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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西哈西哈西

法学概论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法学概论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法学概论》课程开设的意图是使学生体系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中国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的主要规则。教专家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

关键词 :法学概论论文

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进程中,老师和学生为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而采纳的教与学彼此的活动方法的总称”。[1]教学方法多种多样,课程不一样教学方法也应有所不一样。《法学概论》是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专业的一门根底课程,经过学习要到达的意图不仅是让学生被迫地承受某一项法学原理、法令规则,更主要的是让学生考虑法令常识的学习方法,让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处理法令实践疑问。要到达此教学意图,教专家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防止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形式,有必要充沛表现学生的自动性、参加性,有必要重视培育和进步学生剖析疑问和处理疑问的才能,而这一切的完结有赖于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在讲堂教学中的遵循。笔者联络长期的教学实习,谈谈在《法学概论》教学中几种教学方法的遵循和运用。

一、理论与实践相联络

《法学概论》中的法学理论常识理论性强,教学中多选用理论与实践相联络。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常识的学习有必要联络中国的实践情况,侧重联络当代中国法治的实践,教学中不逃避中国在法治建造中存在的疑问,让学生了解:中国法学的研讨起步晚,法治建造也还刚刚开始,与西方兴旺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中国法治建造中亟待研讨和处理的疑问还许多,要增强学生的前史责任感。一起要联络中国法制的建造和开展,对中国法治建造获得的成果给予必定,让学生了解到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化,中国民主与法治建造方面获得的成果无穷,令世人注目,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激起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用学法、懂法和遵法的实践行动为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自个的贡献。

二、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法常识的学习,由于课时有限,触及的法令常识面广,在教学中多选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加深学生对法令常识的了解。用案例辅佐教学,具有灵敏、直接的特色,能有效地活泼讲堂空气,启发学生思想,学生更易承受,对深化稳固教材常识的要点和难点能起辅佐效果。

(一)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的首要环节是选好案例。

首要有必要对于教学中的要点与难点挑选案例,以利于学生对要点与难点的把握;其次,有必要和教学请求、教学意图相吻合。《法学概论》是对于非法令专业学生开设的,案例不能太难,在挑选案例的时候,请求案情简略、矮小,不能太复杂,学生要花长期才能把案情搞明白的案例不得选用。此外,挑选的案例不要触及多个常识点,以只触及一个到两个详细的常识点为宜。

(二)案例辅佐法令常识教学的关键是对案例的运用。

对案例的运用一是要经过案例提出疑问,让学生用所学的常识回答疑问,或许请求学生对提出的疑问经过考虑引出新常识点,这么能激起学生激烈的求知欲和学习爱好,招引学生的注意力,活泼他们的思想,使学生能较快地把握所学常识。二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例子法令原理。教材中许多理论常识都用一些法令术语叙说,老师假如朴实地用理论解说理论,学生就会觉得生涩难明,运用案例例子法令原理和法令规则,能够把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常识形象化、生动化,让学生更简单把握用例子解说的法令理论。三是要经过案例剖析对比简单混淆的法令景象或法令术语。教材中有许多法令概念或法令规则单一从字面上来看,不易了解也不易分辨,学生很难承受。假如能联络案例的剖析和对比就能协助学生透彻了解有关常识,在对比中准确把握。如对民法中通常侵权和特殊侵权的解说,别离辅以一个案例,并对二者进行对比,这两者的不一样点就十分明白了。

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要格外注意几点:首要,对案例的处理要突出一个“疑”字,请求学生读懂案情,在读懂案情的根底上清晰案子要处理什么样的疑问,老师要给学生引导,要把学生的思想集中在要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上。其次,有必要调集每一位学生的参加认识,鼓舞学生斗胆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案例评论中通常有的学生很积极自动,有的学生则被迫,不考虑、不讲话,老师能够独自发问这类学生。最终,老师要依据有关的法学原理和法令规则,对案例进行剖析并给予答案,由于学生对案例进行剖析后,通常会有各自不一样的观念,老师有必要进行归纳和评判。

