新蕾的 投稿明细: 1、投稿信箱不分工接收各栏目稿件 2、恋物、心吟浅唱栏目由于杂志栏目和内容调整,暂不接受稿件了,请同学们不必再投。 3、品味栏目已改版,组稿方式改为主题式组稿,具体请阅读以下的投稿细则,稿件依然投到 蔷薇花园——朴素的字眼,有着不动声色的波澜汹涌。把那些感动你情之所致幻化成笔端最隽永的风景,无论青涩、甘美或酸楚,那些人那些事又怎能随风而逝?情感故事,与你有约。5000字以内。 故人歌——一种人物别样情。同人的世界,因有了无限可能,便风流尽现。无论是漫画的游戏的……让我们在同人小说里细细体味鲜活人物的前世来生吧。3000-5000字 寻梦廊——天马行空,笔下诡异,写出你浪漫无边的奇幻异想。奇幻、玄幻、科幻……一网打尽。1500-8000字 夜迷城——怪诞、灵异、惊悚、奇情……一场颠覆传统的脑力激荡和文笔秀你准备好了吗?1500-5000字 璇玑图——剥丝抽茧,山水渐露,表象的外衣下是赤裸的真相,用推理打碎一切悬念。8000字以内。 精品——摘撷睿智隽永的故事美文,展示文图俱佳的漫画短篇。故事每篇1000-5000字。漫画故事稿请以16P内为佳。 小说连载——故事性文学性俱佳的长篇小说佳作。内容不限,长而不赘,言语有味。每篇12000-20000字。 松鞘月——江湖风云、侠客柔情,剑走偏锋,要的是区别于传统武侠的新武侠。篇幅以5000字以内为佳。 卷首——故事性哲理性惧佳的千字美文。 要求未发表过。漫友有修改权。 稿件不要同时发往多个信箱,造成资源浪费。 今日起各小说栏目稿件部分信箱,所有稿件以下邮箱皆可接受处理 魔名 淳子 天蓝的蓝 (回复“备审”的文章,是通过初审还没最后决定的稿子,最后经众小编“会审”及主编“终审”决定稿件是否采用) 来稿注明姓名、笔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QQ、或任何方便联系的东西。 画稿投稿信箱 ★其他栏目(请注意,恋物和心吟两个板块已暂停,目前不接受稿件中) 恋物有声 分2个版块, 一个是恋物小故事,心情独白也可,围绕某件“物品”,展开。1000-1200字,尽量配图,实物照片最佳。 声掠影: 品味改版为主题式,投稿请自定主题,每则影评不超过500字,其他评论介绍不超过400字,以短小精辟为主。总字数2500字,或5000字。其他具体要求请参考本刊内容。 不再接受单篇评论投稿。请互相转告。 品味栏目的投稿地址为: 心吟浅唱 1200字左右,有完整的故事情节,与歌曲相联系,风格清新灵动。 投稿信箱 另外,注意,字数少于1000是没有稿费的。所以你写出来能为我所用的文字没有超过1000,就只有样书。 09年9月改版之后“STORY100”征稿启事我们面对的是重生与变身后的新世界。一切都似曾相识却又截然不同。这个空白的世界,让我们和你们一起来填满吧。未完结今日的你仍然意犹未尽,那便让我们期待来日的重逢吧。来月此时,不见不散。让一次次的再会酝酿成最美的诗篇。长篇小说连载,每篇12000——20000字。情非得已化为泡沫的和藏在心中的,延伸向未来的和指向往日的,飞舞着的和坠落的,残缺的和破碎的。一切的一切,只因情非得已。校园小说,篇幅5000——8000字为佳。游园迷梦欢迎来到梦的世界。这里是真实亦是虚妄,是喜亦是悲,一切都取决于你们的心和幻想罢了。古装&幻想小说,篇幅5000——8000字为佳。新纪元或许此刻他们仍然是陌生人,但是当他们背过身去,你会发现闪耀在他们背后的星光。潜力新人在此出没。投稿须知1、所有来稿均需为首发稿。文稿仅接收电子文档形式,不收打印或手写稿。稿酬为千字60元起。敬请注明:笔名、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有电话和E-mail、OICQ更佳),以便联系。需要退稿者请自备贴足邮票写好地址的回邮信封。2、邮寄稿三个月内没有收到回复、电子稿一个月内没有收到回复者,有权将稿件另行处理。3、本刊对来稿保留修改权,不同意者请预先声明。4、来稿请在信封左下角或电邮标题处标注所投栏目名。5、稿件一经采用,即付优酬。此征稿启事长期有效。投稿地址:广州市邮政专业信箱1488号“STORY100”编辑部 邮编:510060投稿信箱:(魔名)(博丽冷夜)(淳子)S101投稿细则及众编信箱(4月24日更新) 开版之初,先作个自我介绍 同学们好,我是四月(也就是顾天蓝)#_# 身份为〈新蕾·STORY101〉编辑。 因为之前身为S100的编辑,已经在其版面里出现很多次了,相信同学们对我不是太陌生-0- 我的邮箱未变,依旧是在上半月使用的 也就是洋芋公布的那个。 我会继续努力,希望大家支持我*_* 《新蕾·STORY101》投稿细则 纯真年代 此栏目做为“承上启下”之作用。