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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城*青云
首页 > 论文问答 > 公司的核心技术可不可以派往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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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有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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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该公司是否有资质,一般委托专门派遣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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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电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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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梦1区14号

是可以的,现在你一定要好好的表现,又要得到单位的认可,后续会跟你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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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知心029

劳务派遣的核心技术为企业解决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税务、劳务问题。1、帮助企业节省员工工资20%的养老统筹费用2、规避个税3、合理合法规避企业所得税4、帮助企业代缴五险一金5、协调社会关系6、垫付工资7、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塑造公司价值1、历史悠久2、资金实力3、协调能力4、大企业客户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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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的白云

国企的员工按照类别大概分为以下三种:一、事业编制人员;二、合同员工;三、劳务派遣员工。  一、从员工的成本归属来看,一、二身份的员工的成本归属于人力成本,三为劳务费用,两者对于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同,简单来说人力成本越大企业的财务状况“看起来”越差,这是次要因素;  二、从成本发生来看,一、二身份的员工的成本远高于三类员工,尤其是第一类,同等情况下,可高出2-3倍不等;极端情况下有超出10倍的可能,这是主要因素。  以上可看出国企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主要是出于成本的考虑,事实上,三类人员的薪酬水平,才是所对应岗位的“公允市场价值”;一、二身份的员工的薪酬除去劳动应得外(主要是第一类员工),还包含所属企业对他们分配的“垄断利得”、“行政利得”等不当得利,这些利益本应分配给全体国民,而因为种种原因(最大的原因我相信你懂得,呵呵)被各级利益相关部门所节流。  而对于你想要进入那些特殊利益分配集团的想法,我表示理解,我们每个人都想,但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自1996年国企改制以来,最大的改革红利分配已经结束,各行各业的特殊利益分配集团已经成长为一个个坚固堡垒,打破这样的堡垒已经不是短期内可以看到的事情。但如果你真的实在想要加入,我记得主席讲过,堡垒总是容易从内部攻破,因此,联姻啊,师生啊,都是不错的选择,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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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的小蓝

回答 您好亲,是可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 提问 我的公司是贸易有限公司,可以跟其他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把我的人员送到其他用人单位吗? 回答 可以签订派遣合同 更多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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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洋怕狗子

劳务派遣可以让人力部门集中于核心业务,降低企业成本和劳动风险,从战略层面考虑企业问题。安徽华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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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吃的晨晨

使用劳务派遣工是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企业可以集中主要的精力、人力和财力等从事核心业务或是增值大的业务,以实现企业运营效益的最大化:减少企业在财力、人力上的投入,增加资本运作的回报率企业集中精力专注于核心技术、业务和附加值高的业务降低季节性、突发性生产招用人员的风险减少劳动争议所带来的麻烦避免机构臃肿现象导致的运转不灵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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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七绮哥

现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具体的工作岗位可以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规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性”原则:1,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2,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3,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从宏观上分析,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三性”原则的规定性,与其作为非主流劳动就业形式的性质是相统一的。但现实中仍然出现各种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三性”原则内容缺乏明确性,致使用工单位对其理解不一致而形成的。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好法律实施的衔接等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修正案草案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改为“只能”在上述岗位上实施。草案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类是,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是,用工单位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资料来源——中国普法网(全国普法办公室主办):-02/10/content_htm?node=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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