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彷徨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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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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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录用公务员要经过的主要程序有:(1)发布招考公告。发布招考公告是录用工作的重要程序,也是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重要方面。社会公众正是通过招考公告来了解录用工作的基本信息的。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2)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报考人正式参加考试之前,要先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国籍、公民权,政治态度,思想品质、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和年龄等。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批准报考人员参加考试。对报考者的要求是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果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出将不准予参加考试,即使使用欺手段取得了考试资格,一经查实,其考试资格也将被取消或考试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责任。(3)进行公开考试。考试是录用的重要程序,在资格审查后进行。考试的目的是测评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公务员法规定考试的种类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通常是指让报考者用文字解答有关问题。现在公务员考试的笔试一般分为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行政能力测试重点测试报考者的分析能力、逻辑能力、判断能力、反应能力等,申论重点测试报考者的表达能力、综合能力、文字能力等。面试是指面对面的直接观察和测试报考者的素质,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仪表等笔试不能反映的因素。(4)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报考资格复审是公务员法新增加的规定。原因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考试的技术手段不断升级更新,现在很多地区和部门都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报考者不必事先亲自到报考点报考,也不用在报名时出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文件的原件,而是在网上填写报名表,经招录机关初步审查后,如果合格就可以取得准考证参加考试。待考试成绩出来以后,招录机关根据成绩确定哪些报考者进入下一个环节,此时再对成绩合格的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报考者需出具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的原件,请招录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考者才可以进入下一个环节。考察是在资格复审之后,对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者进行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在考察中,注意依靠报考者所在的单位、组织和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公务员法此处所作的改变是适应公务员范围扩大的规定,并且依据考试录用工作的实际作出来的。体检是在考察之后进行的,主要是检查报考者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身体条件。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5)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提出有三个标准,一是考试成绩,包括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的综合;二是考察情况,报考者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必须符合要求;三是体检结果,报考者的身体体检必须符合职位要求。如果三方面都合格了,报考者就可以被拟录用。公务员法规定了拟录用名单的公示制度,招录机关必须将拟录用名单在报纸、杂志或互联网上进行公布,让社会公众了解拟录用人员的名单。公示要求有一定的期限,在公示期间,如果其他人发现有应当回避的情况的、提供虚假文件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录用条件的情形的,可以向招录机关反映,招录机关必须予以核查。如果反映情况属实,要按照 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6)批准并办理录用手续。人事部门在对用人部门提出的拟录用人员的报告上签署意见后,向用人部门发出录用通知,用人部门再向被录用者及其所在单位发出录用通知。 (7)新录用的公务员必须经过一年的试用期。实行试用期制度是保证公务员素质的又一条主要措施。实行试用期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在较长实践的工作实际中,更全面、更客观地了解新录用公务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把好公务员素质关。在试用期内,新录用人员要履行公务员义务,参加初任培训,在拟任工作岗位上工作;用人单位要注意指导和帮助新录用人员的工作,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工作知识和技能。在试用期满时,要对其试用期间的表现和业务能力等进行考核,决定是否正式录用。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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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电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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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eniechen2007

1、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1 新员工入职需按要求详细填写《员工登记表》并提供详细的成长背景、家庭状况、永久家庭住址和家人及自己的联系方式、学习经历(自初中起)和工作经历; 2交验各种证件 一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公司复印原件留存复印件,必要时需配合行政人员进行学历、学位验证),有工作经历的需提供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离职证明; 3签订相关协议 新员工入职须签订试用期协议、保密协议等,新员工要做到仔细阅读其内容,了解并熟知自己的岗位职责,明白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4办公物资发放 行政人员结合岗位需求给新入职员工发放基本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领用时需如实登记)和工作区域安排;信息专员结合岗位需求给新员工配置公司邮箱。2、试用期 1试用期为3-6个月 2新员工入职后,须进行各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劳动纪律教育,必要时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新员工要认真学习、领悟并掌握。 3结合培训和学习情况,定期对培训内容进行口试,笔试等相应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档,使其能尽快达到独立顶岗的能力。 4新员工在试用期期间,每月月末须向相关负责人递交一份当月对公司、工作和自身学习等相关认识、感悟和学习的书面小结,公司相关负责人拿出评价意见。试用期结束时,当事人须递交一份全面的总结,公司负责人阅读后对其做出评定意见,作为转正参考并存档。3、转正或延期转正 1、试用期结束后,由个人撰写书面《转正申请》递交相关负责人,公司依据试用期个人表现和工作能力以及试用期期间的小结和总结,视具体情况进行谈话,进行全面考核后,进行转正(定岗、定薪、定责)或延期转正的决定(延期转正自入职起不超过六个月)。4、调岗 1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或个人的工作情况,可对员工进行适时调动岗位或部门; 2员工调动岗位时,公司依据个人情况和岗位职责制定考察期,员工对其岗位职责充分认识和掌握后,经公司考核认定后结束考察期。