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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境域中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

发布时间:2016-07-09 15:57

  时代的发展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极其尖锐的问题: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究竟有什么当代意义?埃特加博登海默曾经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和整个法律理论归结为三个基本假设,即:法和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力量的产物;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较低阶层的权力的工具;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法和法律将会逐渐减少其作用并最终消亡。之后,他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所有上述假设是否代表了社会主义运动的奠基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或者其中的一些观点是否必须被看作人们后来对马克思理论所作的教条性增改”。实际上,博登海默这里所提出的也就是如何看待马克思的法哲学遗产问题,也就是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有何当代意义的问题。当代德国法哲学家赫尔德?克伦纳则更加明确地提出了“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留下了什么?”的问题。由此可见,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究竟有什么当代意义的问题,确实不是一个细枝末节的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今天不得不对此作出回答。


  一、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已被历史所遮蔽


  毫无疑问,马克思法哲学理论具有当代意义和价值。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和价值被历史遮蔽了。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马克思法哲学理论当代意义的“缺失”?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及其当代意义为什么会陷人被历史所遮蔽的命运?归纳起来看,主要原因是:


  第一、把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纳人现代性的话语,从而抹煞了作为批判形态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性质,也混淆了马克思法哲学与近代法哲学之间的原则界限。把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看成现代性理论,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把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实证主义化。所谓实证主义化就是把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降低到近代市民社会的水平,把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沦为与近代法哲学无异的、仅仅是关于市民社会的实证科学。实际上,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与近代法哲学之间是有原则界限的,马克思对近代法哲学进行了根本的批判,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进行了深刻的揭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也就是法哲学批判理论。而一旦把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纳入现代性话语并作实证主义化的解释,就必然混淆马克思法哲学与近代法哲学之间的原则界限,也必然放弃马克思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批判立场,造成马克思法哲学理论当代意义的缺失。


  第二、把马克思法哲学理论教条主义化,把马克思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批判等同于伦理主义的批判,同样曲解了作为批判形态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本质及其目的。具有当代意义的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理论,其目的不是一般地反对现代法权本身,而是要批判现代法权的异化性质,彻底颠覆近代法的形而上学基础,揭示现代法权的现实基础、本质及其历史。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作为批判形态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也就是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而一旦把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理论教条主义化,就必然造成对现代法权的抽象否定,也必然把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沦为一种与空想社会主义无异的乌托邦学说,这同样造成了马克思法哲学理论当代意义的缺失。


  第三、按照传统的解释方式尤其是教条主义的解释方式,必然造成马克思法哲学理论与现实的脱节和疏离,从而使它的当代意义和价值缺失。因为,教条主义把马克思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批判等同于对现代法权本身的否定,把马克思对现代法权之形而上学基础的颠覆等同于一般地反对现代法权,从而造成了对现代法权的抽象否定和拒斥。然而,无论在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眼下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自由、平等等现代法权体系大有复兴和发展的趋势。国内外有许多学者甚至提出,当今的时代已经进人了“权利时代”。按照传统的尤其是教条主义的解释方式,是无法解释这种状况的,这就必然使马克思法哲学理论与现实脱离。而马克思法哲学理论一旦缺乏了对现实的解释力,它的当代意义和价值也必然迷失。


  第四、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在法治和民主政治实践上的失误,加剧了人们对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误解,使人对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现实存在根据产生怀疑,有人开始否认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理论的当代意义甚至从根本上取消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在这种背景下,很多西方学者都认为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仅仅限于对现代法权的批判和否定,仅仅限于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的理论,而缺乏关于自由、民主、平等等法权体系的理论。例如R?海尔布隆纳就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在“自由”、“平等”这样的主要战场上“打了败仗”意大利学者L?科莱蒂也认为马克思主义缺少一个真正的政治和法的理论”;于尔根?哈贝马斯在1990年写的一篇反思东欧剧变的论文中也认为,马克思主义缺乏一个令人满意的法学传统,是左派应该牢记的最重要教训之一当代德国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则说得更加直接,他认为,“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确实没有留下什么,尽管马克思作为哲学家无疑将与世长存”。


