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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5-07-04 09:15

——答人大博士生张福军

内容提要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十九世纪中叶的产物,它反映了十八、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的实际,但是学者们把它直接运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就是不正确的了。现实和马克思所处的那个社会阶段完全不同,我们应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现实相结合,进行理论创新,得出崭新的结论,这样才有可能客观地反映今天的现实。

关 键 词 马克思主义 经济学 工资 利息 劳动价值论 生产劳动理论

我们曾经发表《论马克思的工资、利息范畴创新》一文(《岭南学刊》2006年第4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工资、利息范畴做出了新的概括。其中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工资是劳动的价值,而非劳动力价值,利息收入属于劳动收入,而非剥削收入。张福军博士发表《对马克思的工资和利息理论的再认识——兼与关柏春等有关观点的商榷》一文(《岭南学刊》2007年第3期),对我们的观点提出了质疑,这对于学术进步是非常有益的,所以我们非常欢迎这样的讨论。他主张坚持马克思主义并引证了《资本论》的话,但是他在很多地方错引了马克思的话,得出的结论都是不正确的。现在回答他提出的问题,并提出一些问题和他共同探讨,期望学术界同仁参与讨论。

一、党、政、军、公、检、法等人员是否创造价值?

张福军博士说,现实社会“不可能将社会总价值只分配给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党、政、军、公、检、法等人员,需要社会救济的人员以及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等等,他们也要获得价值收入,参与价值分配。”

他的意思是说,价值是由某些劳动者创造的,而党、政、军、公、检、法等人员则不创造价值。但是,他们怎么就不创造价值呢?对于这一问题,他没有做任何说明。当然,目前学术界确实流行着这样的观点,他们认为工业、农业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是创造价值的,而远离物质生产的党、政、军、公、检、法等人员则不创造价值。既然张福军博士没做具体的说明而认为这些劳动不创造价值,我们就只能认为他附和了目前流行的观点。但是,目前流行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这涉及生产劳动理论问题,而生产劳动理论是从前人那里继承发展而来的,下面就让我们看看前人都是怎样认识的吧。古代的游牧民族曾经认为,对外战争能够掠夺财富,他们把战争当成了财富增长的方式。后来,重商学派强调商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之后重农学派则强调农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这在形成统一的市场以前有其相对的合理性,尽管他们片面强调了某一产业劳动的重要意义。再到后来,形成了统一的市场以后,斯密打破了行业的界限,提出了“一般劳动”范畴,他认为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和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这样就把生产劳动理论大大地向前推进了,反映了工场手工业阶段和大工业阶段的实际。但是,这并没有终止人们对生产劳动的认识,马克思后来提出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而其他的劳动则不是生产劳动,他又把生产劳动理论向前推进了一步,反映了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的实际。那么,生产劳动理论是否到此就终止了呢,今日社会的理论家们就只能重复马克思的认识呢?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各个社会阶段的理论家们都曾根据自己所处社会阶段的实际做出了自己的概括。这说明,生产劳动理论有它的时代性,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过去的结论反映了过去时代的认识,但是不能代替今天的认识,对于今天的现实我们应当从现实出发做出新的理论概括。

斯密认为,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这是斯密提出的衡量是否生产劳动的标准,是非常有意义的。然而,独立手工业者的劳动仅仅生产物质商品,而不创造剩余价值,按照前一标准衡量是生产劳动,按照后一标准衡量则不是生产劳动。斯密的生产劳动理论是混乱的,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但是它却是符合现实的,因为他生活在工场手工业阶段,同时又看到了大工业生产的来临,他的前一句话反映了工场手工业阶段的实际,后一句话反映了大工业阶段的实际,他反映了两个社会阶段的实际。很显然,他所处的社会阶段具有过渡性,同时包含了农业、手工业、大工业和服务业等多种行业。他要反映那个社会阶段的各个方面,既是从手工业者创造物质财富,促进财富增长的角度说明问题的,又是从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不断积累资本的角度说明问题的,他认为所有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和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对于财富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都是有意义的,这是有其相对合理性的。当然,马克思批判了斯密的生产劳动理论,但是马克思是从大工业阶段的实际出发的,他的批判是有他的道理的。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如果从生产力的角度可以划分为工场手工业、大工业、后工业这样几个阶段;如果从对生产力的作用来看,资本主义社会又经历了上升和下降两个阶段,从工场手工业到大工业的前期(以1825年爆发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为界把大工业阶段划分为前、后期)为上升阶段,这个阶段资本主义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到了大工业的后期就进入下降阶段,就开始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了。后工业阶段又有了新的特点,但是本文就不做探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上升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义的矛盾,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虽然也有矛盾,但是还隐藏在与封建主义的矛盾之后,他们之间相对还是比较和谐的,当时的主要任务是反对封建主义,斯密就生活在那个社会阶段,他在那个时候肯定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肯定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正确的,既符合那个社会阶段的生产目的,也符合历史发展的要求。马克思则不同,他处在工业革命的完成阶段,那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下降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无产阶级、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义的矛盾已经退居次要地位,当时的主要任务是剥夺资产阶级占有的财产,他是从无产阶级的革命立场说明生产劳动理论问题的,他要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特殊本质。在他看来,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符合那个社会阶段的生产目的,其它的劳动就都不是生产劳动,对于资本家也就没有意义了。