档案管理 公司旗下非骨干员工档案由旗下公司单独管理;骨干员工档案由昊海公司统一管理并将档案复印一份作为旗下公司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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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fayewong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为您解答我国录用公务员要经过的主要程序有:(1)发布招考公告。发布招考公告是录用工作的重要程序,也是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重要方面。社会公众正是通过招考公告来了解录用工作的基本信息的。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2)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报考人正式参加考试之前,要先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国籍、公民权,政治态度,思想品质、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和年龄等。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批准报考人员参加考试。对报考者的要求是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果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出将不准予参加考试,即使使用欺手段取得了考试资格,一经查实,其考试资格也将被取消或考试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责任。(3)进行公开考试。考试是录用的重要程序,在资格审查后进行。考试的目的是测评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公务员法规定考试的种类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通常是指让报考者用文字解答有关问题。现在公务员考试的笔试一般分为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行政能力测试重点测试报考者的分析能力、逻辑能力、判断能力、反应能力等,申论重点测试报考者的表达能力、综合能力、文字能力等。面试是指面对面的直接观察和测试报考者的素质,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仪表等笔试不能反映的因素。(4)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报考资格复审是公务员法新增加的规定。原因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考试的技术手段不断升级更新,现在很多地区和部门都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报考者不必事先亲自到报考点报考,也不用在报名时出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文件的原件,而是在网上填写报名表,经招录机关初步审查后,如果合格就可以取得准考证参加考试。待考试成绩出来以后,招录机关根据成绩确定哪些报考者进入下一个环节,此时再对成绩合格的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报考者需出具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的原件,请招录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考者才可以进入下一个环节。考察是在资格复审之后,对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者进行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在考察中,注意依靠报考者所在的单位、组织和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公务员法此处所作的改变是适应公务员范围扩大的规定,并且依据考试录用工作的实际作出来的。体检是在考察之后进行的,主要是检查报考者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身体条件。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5)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提出有三个标准,一是考试成绩,包括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的综合;二是考察情况,报考者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必须符合要求;三是体检结果,报考者的身体体检必须符合职位要求。如果三方面都合格了,报考者就可以被拟录用。公务员法规定了拟录用名单的公示制度,招录机关必须将拟录用名单在报纸、杂志或互联网上进行公布,让社会公众了解拟录用人员的名单。公示要求有一定的期限,在公示期间,如果其他人发现有应当回避的情况的、提供虚假文件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录用条件的情形的,可以向招录机关反映,招录机关必须予以核查。如果反映情况属实,要按照 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6)批准并办理录用手续。人事部门在对用人部门提出的拟录用人员的报告上签署意见后,向用人部门发出录用通知,用人部门再向被录用者及其所在单位发出录用通知。 (7)新录用的公务员必须经过一年的试用期。实行试用期制度是保证公务员素质的又一条主要措施。实行试用期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在较长实践的工作实际中,更全面、更客观地了解新录用公务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把好公务员素质关。在试用期内,新录用人员要履行公务员义务,参加初任培训,在拟任工作岗位上工作;用人单位要注意指导和帮助新录用人员的工作,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工作知识和技能。在试用期满时,要对其试用期间的表现和业务能力等进行考核,决定是否正式录用。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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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新员工入职流程主要共分为六大步骤:一、入职准备;二、入职报到;三、入职手续;四、入职培训;五、转正评估;六、入职结束。  入职准备:  1、人力中心向合格者发送《录用通知书》;  2、确认新员工报到日期,通知新员工在报到之前来公司明确报到需注意事项:所需资料、体检以及其他须知;  3、通知人事助理新员工报到日期,人事助理准备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所需表单并负责依据《新员工入职通知 单》内容落实各项工作:  --用人部门负责安排办公位,申领电脑、电话;  --行政办负责发放办公用品;  --信息组负责开通邮箱、帐号、调试电脑设备等。  入职报道:  1、人力中心向新员工发放《新员工报到工作单》,并按要求办理入职手续:  -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并交验各种证件:  一寸免冠照片3张;  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复印件;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  资历或资格证件原件;  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体检合格证明;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职位说明书;  --建立员工档案、考勤卡;  --介绍公司情况,引领新员工参观公司、介绍同事;  --将新员工移交给用人部门;  --OA网上发布加盟信息更新员工通讯录。  2、用人部门负责的工作  --负责安置座位,介绍并帮助熟悉工作环境;  --制定专人作为新员工辅导员,介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1] 。  入职手续:  1、填写《员工履历表》。  2、发放向新员工介绍公司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制度汇编》,使其具备基本公司工作知识,要求其通过公司内部网络了解进一步情况。  3、按照《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逐项办理入职手续。  4、确认该员工调入人事档案的时间。  5、向新员工介绍管理层。  6、带新员工到部门,介绍给部门总经理。  7、将新员工的情况通过E-mail和公司内部刊物向全公司公告。  8、更新员工通讯录。  9、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培训:  1、组织新员工培训。  2、相应职能专业技术培训  3、不定期举行由公司管理层进行的企业发展历程、企业文化、各部门职能与关系等方面的培训。  入职转正:  1、转正是对员工的一次工作评估的机会,也是公司优化人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转正对员工来说是一种肯定与认可,转正考核流程的良好实施,可以为员工提供一次重新认识自己及工作的机会,帮助员工自我提高。  3、一般员工的转正由用人部门和人事部进行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4、新员工工作满实习期时,由人事部安排进行转正评估。员工对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进行自评,由直接经理对其进行评估。