三、加强师生互动

当时高校教学改革的主要方针之一是要改变传统的以老师为基地的教学形式,建构一种既能表现老师的主导效果又能充沛体现学生认知主体效果的新式教学形式。中国高校教学的教学形式在上个世纪基本上是以老师讲堂的教学为基地,这种教学形式的长处是便于老师对体系的科学常识的教授,其坏处是忽略了学生的自我认知,严峻地阻止了学生的学习自动性和积极性,学生仅仅很被迫地承受老师教授的讲义常识,严峻阻止了学生的独立考虑才能和立异才能的培育和进步。

《法学概论》课的特色是概念多,准则多,格外对法令规则的剖析和了解,一直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因而,除了对学生不易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讲透以外,任课老师应格外重视讲堂评论,选用师生互相提出疑问的方法引导学生进行考虑。所提的疑问应尽也许环绕教学的要点和难点,环绕理论与实践的联络点,以疑问导入解说和评论有助于激起学生自动的学习爱好或好奇心,有助于激起学生的考虑,有利于进步学生在日子中使用常识的才能,一起,也有利于考察学生的领悟与吸收的情况,能够使老师依据学生学习成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弥补教学内容。

四、浸透情感教学

教学进程既是常识教授的进程,也是师生进行情感交流,学生心智得到开展的进程。学校教学假如忽略了对学生情感的关注,培育出来的学生其情感将是残损的。教学活动应当在民主、对等、亲热的空气中进行,老师应充沛挖掘学科常识内容中的情感要素,并把这种情感当令恰当与讲堂教学奇妙联络,然后到达学科常识与道理融合的教学境地。《法学概论》中的法学原理部分是纯理论性的,在教学时应当当令恰当浸透豪情要素的教学,比如在讲到法令认识、遵法、法令责任和法令制裁等理论疑问时,作为老师此刻应当既像父母又像年长的兄弟,教学学生要学好法令,进步法令认识,联络大学生违法违法的案例,苦口婆心地教训学生有必要懂法、遵法,远离违法和违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常识的学习可交叉的案例和可浸透的豪情要素更多,如教学到婚姻法时能够和学生们评论大学生在校时期即便具有了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条件,但成婚会给学习、日子带来许多晦气的要素,以兄弟的口吻劝导他们仍以不成婚为宜。在教学进程中贯穿情感教学能够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响,能更好地调集学生承受教学的积极性,让学生愉快地承受所教授的常识和信息,自动去学习、探究。

完结教学使命所选用的教学方法是多种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共同的效果,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教学进程中应联络本章本节的教学内容,挑选适合的一种教学方法完结教学。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请求高校大力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何选用能真实培育学生具有独立考虑和立异才能的教学方法是摆在高校老师面前的一个课题。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作为老师有必要教而不厌,学而不倦,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立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学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何克抗.建构主义――改造传统教学的理论根底[J].电化教学研讨,.

摘要:《法学概论》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我国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的主要规定。教学者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不断地探索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模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主的学习环境。

关键词:教学方法《法学概论》贯彻和运用

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而采取的教与学相互的活动方式的总称”。[1]教学方法多种多样,课程不同教学方法也应有所不同。《法学概论》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通过学习要达到的目的不仅是让学生被动地接受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思考法律知识的学习方法,让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要达到此教学目的,教学者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避免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必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必须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一切的完成有赖于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的贯彻。笔者结合长期的教学实践,谈谈在《法学概论》教学中几种教学方法的贯彻和运用。

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法学概论》中的法学理论知识理论性强,教学中多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必须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着重联系当代中国法治的实际,教学中不回避中国在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让学生明白:我国法学的研究起步晚,法治建设也还刚刚开始,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法治建设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还很多,要增强学生的历史责任感。同时要联系中国法制的建设和发展,对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让学生了解到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巨大,令世人瞩目,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激发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用学法、懂法和守法的实际行动为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用典型案例的分析辅助教学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法知识的学习,因为课时有限,涉及的法律知识面广,在教学中多选用典型案例的分析辅助教学,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用案例辅助教学,具有灵活、直接的特点,能有效地活跃课堂氛围,启发学生思维,学生更易接受,对深入巩固教材知识的重点和难点能起辅助作用。

