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 张璇. 现代调解制度的价值考察[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 XX,(05) . 2、唐茂林. 论人民调解的转型[d]湘潭大学 , XX 3、黄翘云. 和谐社区长效机制的探讨[j]. 武汉学刊 , XX,(01) 4、张芝霞. 我对社区调解工作的几点体会[j]. 社区 , XX年,(05) 5、姜振华. 社区参与:对社区居民与居委会互动关系的透视[j].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 XX年,(03) 6、郝增福. 社区调解引入“民主听证”的'实践与思考[j]. 中国司法 , XX,(04) 7、罗淳. 社区问题探讨[j]. 理论与改革 , 1999,(02) 8、陈新江. 推进社区依法治理之我见[j]. 中国司法 , XX,(07) 9、姜良栋. 建立治安调解中心的探索与实践[j]. 公安研究 , XX,(07) 10、江舟. 治安调解处理的背后[j]. 检察风云 , XX,(19) . 11、刘武俊. 重估调解制度的价值[j]. 中国司法 , XX,(01) . 12、约翰·布拉德, 戈玉和. 社区调解、刑事司法与恢复性司法——法律制度的重构[j].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 XX,(03). 请继续阅读相关推荐: 毕业论文 应届生求职 毕业论文范文查看下载 查看的论文开题报告 查阅参考论文提纲
论文如何定题目 首先看是什么专业的题目其次根据专业和教授的口味来定题目尽可能不要大众化 (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 初中教师职业压力研究小学生成功发展能力结构的研究中学生控制源、自尊与人际关系发展的研究初中生自我概念与社会行为发展特点及关系的研究中美青少年人格教育比较研究青少年压力应对的维度、结构及相关研究沙盘游戏作为儿童心理教育技术的探索大学生焦虑与自我概念、应付方式的相关研究分校、合校教育模式对澳门中学生性别角色认知的影响中学生一般自我效能感、认知需求和创造性的关系研究故事情境对儿童理解白谎的影响城市幼儿园幼儿的焦虑问题及辅导策略研究现代中学生非智力素质的因素分析及其培养澳门中学生心理素质研究对山东、广东体育高考生使用兴奋剂的心理调查大学生主观幸福感及其与人格特征的相关研究大学教师工作压力的现状及其与人格维度关系的研究河南省大学生孤独感结构研究大学生一般自我效能感及其与应对方式、心理健康关系的研究多校区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研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成就、困境、出路离异家庭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调查与研究大学生网络心理问题及其成因分析研究书写训练对于帮助克服考试粗心现象的实验研究青少年学生公正价值观的心理学研究中学生创造性内隐观的调查研究大学生成人依恋的测量及相关人格研究儿童的欺负行为和自我概念的相关研究大学生情绪归因的特点及其与气质的关系研究多元智能的多元测评研究大学生人格特质对心理健康观的影响3~9岁儿童气质发展及其与个性相关因素关系的研究(博士)汉藏族大学生心理品质的跨文化比较研究职校生成就目标与心理健康关系研究初中生心理健康状况及其干预实验研究中学心理健康教育与英语课堂教学整合模式的研究提高中专学生能力素质和心理素质的探索与实践浅谈非智力因素对创造性思维的影响上海市高一学生焦虑及影响因素的研究社会转型期教师人格发展研究中学评优不公及其对教师心理影响的调查与对策研究罪错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与父母教养方式、人格特征、罪错类型之间的相关研究宁波市小学生学习困难的原因分析与心理特征研究自我调节学习理论及其教学意义上海大学生价值观与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儿童“析取”范畴获得的内隐学习和成分分析研究团体指导提升大学生情绪调节能力的初步研究重点高中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研究支持建构主义学习环境的概念图的设计与应用研究东北边远地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分析及干预策略初二学生知觉到的教师期望与自我价值感及成就目标的关系及干预研究我国当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探讨家庭因素对中学生自我效能感的影响研究高校青年教师心理健康训练模式的构建高校特困生心理健康与成才——江南大学特困生个 案调查研究学校心理辅导师资的专业化发展研究理工科大学生焦虑状态下的行为特点研究心理教育活动论(博士)温州市寄托儿童人格及其它心理特征研究民办高校新生挫折及其应付方式的研究论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的家校合作福建省卫校生心理健康及人格状况调查与教育途径福州市重点中学高三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研究农校生心理健康状况及教育对策信息时代中学青年教师心理健康问题的探析关于中学人格教育之研究畲族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福建省高中生心理健康状况研究小学儿童对说谎的理解及道德评价研究初中生对教师差别行为的认知及情感反应的研究大学生心理冲突与应激水平、主观幸福感及应付方式关系的研究论高校教师心理压力及其化解大学生归因风格、价值观和寻求社会支持与帮助的关系研究高职生应激源、应付方式与心理健康的关系广州市中学教师工作压力调查研究网络文化对广州大学生心理影响的研究——关于网络成瘾症的心理分析慢性病儿童心理特点研究Wallance自我概念量表在中学生中的应用儿童自我概念与重要他人评价的相关研究培养元认知能力 教学生学会学习湖南省小学高年级学生考试焦虑的初步研究小学生行为问题、自杀意念及其相关因素的研究高三学生高焦虑调适方法的探索性研究大学生自尊与自我效能感及归因的相关研究医科大学本科生心理健康状况的分析与心理健康教育策略延吉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现状的分析与思考学校环境、教学归因对小学教师教学效能感影响的研究4—12岁汉族、彝族儿童认知与社会认知维度水平比较研究小学离异家庭子女心理问题及教育对策的比较研究青少年学生攻击性行为的心理分析与教育对策整合范式下的心理健康标准研究高校心理咨询模式构想论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及其教育初中生学习疲劳影响因素调查及对策分析中学生心理应激发展性特点研究统招生、成招生学习心理差异分析及对策研究高中教师工作压力、心理健康及其关系的研究交往的心理学审思及其在教育改革中的理性定位中小学学习困难学生的焦虑及其与父母教养方式、父母人格之关系研究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调查及其干预性研究个体面对灾害行为反应的心理基础及教育对策视障儿童与正常儿童自我概念和个性的比较研究视障儿童和正常儿童“河内塔”问题解决过程的比较研究盲童与正常儿童类比推理的比较研究中学生空间图形认知能力发展的研究学习动机与学习策略的实验研究大学生的父母教养方式与其心理健康的关系的研究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特点及其教育初探中学生性别角色观的分析研究英语审美化教学策略对初一学生英语能力的影响的实验研究中学教师教学效能感与若干因素的相关研究国外儿童自我控制研究述评高中数学后进生数学学习心理研究及教学建议华师大女大学生性心理研究大学生成就目标、归因方式与学业自我效能感的研究促进幼儿心理发展的教育干预实验中学差生的自我价值感及其与控制源的关系研究3岁、5岁儿童类比推理能力的实验研究民办高校与普通高校大学生自我概念、成就动机及其与心