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武功2016
人尽其责,诚实守信 “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这是李白《侠客行》的诗句,形容承诺的分量比大山还重,极言诚信的重要。中国是个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诚信一向是中国人引以为豪的美德,“人无信而不立”。诚实守信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中国,崇尚"诚信"的文明源源流长,早在几千年前,孔子就说过:“人而无信不只其可”,延伸之意就是:“信,则知其可”。千百年来,人们讲求诚信,推崇诚信。诚信之风质朴淳厚。远在三国时期,刘备三顾茅庐的故事每个人可能都听说过:诸葛亮辅佐刘备并受托孤之重任,正如《出师表》所言:“追先帝之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一心为汉,七出祁山,耗尽毕生心血,留下千古美名。什么是诚信?诸葛亮就是诚信。诚实守信,能够履行承诺而取得他人信任。诚信也是道德建设的根本,是一种非常宝贵的素质。我国素有“一诺千金”之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但在现在的社会,有些人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在生活中迷失了自己,图一时之快,置后生于不顾,拼命透支自己已经不多的诚信,可想而知,这种行为的后果就是沦为成克杰之流:遗臭万年!在中华几千年历史中,有许多关于诚信的论述,也流传着许多诚信的故事。这些宝贵的论述,在今天也能给我们深刻的启示。诚信是一切道德赖以维系的前提。失信于人,什么工作也就开展不起来。古语曰:索物于暗室者,莫良于火;索道于当世者,莫良于诚。也就是说最好借助于光亮在黑暗中取物;而只有诚信,才能取信于天下。“得道多助”古人尚能如此明白,而作为我们,当代的中学生,更应该诚信做人!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黄金时期,是人生中至真至纯至美的时期。而诚信又是最容易而又最不应该让人忽视的美德,我们应该把诚信作为人生中的一个坐标,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诚信对人,诚信对己,诚信就像一轮圆月,惟有与高出的皎洁相伴,才能衬托出对待生命的态度;诚信就像一个砝码,在生命的天平上,放上他,摇摆不定的天平就会稳稳地倾向他;诚信更像是高山之水,能够在浮动的社会里,洗尽铅华,洗尽虚伪,露出真诚。所以我们应该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诚信,为社会风气的净化,尽一份自己的责任! 人生,漫漫长路远,纷繁诱惑多。人,作为微小而孤独的个体,在人生的选择题前,无可避免地徘徊起来。在一个又一个渡口上,在一次又一次险象中,人,究竟能选择什么,该选择什么? 选择诚信。因为它比美貌来得可靠。没有美貌的人生或许是没有足够亮点的人生;但若没有诚信的人生则足以是没有一丝光明的人生。你可以不是潘安,你也可以不是西施,但 你不可以失去别人对你基本的信任。“人,以诚为本,以信为天。”没有诚信,生存世间的你可要作一粒悬浮其中的尘粒? 选择诚信。因为它比机敏来得憨实。诚信好比一个乡间小伙,他每日只知弓着黝黑宽阔的脊梁在人生的沃土上默默耕耘;机敏则更像一个电脑黑客,他总是那样才思敏捷,头脑灵活,却总是不露真相叫人紧张。在人生的剧本里,一位老实踏实的演员总要比一个奸诈精怪的角儿更受观众青睐。 选择诚信。因为它比金钱更具内蕴。举着“金钱万能”旗号东奔西走的人生注定是辛苦乏味的人生,满身的铜臭最终带来的也不过是金钱堆砌而成的冰冷墓穴;而诚信,能给人生打底润色,让人生高大起来,丰满起来,它给生命灌注醉人的色泽与丰富含蕴,让生命在天地之中盈润注目,善始善终。 选择诚信。因为它比荣誉更具时效性。没有一蹴而就的业绩,没有一成不变的江山。没有人可以顶着荣誉的光环过一辈子。荣誉是短暂的,它只是人生旅途上一小片美丽的风景,它再美丽,也只是一小段的人生;但诚信是培植人生靓丽风景的种子,你一直耕耘,就会一直美丽,你将诚信的种子撒满大地,你的人生将会美丽到天长地久。 选择诚信,是正确之选。在你一一权衡过后,在你层层过滤之后,你会猛然发现,在人生面纱下最迷人的,原来是那最没有矫饰、最朴实不花哨的诚信!