很显然,生产劳动理论是指导劳动投向,引导产业发展的理论,与生产目的理论具有一致性,同时又具有革命的意义。斯密说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这在工场手工业阶段是有他的道理的,符合手工业者生产物质财富,促进财富增长的目的,马克思说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这在大工业阶段是有他的道理的,符合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积累资本的目的。但是,今日后工业阶段应当怎样概括?我们认为,后工业阶段的生产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所以所有的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就都是生产劳动,就都是创造价值的,这样才能反映当代社会的实际。在现实中,劳动人民纳税,党政官员领取工资,反过来党政官员领取了工资之后为劳动人民提供社会管理服务,这就是一种劳动交换关系,从而也就是价值关系。说党政府官员不创造价值,是劳动人民供养了他们,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现实。在今日社会,再把劳动划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说有的劳动创造价值,有的劳动不创造价值,这不是人为制造劳动歧视吗?在物质生产部门就创造价值,到精神生产部门就不创造价值了,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斯密说只有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和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而地主、国王、牧师、军人等等则不创造价值,是社会的“累赘”,他做这样的概括是要革封建主义的命,马克思说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而资本家、地主、官吏等等则不创造价值,是“多余的人”,他做这样的概括是要革资本主义的命,你张福军博士说今日党政官员等等不创造价值是什么意思啊,想要革无产阶级的命吗?

可以肯定,以为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而党、政、军、公、检、法等人员的劳动则不是生产劳动,也不创造价值,这与今日社会的现实相矛盾,是完全错误的。

二、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能否统一?

张福军博士说,“社会主义国家还需要有资金积累,建立新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需要办学校,建医院等。这种‘社会扣除’并不是按每个人的劳动返还给本人。所以,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不是完全统一的关系,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并不一定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成果。”

在张福军博士看来,社会要做“扣除”,所以劳动者就不可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劳动者能否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这反映了社会的本质关系,而社会“扣除”和社会的本质关系并非完全是一回事。社会“扣除”是一个笼统的概念,简单地从社会“扣除”出发说明劳动者能否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是过于简单化了。对于劳动者是否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马克思是从社会的本质关系出发做出说明的,马克思并没有因为社会要做“扣除”就说劳动者不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比如,资本主义社会也搞社会救济(甚至古代的封建国家在饥荒之年还打开粮库赈济灾民呢),劳动者也不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但是马克思并没有由于这个原因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剥削;社会主义社会要做六项“扣除”,但是马克思也没有因此就说劳动者不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相反,他在说明社会要做六项“扣除”之后仍然说社会主义社会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很显然,劳动者能否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是由更加深刻的原因决定的。实际上,社会“扣除”具有一般性,无论在任何形式的社会化生产中,社会都要做必要的“扣除”。但是,“扣除”分为两个部分,一个用于扩大再生产,它体现了社会的本质关系;另一个用于社会的公共需要(公共需要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国家公职人员的收入,另一部分用于扶助贫困、落后地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前一种分配要体现一定社会的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它要通过模拟市场而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后一种分配主要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体现社会的公平原则),它体现社会的分配原则和公平原则。简单地说,前者属于一次分配,体现一定社会的本质关系,后者属于二次分配,体现社会的分配原则和公平原则。它们是不同层次的问题,是不能混淆的。马克思分析社会的本质关系是从一次分配关系出发说明问题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扣除”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为资本家所有了,所以那里是劳动力买卖关系;社会主义社会“扣除”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则又为劳动者所有了,所以这里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这就是马克思的逻辑。劳动者能否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马克思是从体现社会本质关系的一次分配关系出发做判断的,马克思没有象张福军博士那样用二次分配关系说明社会的本质关系,那样也不可能说明任何问题。马克思并没有因为存在社会“扣除”就说这里不是劳动交换关系,恰好相反,他在说明社会主义社会必然要做“扣除”之后还是肯定现实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很显然,这里的“扣除”和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不是矛盾的,而是统一的。张福军博士的判断和马克思的判断是相悖的。