理健康关系的研究大学生人格五因素及其与父母养育方式的关系研究小学教师心理健康与生活事件、应付方式的相关研究高中生性别角色的人格特征及其相关研究阅读中多媒体材料及其呈现方式的眼动研究口语元认知,考试焦虑和口语成绩的相关研究大学生自尊与父母教养方式的相关研究2-4岁幼儿的不服从行为和母亲教养方式学前儿童生物性因果认知的发展——对“人为不介入原理”的理解青少年自我同一性的发展——同一性地位及其相关因素的研究3-4儿童分类能力培养的实验研究交流方式与性别配对对儿童青少年合作行为影响的发展研究刺激材料的呈现方式对儿童青少年分类活动影响的研究大、中学生生活应激评定量表的编制中学生人际交往性格类型的研究与教育引导重庆市中师毕业生心理异常与心理健康教育研究高师生职业气质之比较研究组块构建记忆策略训练,提高高一学生英语词汇学习质量的实验研究小学生心理素质与学业成绩关系的研究初中生挫折应对自我监控训练的实验研究三所不同类型中学学生的自我价值感与应对方式的比较研究不同权威对小学儿童亲社会行为影响的实验研究大学生的心理健康观及其与自身心理健康状况、人格特征的相关研究初中生同伴交往障碍特征与教育对策研究云南大学生人格理想探索性研究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中学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内容与途径的探讨单亲家庭幼儿的社会支持系统分析中学生考试焦虑的身心机制及调适研究基于理性情绪教育的辅导课程对改善高中生不良情绪的效果研究榜样教育的心理学分析高中生分班压力的研究多维立体的中学心理教育模式及其实践重视人格教育 塑造学生健全人格武汉市六月高考学生焦虑情绪调查研究小学儿童社会技能的同伴评定:社会技能对社交地位的影响研究成就目标定向与班级动机氛围、学习策略、学业成绩的关系研究试论学习过程中学生心理自由及其教学促进青少年互联网使用与人格特征之关系研究创造性个性特征的公众观的调查研究大学生隐含知识的初步研究青少年身体自我及其与自我价值感关系的研究小学五年级儿童创造性想象的实验研究幼儿遮挡绘画的表征策略及其影响因素探析儿童早期因果推理的实验研究青少年社会适应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结构、机制与功能(博士)初中生学习自我控制特点的研究(博士)父母教养方式,青少年的父母权威观 行为自主期望与亲子关系研究小学生欺负与人格倾向关系的研究学习困难儿童自我定向、友谊质量、孤独感的特点及其关系大学生自我概念与心理健康关系研究高中生自尊研究小学低年级学业不良儿童的有意注意稳定性研究大学生焦虑及其影响因素研究漳浦县学业中等生自我监控与人格特征关系的研究安溪县学业中等生成就目标倾向与心理健康状况关系的研究网络时代与中学生健康人格论语文教育的审美心理建构中学生阅读心理及教学对策研究科学稳妥地开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系统家庭治疗技术在团体辅导儿童同伴关系中的实证研究团体咨询改进大、中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实验研究汉族、回族、藏族和维吾尔族大学生心理健康观和心理健康状况比较研究中学生人格特质、自我效能、学习策略和动机与学业成绩关系研究评价方式对成就目标、自我效能感、焦虑及学业成就的影响城乡不同地区高中生人格、防御方式及其与心理健康关系的研究高中生团体心理辅导方法初探初二学生应对方式、应对效能与心理适应的关系及干预研究大学生归因方式与心理健康、创造性、未来成就能力的相关研究医学生心理健康对学习成绩影响的统计技术研究耳聋与健听儿童、青少年情绪面部表情识别的比较研究我国中小学情感教育探析中学生学业负担态度量表的编制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人格塑造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汉族、回族高中生生涯发展特点及学业成就关系研究贵州省农村、城市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比较研究私立小学学生心理状况及其生活学习环境的调查研究大学生心理障碍运动处方的理论与方法体系的研究当前中学生择业心理调查及现状分析高中生社会支持对心理健康影响的研究初中学习困难学生自我效能感培养的实验研究中学生考试焦虑干预对学业成绩影响的研究4-5岁幼儿气质、父母教养方式及其与社会性发展的关系儿童社会观点采择能力发展的实验研究中学生知觉的社会支持与学习动机关系的研究学习因难学生成就目标定向、学习策略、失败应对方式的特点及其关系幼儿同伴冲突行为研究小学生完成系列回忆任务时错误类型发展的实验研究样例解题步骤编码对原理学习和迁移的影响(博士)3-4岁儿童攻击行为的多方法测评及其与“心理理论”的关系日本留学生心理词典表征结构的实验研究阈下情感启动效应的机制及轻度弱智儿童在阈下情感启动中的归因澳门初中生之压力来源、因应行为与身心健康之关系研究21世纪教师形象设计论班主任是学校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主力军深圳市罗湖区教师队伍建设问题研究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初探“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中学教师对计算机类教学媒体的态度及引导论网络时代的教师角色新型骨干师资培养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学习型组织理论在教师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当代教师职业成熟的探索与追寻中小学教师职业承诺问卷的研制教师“亚健康”现状及相关因素的研究创新教育与创新型教师的培养论骨干教师的专业发展——全国数学骨干教师调查报告论教师组织的知识管理综合性高等艺术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研究论教师成为研究者论教师的信息能力及其培养美国教师教育改革与教师专业化走向主体间意义的教师主体性——教育工具的一个目标新手—熟手—专家型教师成就目标定向与人格特征的研究论教师成为研究者的可能——一项个案研究澳门实施教师评鉴制度之教师倾向性研究被规约的教师职业——知识制度的社会基础及其表现(博士)理想学生观的时代解读与建构关于西方教师专业化理论与实践的初步研究后现代主义视野中的学生观研究——关于学生观的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学生越轨行为的成因及防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校—家庭合作教育模式”论师生关系的新发展论创新教育中新型师生关系的特征与构建道德教育中家庭和学校:对立与合作攻击性儿童的事件相关电位研究——儿童攻击行为的某些认知神经基础青少年强迫症状的特点及其认知归因研究家庭教育资源结构、特点及其与小学生心理素质关系的研究欺负卷入儿童的自我概念及人际冲突解决策略研究中学生考试心理问题及教育对策研究当代大学生心理自立问卷的初步编制大学生情绪智力量表的编制与实测小学儿童概念扩展创造性的发展研究4-6岁儿童解决比例推理问题特点及其影响因素的实验研究小学三、五年级儿童创造性想象的启发效应研究儿童规则推理能力训练及其迁移效应的实验研究幼儿错误信念理解能力的训练研究9-11岁儿童日常情境中传递性推理能力发展的实验研究儿童早期心理理论能力的实验研究目标清晰度对不同反馈方式下学生的自我效能感、后继成绩的影响4-5岁儿童攻击性行为发展及其与家庭因素关系的追踪研究学习困难儿童的社会目标、社会行为与同伴接纳的关系研究童年中期儿童社会能力与学业成就的关系研究焦虑大学生自我图式的实验研究影响在校生应对方式因素的情境研究抑郁焦虑大学生心境一致性的实验研究理性情绪行为疗法理论分析及其对大学生抑郁情绪调控的研究对独生子女人格的异质分析南昌市初中生学习动机的调查研究我国当代大学生挫折心理研究论体验及其价值生成大学生适应性量表的编制与标准化论哈里波特的人物形象对我国青少年心理教育的意义论当代大学生健康人格的培养青少年病理性互联网使用影响因素的研究初中生自我调节学习发展特征及相关因素的研究(博士)中小学生亲社会行为与同伴关系、