直接经理的评估结果将对该员工的转正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入职结束:  新员工根据《新员工报到工作单》要求,待各项工作落实后,于试用期结束时,将此表签字后,归档人力中心。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入职审查的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告知的义务和入职审查的权利  从《劳动合同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一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从以下两个方面拥有义务和权利:  1、对本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相关内容,如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同时,还应积极采取书面方式保存告知行为的证据。  2、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知情和审查的权利。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也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劳动者的年龄、性别、学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以上情况,需要劳动者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同样应该好好保留、掌握和管理。  从以上例举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中间用人单位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二)用人单位在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问题上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和不注重入职审查都将给单位自身带来很大的风险。  1、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主动告知是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知情权的轻视,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甚至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例如不向劳动者告知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对用人单位处以2至5万元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严格进行入职审查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用人单位如果在招聘时,对应聘人员的身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如果核查不严格,而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的情形的,会导致其无法胜任工作、耗费工资福利待遇、浪费招聘工作管理成本、劳动合同无效等严重后果。最直接的法律风险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是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如果投诉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或者由于用人单位入职审查不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都负有举证的责任。  (三)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的举证技巧和方法:  1、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采取告知措施:  (1)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设计有关栏目,要求劳动者在单位告知情况后声明:单位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2)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这是比较省事的办法,比如在劳动合同关于甲乙双方基本情况中,可以写明一条:“甲方应将有关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提供招聘简章或向乙方口头告知。乙方在本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情况。”合同条款写明用人单位已告知,可以防止因知情权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3)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声明。即在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后,请劳动者签字认可,并保留作为证据。  2、用人单位入职审查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1)设置《员工入职登记表》作为证据。表格中列明劳动者与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的各个项目,要求应聘人员如实填写,不得欺。用人单位应将《员工入职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妥为管理和保存,一旦发现员工方面有欺诈行为,就可以作为证据作出处理,该员工不符的,就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  (2)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个人资料留作证据。比如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是否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等;应聘人员是否年满16周岁或是否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否与其它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与其它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招用外国人,是否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特别在招用有从业经历的劳动者时,应该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同时,还应该要求有从业经历的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3)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以备作为证据。为了规避出现入职审查不严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可验证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最后服务单位的离职证明、婚姻生育证明、甲方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将有关与本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按甲方提供的《员工招收登记表》,由本人如实填明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就将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的责任,加在应聘人员身上,一旦事后出现问题,还可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不但可以减少损失,还可以动用法律武器制裁欺诈者。  (4)建立职工名册并保留作为证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由此可见,建立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由于职工名册是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看来,按照《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决不是一件小事,没有职工名册的,有职工名册却没有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是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甚至要受到行政处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名册的证据力实际上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重要作用。对那些不辞而别的职工,职工名册就是用人单位向他追索赔偿的重要证据;而从职工方面来说,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和他存在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明。当然,对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检查者来说,职工名册是首先必须检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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