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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樱似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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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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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叶草2011

说到中国历史上女性地位,很多人脑海中就会浮现出“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和“夫为妻纲”等等词汇,而这些词汇也都反映出了当时女子地位的低下。在先秦时代,其实那个时候妇女的地位是比较高的,但是由于周朝或者是儒教的出现,就使得女子的地位逐渐开始下降,到了周朝时期女子的地位就已经变得卑下了。秦汉时期女子的地位又得到了提高,秦代女子在某些方面也能够享有男子的权力和地位,西汉时期也经常能够看见女子再嫁这一现象。但是即便再出众再优秀的女子,也避免不了需要依附于男权主导的地位,秦国时期的芈月以及西汉皇后卫子夫就是再合适不过的例子。

宋代女子

唐宋时期,这个时期女子的地位有着很复杂的关系,唐朝时期由于受到女帝武则天的影响,女子的地位就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到了南宋时期,社会上就兴起了一种世人熟知的陋习——缠足。经过学者的考证,表明了缠足开始于北宋后期,经过元、清时期的发展进入鼎盛时期。但是虽然南宋出现了缠足的情况,却并不代表着女子的地位卑贱,其实在宋朝女子就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保障。唐朝时期女子的地位虽然得到了提高,但是也没有明文规定女子能够继承财产,而在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中,却规定了女子也可以继承财产。

宋朝时期女子画像

无论什么年代,财产的划分以及继承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民生问题,那么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是怎样的呢?

纵观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会发现大部分都是宗祧继承,即宗法继承,根据血缘、辈分等关系来继承宗世系的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发展到经济和文化的高度发展的宋朝时期,就由此衍生出了很多新的观念和特点。从某一个角度来说宋朝的宗祧继承制度在继承的原则、范围等等方面都产生了影响,另一个角度上来看宋朝的继承制度中慢慢变成了以财产制度为主。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十分特殊的朝代,在如此特殊的朝代之中,其财产继承制度也相对应有着其他时代所不具有的特色。

宋朝时期的民生

说到宋朝的继承制度为何于其他朝代都要有所不同,就要先讲到这“户绝”。宋朝时期户绝家庭非常多,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就一定要改变,为这些户绝家庭考虑到方方面面。

何为户绝?在《唐律疏议》卷十二之中对于“户绝”这一词有着这样的记载:“无后者,为户绝。”由此这一词可分为两种含义,第一种是家中父系关系没有男性继承人,也就是没有嫡子、庶子、嫡孙、庶孙。第二种则是作为国家中纳税单位——“户”的消失,如家中有男性则称为“男户”,无任何子嗣并且还是寡妇的家庭就被称为“女户”,等到女性逝世了之后这个家庭就被称为“绝户”。

安居乐业的宋朝百姓

在宋朝,考虑到这些户绝家庭,国家就拟定了两种制度:立继和命继。所谓立继指的是家庭有寡妇且并无子嗣的情况下,寡妇可以选择过继一个子嗣来继承财产。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户婚命继与立继不同》中就记载着这样几句话:

前几句话即立继,后几句话就是命继。所谓命继,指的是若某一家庭之中没有父亲也没有子嗣的话,可以选择丈夫家中的近亲来指定一个子嗣继承财产。但是立继和命继之间也有着差异,即立继者如同亲子,享受同样的继承权。而命继者只能够继承所继之人的一部分遗产,其余则:

宋朝女子忙碌的场景

在宋朝初期颁布的《宋刑统》载唐户令云:“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当时“子承父分”和“兄弟均分”是宋代财产制度的最基本原则,不分嫡庶、长幼。但是对于女子而言,如若女子非户绝之家除去获得“嫁资”外,并无财产继承权。到了南宋时期,财产分配制度就变为了“诸子均分,女得其半”,由此可见女子的在财产继承上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简单来说就是女子拥有了继承遗产的可能和资格,虽然在适用之中还有着很多限制,但是对于女子来说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清明上河图》部分场景

此外,对于继承制度,宋朝还规定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以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分。”简单来说就是八个字——“子承父分,妻承夫分”,即儿子在情况允许之下可以继承家业,而妻子也能够继承丈夫的遗产。但是这两者之间也有着差别,相比较之下“子承父分”是没有任何限制和条件的。而对于“妻承夫分”,就是指代让寡妇暂且将丈夫的遗产进行保管,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财产继承权。在《宋刑统》准《户令》之中有着这样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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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然回首千百度

在宋代,女性以婚姻为界限分为三种:未婚的为在室女,已婚的为出嫁女,而因为离婚或者夫死等各种原因又回到娘家的则称为归宗女。知道了三种情况的概念,再来分析她们的财产继承。

还是先普及一下社会背景: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社会氛围根深蒂固,女性只是男性的附庸,其无论是在外的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在内的家庭财产的继承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女性别说继承财产,就是有钱都不行。

转机发生在唐朝,这种局面逐渐改变,女性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当然迎来的春天是在宋朝,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这种表现更加明显。 “为人皆不可以不学,岂有男女之异哉~是故女子在家,不可以不读《孝经》、《论语》及《诗》、《礼》,略通大义。”这是司马光在《家范》中多要求女子接受基本教育的记述,强调男女都要接受基本教育。

并且从宋代的一些史料中来看,宋代士大夫家里也请人专门为女子讲解《列女传》,旨在培养女子忠、孝、贞节之类。虽然宋代对女子的教育主要是基础教育并不鼓励女子向高深方向发展,但宋代妇女在有了的基础教育后,文史、诗词、琴棋书画也无所不学,有代表性的就是著名词人李清照在南宋诗词文学上的表现。如今的济南大明湖,李清照的词已成一景。