人际信任、社会期望及自尊的关系研究受虐儿童的父母养育方式及其个性特征初探高职大学生应对方式、人格特征与人际信任的相关研究中专生推理能力、人格特征与父母养育方式的相关研究大学生网络使用、成瘾状况与人格特质的关系研究大学生心理素质量表的编制的初步研究大学生网络使用行为、成瘾状况与人格特质及社会支持的相关研究儿童欺负行为与父母教养方式、个性特征和人际关系因素的关系研究长沙市大学生病理性互联网使用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儿童欺负行为与自我概念的研究关于3-7岁攻击性儿童的社会认知发展状况的研究(博士)广东省某高校大学生自尊及其相关的若干因素研究分布式学习心理生理反应信息测试分析系统开发研究成败情境下不同目标取向学生内在动机、焦虑特点的研究自我理解的发展情况研究宁夏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儿童青少年感觉寻求与心理健康关系的研究在班级管理中培养学生健康心理的研究大一新生生活事件的应对方式、心境对其身心健康的影响社会支持对大学生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研究中学生自我调节学习能力的发展及其与学业成就的相关研究青少年学生人格与主观幸福感的关系(博士)中小学教师压力应对特点及其相关因素研究畲族家庭环境状况及其对中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大学生自卑感及其与自我归因、社会支持的相关研究大学生网络心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解读心理教育:多学科的视野(博士)大学生网络心理健康研究晋江市中小学教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观的调查研究影响高中女生数学成绩的心理因素及对策探讨福清市中学留守孩心理健康状况及教育对策论教师的心理健康及其维护教师素质在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作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程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青少年学生的自尊、自我和谐和网络关系的研究发展性团体心理咨询改善大学生应对方式的实验研究大中学生宽恕内涵认知及宽恕风格发展的实证研究论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和谐教育观大学生诚信心理初步研究青少年亲子沟通心理研究大学生学习适应性:结构、发展特点与影响因素研究中学生社会责任心结构及其发展特点研究重大社会生活事件后大学生的应激障碍及应对策略大学生自恋人格及其与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个性的意义及其培养大学生社会化成长中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初中生学业自我妨碍的初步研究大学生使用BBS的心理因素初探:质与量的研究社会支持对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的作用机制研究儿童打斗行为形成与平息机制及其亚文化特征比较大学生动物意象呈现及整合规律的探索性研究初中生厌学问题研究高中生生活压力、应对方式及其与心理健康的关系研究中学教师工作倦怠现状及相关因素研究大学生一般自我效能感与人际交往的关系研究青年人格发展与大学生的人格教育上海市高中女生减肥群体的自我概念与心理健康的关系大学生心理感受性、人格及人际依恋间的关系研究团体心理辅导在初中生学习动机干预策略中的应用研究中学生主观幸福感的跨文化研究不同情境中大学生的成就目标取向和自尊对自我设限的影响您的心理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据学术堂了解,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人类心理现象、精神功能和行为的科学,主要包含基础心理学与应用心理学。这里最新收集了20个心理学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大学生自我控制与心理压力的关系研究--以安徽师范大学为例2、性别视角下的高校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3、广西监狱警察敬业心与心理资本的相关性研究4、儿童文学对低龄儿童焦虑心理的干预5、青少年心理弹性、癌症症状困扰与生活质量的相关性6、云南鲁甸震后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7、高校辅导员应对学生心理危机的方法和途径研究8、远程开放教育的教材改革与开发实践--以《成人心理健康教育》为例9、心理咨询课程体验式教学的实践探索10、武陵山连片特困区贫困人员的心理特征探析11、浅析人居环境中人的心理对植物的需求和影响12、关注职工心理 提升铁路安全风险管理水平13、我国老年人心理健康实证研究的文献计量学分析14、大学生农民工相对剥夺感的心理疏导15、大学生应对方式、疏离感与心理健康三者机制16、心理咨询技术在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的应用17、浅谈敬老院老年人心理护理策略18、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存在的心理问题及对策19、临床检验人员心理健康现状探讨20、信访工作中的心理分析及对策研究
学术堂整理了十个新颖的心理学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女性心理学思潮述评2、建构主义心理学思潮述评3、后现代心理学思潮述评4、超个人心理学思潮述评5、某一心理学大师的人格与学术贡献述评6、用质的方法(如心理传记法、叙事法、访谈法等)研究一个心理问题或一种心理现象7、中国思想史上的人性论对心理学的价值8、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述评9、人本主义心理学思潮的渊源与背景10、论自我效能感及其培养
法律分析:治安调解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
二、必须是《条例》规定的调解范围;
三、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四、必须当事人各方由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
五、治安调解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1、简单程序:对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超过50元而对处罚人没有异议的现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当场处罚。2、普通程序:立案,传唤,取证,裁决。3、治安调解:对因民间引起的纠纷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调解这一理念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追求和谐与调争息诉是中国传统学观的特质之一,它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直到它仍然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东方经验”的美称。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许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①。