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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告知制度及其在卫生监督中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3-12-07 12:20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依法行政的大力推进,公开、公正、公平执法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行政告知制度已逐渐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和2004年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均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告知制度。


  作者:张晓冬


  [关键词]卫生监督;告知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6(c)-179-02


  卫生监督告知制度是行政告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伴随着行政告知制度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将卫生监督行为的相关内容通过法定程序向相对人公开展示,以使行政相对人知道并给予相对人依法进行申辩、陈述机会的一种行政程序行为,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1告知原则


  卫生监督告知行为虽然是一种执法程序意义上的行为,但与相对人在行政实体法上的合法权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影响着卫生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1.1卫生监督告知的主体合法


  卫生监督告知行为是否合法,首先看作出告知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由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行为的主体,因此,卫生行政部门也必然是卫生监督告知行为的合法主体。卫生监督行为是卫生行政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卫生监督行为的生效前提,则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的存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卫生监督行为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卫生监督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才能产生相对人应当服从的义务。否则,卫生行政部门不能追究相对人不履行卫生监督行为设定的义务和责任。


  当然,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替代其作出告知行为,并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其他组织替代告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都应由委托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1.2卫生监督告知的程序合法


  1.2.1过程意义上的卫生监督行为告知卫生行政部门只有将监督行为告知相对人,卫生监督程序才能继续向前伸展,否则可能产生对卫生行政部门不利的法律后果。


  1.2.2生效意义上的卫生监督行为告知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告知已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否则即使其所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符合卫生监督行为的合法要件,该卫生监督行为对相对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1.2.3执行意义上的卫生监督行为告知这种告知具有告诫意义,相对人如果不加以重视并自觉履行卫生监督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1.3卫生监督告知的形式合法


  1.3.1面告指卫生监督人员当面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人。


  1.3.2函告指通过邮政或者电子网络等方式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人。这种告知形式一般是在被告知人不在场或者不能直接送达但知道其确切地点的情况下采用。


  1.3.3公告指通过在被告知人所在地公开张贴告知内容或者通过媒体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人。这种告知形式一般是在被告知人数量众多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采用。


  1.4告知法定的内容


  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卫生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他们分别是卫生监督行为的行为人和承受人,构成卫生监督行为的主体要件;二是作出卫生监督行为决定的理由,这些理由应当包括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和裁量理由;三是相对人具体的权利或义务及其实现的方式;四是相对人不服卫生监督行为决定的行政救济时间、方式及受理机关等。


  2告知的基本内容


  2.1告知卫生监督依据


  卫生监督行为必须要依法开展,没有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就不能开展卫生监督行为,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同时,告知卫生监督的依据,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了解卫生法律法规要求,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的依据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2告知卫生监督的内容


  2.2.1告知监督身份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向相对人出示卫生监督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它是卫生监督内容告知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应当向相对人说明卫生监督的目的和依据,否则,相对人可以拒绝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监督行为。


  2.2.2告知卫生监督的方式卫生监督方式主要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卫生行政处罚四种。


  2.2.3告知事实和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卫生监督决定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的违法事实,作出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2.3告知相对人的权利


  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救济方法是卫生监督机关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相对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2.3.1陈述权和申辩权陈述权是指相对人有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说明和介绍的权利。申辩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有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述理由和辩解的权利。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全面了解情况,听取相对人的意见,避免卫生监督决定出现错误和偏差,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3.2申请听证权是指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拟作出的卫生监督决定影响其合法权益,有向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是相对人用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


  2.3.3申请行政复议权是指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的同级政府申请复议,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的同级政府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权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是保护行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2.3.4提起行政诉讼权是指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利,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定屏障。


  3卫生监督告知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告知制度,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卫生监督的透明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公开、公正、公平执法,对大力推进地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1保证相对人真正充分地享有权利和及时行使权利,同时及时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


  当今我国正在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众所周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有时相对人对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所要求承担的义务不知晓,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也不甚了解。针对这种情况,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告知制度,才能保证相对人真正充分地享有权利和及时行使权利,同时及时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


  3.2有利于加强对卫生监督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卫生监督告知时,应当向相对人说明拟作出卫生监督决定的依据、事实、理由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内容,必然增强了卫生监督行为的透明度。同时,相对人知道卫生监督的有关内容和自己的权利后,如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拟作出卫生监督决定存在没有依定依据,或者事实不属实,或者理由不充分等情形之一的,均可向卫生行政部门陈述自己的意见,进行申辩,有的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又对卫生监督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3.3有利于建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由于客观上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支配性,相对人处于服从和被支配地位。加上长期以来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我国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十分欠缺,没有达到相互理解、支持的要求,甚至少数地方两者关系还十分紧张。推行卫生监督告知制度,有利于建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关系,使相对人理解、支持卫生行政管理行为,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而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在当前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际,大力推行卫生监督告知制度,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协调更为重要。本文来自《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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