  二、如何呈现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


  无论如何,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和价值被历史遮蔽了。诚然,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从来不是现成的东西,因此,既然它的当代意义是被历史遮蔽的,那么也必须在历史和时代中才能得到重新呈现。要呈现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以下方面不可忽视。


  第一,“划定界限”是呈现马克思法哲学理论当代意义的根本


  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在“感性活动”或“实践”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理论和整个唯物史观,彻底颠覆了近代法的形而上学基础,澄清了近代法哲学以及现代法权的前提,并且由此划定了马克思法哲学与近代法哲学之间、与各种空想社会主义之间的原则界限。一句话,“划定界限,’指的是既划定马克思法哲学与作为现代性形态的近代形而上学法哲学之间的原则界限,又划定马克思法哲学与作为乌托邦形态的各种空想社会主义者之间的原则界限。传统的实证主义和教条主义解释模式所造成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当代意义的遮蔽,主要根源于这种界限的不清。因此,要呈现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意义,最根本的理论任务是要“划定界限”。


  一条界限是马克思法哲学与作为现代性形态的近代法哲学之间的原则界限。在马克思看来,近代法哲学从私有财产的既定前提出发,但是它们从来没有考察这个前提,更没有批判这个前提,因此,它把市民社会和私有财产范围内的权利冒充为普遍的权利,把历史的暂时的权利看成是自然的永恒的权利,把市民社会中利己主义的权利说成是“人权”,最终陷人法的形而上学。如果说在私有制和分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及阶级存在的条件下,法的形而上学不可避免,那么,在马克思看来,随着私有制和旧分工的消灭,随着“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的实现,法的形而上学的基础必将被颠覆。马克思的法哲学与近代法的形而上学之间的界限是异常淸楚的。在“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的立场上,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成了否定和批判的对象。


  法的形而上学批判,或者说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否定和批判,构成了马克思自《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来的中心工作,它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马克思法哲学著作的始终。“德法年鉴”时期对公民权与人权之间矛盾的揭示,对“政治解放还不是人类解放”的说明,对无产阶级所实现的“人类解放”的诉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神圣家族》中对市民社会进行政治经济学的初步解剖,对扬弃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的初步展望;《德意志意识形态》及其以后在社会存在理论基础上对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彻底颠覆,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批判和扬弃,对共产主义和“自由人联合体”的论证,如此等等,马克思所要达到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正是要彻底颠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要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进行批判和否定,以便与法的形而上学划定界限。毫无疑问,马克思从理论上完成了这个任务。“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理论和整个唯物史观的创立意味着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彻底颠覆,现代法权的异化性质在马克思的“人类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成了批判和扬弃的对象。


  要呈现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就不能模糊这条界限,否则,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意义就会被遮蔽,就会沦为与近代法哲学无异的、仅仅是关于市民社会的科学?马克思之所以是马克思,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他在“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的立场上,高举了批判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旗帜,建立了不同于近代法哲学的法哲学形态。我们强调不能把马克思的法哲学沦为实证主义,强调要划定马克思法哲学与近代法哲学之间的原则界限,强调马克思的法哲学是一种作为批判形态出现的法哲学,其用意和根据正在于此。


  另一条界限存在于马克思的法哲学与各种空想社会主义者之间。如果说,近代法哲学对私有财产和现代法权是无批判的,那么,空想社会主义者则只是对私有财产和现代法权进行抽象的批判和否定。与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在对私有财产和现代法权进行批判的理解中包含着肯定的理解。从这个意义上看,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法学观点和近代法哲学在本质上是同构的,即都离开现实的基础和物质前提,抽象和形式地谈论现代法权。差别仅仅在于近代法哲学是对现代法权进行抽象地肯定,而空想社会主义者则是对现代法权进行抽象地否定。