你会发现,没有了诚信,生活原来是那样的索然无味! 在人生与风浪的洗礼中,有了诚信,你就用最阳光的心情高唱吧。若为人生故,诚信不可抛 回答者: 集星 - 助理 二级 2-14 09:54 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高峰,就一刻也不能离开理论思维。马克思主义是人类思想史上最伟大的理论,是推动社会进步、实现人类解放最锐利的思想武器。它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郑重地把马克思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相结合过程中,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先后创立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这一系列理论成果中,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党的十七大把它们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是继毛泽东思想之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次历史性飞跃。 5忆改革开放,现中华雄威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使祖国母亲彻底摆脱了被压迫的境地,中国这头东方睡狮开始慢慢觉醒,但却步履维艰,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从此改革开放的春风使中华大地再次焕发了活力,中华民族终于踏上了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 30年的征程,中华民族以崭新的姿态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30年的沧桑巨变,30年的光辉历程,铸就了一个民族近百年的梦想! 改革开放的30年,是中国经济迅速蓬勃的30年!幢幢高楼拔地而起,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1978年到2006年间,中国经济总量迅速扩张,增长近60倍!中国的经济成就不仅写在了中国历史之上,也在世界历史上刻下了辉煌的一页,过去25年全球脱贫所得成就中,近70%的成就归功于中国! 改革开放的30年,是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30年!自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华民族犹如钢铁长城一般坚不可摧!97年香港回归,99年澳门回归;1998年面对南方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水,2003年面对让人闻风丧胆的非典疫情,2008年面对十几个省份百年不遇的冰雪灾害,中华儿女众志成城,手挽手将一个个磨难阻击在脚下! 改革开放的 30年,是教育事业稳步发展的30年!1983年,邓小平同志提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对世界,面对未来!伴随着教育规模的发展,更有越来越多的中华儿女在世界高精尖人才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位置! 改革开放的30年是中国航天事业不断创新的30年!从1979年远程火箭发射试验成功,到2003年“神五”升天,首次载人航天飞行成功,再到2005年神舟六号载人航天卫星顺利返回,中国航天人在摸索中让祖国一跃成为航天科技强国!2008年,我国首颗探月卫星“嫦娥一号”发射升空,炎黄子孙的千年奔月梦成为了现实! 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我国体育事业蒸蒸日上的30年!中华体育健儿奋勇争先;奥运大幕在中华大地上拉开,我们已成为奥运的主人! 我们坚信,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必将出现一个又一个辉煌的30年!中华民族的崛起,必将让世界为我们自豪!