选稿标准与上半月“蔷薇花园”雷同。所以栏目不再做多要求。清纯动人的爱情稿件即可。背景不限。 篇幅8000字以内为佳。 倾城之恋 现代都市言情。情节要曲折、出人意料。时尚华丽或隽永动人。 篇幅10000字以内为佳。 异度空间 奇幻或诡异题材。以现代、未来背景为主要选取方向。推理、惊怵,总之非主流类情感稿件均可投稿。 篇幅10000字以内为佳。 暗香浮动 古代稿。故事要新颖。避免重复常见题材。情节曲折些,看开头能猜到结尾的稿子,文字再华丽也是没有用的。仍是以爱情为主。 篇幅8000字以内为佳。 卷首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700字以内的精短故事难道不能波澜起伏、扣人心弦?优美精炼的语言,引人静思的寓意也同样不可或缺。 S101各小编投稿信箱 四月 塔罗 一尘 画稿投稿信箱 关于投稿,以及投稿后的查询问题,可以在下面发贴询问-0- 附: 如何给“STORY101”投稿 1,逐个栏目来说明一下投稿的注意事项 [倾城之恋] 栏目名称既然有“倾城”二字,文章自然要有一定的成熟度,然而也不可过度,成人、敏感、禁忌话题文中尽量避免出现(如果非写不可,或是文章中心在此,那么语言隐晦,一代而过,把握好尺度)。也就是说,这个成熟是建立在思想以及语言的层面上的。 [纯真年代] 这个栏目与上半月的“蔷薇花园”相似,没什么可说的。篇幅较之上半月略长,因此全篇的整体性与故事的曲折度、细节的饱满度也随之增强。 [异度空间] 稚嫩的童话式及漫画同人类不要。 故事寓意应有深意,可供人回味。 天马行空,匪夷所思的题材,只要心思缜密,全局安排妥当,便是符合栏目要求的。 至于吸血鬼、前世今生、鬼魂之说……暂且免了吧,这类题材太过显而易见,读来已经没什么新鲜感。当然我不是绝对拒绝这些题材,只要能写得出众,别具一格,也是可以为之。 [暗香浮动] 这个栏目比较容易把握。古代稿,语言亦是要古色古香。情节曲折离奇的便可。 青楼艺妓、杀手……之类题材见得太多,毫无新意,不甚可取。 2,投稿时请选定一个编辑的邮箱,不要再投往他处。以免造成编辑们的重复劳动。 况且一个作者跟多个编辑,不合规矩。如果你的投稿被选中,都不知道该算谁的,难免造成纷扰。 3,一般我回复投稿邮件时都是言简意赅。而且会说明被退稿的原因。如果只说“不合适本刊”便遭退稿命运的,就不用再来询问,“不合适”已经是最大的理由了。 投稿时可以用附件也可以直接粘贴。题目、笔名、联系方式请逐一写好,以免稿件选中却没有作者具体信息。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很多同学都是长久才上一次网的,逮到不容易。 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如果是以WORD文档写稿,请用宋体五号字,黑色,以免造成编辑的阅读困难。毕竟每天对着电脑时间太长,看到“花样百出”的文字眼睛会很不爽。
你参考一下吧《中国法学》期刊论文格式包括: 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副标题除外)。 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按“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全称,所在省城市邮政编码”格式。摘要:用第
建议将稿件正文与图片合并于一个单独的pdf文档或Word文档 高分辨率的图片可以插入文章的合适位置或在文末处有序排列。 参考文献需要包含文章标题如果提供pdf,
期刊社与向其投稿的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怎么样的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作品刊登后,除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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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质量,是否经得起推敲?论文的指导教师,是否是可以指导你论文的教室?要投稿的期刊是不是你可以目前能投的。这个出版要多少钱,怎么出,什么时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