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应进一步改革完善调解制度,以建立现代化调解制度,进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现实意义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更是受到高度重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解调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被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②。至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政策导向,但在该政策的指导下,一些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以至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强迫调解。为此,我国在1979年起草《民事诉讼法》时,对“调解为主”这项原则进行了修改,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这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法院立足于调解处理民事案件,但它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基调,实践中仍有大量为盲目追求调解率而产生的强迫调解。因此,1991年4月9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理论界将其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将调解规定在总则部分,避免了审判人员将调解误认为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突出了自愿调解,从而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本质。自1991年以来,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使其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调解制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调解制度本身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如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渐渐显露出重判轻调的倾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虽然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但是,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仍然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用民主协商的方法和思想疏导方法来解决,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具有任意性,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可以自由处分,因而,民事案件存在着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调解深受当事人欢迎,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排难解忧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采用调解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是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一种好的工作方法。实践证明,坚持和强调法院调解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法院调解的核心是通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样,纠纷解决得就比较彻底,也不存在上诉问题,调解协议也能够顺利履行。二是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民事纠纷虽属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也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甚至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人民法院通过调解,采取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的方法,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觉悟,平等协商,解决纠纷,能够不伤和气,增强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三是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守法观念,使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人民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律政策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了解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③。二、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解适用过于宽泛,有失法律严肃性。一方面,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法院调解可以在诉讼终结前的任何阶段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可分为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另一方面,法院调解无审级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此条规定显示:只要当事人自愿,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任何审级和审判阶段都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从表面上看,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也是缓和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方式,但实质上无审级和审判阶段限制的调解隐藏着许多弊端。法院设置二审、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审或已经生效判决的错误,而不是为了再给当事人一次调解的机会。如一些当事人当得知判决对双方都不利时,他们可能会合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规避不利的后果。当事人也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合意推翻一审的判决。