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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中的主权原则

发布时间:2015-07-02 13:35
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是不争的事实。但国家主权原则历来都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并随国际社会的变更而演变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环境下,国家主权原则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将沿着什幺方向发展呢?我们认为,考察主权原则,必须从相关社会的层面,用动态的眼光加以审视。同时,任何一项原则或规则都有其时间性,从历史的长河的角度看都是相对的。并且,一项原则或规范今天对某人某国有利明天便可能转而对他人它国有利并对某人某国无利。

  主权原则是一项传统的国际法的习惯法原则。主权原则的最重要内容是主权国家的平等。《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则进一步宣布主权平等原则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它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它国家和平相处。[1]

平等和相互性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和无相互性并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双方的实力差异较大,另一方面是发展

都需付出相应的代价或成本。

境内的地区和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遵守协议”。第十七条规定每个成员都有义务确保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服务不低于本国相当服务提供者、相当本国服务的待遇。同时,服务贸易总协议还规定了确认服务提供者资格包括教育背景、经验等的原则和标准等。[29]此类规定几乎见诸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协议和很多当代关于国际经济合作的多边协议。将世界贸易组织和其它协议对相关成员或缔约方内部的法律制度、执法原则与标准同国民待遇原则一起考虑,便不难发现传统的形式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已具有了实质上的意义。

过相关国家的认可其已对列国的法律、法律制度、经济体制、社会结构、社会价值乃至政治制度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诸协议关于列国司法制度、法院管辖权等的规定就是例证。经济全球化的另一效果是强化了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即使传统上人们认为“软法律"的国际规范变得有相当大的拘束力。任何国家不遵守或违反国际义务,包括国民待遇原则等的行为,都可能受到其它国家的挑战。这一流行在主权原则上的反映便是限制主权的行使。

arajah),《外国投资国际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n foreign invest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年版,第227-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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