  马克思在对近代法的形而上学和现代法权进行批判时,与空想社会主义者这条界限也是异常清楚的。大致说来,马克思对“本质的矛盾”或“市民社会的现实矛盾”的强调,对“现实的人”、“他们的活动”和“物质生活条件”作为社会存在理论和整个唯物史观的前提的强调,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和“自我异化的扬弃跟自我异化走着同一条道路”的强调,对“共产主义的现实基础和经济性质”的强调,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走向消亡的具体条件与途径及其长期性的强调,对“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的承认,对蒲鲁东等人以及“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批判,如此等等,都显示出了马克思与各种空想社会主义者之间的界限。


  因此,要呈现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也要划定马克思法哲学与各种空想社会主义者之间的界限。一旦模糊这条界限,把马克思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批判理解为一般地反对现代法权,把马克思对现代法权所进行的历史的辩证的批判理解为抽象的批判和否定,那么,必然陷人空想社会主义。空想社会主义和教条主义曾经给社会主义国家造成了巨大灾难,如何抵制和肃清它们的影响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第二,要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历史境域,在“返本”、“创新”、“对话”中建构当代形态的马克思法哲学


  归根结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才是我们建构当代形态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归宿点。我国是在比较落后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这和马克思当年的设想有明显差距。马克思当年设想无产阶级专政作为过渡时期的国家,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人无产阶级社会的过渡,即包括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法权体系在无产阶级专政建立之后将不断走向消亡。而当代中国社会的根本任务仍然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是说,现代法权体系在中国现阶段还将得到不断的支持和培植。加上我国封建传统特权的残余在目前仍然存在,如何建立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法权形式,以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法权体系来彻底摧毁封建特权的任务仍很艰巨。所有这些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历史境域来建构当代形态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


  当然,“建构”并不是无中生有,更不是要抛弃马克思主义,相反,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仍然焉我们最重要的资源。马克思仍然是我们时代的同路人。因此,这里就有一个“返本”的问题。所谓“返不是说处于顽强的崇古意识而退回到马克思的原典上去,而是说要抛弃掉传统的对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实证主义化和教条主义化的解释模式,要揭示出马克思法哲学理论所具有的当代意义和时代价值。马克思实现了法哲学史上的真正革命,他彻底颠覆了近代法的形而上学基础,揭示了现代法权的现实的基础、本质及其历史,批判了现代法权的异化性质。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或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仍具有当代意义和时代价值。因此,“返本”说到底,就是要借助对马克思法哲学“文本”的重新解读,认清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批判性本质及其引起的法哲学革命,建构具有当代意义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


  建构具有当代意义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也离不开“创新”。“创新”当然不是简单刷新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个别词句和个别论断。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是在历史中迷失和遮蔽的,就必须在历史中才能生成。因此,“创新”就是要联系当代世界尤其是当代中国的具体历史境域,具体说来,就是要联系当代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境域,使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意义在这种具体的历史境域中得到呈现。


  此外,建构当代形态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还离不开“对话”,即马克思法哲学与当代西方法哲学之间的对话。当代西方法哲学学派林立,虽然它们总体上仍然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框架内为解决自由和平等的对立紧张状态而提出的各种法权体系方案,但是,它们提出的许多合理的观点也值得我们思考和吸纳。例如,当代新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约翰?罗尔斯提出的关于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的设计,尤其是他在《正义论》中所表现出来的对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某种认肯,就让我们看到了马克思法哲学与当代西方法哲学对话的可能性。


  当然,“对话”不是在马克思法哲学和当代西方法哲学之间强行寻找共同点,更不是回避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异以及它们对马克思的责难。我们的目的是通过与它们的对话,呈现出马克思法哲学理论当代意义的地平线,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建构具有当代意义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任务。


  第三,坚持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批判精神,用历史的辩证的态度对待现代法权体系


  “认真对待权利”这是美国当代自由主义者罗纳德?德沃金重新提出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人,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展开,“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法权体系在我国将不断得到复兴。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也有一个如何“认真对待权利”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要“认真对待权利”就必须坚持马克思法哲学的批判精神,坚持用历史的辩证的态度对待现代法权。马克思哲学本身就包含着极为重要的反思批判精神。马克思强调,新思潮的优点就恰恰在于我们不想教条式地预料未来,而只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强调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批判,并且反对竖起任何教条主义的旗帜。一句话,体现新哲学原则的反思批判精神是马克思所一贯坚持和强调的。