因此,只要一审或已生效判决实体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或再审就应当驳回上诉或申请,这有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是严肃执法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规定调解必须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这与调解的目的和初衷不符,而且也与处分原则相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若照此来看,事实在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便是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也不能结案。但我国法律规定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既解决民事纠纷又不伤当事人双方和气,即达到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如果一味地强调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那么就会造成当事人被迫继续举证,法院被迫继续组织质证、认证。如果这样,调解的效率和效益也会大打折扣,难以实现运用调解迅速、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而且此条款规定也违背了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的原则,不符合现代契约自由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调解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由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是调解抑或是判决。即当事人在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及不伤和气的心态,对事实不再调查,对责任不再追究,无论在何种程度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因此,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不能构成调解的前提,由法院分清是非也无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3、自愿合法原则在调审合一模式中的异化。自愿合法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在实践中体现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两层含义④。在程序上,这种自愿原则体现为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我国现行的是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担任着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而法官基于追求结案率或对错案追究责任等多方面的考虑,便会首当其冲地选择结案快、风险小、可规避法律问题以及省时省力的调解诉讼模式。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其身份和地位上的优势,往往会使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调解,演变为在以法官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虽然有些当事人当时不愿意调解,但一般最终还是会接受,毕竟现在的调解者就是将来的裁判者。在实体上,这种自愿原则应该体现为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必须是自愿协商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常会利用其特殊地位向当事人施压,促使调解成功,这就容易产生强制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虽然也是当事人同意的,但决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有效的前提条件,它也包括程序上的合法和实体上的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也就是说,调解可以在审判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进行,那么程序上的合法也就无具体标准了。这也给法官提供了过大的任意空间,从而导致一些案件反复调解、久调不决、诉讼率低下;尤其是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基于法官的双重身份,更容易造成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可能侵犯当事人的权利。4、“反悔权”应用的任意性造成调解协议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此规定可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其并无约束力,只有当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在调解书送达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以任何理由反悔拒绝签收,这就很容易让个别当事人将此做为一种手段不正当地予以利用。譬如,有个别当事人故意先达成调解协议,过后即反悔不签收调解书,以此试探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底细,揣摩法官可能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此反反复复,把调解书当作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造成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借口。我国法律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本人签收后才生效。因而不能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即使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也存在诸多不便。而且按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收时间作为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当一方当事人先签收时,调解书有无效力以及何时生效都不确定,而后一方当事人在签收时就有更多的时间对调解书内容进行权衡利弊,造成了客观上的不公平。有很多案件,虽然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调解书很难快速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本人,使调解协议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民事法律文书“送达难”在我国已成为不争的事实。。