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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机质量监督确保投诉案件及时解决

发布时间:2023-12-06 15:22

  摘要:介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投诉工作的主要经验及做法,分析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投诉工作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农业机械;农机质量;措施


  农机质量安全关系到农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农机化生产的效率和效益,在农机化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平罗县农机化中心始终把农机质量监管作为农机化重点工作来抓,健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加强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全县农机质量监督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稳步提高,促进了农机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


  一、农机质量监管情况


  截至2016年底,全县农机总动力达到69.12万千瓦,拖拉机27466台,配套农具46692台(套);联合收割机1768台,全县农机经销网点10个。2016年,平罗县农机质量监督投诉工作,以农机市场整顿、打假为手段,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协调处理农机质量投诉案件,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机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全年共开展农机质量检查12次,检(抽)查农机配件720件/套;通过农机信息平台发放农机安全短信1.2万条次,发放宣传单1.5万余份;受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11起,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及农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农机质量监督检查


  根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和(宁夏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农机质量监督投诉站和县农牧局的工作要求,2016年初,农机质量监督投诉站认真制定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对农机经销企业检查2次,每季度不定期与工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做到检查有记录,经销企业有签字。同时,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职责、投诉程序等及时在《平罗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增强了工作透明度,为农机用户投诉提供方便。


  三、积极开展农机打假专项活动和农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一是加强与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农机法律法规宣传和农机市场打假活动。二是利用电视、网络、农机信息平台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机法律法规。利用农村乡镇集市,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农机免费管理等农机政策宣传的同时,积极向农民群众普及农机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农民在选购和使用农业机械过程中的维权意识。三是在春耕春播、三夏三秋农忙季节以及农闲时段,分别采取集中治理整顿、重点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对农机市场进行有重点、不间断地打假。通过开展市场打假,有力地净化了农机市场,震慑了不法经营行为,扩大了农机维权活动在社会上的影响,提高了农机消费者自我保护、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


  四、加强协调配合,促进农机质量投诉案件的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解决


  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机质量投诉案件,农机质量投诉站加强了与县工商局北门城郊工商所消费者投诉中心的联系合作,对一些群访性案件、调解难度大的案件,采用联合办公,加大了调解力度,促成了农机质量投诉案件公正、快速、及时、有效的解决,更好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4月份,农机质量投诉站受理田仁、李顺喜于2015年8月先后在石嘴山吉峰金辉农机(汽车)有限公司购买迪马4YZ-4B玉米收获机,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出现故障,致使购机农户无法正常使用,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的服务三包人员进行了调修,最终车架断裂,割台断裂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购机用户不满意到平罗县农机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信访部门投诉,要求退机投诉一事,农机质量投诉站高度重视,深入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积极协调县工商局北门城郊工商所消费者投诉中心联系该经销商和玉米收获机生产企业就出现的质量问题经过多次的反复协商,最终达成解决协议:山东某生产企业同意将该车召回进行整改,并对投诉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生产企业将整改后的玉米收获机交付消费者使用,最终使投诉人得到圆满的解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转变工作作风,树立窗口形象,热情为消费者服务


  �r机质量投诉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待群众的投诉案件,坚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持做到热情、耐心、周到接待群众投诉。解决农机质量投诉案件时,以群众利益和社会效益出发,在坚持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基础上,尽量为群众争取更多的利益。2016年,共接待农机质量方面的电话咨询20余人次,受理购机户电话投诉和来访投诉案件11起,调解处理结案10起。


  六、存在的问题


  1.农机质量监管工作人员少、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由于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从事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只有1名同志,还要负责其他的农机化工作,在对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监管中不能够进行全面的检查,只能进行抽查。同时,由于接受农机质量监管专项培训学习机会很少,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影响了农机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2.农机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这几年,国家出台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只赋予农机部门农机质量监督权而没有赋予行政处罚权,从而使这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农机部门单独执法缺少力度,在日常监管,特别是重要农时季节的打假中,没有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工作开展困难重重,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作者简介:丁永善,身份证号:640221195809030015,职称:农机工程师。本文来自《农机质量与监督》本文来自《农机质量与监督》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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