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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娇气
首页 > 论文问答 > 新专利法详解中认为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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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llavi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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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认为是BCD。但作为考试题,我会犹豫是否选C,因为这C项有点描述不清,具体理由如下:关于先用权,专利法69条第二款规定了,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看清楚了,条款中“原有范围”四个字,生产规模是否应该包括在原有范围?我个人认为,只要是因为企业正常发展,所导致的生产规模扩大就应该包括在原有范围内。举个例子,一个企业创业初始,开设2条流水线生产产品,因为此时还在试探市场的阶段,如果这时用所谓的“原有范围”来限制其生产规模,那么等打开市场后,两条流水线根本是供不应求,企业也就无法正常发展,或者说无法生存,这显然与立法本意相左。关于这个问题之前也跟不少律师或代理人有过讨论,大部分都认同合理的、自然的扩大生产规模不超出先用权范围,但是不可以用超出先用权外的方式来扩大生产规模,比如许可他人生产、恶意抢占市场等。 回复苹果网友:作为一名律师必须明白一点,法律并不是死的。律师的职责是去理解、解释法律,而非硬班生套这些条款,解释的依据除了条款本身,还要考量到立法本意,不然是无法从本质上去理解并作出合理判断的。具体到上述的先用权问题,从立法本意上来讲,先用权的确立是希望,初始发明人可以不受专利权排他的影响,能够继续实施自己发明创造的技术销售自己的产品,而企业的经营是必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的,产品的销量必然是由少到多,,如果以某一阶段的产量来作以限制,显然就限制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就扼杀了该产品的市场,这是非常不合理的。69条还将”做好必要的制造使用准备”包括在内,如果以您狭义上的生产规模论,那么此时,它的生产能力十分低下,甚至可能为0,岂不是一方面得到先用权支持可以生产,另一方面受限“原有范围”无法做到盈利的产量销售?显然这样的解释是不合理的。对于先用权原有范围合理的解释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绝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德国、法国、日本等,由于美国采用先发明制所以不涉及该问题)都明文确定,先用权原有范围并不能限制产量。虽然国内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都没有明文对原有范围作详细解释,但将原有范围肤浅地与生产规模划等号是在难以让人接受。 回复2:首先,关于“市场抢占”确实有所欠妥,这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偏离了专利法。言归正传,尹司长的话当然值得参考,但是解释法律条款,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法律依据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做判断。如果没有给出具体的理由,便自行定义某些条款显然无法让人信服。关于为何不应将”生产规模“硬套进”原有范围“我前文已经做了说明,说的再明确些,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是鼓励发明创造,给予发明人实施自己发明创造的权利,是最基本的,先用权实质上是对发明人没有及时申请专利的救济,其生产销售自己的发明创造产品不应受到苛刻的产量限制,我前文已经说明,产量的逐步提高是每一个健康企业的自然发展过程,特别是由于先用权的特性,在时间上,先用人常常是只处于该产品的销售初期或准备阶段,直接以”生产规模“来加以限制,无疑就是将其扼杀于摇篮之中了,这是对先用人的歧视性,也与知识产权的立法本意相左。这就好比是一个小孩,你赋予了他生存权,但不允许他长大,这无疑是可笑的。请从法理上来分析,谢谢。 回复2:确实,从不角度出发,结论的公正性必然有所偏差,不过,要讨论先用权的合理范围,必须要先站到先用人的角度来分析,先用权能否给其带来最基本的救济,如果不能,显然其他的说辞夜就显得苍白无力了。苹果网友说的没错,先用权是对先用人没有及时行使专利申请权的一种救济,因为其没有符合立法期望,所以必然要承受应此导致的不利后果。说白了,也就是没有符合专利制度对专利技术进行法律化的说明公开,由此导致的权利保护范围认定不清、公众无法及时知晓等后果应当由其承担。所以,先用权只给予其最小范围(原有范围)的保护是十分合理的,这个最小范围也就是能够确实认定的范围,下面就具体回答苹果网友的第一个问题:原有范围,应当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先用人发明创造应用的领域(对应专利文书中的技术领域),应当严格限制于其专利申请日前的实际应用领域,划分的依据应当是IPC分类。二是先用人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应当与在先产品技术特征一致,准确的说先用权的范围为实际产品或设计图所有技术特征的叠加,不得添加或减少技术特征(准确的说是不得添加或减少落入专利权范围的特征)。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分层撰写的,其独权的保护范围相对先用权的原有范围必然要大很多,举个例子,如果专利权范围为A(A=a b c d e……任意的叠加),那么先用权范围只为a+b或a+c的固定组合。综上所述,我认为原有范围应当是对技术产品本身的限制,而非对产量规模的限制。关于第二个问题,拿来和先用人做比较是不恰当的,先用人早于专利申请应用该技术,是严格意义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发明创造的。而在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已经没有保密义务,其技术有很大公开可能性,此时在后实施人应当视为有知晓该技术的可能。另外请回到讨论的主旨,即有关“原有范围”的讨论。顺便跟提问者抱歉一下,因为机会难得,不知不觉和苹果网友深入讨论了下去,但这对您应试解题应该没有帮助,考题您还是照搬法条吧,别发挥太多的主观能动性^^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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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电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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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若雪0211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分别从行政民事和刑事角度对专利进行了全面保护,具体见专利法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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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wenwenlesley