5、法院调解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诉讼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用的最多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实际上采用这种方式达成的协议大多数是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的,这样便很容易出现“和稀泥”的现象,也让一些徇私枉法者有机可乘,造成一些人情案、关系案,极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模式的思考要想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现代的法院调解机制,提高诉讼调解功效,使我们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调解程序中要充分体现自愿则,弱化法官的主导地位,强化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现行调解制度的本质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调解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所以就要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对一审普通程序而言,进入诉讼程序后,选择合意解决纠纷还是审判,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并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申请为条件,法官无权主动召集当事人调解。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也应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法官不能以自己的职权身份提出调解方案,法官只作为一个公正、中立和消极的第三方,可以提出建议,可以为双方调解创造条件,以促进案件调解的成功。一旦当事人不愿用此种方式解决纠纷,案件即转入审判程序。对当事人的“反悔权”应加以严格限制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体现⑤。如果允许当事人一再反悔,不仅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也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为妥善解决纠纷,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不仅使调解协议有了明确的生效时间,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利用现有的有限司法资源,加强法院对当事人调解的约束力,使当事人注重调解,明白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和责任,有效避免当事人滥用调解权和反悔权。3、缩减诉讼调解的范围诉讼调解在实际运用中的过度膨胀,是诉讼调解饱受指责和批评的原因。按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调解似乎可以运用于一切民事案件,而且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都一律适用。笔者认为此范围过于宽泛。建议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等均能适用调解,但对于涉及社会公益的民事冲突,如人事、公害等诉讼则不适用调解。而且调解具有反程序性和流动性,应把它维持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这样才能保持诉讼的平衡而不至于引起混乱,诉讼调解才会恰如其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诉讼调解应仅限定在一审程序中适用。在二审尤其是再审程序中则不适用诉讼调解,因为再审程序一般是由指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提起,是一种事后纠正程序,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有错必究,才能充分体现其程序价值,因此不应适用诉讼调解。4、规范调解的进行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重心在庭审上,调解工作作为活动的组成部分,也应当在庭上完成。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的意思要表达在庭上,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要达成在庭上,对于这“两头”之间的说服工作可以视情况灵活处置,能在庭上完成的尽量在庭上完成;难以在庭上达成协议的,则可以休庭,变换场所,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创造和谐的氛围,做深入细致的调和工作。这样既为当事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提供了较严肃的氛围,又去掉了以往庭下“背对背”调解中存在的弊端。5、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审合二为一是造成违法调解、以判压调、强制调解的原因所在,直接影响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所以应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这样做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而且能防止案件承办法官不公正、不廉洁现象的发生,保证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确保调解功能的有效发挥。6、应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在《民事诉讼法》中删去在诉讼调解中“事实清楚”毫无意义,怎样才能事实清楚?这只有等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完毕后才能得出清楚的结论,那么所有调解的案件也只有等到开庭之后方可进行。开了庭,查清了事实,一判即可结案,再进行调解还有多大价值呢?所以,既然自愿原则是调解的首要原则,也就没有必要非得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想怎样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怎样处分,这才是自愿的真正内涵,《民事诉讼法》中“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已显多余。民事诉讼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以其固有的灵活性及高效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虽然民事诉讼调解存在一些弊端,但它仍将是与审判并立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要使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注释:①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②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4。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8。④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7。⑤《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2.5.3。参考文献: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版。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13日。
