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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非正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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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非正常申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缴;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建议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五)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国知局专利非正常申请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1、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2、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3、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4、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5、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6、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1至5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法律分析:《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法律依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专利非正常申请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引用专利法)

你好,还有救的。专利被定为非正常可能是申请的领域不符合或者申请专利数量太多了,总之之后要严格把控对申请专利的要求。

非正常专利申请申诉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在专利的申请方面,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比较一致,但也存在许多差异。

1,时间不对,受理通知书上显示的时间都是递交的时间,也就是专利局受理该案子的时间。 没听说过非正常申请,递交申请之后,顶多出现驳回或提交修改。3,人家就是逃避责任,销售流动性比较强,只是拖延你的案件而已。4,不产生罚款。一般不会拖那么久吧

要看具体情况,不交的话你要有充分的理由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非正常申请专利申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 45 号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缴;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建议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五)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一、什么是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二、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缴;(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四)建议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五)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1、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2、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3、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4、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5、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6、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1至5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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