各位专利户,由于国家经费有限,我们目前只有专利法,缺少保护措施,敬请各位谅解。如需帮助请拨打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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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竹幽阁Nina

按照被许可人取得的实施权的范围,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简称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仍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  (4)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作互换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费的,但如果二者的技术效果或者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可以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5)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是针对基本许可而言的,即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新专利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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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doncry

选B 和DA 知假贩假,销售侵权。B 权利用尽,合理销售,不侵权。C 扩大了生产规模,超出先用权,所以侵权。D 为科学实验目的的使用,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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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点了解

去看《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更详细的可以看看《新专利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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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片儿糕

一、涉及专利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5条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新近出版的《新专利法详解》中对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做如下解释: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应当理解为一项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或者与我国法律相违背。  由于赌博、吸毒、伪造公文印章是我国刑法禁止的,因此有关专门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者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应当注意,如果发明创造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只是不按正常方法予以应用有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法律的后果,则不能因为该发明创造滥用会违反国家法律而拒绝对此类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例如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以及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机、棋牌等。”  在此基础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对专利法第5条所称的“违反国家法律”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性解释。该条规定:“专利法第5条所称的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同时,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2.1节对其进一步解释如下: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等。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定剂、兴奋剂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  二、案情介绍  该案涉及发明名称为“硬币游戏机以及硬币搬送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  其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硬币搬送装置,包含形成硬币载体的硬币推出部件和硬币齐整部件,上述硬币载体可以放置呈水平叠放状态的多枚硬币,上述硬币推出部件可使水平重叠放置状态的硬币在水平方向移动,同时,上述硬币齐整部件与移动中的硬币接触,使水平叠放的硬币上下整齐。  