法院判例需要标注,但不是作为参考文献,而是要在脚注中标注,格式某某法院、案件号、案件名称。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例:参考文献:[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1997,(5).[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51.[4]闫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5]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01,(3).[6]王堃.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194.[7]梁慧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29.[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219.
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你的公安管理治安管理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毕业论文是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对学生所学知识和理论进行综合运用的培训,旨在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培养学生的专业研究素养,提高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素质得到提高,创造性得以发挥,从而达到培养会计实用型人才的目的。基本要求1.统一用A4纸打印。目录、内容摘要、参考文献要分别打印,各打一张。2.主标题加粗小二号黑体字型居中。3.副标题加粗三号黑体字型居中。4.论文内一级标题四号宋体加粗。5.正文宋体小四号。6.参考文献宋体五号字。其中“参考文献:”为五号加粗。7.行距1.5倍。8.页边距:上、下为2.54厘米,左右为3.17厘米。9.从正文开始到参考文献要编页码,目录和内容提要不算页码。标题层次一、……一级标题(一)……二级标题1.……三级标题(1)……四级标题装订顺序及具体要求(论文装订一式二份)封面——目录——内容摘要——正文——参考文献——学生毕业论文评审表——终稿——教师指导记录表。1.封面:封面样式由学校统一发放;2.目录:“目录”二字居中、用黑体小二字型,目录的内容用黑体小四字型,目录标题后要标明页码(一般标到二级标题即可)。3.内容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当具有客观性和简明性,字数不少于300字。“内容摘要”四字居中、用黑体小二字型,内容用小四宋体字型,内容提要之后要列关键词。内容摘要一般不分段。关键词:关键词是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标示论文主要内容的名词性术语。一篇论文应有3-5个关键词,以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内容摘要的左下方。4.正文:正文要有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居中、主标题用加粗黑体小二字型,副标题用加粗三号黑体字型。正文用小四宋体字型,正文中的一级标题四号宋体加粗。文中凡是另起一段的,前面均需空二个字,即四个空格键,大标题和小标题前也一样,且后面不能写正文,正文需另起一段。段落间不允许空行。5.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全部用宋体小五字型。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每篇论文至少应列示5个所引用的中外文参考文献资料。必须注明引用教材(或著作、期刊、网站等)的书名(或著作、期刊、网站名)、作者、出版单位、时间(引用期刊的还必须注明文章名),引用其他参考材料也应注明资料来源。参考文献按序号、编著者、书名(或著作、期刊、网站名)、出版社、出版时间的顺序排列。参考文献数目:成绩为良好及以上的论文,参考文献不少于8篇;其他成绩的不少于5篇。其他内容1.终稿(不少于600字)内容包括:毕业论文写作背景,包括选题的理由(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写作过程,包括研究方法、收集资料的途径;论文写作的感想、收获。2.指导记录表(不少于6次)保留指导老师每次指导评语,按时间顺序打印指导记录表内。3.申请学位同学,提交论文全部内容的电子版给责任教师。
可以试着写关于,劳动纠纷中的归责原则。光看文献没有用,关键要去社会了解实际案例。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 条[1]梅夏英,方春晖. 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问题[J]. 法商研究, 2004,(03) .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 条[1]胡玉浪. 劳动报酬优先权研究[J].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8,(02) .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 条[1]胡玉浪. 劳动报酬权研究[D]. 厦门大学, 2007 .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7 条[1]杜慧君. 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优先地位研究[D]. 暨南大学, 2006 . [2]康宝东. 农民工劳动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 山东大学, 2007 . [3]马维刚. 工资优先权研究[D]. 吉林大学, 2007 . [4]刘振宇. 论劳动债权优先权[D].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 [5]于忠龙. 工资优先权的经济法学分析[D]. 湘潭大学, 2007 . [6]黄治. 论共益债务制度[D]. 湘潭大学, 2008 . [7]伍奕平. 我国劳动债权清偿顺位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 2008 .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724 条[1]韩兆柱,许占鲁. 我国行政补偿程序的现状及其完善[J].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04) . [2]万志鹏. 没收财产刑废止论——从历史考察到现实分析[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5) . [3]章正璋.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几个法律问题[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6) . [4]陈兴发. 论人权的物质依赖性[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5) . [5]林琳. 