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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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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

基本在考试后一个月前后就会公布成绩

2020年专利代理师成绩合格标准已公布,优路教育根据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微信公众号整理相关信息,供参考: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45分,代理实务部分(即专利代理实务单科)85分。  为缓解专利代理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促进地方知识产权事业均衡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24日出台《关于调整在部分地区实施专利代理师资格优惠政策并办理2020 年资格证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6号),在山西、内蒙古、江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1个省(区)实施专利代理师资格优惠政策,允许在这些省(区)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业从业的考生,享受考试优惠政策的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40 分,且专利代理实务部分(专利代理实务单科)≥8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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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50分,代理实务部分(即专利代理实务单科)90分。2020年的分数还没有确定下来,可以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官网。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

根据《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现就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和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发挥专利代理行业对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促进作用,吸引更多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完善代理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代理行业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经研究,确定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45分,代理实务部分(即专利代理实务单科)85分。 二、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及证书颁发 自2021年1月27日合格分数线公布之日起,应试人员考试报名时提交的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预申请自动转为正式申请并生效。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应试人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发放,具体发放事宜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月29日

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50分,代理实务部分(即专利代理实务单科)90分。2020年的分数还没有确定下来,可以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官网。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第八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第十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第十一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第十二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五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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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在考试后一个月前后就会公布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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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分三科,共计400分:专利法律知识:150分; 相关法律知识:100分;专利代理实务:150分。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第八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第十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第十一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第十二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五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专利法律知识;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三)专利代理实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负责审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和确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六个月前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及证书发放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发放考试成绩单等项工作。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被处以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且未满三年的。第八条 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的,不得强制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考试资料。第九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命题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漏考试试题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且不得参加考试。  命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全国统一阅卷工作,并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达到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六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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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固定的分数线,通常是设定分数线,控制通过率。【2】去年的分数线是:总分230,撰写去年前两卷比较难,所以总分降了。【3】07年前两卷比较简单,分数线是:总分255,撰写【4】今年的应该也是要根据成绩来的,前两卷设定一个分数线(估计及格或者及格线的附近,要视试卷的难度而定),卷三设定一个分数线(估计也要90)。 希望对你有用

基本在考试后一个月前后就会公布成绩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第八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第十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第十一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第十二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五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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