该案的说明书中有关背景技术和发明目的的描述如下:  本发明涉及硬币推出游戏机,具体的是涉及具有把重叠放置的硬币供给游戏区域的硬币搬送装置的硬币推出游戏机。  水平游戏盘上承载许多硬币,在该游戏盘的所定的区域内设有左右摆动的硬币推板,当游戏者把手中的硬币投入游戏盘后,被硬币推板推挤的硬币推挤其它硬币,硬币从游戏盘上落下,落下的硬币给予游戏者。具有以上游戏形式的硬币推出游戏机广为人知。  硬币推出游戏机的游戏盘上的硬币供给一般是在营业开始之前,由游戏机的管理者进行供给。即:在游戏机运行之前,预先通过人工把硬币适当地放置在游戏盘上。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该硬币的放置方法,但是在多数的场合一般是把硬币在全区域内平均放置,同时在若干个局部堆成若干个硬币堆。之所以这样放置,是由于被硬币推板推挤的硬币在游戏盘上移动时基本保持初始放置的形状,使游戏者产生希望成堆的硬币落下而获得更多硬币的欲望,提高了游戏的趣味。  但是,这样的硬币供给方法,管理者必须定期地检查游戏机,检查游戏盘上是否放置有适当量的硬币,是否还存在适当堆数的硬币堆,由于在进行检查时必须停止游戏机的运转并且还要进行硬币的供给工作,加大了游戏机的运营成本。  另外,虽然也有把硬币供给到游戏盘的自动供给装置,如特开平8—215422所述的装置就是这种硬币供给装置的一个实例。然而,这种硬币供给装置把硬币在游戏盘上无目的地胡乱撒放,所以不能够在游戏盘上放置具有适当量硬币的硬币堆。  因此,人们需要一种把硬币堆自动供给到硬币推出游戏机的游戏盘(游戏区域)的特定位置的硬币搬送装置以及使用该装置的硬币推出游戏机。  (1)为了解决上述的问题,本发明的硬币搬送装置具有如下特征:一种包含形成硬币载体的硬币推出部件和硬币齐整部件,上述硬币载体可以放置呈水平叠放状态的多枚硬币,上述硬币推出部件可使水平放置状态的硬币在水平方向移动,同时,上述齐整部件与移动中的硬币接触,使水平叠放的硬币上下整齐。依照这样的构成,多个硬币在硬币收容体内呈水平叠放状态,并且,在该叠放的硬币被硬币推出部件搬送到所希望的位置的同时,使叠放的硬币上下叠放整齐。  经实质审查,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的审查意见可归纳如下:  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在游戏盘上放置具有适当量硬币的硬币堆的装置,使游戏者产生希望成堆的硬币落下而获得更多硬币的欲望,提高游戏的趣味。由此可以看出,本申请所涉及的游戏机是以赌博为目的的,是一种赌博的工具,因此,根据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本申请的游戏机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能够被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了说明书,并做了如下的意见陈述:  说明书的修改  1.删除说明书中容易引起赌博误解的内容,即说明书的第13页第25—26行中的“刺激了游戏者获得硬币的欲望”的内容。  2.下面对本发明的不属于赌博工具的理由进行阐述:  首先,在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应主要从该发明的目的、发明的内容和发明的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在发明目的方面,本发明说明书的第1页第28—30行的内容,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把硬币堆自动地供给到硬币推出游戏机的游戏盘(游戏区域)的特定位置的硬币搬送装置以及使用该装置的硬币推出游戏机”,即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硬币推出游戏机的硬币搬送装置,而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赌博,为一种用财物作注争输赢的恶习”,因此,“赌博”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用财物做注,二是争输赢。而在本发明中,其只是提供一种用于硬币游戏机的硬币搬送装置,不包含任何有关进行赌博的目的,因此本发明的主题与赌博无关。  另外,从本发明的发明内容来说,本发明主要涉及硬币推出游戏机,具体的是涉及具有把重叠放置的硬币供给游戏区域的硬币搬送装置的硬币推出游戏机。本发明中的硬币与用于赌博的钱币是有根本区别的,不能将其等同于钱币,因为在本发明中的硬币只是一种用于刺激游戏者继续玩的工具,例如说明书的第12页第26—28行的内容(能够对应轮转游戏的结果,在游戏区域51上的特定的位置设置水平叠放的硬币或者说一堆硬币。这样,对于游戏者来说,在之后的游戏中增加了一次得到更多硬币的机会,提高了继续进行游戏的兴趣。另外,由于在游戏重新开始时,游戏区域上己供给了硬币,所以,可以提高重新进行游戏的兴趣。)另外,在本发明的发明内容中,不存在赌博中必须具备的“下注”的内容,其只是为了进行游戏,因此本发明的内容与赌博无关。  另外,从本发明的效果上,其可增加人们的娱乐性,并不是为了获得更多的钱财,因此与赌博也有实质性的差别。  通过上述的论述,可看出,本发明从发明目的、发明内容和获得的效果上都与赌博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别,本发明不属于赌博的工具,因此可被授予专利权。  审查员在此基础上对上述申请做出了驳回决定,其驳回理由归纳如下:  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本身与国家法律相违背。根据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根据赌博的定义,所谓“赌博”是指“用财物作注比输赢”即存在两个特征,一是用财物作注,二是比输赢。本发明由于游戏者投入硬币,所以具备用财物作注的特征,而游戏者投入硬币后靠设备随机产生的结果来决定输赢,因此,本发明的目的就是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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