法律价值的冲突与选择[J].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09,(05) . [6]张辉. 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J].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2) . [7]杨磊,黄家镇,魏俊兵. 刍议公司民主与财产权的保护——回顾郑百文重组案的若干启示[J].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3,(06) . [8]崔辉. 论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重构[J].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9,(03) . [9]焦明晶. 优先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设计[J].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 . [10]范愉. 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的《诉讼爆炸》[J]. 北大法律评论, 1998,(01) . >>更多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57 条[1]孙笑侠. 程序的法理[D].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0 . [2]孙东雅. 民事优先权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 [3]文秀峰.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 [4]王卓. 教育资源配置问题的理论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2005 . [5]王新宇. 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 [6]罗华荣. 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权益保护研究[D]. 复旦大学, 2005 . [7]杨挺. 民办高等学校产权配置法律问题研究[D]. 西南师范大学, 2005 . [8]姜军. 企业专利战略与核心竞争力的关联研究[D]. 武汉理工大学, 2005 . [9]陈竹华. 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合理限度[D].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 [10]胡晓红. 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立法问题研究[D]. 兰州大学, 2006 . >>更多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604 条[1]童光法.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D]. 郑州大学, 2001 . [2]段洪波. 论环境权的伦理基础[D]. 合肥工业大学, 2003 . [3]彭建国. 中、日、美高等教育法几个问题的比较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 2001 . [4]尹超. 从人权的观念到人权的实现[D].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 [5]凌维慈.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公民生存权之保障——以Z村为研究对象[D].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 [6]张蔚. 合同法领域中的比较过错理念[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 [7]王梅. 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方式[D]. 中南林学院, 2004 . [8]罗慧明. 我国民事优先权的种类及顺位研究[D]. 江西财经大学, 2004 . [9]李丹丹.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D]. 黑龙江大学, 2004 . [10]周永. 环境权与环境公益诉讼[D]. 福州大学, 2005 . >>更多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2 条[1]曾坚. 论信赖保护原则下“公共利益”的界定[A]. 2008年度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六届学术年会文集(政治·法律·社会学科卷)[C], 2008 . [2]杨淑鸿,马慧. 浅议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意义和影响[A]. 2007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陕西论文集[C], 2007 . [3]刘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正义[A].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集萃——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第21次会议论文(2007)[C], 2007 . [4]向佐群,范花香. 刍议住院患者的环境权[A]. 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 2009 . [5]石佑启. 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A]. 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C], 2004 . [6]胡建淼,邢益精. 关于“公共利益”之探究[A]. 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C], 2004 . [7]方世荣,石佑启. 私有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发展[A]. 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 2007 . [8]黄学贤. 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保障论纲[A]. 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 2007 . [9]朱新力,陈无风. 行政法对财产权作用的边际思考——写在《物权法》出台以后[A]. 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 2007 . [10]石佑启. 物权的平等保护与行政法理念创新[A]. 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 2007 .
就目前全中国的生产型企业来说,可以合符国家劳动法的几乎没有,最主要的是工资工时的问题,几乎所有企业都是每天12小时左右的生产,而且几乎没有每周休息一天的待遇,就这点,你可以好好的去谈谈自己的看法~
上CNKI网站上搜索!文献应有尽有!我们都是这么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