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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年中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中新社北京3月5日电 3月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出,展望2035年,中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当天上午在北京开幕,其中议程之一是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纲要草案》明确,2035年远景目标具体为:1、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2、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3、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4、建成文化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5、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6、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7、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8、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9、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纲要草案》在开篇即指出,该纲要是中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党的十九大对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分两个阶段推进的战略安排,即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议》立足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客观条件,从9个方面对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进行了更加清晰的展望和顶层设计。第一,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未来15年,我国经济将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经济发展实现由数量和规模扩张向质量和效益提升的根本转变。第二,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同步推进这“新四化”是我国现代化的基本路径,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第三,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各方面制度将更加完善。第四,建成文化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我国将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迈入教育强国行列,进入人才强国前列,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主要健康指标进入世界前列。第五,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我们党和国家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届时,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将更加完善,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蔚然成风,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根本改善,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山水林田湖草生态功能稳定恢复,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成为常态。第六,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我国将坚定不移扩大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共建“一带一路”将在高质量发展中不断走深走实,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能力显著增强。第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意味着我国将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阶段,迈入高收入国家行列。第八,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将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第九,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进步,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80岁左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要着力改善收入分配结构,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迈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的基本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首次依据选举法进行了空前规模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过程:在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共有5级人民代表大会,它们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2,894,000多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近3,000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在中国,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都可以联合推荐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与此同时,在直接选举中选民10人以上联名,在间接选举中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中国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使选民或者代表在选举中有更充分的选择余地。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广泛的代表性。平均每43万人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各个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有1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权提出议案,参加选举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他们通过各种形式,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保证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他们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会议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它们选出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5年,每年一般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宪法规定,主要有: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3、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4、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也是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75人。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担任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有:刘少奇、朱德、叶剑英、彭真、万里、乔石、李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是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由宪法规定,主要有: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解释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决定特赦。4、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等,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由委员长主持,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大多数是熟悉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人士。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经常性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仍然开展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现设有9个专门委员会,它们是: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有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设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作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在正式会议开幕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然后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和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听取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提案人提请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说明;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作出决定;选举、决定或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有关报告和议案。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首先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案的说明,然后进行审议。法律案的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通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设旁听席,外国驻华使节可以旁听大会全体会议。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介绍有关情况,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全体会议听取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说明;听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提交议案的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联组会议是在分组会议的基础上,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的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案,一般要经过三次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即实行“三审制”。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为了使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常务委员会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部门、各地方和专家学者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对一些重要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草案,一般还要向社会公布,征求全民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国内新闻媒体可以进行公开报道。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都同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相联系。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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