当然,在社会主义国家一次分配应当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二次分配则要做到多劳多得者多做贡献,少劳少得者(及丧失劳动能力者)多得福利,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原则。做贡献和得福利不对等这恰好是二次分配的题中应有之意,如果贡献和所得相对等,那还能叫做二次分配?如果是那样还要二次分配干什么?张福军博士却把它看成分配和创造不能统一的根据了,岂不怪哉?

三、私营和外资企业中的员工能否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

张福军博士说:“在私营和外资企业中,工人要为资方提供剩余价值,不可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

按照他的意思,私营和外资企业中的工人为资方提供了剩余价值。但是,事实果真如此吗?并非如此。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私营和外资企业的劳动者当然也会创造剩余价值(暂借张福军博士的语言),但却不是给了资方,资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为国家上缴税收,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就通过这个形式上缴给国家了,之后劳动者又会间接地得到这些剩余价值,从而就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张福军博士凭什么说劳动者不可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呢?或许张福军博士认为私营和外资企业家占有的财产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吧?但是今日社会的企业家还是不劳而获的剥削者吗?在马克思那个年代,资本家不劳而获,无偿占有了工人的剩余劳动,马克思揭露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之后要唤起劳动人民奋起斗争,剥夺剥夺者。马克思在那个年代做出那样的概括是符合实际的,同时又具有革命的意义,但是今天做这样的概括符合实际吗,目的是什么呀?

张福军博士单纯从所有制关系出发认定私营和外资企业中的劳动者被剥削了,这是不正确的。要知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是基本的事实;社会主义市场又是统一的,要素能够在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自由流动,而要素流动的规律就在于要素所有者实现要素价值的最大化。当然,现实中某些国有企业占有了特殊资源,实行垄断经营,结果就限制了竞争,那些在国有垄断性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就得到了较高的工资,而其他劳动者却无法自由进入,但是这是暂时性的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这样的垄断局面就必然会被打破,要素就能真正自由流动,通过竞争企业之间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就会平均化(劳动者之间则会适当拉开差距)。有些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因而工资水平也比较高,结果引来劳动者趋之若鹜,应当说他们都得到了较多收入。在改革过程中,很多劳动者在国有企业享受着比较平稳的工资收入,但是也有很多员工“跳槽”到私营经济中去了,之后就得到了较多收入。你能说原来在国有企业挣较少工资时没有受到剥削,而到私营或外资企业之后得到了较多收入反倒受到剥削了,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私有制企业存在剥削,资本家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劳动者则不可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这是马克思的结论,它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关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用它说明社会主义现实就是不正确的了。现实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的分配经验会发挥参照系的作用,今日社会的劳动法则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工资法限制了工资的最低水平,低于这个水平是违法的),其他企业的工资不可能低于这个水平。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它保护了各种所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权益。我们的市场是统一的和开放的,要素能够遵循市场原则自由流动,通过市场评价劳动的过程就能使劳动者的利益最大化,从而就使劳动者各得其所,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在这样的外部环境条件下,私营和外资企业的劳动者还能多得,这除了说明人家具有高超的经营管理水平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条件及其普遍后果,这也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事实。只有从这样的基本事实出发才能客观反映现实,但是张福军博士却是单纯从局部所有制关系出发的,这样就过于简单化了,是不可能客观反映现实的。