(一)案例辅助法律知识的讲授的首要环节是选好案例。

首先必须针对教学中的重点与难点选择案例,以利于学生对重点与难点的把握;其次,必须和教学要求、教学目的相吻合。《法学概论》是针对非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案例不能太难,在挑选案例的时候,要求案情简单、短小,不能太复杂,学生要花长时间才能把案情搞清楚的案例不得选用。此外,选择的案例不要涉及多个知识点,以只涉及一个到两个具体的知识点为宜。

(二)案例辅助法律知识讲授的关键是对案例的运用。

对案例的运用一是要通过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用所学的知识解答问题,或者要求学生对提出的问题通过思考引出新知识点,这样能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活跃他们的思维,使学生能较快地掌握所学知识。二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例证法律原理。教材中很多理论知识都用一些法律术语叙述,教师如果纯粹地用理论解释理论,学生就会觉得生涩难懂,使用事例例证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可以把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知识形象化、生动化,让学生更容易掌握用例证解释的法律理论。三是要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容易混淆的法律现象或法律术语。教材中有许多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定单一从字面上来看,不易理解也不易分辨,学生很难接受。如果能结合案例的分析和比较就能帮助学生透彻理解有关知识,在比较中准确掌握。如对民法中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讲解,分别辅以一个案例,并对二者进行比较,这两者的不同点就十分清楚了。

案例辅助法律知识的讲授要特别注意几点:首先,对案例的处理要突出一个“疑”字,要求学生读懂案情,在读懂案情的基础上明确案件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教师要给学生引导,要把学生的思维集中在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点上。其次,必须调动每一位学生的参与意识,鼓励学生大胆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案例讨论中往往有的学生很积极主动,有的学生则被动,不思考、不发言,教师可以单独提问这类学生。最后,教师要依据相关的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对案例进行分析并给予答案,因为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后,往往会有各自不同的观点,教师必须进行归纳和评判。

三、加强师生互动

当前高校教学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要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建构一种既能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能充分体现学生认知主体作用的新型教学模式。我国高校教育的教学模式在上个世纪基本上是以教师课堂的讲授为中心,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是便于教师对系统的科学知识的传授,其弊端是忽视了学生的自我认知,严重地阻碍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只是很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课本知识,严重阻碍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法学概论》课的特点是概念多,原则多,尤其对法律规定的辨析和理解,一直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因此,除了对学生不易理解和把握的知识点讲透以外,任课教师应特别注重课堂讨论,采用师生互相提出问题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思考。所提的问题应尽可能围绕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围绕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点,以问题导入讲解和讨论有助于激发学生自动的学习兴趣或好奇心,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思考,有利于提高学生在生活中应用知识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考查学生的领悟与吸收的情况,可以使教师根据学生学习结果的信息反馈,及时补充教学内容。

四、渗透情感教育

教学过程既是知识传授的过程,也是师生进行情感交流,学生心智得到发展的过程。学校教育如果忽视了对学生情感的关注,培养出来的学生其情感将是残缺的。教学活动应该在民主、平等、亲切的氛围中进行,教师应充分挖掘学科知识内容中的情感因素,并把这种情感适时适当与课堂教学巧妙结合,从而达到学科知识与情理交融的教学境界。《法学概论》中的法学原理部分是纯理论性的,在讲授时应该适时适当渗透感情因素的教育,比如在讲到法律意识、守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理论问题时,作为教师此时应该既像父母又像年长的朋友,教育学生要学好法律,提高法律意识,结合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语重心长地教导学生必须懂法、守法,远离违法和犯罪,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知识的学习可穿插的事例和可渗透的感情因素更多,如讲授到婚姻法时可以和学生们讨论大学生在校期间即使具备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但结婚会给学习、生活带来诸多不利的因素,以朋友的口吻劝导他们仍以不结婚为宜。在教学过程中贯穿情感教学可以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应,能更好地调动学生接受教育的积极性,让学生愉快地接受所传授的知识和信息,主动去学习、探索。