karenchao1983
引 言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在联合国1986年修订的《全部经济活动产业分类》的国际标准中列入十大经济活动的第八类,在我国现行的行业分类中列为第七类。这说明,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房地产已作为一个重要的独立的产业部门而存在。尤其在我国现阶段,房地产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房地产市场也随着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的深入而逐渐完善和成熟。当然,房地产市场和谐与健康秩序的维持离不开健全的房地产法制建设。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的国度,健全和完善的房地产法更是不可或缺。物业管理在国外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从深圳开始到目前,只有20年左右的时间。在七八年前,对普通老百姓来讲,住宅小区作为城市的缩影,成为集居住、服务、经济功能为一体的小社会,而目前物业管理也已成为我国的新兴行业、朝阳产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物业管理的发展必须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相适应。实践证明,物业业主的自治管理以及受托物业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有助于建立多层建筑和住宅小区物业所有人之间的和谐秩序。但与此同时,我国传统的房屋管理体制和物权法律结构阻碍了市场化物业管理的推行。一个完善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将有助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维护业主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促进城市社区建设。1 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模式和我国立法现状1.1 物业管理立法的必要性1.1.1 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下的物业管理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涉及物业区域维修养护、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美化、车辆管理等多方面公共服务,而且影响市民工作生活的质量,更攸关现代化建设。物业管理因此牵涉多方面关系,包括房地产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众多参与者,既有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平等的民事关系,也有相关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监督参与的行政关系。在复杂的各种关系中,通过立法能够明确各方主体—政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使物业管理有法可依,避免纠纷的产生。1.1.2 法律适应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现代城市的发展有两个特征:第一,为缓解土地住房紧张,多层建筑的出现;第二,城市功能区域化,住宅小区等种类物业区域的出现,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1) 关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传统民法上的概念,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通常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自然资源、宅基地的使用、排水、排污、用水等而发生。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享有要求对方提供便利的权利,承担为对方提供便利的义务。不动产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 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2)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多层建筑与物业区域的出现,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不动产权利形态,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伴随现代城市的发展而产生一项重要不动产权利,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一部分,就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传统的不动产所有权构成单一,仅仅指权利主体对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则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三者复合而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制度上的一次伟大革命。在传统物权法中有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即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也就是物权特定。物权特定或者一物一权,现在的法律上没有规定理由何在:首先是一物一权反映的是早期的市场经济不发达的状态,即小生产经济状态。在那样的经济下,物权就是所有权。一个财产归张三所有,张三有所有权,其它人没有,一物一权原则是用来对抗历史上封建社会在一个土地上有两个所有权的封建分封制。庄园主的财产来源于国王,庄园主又把这个土地交给佃农耕种,在这个土地上,有国王的权利、庄园主的权利、佃农的权利,在过去叫一物之上多个权利,如双重权利等等。这样的权利不适应市场交易的要求,在房屋土地上有两个以上所有权,这个房屋土地怎么能够正常交易,市场交易的要求打破一物之上有双重、多重权利的状态,这就用一物一权原则来对抗,一物一权原则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这是市场交易的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最后发生了抵押权制度,在一个财产之上所有权以外还有一个抵押权,一物一权原则也就不符合状态了,但是法学家们不愿意放弃一物一权原则,他们把一物一权原则范围缩小,称一物一权原来讲的是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所有权之外有一个抵押权,两个抵押权都不影响,因此这个原则一直在教科书上存在。但到了二战后,即六七十年代,各个国家的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城市化的结果使城市聚集了大量人口,一人一幢房屋做不到,这就产生了大量的高层建筑。其结果是在一幢建筑上有很多个所有权,那么我们所说的一个建筑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已经行不能,试看一个商品房,20层的大楼上面有100多个买房人,同时存在100多个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存在一物一权原则,这就是没有规定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物业小区中的业主所有权实质就是区分所有权,而物业管理权是其中的一项权能。当前各国立法均肯定了区分所有权,甚至制定专门的区分所有权法。但如何有效维护保障业主享有的区分所有权,充分利用实现其物业管理权,协调众多业主的权利冲突,理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则是物业管理立法的任务。因为多层建筑以及物业小区中,人口密度集中,人际关系复杂,事关百姓安居乐业。旧有的法律框架,例如民法中的相邻关系制度等,难以适应城市物业的迅猛发展。所以,需要针对业主之间的共同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进行专门立法。参考物业管理论文 物业管理的实践模式物业管理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操作模式:1、委托式物业管理 即由业主通过物业管理合同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可以对整个小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管理效果相对要好一些。