在市场经济中要素的流动将会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频繁,通过充分的竞争过程,各种生产要素就能够得到优化利用,劳动者的收入就能够最大化。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条件下,劳动者无论在哪种性质的企业中都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利益关系是很现实的,劳动者是否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这才是是否受到剥削的实质性问题,这完全是个量的问题,单纯从所有制关系出发是说明不了问题的。张福军博士完全排斥了统一市场这个现实,完全没做量的分析,这样是不可能客观地反映现实的。下面我们做些量的分析。价值的本质是劳动交换关系,其实体是社会必要劳动。个人劳动创造的价值仅仅和个人劳动的复杂程度(以及熟练程度和强度)有关,而和所在企业的经济性质无关。在一定的时间内,个人劳动的复杂程度是一定的,因而他所能创造的价值也是一定的;或者说,不管在公有制经济中还是在私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所能创造的价值都是一定的,它是一个恒定的量。所以,不管在哪种性质的企业中,只要他得到了这个水平的收入就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就不可能受到剥削。但是,张福军博士不管员工收入的高与低,单纯以所有制划线,以为只要是公有制经济其中就没有剥削,凡是私有制经济其中就有剥削,这是没有道理的。

张福军博士说有的私营企业延长工时、克扣加班费了,但那是个别的法律问题,而不是普遍的经济事实,分析经济问题应当从社会主义社会普遍的经济事实出发,而不能从个别的违法事例出发。

四、劳动能否交换?

张福军博士说:“合同在先,劳动在后”。所以,他认为劳动不能交换。这完全是一种主观的判断,并没有事实根据。实际情况则恰好相反。劳动和签订合同的确不在同一时间,但是所有的劳动交换都是这样的,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分开的。对于劳动力的买卖,马克思就是这样说明的,他说:“力(即劳动力——引者注)的让渡和力的实际表现即力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在时间上是互相分开的”,这里是“先通过出售而在形式上让渡使用价值、后在实际上向买者转让使用价值”,①“交换实际上在什么时候实现,并不会使这个关系有丝毫变化”。②马克思从来也没有说过因为“合同在先,劳动在后”劳动就不能交换。不仅如此,现实中的劳动交换都是这样,合同在先,劳动在后,怎么在张福军博士那里就成了不可能的了呢?尤其期货市场上就更是这样的了。比如,玉米是春天种下的,秋天才能收获,但是在种下去之前就签订了合同,或者说秋天交割的玉米,春天就买卖了。难道张福军博士因为劳动在后,就业的时候就不提报酬的要求了吗?计划经济时期的确如此,个人都没有要求,全凭组织恩赐,给多少就算多少,但是现在哪里还有这样的了?我们现在是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先说清楚工资待遇,之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付出劳动,市场经济中都是这样操作的,难道你置身于市场经济之外,还是置身于计划经济之中,或者置身于君子国吗?劳动合同,劳动法,这些都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每个企业招工都必须说明工资待遇,这是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不说明工资就让人家上工的我看一家也没有!请注意,在劳动者这一方,即使你不提工资要求恐怕也是不行的,将来出现了问题,企业是负不起这个责任的。要知道,企业那样做是违法的,至少有欺诈的嫌疑!

五、说明劳动的价值是否必然会导致循环论证?

  张福军博士说:“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指出,劳动是商品,具有价值,就必然导致循环论证,即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劳动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

张福军博士引用的“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劳动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这句话的确来自于《资本论》,但是它却不是马克思的本意。那段话是赛·贝利说的,马克思只是引用了而已。③ 张福军博士把它说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我看是张冠李戴了。那么,赛·贝利这段话是什么意思,马克思引用这段话又是什么意思呢?这些问题可能稍微复杂一些,还需慢慢道来。

下面我们首先看一看说明劳动的价值到底有没有循环论证的问题。关于循环论证的问题马克思是这样说的,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请注意,中文版《资本论》对于“12”这个数量是用中文和阿拉伯文这两种文字表示的,用两种文字表示这相同的数量是有其特殊的含义的),这是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④但是,我们从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理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却没有这样的问题。假如,我也读了博士学位,并有幸和张福军博士在同一时间内写完了各自的论文,但是质量却有很大差异,因而我们的劳动价值就是完全不同的。我们都知道,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包含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决定价值的是抽象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具体劳动的量由自然的劳动时间来表示,抽象劳动的量则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对于两种劳动时间,中文版的《资本论》分别是用中文的“十二”和阿拉伯数字的“12”表示的,“十二”表示的是具体劳动时间,“12”表示的则是抽象劳动时间)。很显然,我们之间的具体劳动的形式是一样的,都是写论文,但是抽象劳动就不同了,包含了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质量有差异因而劳动的价值就不同,其原因就在于其中包含了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张福军博士撰写的论文头头是道,符合现实,而我则错误百出,偏离实际,所以我们虽然耗费了同样的具体劳动时间,但是各自耗费的抽象劳动却是不同的,张福军博士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比较多,可能会有16小时、32小时,或更多,而我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比较少,可能只有4小时、2小时,或更少。很显然,在统一的八小时工作制条件下每人每天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一样的,比如每天都是八小时,但是个别劳动者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不同了,有的可能多些,有的可能少些(当然,有的劳动者可能比较特殊,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就是8小时,但这是极其偶然的,在科学上可以看作零)。决定张福军博士八小时个人劳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32小时,而决定我的八小时个人劳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2小时。看看吧,当我们这样说明劳动的价值时哪里还有什么循环论证的问题呢?但是,马克思不是说过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因而会导致循环论证的问题吗,马克思是不是搞错了啊?不,马克思没有搞错,这里的关键是要弄清马克思这段话到底是什么意思。