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教学方式是多种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作用,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本章本节的教学内容,选择适宜的一种教学方法完成教学。目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要求高校大力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何采用能真正培养学生具备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教学方法是摆在高校教师面前的一个课题。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作为教师必须教而不厌,学而不倦,不断地探索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模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主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育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何克抗.建构主义――革新传统教学的理论基础[J].电化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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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lll1020

【案例6】擅自安装软件,两家公司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赔偿2405万元2018年中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达索公司的侵权案件进行了审判。最终的审判结果表示:案件中的侵权方即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使用原告方达索公司的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与此同时,上海电动车技术公司需要承担案件原告所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赔偿费,共计九百万人民币。随后不久,侵权事件再次发生。在该案件中原告方依旧为达索公司,被告方为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判处被告侵权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万人民币。与此同时,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违法的侵权行为,不得再擅自使用达索公司所开发的软件。专家点评案件中的被告方为侵权事件的发生支付了高额的资金,但是知识产品对于一个公司而言是不能用价格来衡量的。知识产品的价格往往会高于其所创造的经济利润,因此法院的判决决定是公平且合理的。高额的经济损失赔偿能够有效的对创新机制进行维护,使得市场中侵害知识产权、擅自使用知识产品的事件发生的概率得以减少。只有这样,知识产品创作者或单位的著作权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和保障,这对于社会创新能力的提升是十分有益的。在此次案件中,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有待进一步商讨。案件中法院完全可以在实际损失的框架下进行原告方实际损失的评估。但在本案中,被告方所支付的赔偿资金就只是原告方实际的资金损失数额。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实际损失在计算过程中需要考虑到酌定因素,因此在判定赔偿金额的过程中也应当阿紫实际损失框架基础上进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蒋舸【案例7】游戏网站3DM侵犯著作权案案情回顾由于在没有获得日本游戏公司的允许,就将该公司所开发的游戏上传至3DM游戏网。日本游戏公司向3DM游戏提起诉讼,控告该游戏网站侵犯了公司的权利案件中所涉及的游戏软件共计五个。日本游戏公司提起诉讼以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表示:3DM的侵权行为成立。因此,3DM公司应当向游戏的开发单位即日本公司支付一定的赔偿金,案件最终的赔偿金额为160万元左右。在我国3DM游戏网站也被众多网友称为游戏破解网站,因为在这一网站中能够玩儿到很多需要付费的游戏。这种破解游戏也归属于盗版游戏的范畴中,但是由于破解游戏在使用过程中不需要支付软件费用,因此也受到了很多网友的喜爱。但是,这种游戏形式的存在是不合乎法律法规的。专家点评虽然说娱乐休闲活动时没有国界划分的,但是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度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当下,全球版权的低于差别在不断的减少,但依旧是存在一定的差别的。因此,上述案例的国际性特征值还是很值得研究和分析的。在本案中对侵权行为及相关的赔偿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其结果还是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和借鉴性的。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问题,即在游戏进入到国内市场前,游戏产品的前置性内容审查是否具有必要性。对于没有通过审查的游戏,将不赋予进入市场的资格。也就是说,没有通过审查的产品是不能够转化为实际的经济利润的。产权的保护与游戏公司的生存发展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产权对于游戏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但在缺乏有效救济的状况下,行政审查介入问题的方式也十分值得关注。就我国游戏审查制度而言,没有通过审核的游戏产品是不能进入到市场的。这类游戏主要包括:带有暴力色彩的游戏、带有种族偏见的游戏等。游戏产业的经营者们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出现违规行为,使得游戏产业能够在合法的轨道上稳定发展。除此之外,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也要好好保护自己的产权不受侵害。——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邱治淼【案例8】利用微信公众号泄露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剧情案本案件为我国第一个立案并进行判决的微信公众号侵权案件,罪名为违法传播影视作品。通过江西省新余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的大量调查发现,《人民的名义》被微信公众号违法传播。该公众号的运营者在传播影片的过程中获得了很多的打赏,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影视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及传播权。随后,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本文的被告方:公众号实际运营人陈某周期为五个月的拘留并向原告方支付1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金。