其主要弊端是:管理费用较高,很多中低收入居民承受不起。目前许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收缴率较低,不少中低收入者反映,买了房改房以后,交不起物业管理费。这是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矛盾。1、 自营式物业管理 所谓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就是住宅小区(台湾称社区)的物业管理,既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也不聘请社会上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而是由楼房业主自己管理。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的最大优势是,业主基本不用花钱或者花很少的钱,也能对普通住宅楼房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并实现政府要求达到的管理目标,即对住宅楼房及其设施设备和住宅区内的绿地、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的维修和管理,创建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1.3 物业管理的立法模式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业管理产生的前提,物业管理的立法实质上体现在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当中。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物业管理法的体例主要有:1、民法模式。此种模式以意大利和瑞士为代表。指在民法典中若干条款,,以规范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如《意大利新民法典》的第1117至1139条有下列规定:建筑物共同部分之范围,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物之权利,共同部分之不可侵害性;共用部分之变更,共同所有建筑物的部分设置费用之分担,楼梯之维护与重建;天花板、地下室、地板的维护与整修;日光浴室之排他使用;建筑顶楼之建筑;建筑物全毁或者部分损毁;管理人的选任与解任,管理人之职务,管理人的代表权;关于分层住宅所有人(区分所有权人)不赞同时之提起诉讼;管理人之外围,分层住宅所有人引起之费用;分层住宅所有人会议的权限,分层住宅所有人会议之组织的决议的效力,分层住宅所有人会议人异议;分层住宅所有人间之规约,共同所有法之准用。2、单行法模式。此种模式以德国、日本、法国等国为代表,指专门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其中设专章或专节对物业管理进行调整。如1962年4月4日日本颁布《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第一章第四节为“管理人”,内容包括:管理人的权限、管理人的选任与解任、管理所有委托规定的准用及区分所有权人的责任等;第五节为“规约及集会”,内容包括:规约事项、规约的设定、变更与废止、依公证书设定规约、规约的保管及阅览、关于集会的如今、决议事项的限制、表决权等等;第六节为“管理团体法人”。内容包括:管理团体法人之成立、名称、管理团体法人之理事、监事、监事的代表权、管理团体法人事务的执行等等。在英美法系,物业管理一般亦进行专门立法。例如,美国各州均有了自己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从而对物业管理进行规范。而且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统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UNIFORM CONDOMINIUM ACT),供各州立法时进行参考。另外,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以及香港的《建筑物管理条例》也是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物业管理的单行立法。对以上两种立法模式比较而言,民法模式的优点在于以民事基本法形式确立了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将物业管理纳入民商法的整体调整范围,使民法典更加丰满和完善;其缺点是无法详尽物业管理的诸项制度,使法律的操作性削弱,而且物业管理涉及众多的行政管理规定,无法在民法中一一体现。因此,笔者认为,进行专门物业管理立法的模式较为可取。1.4 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进程 :1994年,建设部下发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在新建小区推行物业管理制度。1994年以来,建设部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等部颁规章。1994年以来,广东、上海、重庆、深圳等20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把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2002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授权《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全文刊登《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3年6月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物业管理条例》。1.5我国的立法现状(法律渊源)1.5.1 宪法宪法中关于住宅、城市管理、公民权利等方面的规定和原则,例如原宪法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条文,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物业管理立法的根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1.5.2 法律我国有多部法律直接或间接涉及物业管理,例如,私法方面,《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制度,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的区分所有权制度,《合同法》的委托合同制度均是物业管理立法的基础;公法方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则包括一些物业管理应该遵循的强制性规范。1.5.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地区性文件。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例如,改革开放初期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等,以及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1.5.4 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的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物业管理先行地区 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目前,上海、广东、海南、江西、深圳、珠海、宁波、青岛、厦门、武汉、吉林等11个省市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例如,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1997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四川、江苏、浙江、宁夏等十多个省市则出台了物业管理办法,例如《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5.5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以建设部的规章居多。例如1990年《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0年《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91年《房屋接管验收标准》、19991年《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2年《公有住宅出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994年《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6年《城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999年《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参考物业管理论文