马克思创造性地证明了劳动的二重性,他清楚地知道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具有矛盾性,具体劳动时间能够直接知道,而抽象劳动时间则无法直接知道,决定价值的劳动和作为交换对象的劳动是不同的,十二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一定就是12小时,如果让马克思说明某一劳动者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他能说由12小时劳动时间决定吗?不,绝对不会,他是不会这样说明劳动的价值的。很显然,由12小时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这决不是马克思的本意。那么,马克思为什么会提出循环论证的问题呢?这就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了。现在可以肯定的是,马克思提出这一责难是有其特殊的原因和特殊的目的的。

斯密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同时又认为劳动也是商品。斯密关于劳动创造价值的说法是正确的,但还不是科学的,他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他仅仅知道劳动创造价值,但却不知道什么劳动创造价值;关于劳动商品的说法则是错误的,因为它不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事实。马克思就是在批判斯密关于劳动商品的错误观点时向他提出循环论证的责难的。斯密的劳动商品的观点是错误的,马克思的批判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事实。斯密的劳动价值论是非科学的,在他那里决定价值的劳动和作为交换对象的劳动是相同的,从他的非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要说劳动的价值由劳动决定,这样就必然会导致循环论证的问题。斯密关于劳动创造价值和劳动商品的两个论点之间存在矛盾性,马克思利用了这种矛盾性向斯密提出了责难。马克思采用的是归谬反驳法,即从论敌的前提出发进行合理推论,然后得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批驳论敌的论点或结论。归谬反驳法的要害问题在于从论敌的前提出发,马克思就是这样提出责难的,因而是符合反驳的逻辑的。但是,必须认清的是,马克思在反驳中所用的前提并不是马克思所要肯定的,说明劳动的价值会导致循环论证并不是马克思的本意。

在这里,关键是要认识到马克思创造性地证明了劳动的二重性,从而使劳动价值论科学化了。古典经济学家虽然创立了劳动价值论,但是他们的劳动价值论还不是科学的,从他们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必然会导致循环论证的问题,但是一旦我们从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没有循环论证的问题了。

需要指出,关于循环论证的反驳开始是赛·贝利提出来的,他是反对劳动价值论的。赛·贝利作为庸俗经济学家要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他看到要坚持劳动价值论就必然会引出革命的结论,他看到了革命的危险,所以他就向古典经济学家提出了责难,指出“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劳动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这样说明劳动的价值就必然会导致循环论证。他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两个命题出发提出责难的,因而是符合反驳的逻辑的。古典经济学家当然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庸俗经济学家是出于反对劳动价值论的目的而提出责难的,但是他的责难同时也能够有力地批驳劳动商品的观点,所以马克思就引用了赛·贝利的这段话。很显然,马克思和赛·贝利虽然都在批驳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目的却是不同的,马克思批驳的是古典经济学家的错误观点,而赛·贝利批驳的则是古典经济学家的正确观点,这是我们所应注意的。

马克思引证了赛·贝利的话,但是这并不表明马克思就认同了他的观点。在很多时候,马克思引用前人的话只是说明前人曾经提出过这一问题,对于阐述自己的理论具有某种意义,至于那种观点是否完全正确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对于马克思的这种引证方法恩格斯曾经一再做过说明。⑤ 如果以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了谁的话,就以为是马克思的意思,那就完全搞错了。

张福军博士仅仅知道《资本论》有这样的话,但却没有说清楚这段话是谁说的,是什么意思,马克思为什么要引用这段话,是怎么引用的,他在没有搞清楚这一系列问题的条件下,就懵懵懂懂地拿来用了,结果完全用错了,这样怎么可能客观地说明今日社会的现实呢?