与此同时,对其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及经营过程中的不法收入进行没收。专家点评这类案件的的侦办主要有两个难点。一是技术破密难,在对案件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技术能力有限或者鉴定费用较高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的获取信息。二是法律层面的界定较为模糊,借助微信号侵犯著作权的过程与一般的网站实质内容被侵权之间有着明显的差距,而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对盗链以及聚合盗链等侵权行为进行规定,还需要相关的部门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该案在侦办的过程中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其中,国际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权庭以及全国“扫黄”办公室等部门都在该案件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国家版权局,两次来江西对该案件进行督办和调查。此后,江西省版权局也针对该案件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以此来推进该案件的顺利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相关部门对于类似的侵权案件的态度。——江西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 阙米秋【案例9】文著协诉知识分享平台侵犯著作权案文著协诉称,《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就对汪曾祺的作品《受戒》进行电子化复制,在固定的网络平台上通过付费下载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该作品的版权,从中获取利益。最终,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审理,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这两个公司立即停止对该著作的侵权行为,并对文著协以及同方知网公司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专家点评以中国知网为代表的服务商或者知识资源分享平台必须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这类网络平台或服务商既不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十二条二款对相关的著作进行转载摘编,也不具备相关的免责待遇。该案件的审判不仅对一些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间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打击和遏制,还从根本上保护了相关著作权人权益不受他人的侵害。不仅如此,该案件的实力还促进了文著协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对相关的平台和服务商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规范了我国知识资源分享平台以及服务商的相关活动和工作。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不仅传播力量大,其涉及到的著作范围也较广,因此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按照《著作权法》中的规定进行。现阶段,大多数的司法机构也加强了对这类侵权行为的重视程度,期望可以通过严格的执法手段和机构来阻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以此来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丛立先    【案例10】凸凹等6位作家诉出版社侵权案案情回顾作家凸凹、裘山山、李迪、李培禹、梁鸿鹰、徐可发现在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盈利性刊物《全国优秀作文选·美文精粹》有他们著作权的作品的出现,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该公司并没有得到这6为作家的许可和授权。因此,这6位作家便将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6位作家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维权行为,其也受到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重视和支持。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认定该公司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相关的著作的侵犯行为成立,法院判定被告要对6位作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即对每个侵权作品赔偿2500元,并且诉讼费也应该由被告承担。专家点评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报刊进行相关的文章转载时需要支付每千字100元的转载稿酬。当报刊需要转载的文字找不到其作者时,报刊可以将相关的情况以及稿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然后再由协会转交给相关的作者。报刊的转载法定许可制不仅为报刊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还极大地促进了报刊的发展。但是现阶段报刊转载在支付稿酬方面的管理制度比较混乱,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改善。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在全国1万多家报社中,只有几十家会按照相关规定将稿酬交由文著协,并由其转交给被转载著作的作者。这种现象说明了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对权利人获酬权的救济保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的调整。虽然在该案例中相关的公司以及期刊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接受了赔偿,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成本的花费较大。