大大大吉CQ
我做毕业设计找文献就找了半个月如果不对你课题深入了解怎么找文献?你20分就想别人帮你找好文献想法太轻松了 说白了就是做梦100000分都没人给你找 也找不到你如果还是学生的话 你试着去学校内网找一些数据库去搜索 比如万方数据库等 都是比较牛x且实用的
Wenlll1020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 /郑成思《民法草案与知识产权篇的专家建议稿》郑成思,《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我是怎样走上知识产权研究之路的?》,郑成思,《中华商标》2003年第1期。《《商标法》的发展及其在我国民法理论上的贡献》,郑成思,《中华商标》2003年第1期。《有关中国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篇(专家建议稿)的几个问题》,《中国专利与商标》郑成思,2003年第1期。《中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编条文(专家建议稿)与讲解》,郑成思,《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市场信息安全与信用制度的前提》,郑成思,《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年第2期。《信息传播与版权历史》,郑成思,《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上)》,郑成思,《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4期。《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中)》,郑成思,《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5期。《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下)》,郑成思,《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知识产权》2003年第5期。《论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法学》2003年第11期。《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郑成思,《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第23期。《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郑成思,《中国专利与商标》2004年第1期。《反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法律适用》2004年第1期。《牵动知识产权这个“牛鼻子”》,郑成思,《人民论坛》2004年第2期。《从宪法修正案谈知识产权保护》,郑成思,《中国发明与专利》2004年第4期。《中国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战略》,郑成思,《经济参考报》2004年4月17日版。《信息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郑成思、朱谢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年第5期。《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郑成思,《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中国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战略》,郑成思,《航天工业管理》2004年第6期。《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郑成思,《法律适用》2004年第7期。《“权利冲突”与外观设计保护》,郑成思,《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7月24日版。《私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郑成思,《法学》2004年第9期。《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郑成思,《法制日报》2004年9月2日版。《创新者成大业———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郑成思,《中国工商报》2004年11月11日版。《利益如何平衡——从“侵权手段”与“授权方式”的区别说起》,郑成思,《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12月4日版。《网上盗版不容忽视》,郑成思,《计算机世界》2004年12月6日版。《网络盗版与公众利益》,郑成思,《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10日版。《网络盗版与“利益平衡”》,郑成思,《中国信息界》2004年第24期。《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定位问题》,郑成思,《今日中国论坛》2005年第1期。《“侵权即是获得授权”吗》,郑成思,《北京日报》2005年2月21日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何定位》,郑成思,《人民法院报》2005年2月28日版。《网络盗版与利益平衡》,郑成思,《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图书馆、网络服务商、网络盗版与“利益平衡”——中国社科院七位学者维权实践的理论贡献》,郑成思,《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5年第3期。《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尚在十字路口》,郑成思,《WTO经济导刊》2005年第3期。《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郑成思,《中华商标》2005年第4期。《中国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战略》,郑成思,《中国汽车报》2005年5月30日版。《“数字图书馆”还是“数字公司”》,郑成思,《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1日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位与路径》,郑成思,《检察日报》2005年7月18日版。《有形资产积累要靠无形知识产权推动》,郑成思,《检察日报》2005年8月8日版。《“似我者死”:反思傍名牌》,郑成思,《北京日报》2005年11月21日版。《“公众利益”不是网上盗版理由》,郑成思,《经济参考报》2005年12月24日版。《信息与知识产权》,郑成思、朱谢群,《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郑成思,《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知识产权法学与民法学》,郑成思,《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郑成思,《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第6期。《我的知识产权研究之路》,郑成思,《上海人大月刊》2006年第6期。《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面临的挑战》,郑成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观望的企业将往何处去?》,郑成思,《人民日报》2006年6月28日版。《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郑成思,《中国经贸导刊》2006年第9期。《知识产权:弱保护还是强保护?》,郑成思,《人民论坛》2006年第11期。《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郑成思,《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18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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