  马克思这种反思批判精神在法哲学领域体现得更加突出。反思批判精神也是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基本特征。马克思在“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理论和整个唯物史观,从根本上揭示了现代法权的现实基础、本质及其历史,彻底颠覆了近代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在“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的立场上成了批判和扬弃的对象,从而与作为现代形态的近代法哲学划定了界限。当然,马克思对现代法权的反思批判又不是抽象的形式的批判,而是历史的辩证的批判。因此,对待现代法权也应该坚持马克思的历史的辩证的态度,在对现代法权进行否定的理解时也要对它进行肯定的理解,既要避免对现代法权的抽象否定,?也要避免对现代法权的抽象崇拜。在建构具有当代意义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时,这一点是必须坚持的。


哲学理论


  三、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究竟有什么当代意义


  那么,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究竟有什么当代意义?换言之,当下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究竟能够从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中得到什么启示?作为结论,归纳性的指证以下几点是必要的:


  第一、走出现代法权的神话学,要从存在于我国现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关系中去考察法权关系


  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过程,也就是破除现代法权的神话学的过程。在马克思看来,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法权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法权的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中,存在于现实的人们的经济关系之中,经济关系产生法权关系,法权关系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和法的现实基础,法只不过是物质生活关系的“一种征兆”、“一种表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依照马克思的社会存在理论和整个唯物史观来审视我国现阶段的法权状况,我们也应该“经验的观察”我国现实中出现的“自由”、“平等”、“民主”等法权体系,要根据“经验”来揭示法权关系同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联系,要走出法权问题上的神话学。这里主要有两层意思:(1)如果离开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像改革开放以前那样抽象地谈论现代法权的消亡,拒斥一切现代法权关系,那么,这就把现代法权神话化了。其后果不言自明;(2)如果离开我国的具体国情、现有的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产生对现代法权关系的盲目迷信和崇拜,那么,这也是把现代法权神话化了,其危害也是我们应该蒈惕和避免的。


  第二,作为市民社会和政治革命范围内的现代法权,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确实是不充分的,但并不是无价值的,因此,对现代社会结构里发展起来的现代法权体系,必须实行“吸纳”和“超越”的双重任务。


  在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看来,在市民社会和政治革命范围内发展起来的现代法权,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确实是不充分的,是具有异化性质的,但并不是无意义无价值的。这样的话,我国现阶段应该 如何对待现代社会发展起来的现代法权体系,就有了一个较明确的答案。一方面,由于中国是在资本主义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未充分发展的背景下进行革命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因此,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权体系是在现代民主制度和现代法权关系未获得典型发展的较落后基础上实行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权体系。这种状况以及发展生产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反对封建特权的任务决定了,现代社会结构里发展起来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按劳分配”等现代法权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被消除,也不应该消除。相反,这些现代法权体系在我国很长的一段时期内还有被吸纳和发展的重要任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决定了,我们的政治制度和法权体系又决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要求我们,对于在现代社会结构中发展起来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现代法权体系必须实行“反思”和“超越”。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可能简单地套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和法权体系标准,来作为建构中国社会主义法权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据。换言之,中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情以及历史传统决定了,中国的法权体系的建构以及整个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肯定不能走西方的老路,即市民社会和国家二元分裂和截然对立的老路,而只能走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权力与权利、自由与平等之良性互动关系的路子。


  第三,坚持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消除与现代法权的发展走的是同一条道路的原则,走发展现代法权与消除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相统一的路子


  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阐明了对待现代法权的历史的辩证的态度,揭示了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消除与现代法权的发展走的是同一条道路的深刻道理。因此,就当下我们对待现实中不断得到复兴的现代法权的态度而言,也应该坚持由马克思所揭示的这个原则。一方面必须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种现代法权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反对特权,保障人民的合法财产以及自由、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必须注重大力发展生产力,加快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最终消除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创造条件。


刘曰明/同济大学文法学院,上海2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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