所以说,相关部门应该尽快的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著作侵权的行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张洪波专利权案例分析【案例1】福药公司与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再审案江苏微生物研究所具备“一种含1-N-乙基庆大霉素C1a或其盐的药用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但是该研究所发现福药公司生产销售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也在其专利权的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江苏微生物研究所请求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对该事件进行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福药公司辩解道,他们所生产和销售的注射液的原料药都是经过相关授权的,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并且只有生产依替米星注射液的唯一商业用途,最后判定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不成立。为了更详细的了解此案,将其归纳整理如下图。本案关系图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在受理此案后对该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处理。其认为:但凡含有硫酸依替米星的药用制剂都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而福药公司所生产销售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也属于其保护范围之内。因此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判定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令福药公司在收到处理决定书的当天开始停止对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的生产和销售。福药公司对于该处理决定表示不服,变向沈阳中院提出了行政诉讼,但是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处理,沈阳中院维持了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的审判结果,认为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沈阳中院认为专利许可应该是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的。福药公司在进行辩解的时候认为,其生产和销售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纳注射液的原料药是经过其专利人方圆公司以及其专利独占许可人山禾公司许可和授权之后才开始使用的,因此这并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但是经过调查可以了解到,福药公司并不能提供方圆公司对该产品的授权许可书。不仅如此,方圆公司在2008年之前虽然向福药公司提供过该原料药,但是当时的方圆公司并不是专利权人,这也说明了方圆公司没有权利向福药公司提供该原料药的专利权,这也是沈阳中院维持原判的主要原因。福药公司不满一审的结果,又向辽宁省高院再一次提起了申诉,经过调查,辽宁身高院取消了辽宁身知识产权局以及一审的审判结果。辽宁省高院认为,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在对该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不仅没有从多个角度对福药公司的申辩进行调查,也没有确切的证据判断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就直接以侵权案对福药公司进行相关的处理,并禁止福药公司继续生产和销售硫酸依替米星氯化纳注射液。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的这种做法是不可取得,因为其没有切实的证据证明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对于二审的决定江苏微生物研究所也提出了异议,并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再审的要求。但是最高法院却驳回了其要再审的要求,选择“默示许可”的态度,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最高法院认为,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他人专利权的时候,必须要与专利权人签订相关的合同,并向其支付相应的专利使用费用。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换句话说就是即使没有签订相关的书面合同,经过了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也是可以对该专利进行使用的。比如,某一物品的唯一商业用途就是实施某项专利,而相关的专利权人允许购买人实施该专利权的行为就是指专利权人默认许可了将该专利给予他人进行使用。而对于该案件来说,福药公司用于生产销售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的原料药是经过其专利权人以及其专利权人第三人许可的,并且该原料药的唯一合理的商业用途就是用来制造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这也是就是说福药公司使用该原料药生产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合法的,并没有侵权的行为。在该案件中,福药公司对原料药的生产和销售都是在2008年以前进行的,但是辽宁省高院以及最高法院都认为默示许可的观点是被允许的。不仅如此,在我国还有很多相似的案例都是与专利的默认许可有一定关系的。我国的最高法早在2008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阳兴诺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实施权问题的函》中表明了对默示许可的态度。在该条例中明确表示了默认许可的合法性。我国在很早之前就曾出现了默示许可相关的案例,但是那时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对其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这使得相关部门在遇到类似案件的时候无法可可循。而该案件的审理对于后续此类案件起到了重要的借鉴意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相关的部门还应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加强专利默示许可方面的法律条文的明确性以及稳定性。在该案例的基础上对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在默示许可观点的基础上,相关的专利权人在对购买者售出该电机的同时也默认了其可以使用洗衣机的专利,并且有权生产、销售、出口这类洗衣机。【案例2】苹果涉11项专利侵权,收购苹果的罗永浩离梦想近了根据相关的数据可以了解到,在双十一的时候天猫的销量突破了2000亿的大关,最终交易额高达2135亿元,这也是相关的企业与众多买家共同努力的结果。根据外国媒体Apple Insider的相关报道可以了解到,Dynamic Data Technologies向苹果提起了诉讼,称苹果的产品和服务侵犯了其包含视频处理、优化等11项专利。Dynamic Data称,虽然这11项专利涉及的领域和范围都有很大的差距,但是这11向专利都与其视频处理有一定的关系。该案件的起诉文件长达68页,其中包含了这11向专利的相关内容。据了解,第一项专利是与改善视频的画质技术有关的。第二项专利是与相关视频中颜色键的保存相关。第三项专利是根据相关的技术来达到对物体的运动位置进行确定的技术。