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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发布时间:2023-12-12 03:00

       一、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方式 
  (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CSR报告)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CSR报告)指的是企业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战略、方式方法,其经营活动对经济、环境、社会等领域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取得的成绩及不足等信息,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并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的方式。2015年上交所企业发布报告423份,深交所企业发布297份。其中,国有企业是信息披露的主力军。大部分企业环境责任信息的披露是建立在社会责任报告中的。例如,中石油2016年的社会责任报告,该报告在生产运营一章中对环境保护等做出了信息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最为主要的方式。 
  (二)企业年报 
  企业年报是展示其基本情况及财务表现的重要途径。企业年报的内容以财务信息居多,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和利润情况。随着大众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这一话题的关注越来越高,企业在年报中也加入了“环境责任”部分,用于披露企业践行环境责任和企业环境行为的状况。例如2105年华为公司的企业年报,该报告中提到,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废弃物填埋率2.03%、供应商碳减排超过77 000吨”。企业通过年报披露环境责任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且不可代替的方式。 
  (三)大众传媒方式 
  作为信息的传播媒介,大众传媒受到更多来自各方的监督。自“大数据”概念提出以后,信息智能匹配、企业利用网络进行信息发布更为便捷。因此,企业利用微博、微信等媒体方式创建自己的官方账号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也在完善自己的官方网站,让公众更简洁地了解企业的各项信息。例如,美的集团近几年连续在官网进行信息披露,在有关企业责任部分对CSR理念、CSR实践进行了阐述,其中也有对于环境责任信息的披露。CSR报告可以下载。智能设备的普及使得大众传媒方式正逐渐取代传统的手段。 
  二、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内容不完整 
  随着我国雾霾天气的频发,公众对企业环境责任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仅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以披露环境责任信息已不能满足社会各方的要求,企业还应单独发布环境责任报告或环境年报来进行信息披露。目前我国还不能做到所有企业都发布单独的环境责任报告。从环保部直属机构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5年)》可以看出,发布环境责任报告的企业,其评级状况整体水平最高。从企业披露的环境责任信息的内容来看,多数企业避重就轻,避免披露企业的负面环境信息。企業负面环境信息披露不足,披露的平衡性有待提升[1]。上述报告中也指出,企业关于环境绩效部分的公开情况最差。多数企业的报告中对具体环境绩效信息披露的内容陈述简单,没有足够的数据支撑,描述过于概念化,介绍趋于表面化;同时,从我国一些企业披露的环境责任信息数据与国内同行业及国外标准的比较来看,披露水平较低,不能满足公众及利益相关方对企业有效信息的实质性期望与诉求。 
  (二)我国不同行业间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差距明显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5年)》的内容,我国不同的行业之间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存在明显差距。其中采矿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最好。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公众企业及其他企业中国有企业发布的环境责任信息相关报告最多,但根据向业内专家发放的环境责任指标体系、权重调查问卷的反馈进行计算,得分最高的为外资企业。从区域水平来看,东部地区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高于我国的整体水平,西部地区则高于中部地区[2]。除此之外,一、二产业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高于第三产业企业。在所有企业排名中,前十名的均为一、二产业企业。排名前二十的企业中也有16家为一、二产业企业。相比较而言,第三产业企业环境责任信息的披露存在严重不足。 
  (三)我国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公信力有待加强 
  我国企业关于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报告大多没有经过权威的第三方机构的审查,公信力有待加强。我国企业进行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起步较晚,整体披露水平还处于发展阶段,目前还没有权威的机构对企业披露的信息进行核实及审查,企业的环境信息一经披露,便直接面向公众,无法判断其真实性。上市公司是目前领导我国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群体。由于缺乏一定的公信力度,公众及利益相关者仅能凭借企业发布的数据来分析和评判企业环境行为的好坏。企业披露的信息缺乏公信力对相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很大程度的影响。 
  三、我国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企业责任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意识较弱 
  发达国家的企业自愿进行社会及环境信息披露已经超过30年,我国企业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相对于中国上市企业,在强制披露的环境信息方面,美国上市企业披露的信息更为详细集中,且美国企业自愿披露的信息量远超于国内同等公司[3]。我国企业的环境意识薄弱,自觉性较差,很多企业为了提高其社会影响力、获得更多投资发展的机会,便选择性披露其环境责任信息,虽然短时期内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收益,但从长远来看,环境责任必将成为衡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标,企业对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忽视和隐瞒必定给企业带来远远大于其收益的后果。

       (二)我国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不完善 
  一是缺少较为明确的目标,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披露制度及准则。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普通的信息需求者和使用者无法对不同企业的披露水平进行对比。二是缺乏科学的评价制度,无法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进行系统的评价。企业缺少政府客观的评价结果,就没有改进的依据,导致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难以提高。三是缺少严格的审查机构和公开的监督机制。没有严格的审查使得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仍有隐瞒、作假的行为,而建立监督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杜绝这类现象的产生。披露制度、评价制度、审查机构和监督机制环环相扣才能使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不断进步,缺少任一環节,整个信息披露的过程就会出现问题,最终影响到我国企业责任环境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 
  四、解决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一)增强我国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 
  政府应增强对企业环境意识的培养,积极开展企业环境责任培训工作。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是一种文化,仅靠企业本身很难自觉形成。政府建立面向所有企业的奖惩机制,可以促进企业环境意识的提升,提高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自觉性。政府对于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全面彻底的企业要予以奖励,树立模范企业,供其他企业学习和借鉴;对于未尽披露义务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并进行惩罚,其惩罚措施不要局限于罚款,要让这些企业成为其他企业的反面教材,以进行对比和反思。国家开展相应的企业环境责任培训会议及交流活动,不仅能够传播企业环境责任意识,还能促进各行业、地区以及各产业间的信息交流,逐渐缩小企业间差距,提升我国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二)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政府应尽快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确立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地位,以此完善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明确必须进行披露的信息,不要模棱两可。例如,丹麦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全国所有的企业在上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基础上,必须附报一份绿色环境会计报告,用以监督企业环保义务的履行状况[4]。《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5年)》中建议,环境部门可以出台具有行业特色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撰写指南,加强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引导,使企业采用统一标准发布环境信息,以利于企业间的对比。激励企业利用多样化的新媒体方式,完善不同披露方式的标准,使获取企业环境责任信息的渠道更多更通畅。 
  (三)提高企业环境责任信息的审查和监督力度 
  政府要建立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审查机构,提高监督力度。企业环境责任信息的披露缺少审查环节将直接影响企业披露信息的客观性和可信度。要建立有约束力的独立审查机构,提出科学的审查制度,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证企业环境责任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还应该通过社会公众的力量进行监督,提高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的重视程度。有力的监督行为能够约束企业的环境行为、提高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引导企业更加自愿地进行环境责任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 张志国.我国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总体水平偏低[J].绿色中国,2015,(3):56-57. 
  [2] 林勇峰.2011年沪市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分析[J].金融会计,2012,(10):15-23. 
  [3] 邓凌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中美上市公司的对比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107,(2):111-113. 
  [4] 王洁明.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8):160. 
  [责任编辑 兴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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