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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融入式教学方法在高职商务谈判课程中的

发布时间:2015-12-15 11:21

    《商务谈判》课程是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市场营销专业的职业核心能力课。也一直被列入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电子商务、国际贸易专业以及其它相关专业的必修课程。在市场营销专业的培养计划中,经济法是商务谈判课程的前续课程。因此,商务谈判课程的授课对象,已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背景。为了更好的为高职学生就业以后的谈判工作实践服务,我们把《商务谈判》课程与《经济法》课程的有关理论比如合同法理论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对《商务谈判》课程经济法融入式教学方法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索。
  那么,在教学过程中如何发挥经济法知识对传统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正面作用,同时又使一般的学生尤其是我们这类高职院校的学生能够在他们的能力范围内实现商务谈判能力、谈判工作中的法律思维能力等方面得到有效锻炼?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认为在以下三个方面采用经济法融入式教学方法或许可以帮助实现上述目标。
一、经济法法律原则在商务谈判课程中的有机融入
  商务谈判,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是商务合同订立的过程。既然商务谈判的目的是订立一份满足双方利益需求的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那么商务谈判课程就不能只是学生沟通能力、谈判策略的研究和学习。现实中,一些大型商务谈判往往也会有法律工作者的参与。不过,对于我们高职毕业生而言,他们步入社会初期很可能只能参与中小型谈判尤其是小型谈判。此类谈判往往只由谈判小组甚至谈判人员一人承担谈判工作,该类商务谈判对于谈判人员的法律素养的要求反而更高。
  商务谈判要有序、高效进行,就必须要有谈判各方认可的规则。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常见、最完备的规则形式是法律。因此,一些经济法律原则尤其是平等互利原则在商务谈判课授过程必须加以适时有效融入。
  平等原则是我国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商务谈判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恃强凌弱、以大欺小。互利就是在权益上要彼此有利,商务谈判应满足双方利益的要求,不得以损害他方利益的方法来满足一方的要求,只有平等,才能互利,也就是说互惠互利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当然,平等互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收获是均等。
  我们应该在谈判中注重创造双赢的解决方案。在谈判中,共同利益往往大于冲突性利益,更需要寻找谈判各方相互补充的利益。互利显得尤为重要。
二、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谈判各方利益 
  当事人参与商务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寻求一定的利益,因此必定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法、手段或者技巧来为己方争取利益,其中包括法律手段。法律的一些规定正是为了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而设定的,当事人必须合理的适用法律以达到预定的目的。
  以合同担保条款保证责任谈判为例我们来看如何合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谈判各方利益的。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条款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中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主债务人而言,为保证自己利益,希望选择连带保证方式;对于保证人而言为减轻自身责任,会在保证条款谈判时选择一般保证,或者对保证方式不加以约定。
三、经济法律知识在商务谈判谈判各阶段的有机融入
(一)谈判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阶段
  在商务谈判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阶段,谈判人员首先要对谈判各方人员的信息和物的信息进行深入了解和掌握。
    1.商务谈判信息收集的途径和方法是否合法。
  无论是在谈判前还是谈判中,都不得采用窃取商业秘密等不合法信息收集手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负有保守秘密的法律义务,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商务谈判信息收集的内容主要应该包括:对方谈判主体的资信状况;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方谈判主体的有效活动范围,即对方是否有权处理该事务(比如注意无权代理情形的适当排除);谈判的客体是否存在利益上的纠纷,有没有第三方利益在其中(如对批在途货物买卖进行的谈判,就要事先查明该货物是否已做债务抵押)。
    3.各方所争取的利益是否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因此谈判各方所争取的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谈判的实质磋商阶段
  谈判的实质磋商阶段是谈判人员根据己方对谈判发展形势的分析,针对争论焦点提出解决方案并充分交流和沟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了价格、数量、交货、支付等实质商务问题外,还有一些法律问题也应纳入谈判,比如侵权及违约的处理、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因为这些法律磋商不一定会最后用到,所以往往会被很多谈判人员忽视。但是,这些法律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对今后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能确保合同正确、全面、真实的履行。另外,己方作出的利益让步是否与法律相抵触、解决方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也都是谈判人员应当考虑的。
  商务谈判的原则谈判理论有四个要点:人:把人与问题分开;利益:重点放在利益上,而不是立场上;意见:在决定如何做之前先构思各种可能有的选择方案;标准:坚持最后谈判结果要根 据某些客观标准,如市场价格、专家意见、惯例和法律条例等。因此,在双方互不让步的情况下,有时也可以试着从法律法规中寻找客观标准来公平的划分利益。
(三)签约阶段
  双方对谈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商务谈判人员应当用合同(或称协议、契约)将谈判成果固定下来。这个阶段有两个注意点:一个是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严密性,另一个是注意合同的生效问题。
1.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准确性
  签约阶段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准确性。任何一个谈判人员都必须明白,合同是以法律形式对谈判结果的记录和确认,合同的条款对谈判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必须和谈判的结果完全一致。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就与以前的谈判脱离开来,双方的交易关系均要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条款的合法、严谨与准确是保障谈判中获得的利益的重要前提。有时有些谈判者在商务谈判中花了九牛二虎之力为己方获得了比较有利的结果,谈判对方为了得到合同,也一定程度上作了许多退让,这时谈判者似乎已经赢得了这场谈判,但如果在拟订合同条款时,掉以轻心或由于法律运用能力的欠缺,未注意合同条款的完整、严密、准确、合理、合法,不仅把到手的利益丧失殆尽,而且还要为此付出其他代价,这种情形在商务谈判中时有发生。因此,在商务谈判中,谈判者要重视合同条款的准确度和严密性。
2.注意合同的生效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发生效力。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约定和谈判。
  教学改革实践表明,通过合同法等相关经济法理论与高职《商务谈判》课程的有机结合,经济法融入式教学方法在高职院校《商务谈判》课程教学中的有效实施,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商务谈判》课程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学生实际商务谈判能力和有效合同的订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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