不仅如此,在这11项专利中还包括视频的叠加处理技术、减少相关视频处理过程的时间和消耗的技术以及减少内存的技术等等Dynamic Data认为苹果的这种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明知故犯的。因此,Dynamic Data不仅要求苹果要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以及律师费用,还要根据现阶段出现的问题想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但是真相具体是怎样的呢?真的是像Dynamic Data所描述的这样吗?有关资料表明,这起诉讼很有可能是专业组织发起的“专利流氓”案件,其对谷歌、微软等公司也都提起了类似的诉讼。与此同时,苹果和高通的官司还在进行中,这起诉讼对于苹果的发展也将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打击。而且该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让一些人在看苹果的时候带上偏见。不仅如此苹果还遭到了华尔街投行的降级,这使得苹果很难完成原计划的盈利目标,对其企业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根据相关的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米盒事件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纳米盒是上海的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开发的教育类软件。但是这款软件与学习和教育相关的活动很少,里面内容都比较的低俗和无聊,对使用者没有太大的帮助。在此基础上,全国“扫黄打非”办部署上海市“扫黄打非”等部门对这类事件加强了处理力度,以此来避免该事件的重复发生。法拉第未来还有未来吗?现阶段,法拉第正处于一个发展的特殊时期。法拉第现在正面临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法拉第正与恒大处于互撕的状态,法拉第试图采用一些手段来获取FF的资产以及知识产权。二是法拉第的资金比较紧缺,企业内部希望通过裁员的手段来减少相应成本的指出,以此来维系企业内部的正常发展。根据相关消息了解到法拉第一位副总裁和其中一位创始人Nick Sampson已经相继辞职,这对法拉第的内部运营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不仅如此,法拉第还在美国的一个大型网站Go Fund Me上发起了筹款,根据网站内的情况可以了解到,该筹款持续了很多天,获得了将近万美元的捐赠。该项目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在两周内能够筹集到5万美元,以此来缓解企业内部资金紧缺的问题。根据企业内部的人员的回应可以了解到,法拉第希望用这笔资金来维持企业内部相关生产团队的正常运行。【案例3】案例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摩托车(小型)”外 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2014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出申请,对名称为“摩托车(小型)”的外观设计进行专利申请,该专利在2015年2月25日正式成立。在此之后,该专利的申请人提起了有关侵权纠纷的诉讼,其认为上海某公司在未经他们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和销售该摩托的外观设计,于是便请上海知识产权局对该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接受了该案件的诉讼之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便对该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可以了解到被请求人在2016年5月12日在一本杂志上刊登了相关的摩托车广告,从广告的图片中可以看出这辆摩托车的左侧和右侧被展示了出来,并在其固定的位置上刻上了专有的商标和企业名称。而请求人则在2016年11月10日在广州进行了保全证据申请,并对涉案摩托车的出处以及相关的证件进行了调查和备案。对于这些事实,被请求人并没有反驳,并且为自己辩解道,该摩托车的配件以及外观都是从其他公司购买的,并不是其公司内部自己设计的,被请求人只是在后期对这些零件进行了组装和销售。不仅如此,被请求人辩解道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经过对该案件的处理和调查之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主要是因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判定被请求人在使用该摩托车外形的过程中,无论是自行购买的零件在进行组装还是向第三方直接购买都应该经过该摩托车外形专利人的同意和授权。在对涉案的摩托车以及申请专利的摩托车进行对比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两款摩托车在外形上并无太大的差别,基本可以认定是相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上海某公司确实侵犯了他人的专利。被请求人没用经过专利权人的授权便擅自对相关的专利产品进行生产和销售,这已经属于侵犯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最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判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典型意义】在本案件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接收到请求人的诉讼之后,立即对改时间进行处理和调查,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极大地体现了我国相关部门面对类似侵权案件的态度,为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4】案例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产品质董追溯防伪系 统及追溯防伪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2003年2月25日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有关“产品质量追溯防 伪系统及追溯防伪方法”的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6年8月3日正式被批准。该专利的申请成功也说明了当求情人在提起诉讼时的行为是合法且有效的。请求人认为某杂志社以及某就业未经过其允许便擅自对该专利进行使用,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了诉讼。【处理结果】在该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请求人不仅提供了被请求人购买白酒并对溯源防伪全过程进行保全的公证书,还提供了该酒业公司职员录制的其白酒产品防伪标签防伪溯源过程的视频影像。但是被请求人也为自己辩解道,其签订的时间要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时间,而且其还有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书》。经过对案件的一系列审理之后,合议组提出了以下几点:一是被请求人某酒业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并不能确定其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是否相同,因此该合同书并不能为其技术申辩提供有利的证据。