有此好的大环境,在文化启蒙中,很多女性发出了权益之争,不亚于现在的人权斗争,可能是有斗争就有收获,宋朝成为女性继承上空前提高的朝代,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在从法律上正式确定女性财产的继承权。

宋代是个商品经济繁荣的时代,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商行,所以其财产继承关系也变得日趋复杂。其中多次修改有关女性继承的法律,主要表现在继承中在室女继承范围的扩大最大可以承受全部的家产以及户绝家庭中继绝子与在室女在财产继承上的详细分配份额。谈分配还得看对象,不是所有女性都是一个待遇的。

先看看在室女,又称未嫁女,顾名思义,就是尚未出嫁的女子。中国古代妇女有“三从”,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据此有人认为古代妇女人身都没有自由哪里来的财产权利。然而我们从宋代的法律中可以看出,宋代女性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

例如北宋初期颁布的《宋刑统》:“<户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女性有少量的承产权,即“聘财”,尽管只是未婚男性聘财的一半,但却不能否认女子是有财产权利的。

而在南宋时期的法律也有条文规定在室女拥有财产继承权,例如“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有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别与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可见南宋已明确将女子的财产权利规定为“嫁资”,作为女性出嫁时带走的财产。

除法律明确规定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外,宋代也有很多用遗嘱来保护女儿财产继承的案例。例如《清明集》中“况将遗嘱辨验,委是居茂生前标拨与舍娘充嫁资”一则判例中在有老婆和儿子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女儿的财产,居茂生立遗嘱明确女儿的财产继承。而且这种继承方式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并且还明确承认遗嘱效力高于法律继承的效力。这从《宋刑统》:“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的规定中可以得到确认。

再看看出嫁女,宋代的女子,已嫁女子已经分过嫁妆,所以一般不再享有父家的财产继承权。但是从宋朝的法律规定看出,在户绝这一特殊情况下,则会分给出嫁女一部分遗产。 《宋刑统》中:“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材、营葬功德之外,有 ?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分,其余并入官。”规定了出嫁女在户绝之家享有一部分财产继承权,至此改变了唐代“余财并与女”的无差别继承制。

而在宋仁宗时更是详细的规定:“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予出嫁亲姑姐妹侄一分”,余二分则给同居三年以上亲属及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进一步明确了出嫁女可以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的规定。

至哲宗元符年间,对户绝财产的分配,尤其是对出嫁女的财产继承又有了新的规定: “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千贯已上者,内以一分给出嫁诸女,止有归宗诸女者,三分中给二分外,余一分中以一半给出嫁诸女,不满二百贯全给,止有出嫁诸女者,不满三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亦全给,三百贯以上三分钟给一分,以上给出嫁女并至二千贯至。若及二万贯以上,临时具数奏裁增给。”

从这条规定来看,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归宗女和出嫁女的情况下,出嫁女只能继承户绝财产的六分之一,并且如果六分之一不满二百贯者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全给。可见其分配受到有没有归宗女的影响,只有出嫁女时财产份额才基本保持三分之一的比例。

最后看看归宗女,这是宋代女子的继承制度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群体,即由于各种原因又回到父母家生活的归宗女。其继承权利在宋初与在室女有相同之处,但经过后来政府的调整又有所改变。 宋初《宋刑统》规定:“今后户绝者,„„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的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余准令敕处分。”

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归宗女可与在室女享有相同的财产继承权利,尽得户绝资产。这些条件是:亲女,并且需为出嫁后为夫家所出或者夫亡无子,而且重要的是所出之时并不曾分得夫家财产,然后还归父母家时尚未户绝。

从上面《宋刑统》的记载中可以看出,北宋初期归宗女的继承份额较大,甚至在满足一定情况下还可以与在室女的继承份额相同。但在哲宗元符年间对此作了调整:“户绝财产千贯以下者,归宗女与在室女均分;户绝财产二千贯以上者,在室女和归宗女均分三分之二的产业,三分之一则给出嫁女;若只有归宗女,则可得产业的三分之二。”由此可以看出,此时的归宗女可承分财产较《宋刑统》的规定已有所降低。

而至南宋时,归宗女可承分的财产份额较北宋时期又有所减少,这从南宋的一些司法判例中也可以得到验证。如“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 ?而归宗女减半。”同时,归宗女户绝情况下继承财产的数量还受到命继子的存在的影响,在有命继子时:“于绝家财产,若只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

其在室并归宗女即以所得四分,依户绝法给之。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 综上可知,宋代归宗女在父家户绝的情况下是有财产继承权利的,就整个宋代的法规来看,归宗女的财产权不断下降,并且所能继承的份额也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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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西边出

其实北宋时期人民的生活还是比较好的,因为有法律的约束,所以个人就会很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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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礼物

宋朝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并承认遗腹子和亲生子的同等继承权。南宋又规定了户绝继承,即无男子继承的规定,分为(1)立继:即夫亡妻在,立继从妻;(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长亲属。其中在室女享有3/4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财产继承权。出嫁女享有1/3财产继承权,继子1/3财产继承权,1/3归国家所有。 宋代财产继承是诸子均分,只不过财产分割时增加了政府的行为,即“官中从中”,当地官府起到了公证的作用。宋代则规定:“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份,其余并入官。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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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汤Ojz

抗日战争的起始是1931年开始的,日本炸毁了南满铁路路轨,并且栽赃给了中国军队,以此为借口,炮轰沈阳北大营,入侵了中国东北三省,随后日军人又将魔爪伸向华北地区,并在1937年7月7日夜,挑起了七七事变,象征着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日本每占领中国一处领土,便会实行,三光政策,即抢光,烧光和杀光,南京大屠杀,便是日军在中国犯下不可磨灭的恶行,可是这样一段血和泪的历史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却对此一无所知,甚至连教科书上都只是寥寥几笔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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