可以肯定,马克思针对古典经济学家关于劳动商品的观点提出责难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我们在今天的场合说明劳动的价值他就不会提出这样的责难了。张福军博士认为说明劳动的价值必然会导致循环论证的问题,于是就把马克思对古典经济学家提出的责难运用到今天的现实中了,这是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的。把循环论证当成马克思的意思,甚至把赛·贝利的话强加给马克思是完全不正确的。

六、破解了循环论证问题之后能否看出来?

张福军博士说:“关柏春却认为只有劳动的价值形式,即‘个人劳动=货币工资’,才是破解‘循环论证’之迷(原文是“谜”,这里的“迷”可能是笔误——本文作者注)的钥匙。但怎样破解人们看不出来。”我不知道他这里所说的“人们”指的是谁,是他自己,还是所有的人?如果说他自己看不出来,我相信,但是如果说所有的人都没看出来,这不符合事实。当然,这个问题可能确实比较难,能看出来的实在不多,但发现其中存在问题的却大有人在。⑥ 那么,是不是破解了循环论证问题之后人人都能看得出来呢?不见得。我倒不是故弄玄虚或假装高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看出这个问题还是有点难度的,不是随便哪个人都能看得出来的。马克思的《资本论》是工人阶级的圣经,是写给每一个工人的。但是,是否每一个工人都能看得懂呢?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是这样说的:“除了价值形式那一部分外,不能说这本书难懂。当然,我指的是那些想学到一些新东西、因而愿意自己思考的读者。” ⑦ 可见,看懂《资本论》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的人都能看得懂。耐人寻味的是,马克思在说明学习这么艰深的学术著作的时候完全没有涉及文化水平的问题,这里的条件仅仅是想学到新东西和愿意独立思考。这超出了我的意料之外。我原来以为,如果说读《资本论》有困难的话,那肯定是因为文化水平的原因!现在看来这样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我感到,还是马克思说得对,关键在于是否真心想学新东西和愿意独立思考,有了这个态度文化水平是不成问题的,工人也能看得懂,否则,就是读到博士那个份上恐怕也是读不懂的。

七、马克思主义理论能否发展?

张福军博士说:“马克思将劳动商品、劳动价值的观点发展为劳动力商品、劳动力价值,并作了充分的论证。”的确是这样,马克思发展了斯密的观点。斯密认为劳动是商品,劳动有价值,马克思批判、发展了斯密的观点,证明了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价值范畴。但是,真理是否到此就终结了,不再发展了?首先需要澄清一点,传统的教科书都认为斯密关于劳动商品、劳动价值的观点是错误的,而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劳动力价值的观点是正确的,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实际上,它们都是相对正确的。斯密是工场手工业时期的经济学家,⑧ 马克思则是大工业时期的理论家和革命家。斯密那时候说劳动商品、劳动价值是有他的道理的,在工场手工业阶段反映了实际,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但是到了大工业阶段就背离实际了,斯密自己也知道,在“资本积累和土地集中”以后劳动者就不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了。马克思发展了斯密的认识,证明了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价值范畴,但是它仅仅在资本主义大工业后期阶段才是正确的。斯密提出的劳动商品、劳动价值的观点和马克思提出的劳动力商品、劳动力价值的观点是对立的,但是他们相对都是正确的,反映了他们各自所处社会阶段的实际。否则,把它们绝对化就是不正确的了。比如,斯密如果把劳动商品、劳动价值的观点用到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就是错误的了,同样的道理,马克思如果把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价值的观点用到工场手工业阶段也是错误的。试想,如果把马克思的观点运用到工场手工业阶段会导致怎样的后果呢?我敢肯定,那样不仅不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反倒会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如果把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价值范畴运用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后果也是可想而知的!对于以往的不同的社会阶段人们做出了不同的概括,社会主义社会有自己的特殊本质,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关系显然应当做出新的概括。结论我在其他场合已经说过,虽然张福军博士不予赞同,但是我仍然坚持。在辩证法看来任何认识都是发展变化的,斯密的观点能够发展,马克思的观点也要发展,但是张福军博士却相反,他以为前人的认识可以发展,而马克思的认识就不能发展了,这样他就把马克思的结论僵化了,当成教条了。张福军博士以为斯密是错误的,马克思是正确的,这样就把他们的认识绝对化了,这是完全不正确的。张福军博士认为,我们提出劳动商品、劳动价值范畴就重复了斯密的观点。这也是不正确的。我们的认识和斯密的认识是根本不同的。斯密的认识在工场手工业阶段是正确的,到了大工业前期阶段还有相对的合理性,之后(到了大工业后期阶段)就没有合理性了,而我们的认识则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斯密虽然提出了劳动商品、劳动价值范畴,但是因为他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所以无法做出科学的说明,而我们说明劳动的价值则是从劳动二重性理论出发的,所以能够做出科学的说明。

