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小茬子521
楼主:你提出来的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中有关著作权的解释.就不从网上复制大量也许你都不知道的条文了,就把我自己的观点说出来吧:侵权是肯定的,因为你作品的著作权自你完成之日起就自动形成,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开或是发表(职务作品除外),换句话说你的情况如果是你的单位下发给你的论文,那么即使他未经你同意也一样可以将其发表,当然,你可以在事后得到单位的补偿,但那不是侵权补偿,而是正当的报酬.如果那是属于你自己的个人作品,好比古龙的小说,那么,他就属于侵权行为,根据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他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你说的他只是用于内部传阅,所以没有赢利为目的,即没有用于商业用途.所以在法院判决时这点会作重要的情节考虑.直接影响你的补偿数额.综上所述:分为两种情况.一:职务作品.不侵权,但会给予你一定经济报酬二:个人作品.侵权无疑,你可以私了,也可以诉讼至人民法院,但我个人意见如果不是必要的话完全可以私了.最后,希望这位朋友能找到更好途径解决次事.本人系法学系民商专业毕业,对此也只能认识到这个地步,还望大家不要砸我,多多指点.
妮妮乖乖58
看是怎么一个情况,如果是你学校的内部期刊,又以商业形式出版的话,已构成侵权行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应与该期刊负责人联系,并协商处理,如果再不行的话,惟有一纸诉于法庭了.如果该期刊标明原创作者和该论文出处,并不修改内容,只是以交流方式出版给予内部交流应用,没涉及商业领域的话,这不算侵权.不过这也代表了该刊不尊重作者著作权,可以适当与其协商处理该问题.另符上关于著作权的法律供你参考: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独步幽森
1、此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人身权当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当中的署名权。2、我国著作权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即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著作权人,著作权主体包括未成年人,因为作品是其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括未成年人,因为作品是其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3、(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作品完成后,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朗诵、发行、摄制或者改编、翻译等方式使作品在一定数量不特定人的范围内公开。作品仅在与作品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为征询意见而传阅等,不属于发表。发表权具体内容包括:对作品发表时间、发表形式以及发表地点等等的决定权。制、表演、播放、展览、朗诵、发行、摄制或者改编、翻译等方式使作品在一定数量不特定人的范围内公开。作品仅在与作品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为征询意见而传阅等,不属于发表。发表权具体内容包括:对作品发表时间、发表形式以及发表地点等等的决定权。(2)署名权。署名,是指作者为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行为。署名可有多种形式,既可以署作者的姓名,也可以署作者的笔名,或者作者自愿不署名。作者的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以表示作者身份的权利。反之,对一部作品来说,通过署名即可对作者的身份给予确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因此,作品的署名对确认著作权的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姓名,也可以署作者的笔名,或者作者自愿不署名。作者的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以表示作者身份的权利。反之,对一部作品来说,通过署名即可对作者的身份给予确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因此,作品的署名对确认著作权的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4、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jessicabeck
因为文章没有发表,而对方私自公布于网上,这侵犯了你的发表权。其次,如果对方并未对文章予以署名,或者署他人姓名,则侵犯你的署名权。此外,如果对方还因此而获取相应利益,会侵犯你的其他著作财产权。总而言之,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你的著作权的侵犯,你有权要求他停止侵害,然而,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一经行使就不复存在,所以无法恢复原状,你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如果你因此而受到损失,那么有权要求他赔偿相应损失,如果损失不好计算,而对方因此得利的,你可以要求他返还所得利益,如果难以计算的,那么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提出5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请求。当然,由于署名,发表一类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你也可以要求行为承担赔礼道歉这类精神抚慰性质的责任。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你,如果有疑问可以提出,有不妥之处还望指正
猪小七ice
你好。你所提出的问题是传统知识产权在互联网时代所面临的新的问题。 这种情况目前比较普遍。从行为性质上而言,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论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或者是否盈利。因此,这些转载行为,无论是网站的制作人将作品直接发表在网站中,还是网站的会员将作品发布在网站的论坛中,都是侵犯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 其次,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问题,目前已经由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以规定,该《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述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条例》来具体操作。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你作为学术论文的作者,即权利人,认为网站侵犯了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该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书面通知书应当包含:(一)你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网站在收到你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的服务对象,也就是实际转载你作品的人。如果网站在接到你的书面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删除了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了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那么网站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内容主要规定在了《条例》的第14至17条,以及第22至24条。其他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规定,也可以参考《条例》的有关规定。 希望上述解答能够解决你的疑问
违法!如果维权的话,就要看盗刊 你文章的网站,是什么样规模的了。建议去咨询当地律师! 咨询费30~50左右!
没有权利 文章的著作权是作者 主动权也是在于作者
那就去告他们侵权。
算若没经本书作者同意但是在别的网站上发表了就不属于侵权
这个教授是刚开始网站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就把所有的论文都发在了网络上面,也没有给任何的报酬,所以这名教授才选择了起诉,最终获了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