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3

  • 浏览数

    86

姹紫嫣红NEI
首页 > 期刊论文 > 比特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3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oo鱼泡泡oo

已采纳

比特币比特币(英语:Bitcoin),是一种全球通用的共识主动性加密电子货币[5][6][7][8]。比特币比特币用户端程式中常见的标识比特币用户端程式中常见的标识使用地 全球通胀率 有限发行(按照等比数列,发行速度每4年减半,直到2140年,总量接近2100万)单位 1 比特币(Bitcoins,BTC)102 比特分(Bitcent,cBTC)103 毫比特(Milli-Bitcoins,mBTC)106 微比特(Micro-Bitcoins,μBTC)108 聪(satoshi)[1]符号 BTC、XBT[2]、BitcoinSign.svg、[3][4]比特币也是一种对等网路支付系统和虚拟计价工具[9],被一些人称为数位货币,最早在2009年由化名的开发者中本聪以开源软体形式推出。由於其采用密码技术来控制货币的生产和转移,因此比特币也被认为是一种加密电子货币(英语:Cryptocurrency)(Cryptocurrency)[10][11]。在一般情况下,首字大写的「Bitcoin」是指其所使用的科技和网路,而首字小写的「bitcoin」才是指货币本身[12]。比特币是经由一种称为「挖矿」的过程产生,参与者透过处理交易验证和记录来获取作为手续费的比特币,或取得新产出的比特币[13]。使用者利用个人电脑、行动装置或网路上的电子钱包软体来交易比特币。比特币可经由挖矿取得,也可用来交换货物、服务,以及其他货币[14]。概念更多资料:比特币协议作为记账系统,比特币不由中央发行机构发行新钱、维护交易,这些工作由网络合作完成,由数字加密算法保证交易安全。交易记录以被全体网络计算机收录维护。在每笔交易前,钱币的有效性都必须经过检验确认。作为记账单位,比特币的最小单位是 0.00000001 比特币,称为1“聪”。如有必要,也可以修改协议将其分割为更小的单位,以保证其流通方便。 最终流通中的比特币将总是略低于2100万个(假定其他参数不变)。区块链区块链(Blockchain)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该概念在中本聪的白皮书中提出,区块链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称为“区块”,block)。新增的数据块总能链接到上一个区块,即整条区块链的尾部。比特币对等网络将所有的交易历史都储存在“区块链”(blockchain)中,所以区块链可以看作记录着比特币交易的账本。区块链是一群分散的用户端节点,并由所有参与者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是对所有比特币交易历史的记录[15]。中本聪预计,当数据量增大之后,用户端希望这些数据并不全部储存自己的节点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采用引入散列函数机制。这样用户端将能够自动剔除掉那些自己永远用不到的部分,比方说极为早期的一些比特币交易记录。中本聪创造了比特币系统的第一个区块,即「创世区块」,并附有一句“The Times 03/Jan/2009 Chancellor on brink of second bailout for banks”,而这句是当天泰晤士报当天的头版文章标题。确认一项交易的过程,是由解决一系列计算难题的工作量证明机制来实现的。工作量证明机制要求电脑的计算能力为某个有限值的情况下,需要运算一定的时间才能解决,这就使得攻击者无法重写交易历史,除非他能够拥有比其比特币对等网络系统更强大的计算能力,从而能以更快地速度产生区块链。工作量证明机制的难度由系统自动调节,所以新区块的生成平均需时10分钟。整个比特币P2P对等网络的节点都会自动检测交易和区块的有效性,并忽略任何违背规则的交易和区块,比如那些产生错误数量的区块,或多次发送同一份额比特币的交易行为。参与处理区块的用户端可以得到一定量新发行的比特币,以及相关的交易手续费。为了得到这些新产生的比特币,参与处理区块的用户端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计算力(为此社会有专业挖矿机替代电脑等其他低配的网络设配),这个过程非常类似于挖矿,因此中本聪将数据处理者命名为“矿工”,将数据处理活动称之为“挖矿”。这些新产生出来的比特币可以报偿系统中的数据处理者,他们的计算工作为比特币对等网络的正常运作提供了保障。通过挖矿,比特币系统也向全球经济注入了革命性货币。有鉴于此,其他类似竞争币都是用了相同的理念去处理端间交易数据,只是在工作量证明机制上进行调整,如采用权益证明(Prove of Service)和Script算法等。钱包“比特币钱包”使用户可以检查、储存、花费其持有的比特币,其形式多种多样,功能可繁可简, 它可以是遵守比特币协议运行的各种工具,如电脑客户端、手机客户端、网站服务、专用设备,也可以只是存储着比特币私钥的介质,如一张纸、一段暗号、一张U盘、一个文件,因

309 评论

gell墨脱

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同时,比特币也是区块链技术的第一个应用。随着2008年第一枚比特币的诞生至今,比特币的发展趋向成熟,不断获得投资人的青睐。同时,比特币的价格也充满起伏。我国法律允许比特币的存在,但禁止比特币交易。拓展资料:我国范围内有比特币存在,单纯持有比特币是不违法的,只是我国已经限制了比特币的交易,一般只能在个体之间交易转让,不允许公开向公众发售。但是比特币投资在高收益的表象下也存在着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比特币仅仅是一种技术和方法,不存在是否是的说法,但不同的比特币投资根据其形式不同,有可能是,更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首先,由于其缺乏监管,其流通交易形式大多和证券的发行、上市类似,并且存在设立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行为。其交易流程,交易结果等不透明,遇到问题难以规制。而且其价格形成机制不透明,交易价格大起大落,容易让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其次,其本身未经过央行认可,在国内不能当做货币使用,一旦遭遇政策监管,很可能遇到无人接盘价格一落千丈的风险,物权法也没有明确保护数字币的相应条款,因此,炒作比特币相当于在寒冬中裸奔,是非常危险的。最后,比特币虽然不违法,但也不排除其作为监管之外的货币,被少数分子及非法集资分子利用,作为违法犯罪和洗钱的工具。因此建议慎重参与比特币投资,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风险。

87 评论

呼伦小贝尔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枪支弹药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4.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293 评论

相关问答

  • 数字货币法律风险研究论文

    中国没有违法的数字货币。因为国家不承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只承认它是一种资产,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对于比特币等的数字货币,中国坚持的是谨慎的态

    吾ci吾ci5757 5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 法律前沿问题研究论文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

    创兴门窗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经济衰退对比特币的影响研究论文

    行情就是一个大舞台,不是所有的故事都可以陈述,人是需要的某种信念来激励和约束的,人静而后安,安而能后定。过去, 在 无憾中微笑,才美丽;博弈,在眼泪中微笑,

    z小九z5858564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 比特币研究分析论文

    我觉得现在看比特币就像当初对股票的理解一样,都不太懂。但是其本质是不变的,就是好吃懒做的人靠这个进行投机性的投资,去炒作一个虚拟的东西,有人在各种比特币交易平台

    小嘟嘟呀呀 5人参与回答 2023-12-11
  • 征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我与征信“征信”一词开始对我还是很陌生的。然而,和各种商业银行的接触多了,渐渐的也就对“征信”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关注中国的征信体系了。虽然,中国的征信体系起步

    小统哥9888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