八、价值是“凝固状态”的劳动,还是“流动状态”的劳动?

张福军博士说:“马克思在表述中认为劳动是指人类劳动力的‘流动状态’,价值则是人类劳动的‘凝固状态’。”是的,张福军博士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实际,在资本主义社会“凝固状态”的劳动采取了价值形式,他关于价值形态的认识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价值的特点,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仅物质商品具有价值,而且活劳动也具有了价值,面对这样的新的现实再说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固状态就背离实际了。价值是劳动交换关系的一种抽象,这是价值的本质,具有一般意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又会有自己的特殊形态,至于采取“凝固状态”,还是“流动状态”,那完全取决于特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它不是死的东西,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把马克思说明资本主义关系的具体结论凝固化,怎么可能客观地反映今天的现实呢?

九、活劳动能否交换?

张福军博士说:“因为劳资双方在市场交换时,劳动还未进行,不存在‘流动状态’的劳动交换;而当劳动凝结在商品中时,所形成的是商品价值,而非劳动价值。”

按照张福军博士的意思交换时劳动还未进行,所以活劳动就无法交换,但是这却背离了现实。比如,美发厅男士美发的价格是10元钱,张福军博士接受了这个价格,之后享受了美发服务。在这里,张福军博士接受了10元钱的价格,就等于接受了这个劳务交换合同,这里的劳动交换合同在先,实际服务在后,但是这不就是活劳动交换的现实吗?在现实中服务劳动的交换是普遍的存在,怎么能说活劳动不能交换呢?这是第三产业的劳动交换,其它行业的劳动交换也是这样,都是先订合同,后付劳动。张福军博士的合同在先,劳动在后因而劳动不能交换的论断与普遍的劳动交换现实恰好相悖。

劳动不能交换,《资本论》确实有这个话,但是,张福军博士却完全误解了它的意思。马克思的意思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都被资本家占去了,劳动者则一无所有,他自己无法劳动,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劳动者就只能出卖劳动力,而不能出卖活劳动。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怎么还能说劳动不能交换呢?

十、按劳分配原则究竟是怎么实现的?

张福军博士说:“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里,……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即社会和集体以人们付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分配尺度,按劳分配借助于货币工资来实现。所以,工资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劳动报酬形式,是劳动者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不是劳动力价值,也不是劳动的价值”。这个话我们已经说了半个多世纪了,但是在现实中却没有很好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尤其在计划经济中正是在坚持这样的说法的条件下导致了普遍的平均主义,现在到了反思这样的说法的时候了。但是,张福军博士却相反,他不仅不去反思这样的说法,反倒用它说明现实了,这是不正确的。我们一直都在这样说,但在实践中却没有很好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其原因何在呢?我以为,我们以往关于按劳分配的认识还具有空想性,至少还不是充分科学的,因为它仅仅说明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但却没有说明通过什么形式才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即没有说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这就说明按劳分配的主张还具有空想性(比如共产主义理论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主要是解决了为什么和由谁实现的问题,而以前的空想共产主义者仅仅说明了实现共产主义的愿望,但却没有说明为什么和由谁去实现的问题,所以它们就具有空想性)。张福军博士就是这样,他仅仅说明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但却没有说明怎样才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所以,我们认为张福军博士上述那段话不过是一段空话而已。

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我们一直也没有解决个人劳动创造的价值的计量问题。在现代生产中,劳动者都要通过集约劳动的形式进行生产活动,劳动创造的价值都凝结到集体劳动成果中去了,从集体劳动成果中计量个别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这是做不到的。你主观上要根据劳动创造的价值分配,从而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客观上却无法计量劳动创造的价值,你怎么可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呢?你说了一大堆,但却实现不了,你说它是不是空话?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这个问题自然就解决了。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意。在现实中通过市场计量劳动本身的价值,从而就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事实。但是,张福军博士却离开了基本事实,还在重复那些空话,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十一、资本收入是占有了谁的劳动?