二是从请求人所提供的该酒业职员的录制影像中可以了解到,该就业所使用的产品追溯平台与溯源防伪方法方面的技术与该专利的技术大致相同,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畴。三是该酒业所使用的防伪凭证的具体技术是由被请求人某杂志社所提供的,这说明某酒业与某杂志社都参与本次侵权行为。经过最终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该侵权行为成立,并要求某酒业与某杂志社立即停住对该专利的使用。【典型意义】在现在社会上,酒类产品的质量问题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由此所引发的相关产品的质量溯源防伪技术的侵权案件也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在该案件中,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接到专利权人的诉讼之后便马上对该案件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不仅详细的调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还结合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双方的行为进行了分析,最终确定其侵权行为成立。此举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5】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双驱动多喷口管网自 动灭火装罝”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关于“双驱动多喷口管网自动灭火装 置”的专利申请,在2012年4月11曰该专利被正式批准,并获得授权。该专利权在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案件和侵权案件时是合理有效的。在此之后,请求人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诉讼,其认为被请求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和销售“非贮 压式悬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管网式)FZXA_CX”,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处理结果】江苏省知识产权在街道诉讼后便马上展开相关的调查,其认为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涉案专利产品的管网是U形的,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管网是软管,形状是可变的。双方当事人在进行申辩的时候都认可侵权产品是被用于大客车的后置发动机舱内,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涉案产品是很有可能将管网的形状设置为U形的。但是无论该侵权产品的管网形状是什么样的,该产品的技术手段都是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手段是一样的,这就说明了侵权产品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认定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成立。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最终做出判决,被请求人确实是侵犯了该专利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使用、生产和销售。【典型意义】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也为后续很多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借鉴的意义,有利于相关部门更好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6】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处理“极速拉线装置”实 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投诉方杨光献在2015年10月8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有关“极速拉线装置”的专利,并在次年的3月9日正式得到了该专利的授权。在此之后,投诉方发现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上的240条链接的使用在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投诉人便向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起了诉讼,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处理结果】在接到诉讼之后,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对本案件中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进行判断。相关部门对投诉所提供的侵权资料以及证据进一步的调查,并将涉案专利与涉案的产品进行相比较,最后发现被控侵权产品有三项技术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阿里巴巴所制定的投诉规则可以了解到,专利权人在对旗下相关的产品投诉之后,如果涉案产品确实在某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那么电商平台会及时的通知被控侵权方,以此来方便其进行处理。在该案件中,阿里巴巴在通知卖家之后,又结合了卖家提供的相关线索了解到,被控侵权产品确实在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阿里巴巴马上断开了涉案的链接。【典型意义】该案件主要体现了全国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的协作机制。通过当地的知识产权局或者维权中心与电商平台的通力合作,对本案件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调查,这不仅能够有效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极大地打击了电商平台上一些卖家的侵权行为,促进了电商平台健康稳定的发展。(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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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00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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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斯蒂芬is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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