张福军博士说:“劳动者获得的资本收入并不等于是占用了自己的劳动。”他的意思是说,劳动者获得资本收入并不等于占用了自己的劳动;他还认为资本收入是非劳收入,而不是剥削收入。那么,劳动者获得资本收入是占有了谁的劳动呢?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认为,所有的价值都是由劳动创造的,如果你不否认这一点,那你就必须回答资本收入到底是谁的劳动创造的,你否认是占有了自己的劳动,那就等于承认是占有了别人的劳动,凭着占有资本而占有别人的劳动,这还不是剥削?张福军博士认为,它既非自己的劳动,又不是剥削,这是自相矛盾的。

十二、奖学金、助学金能否说明问题?

张福军博士说:“例如,学生拿奖学金或者助学金,困难户拿救济金或者补助金,很明显这是非劳动收入,难道说这是剥削收入吗?”

张福军博士用“奖学金或者助学金”说明资本收入的性质问题是不正确的。我们在《论马克思的工资、利息范畴的创新》一文中说过,劳动者的资本收入从形式上看是由资本带来的,实质上则是由自己的劳动创造的,具有劳动收入的性质。同时,我们对非劳收入的说法提出了批评。我们认为,一切价值都是由劳动创造的,资本收入或者是自己的劳动创造的,或者是别人的劳动创造的,如果是占有了自己的劳动,那就是劳动收入,如果是占有了别人的劳动,那就是剥削收入,非劳收入是什么意思啊?很显然,把资本收入叫做非劳收入是回避了问题,资本收入到底是谁的劳动创造的,这是要害问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是不能回避的。然而,张福军博士却绕开了资本收入的要害问题,而用“奖学金或者助学金”说事了。他用“奖学金或者助学金”的非劳收入性质说明资本收入也是非劳收入,这是完全错误的。“奖学金或者助学金”确实是非劳收入,但它属于社会的再分配,是二次分配问题,资本收入则属于社会的初次分配,是一次分配问题,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本质关系,二次分配则反映了社会的公平原则,它们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拿它说事是在混淆不同性质的问题。马克思在讨论资本收入反映的本质关系问题时涉及过“奖学金或者助学金”问题吗,不会的,他在分析社会的本质关系问题时将会尽可能地排除这些非本质的因素,不要说马克思了,就是极力为资本家的剥削行为做辩护的萨伊也没有这样做过。他们的观点虽然不同,但是他们却都能够直面现实,直接讨论资本收入的性质问题,这是应当予以肯定的。张福军博士却相反,他绕开了资本收入的性质问题,而用“奖学金或者助学金”说事了,这连萨伊都不如了。“奖学金或者助学金”也是劳动创造的,只不过是经过二次分配得到的,所以就不能把它们叫做占有他人的劳动了。用“奖学金或者助学金”等的非劳收入性质说明资本收入是非劳收入,这哪里是在科学地讨论问题呀?

十三、两点小结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经济形式,马克思没有体验过这样的社会生活,他不可能回答我们今天遇到的所有问题。我们应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现实相结合,进行理论创新,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关系做出新的理论概括,这样才有可能客观地反映今天的现实。

2、经济学家们没有弄清楚马克思某些结论的意思,误解和错解了马克思,结果使马克思的结论背离了现实,使马克思面临非常尴尬的局面,不了解真相的人还以为马克思主义不合时宜了呢,实际上这是经济学家们错用了马克思的结论所造成的结果,是他们让马克思背了黑锅,经济学家们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注释: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7页。
②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428页。
③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5-586页注释。
④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5页。
⑤ 参见恩格斯:《〈资本论〉第三版序言》、《〈资本论〉英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2、35页。
⑥ 参见林子力:《社会主义经济论》第3卷,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4年6月版,第358-359,558-559页;黄正山:《劳动力的特性和劳动的商品属性》,《学术探讨》2003年第5期;缪国亮:《如何科学运用“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商品”概念?》,《岭南学刊》1999年第2期;王建民:《论活劳动商品》,《文史哲》 2001年03期;朱富强:《论劳动者出卖的对象:劳动和劳动力之辨》,《岭南学刊》2005年第1期,等文。
⑦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页。
⑧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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