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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主体因素研究

发布时间:2015-11-09 11:13

  一 引言

  公共选择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和塔洛克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共同创立,该理论随着布坎南获得198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而蜚声经济学界。公共选择学派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政治现象基于的一个重要假设——“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假设认为人的本质是趋利避害的,追求私利是人的本能,每一个活动于经济过程中的个人,都在致力于如何用最小的付出获得最大的回报,都在寻找着最有利于自己的活动途径、行为方式。

  布坎南说:“公共选择实际上是经济理论在政治活动或政府选择领域中的应用和扩展”。①生态问题是当代中国面临的主要民生问题,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现代化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公共选择理论使用分析经济活动的方法来分析政治过程为分析生态文明建设主体因素提供了新的视角。政府、企业、个人是生态文明的建设中最主要三个主体。本文利用公共选择理论相关观点对三个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进行分析,认为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企业生态责任意识的增强、个人生态参与程度的提高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主体保障因素。

  二 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完善生态职能,避免“政府失灵”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表明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将起主导作用,集领导者、推动者、管理者、监督者等诸多身份。我国的现行政治制度决定了我国政府作为公共权力部门拥有强大的政治统治资源,从而更有利于主导自上而下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身具有的“公共物品”的特性也必然要求政府的主导。政府在发挥其生态主导职能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健全政治体制,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效率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失灵来自政府制度设计上的缺陷”。③我国现阶段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管理可以说“政出多门”,虽然有国务院、环保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但又涉及到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这将直接导致“政府决策达不到帕累托最优”,更有甚者直接导致政策无法贯彻执行。因为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受“经济人”本性的影响,都是从本身的利益出发,力图减少风险,对有利可图的都争相管理和执行,而无利可图或需担当风险、责任的都相互推诿,造成生态文明建设的效率低下。因此,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当务之急应该是健全政治体制,明晰各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效率。

  (二)完善政府生态职能,提高政府生态责任意识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可现阶段的“唯经济增长论”、“唯GDP论”、污染企业向农村和郊区转移等等,极易引导群众认为“作为个人,政治家和官员不管其头衔多高,首先都不是为了追求正义,而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参与政治”,“政府行为并非永远代表公共利益”。随着十八大以来我们五位一体建设总布局的提出,我国政府的职能也应迅速随之扩大和调整,在原先的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基础上增加生态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各个环节的主导作用,积极回应和解决跟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提高政府生态责任意识,这亦是政府职能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

  (三)建设政府生态问责机制,避免“政府失灵”和权力寻租

  政府的主导作用不仅体现在建设过程中,也表现在因政府的失职而造成的生态负面后果。我国政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管理者、推动者,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监督者和评价者。因此,自我问责、监督和约束的执行力有多大,需要打个问号。加上生态建设涉及到众多部门和机构,政治体制本身的不完善,出现问题互相推诿导致无处问责现象频频发生。政府本身由政府官员(众多个体)来掌握和运作,“政治家的利益在于获得权力、地位、威望等等,他们的这些追求未必符合公共利益”,正因如此,加强对政府的问责机制显得格外重要。当然我们不是说所有官员都是追求自己私利,我们大部分党员干部都是好的,但也的的确确存在一些贪污腐败分子,危害国家安全和财产,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良好形象。因此,发挥人民公仆的精神,推进政府生态问责机制的建设,避免“政府失灵”和权力寻租势在必行。

  三 企业应提高生态意识,落实生态责任,履行生态义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表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载体,如果说人是组成社会的“细胞”,那么企业就是组成市场的“细胞”。企业本身就是最纯粹的“经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进入市场的价值取向更是明确、具体的,那就是企业的利润,在市场中去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的基本权利。

  企业虽然表面上是在“市场”进行物质生产和利益的交换、获取,但终其本质仍然是与自然的交换和索取,可企业本身“经济人”的特性决定了它的价值追求不可能是保护环境、优化生态系统,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就是最好的证明。重金属超标、水质污染、原油泄露、雾霾等频繁出现,污染规模、损害后果、污染类型、地域分布等日趋扩大,企业已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2012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2年工业废水排放量221.6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32.3%;工业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1911.7万吨,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90.3%;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2.9亿吨,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500.5 亿元,比上年增加12.6%。④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提高企业生态意识,落实企业生态责任,履行生态义务迫在眉睫。

  (一)突出国有企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带动作用

  我国的国有企业在现实生活中兼具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经济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掌握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如石油石化、煤炭、航运、通信等。基于本身的公有性质,浓厚的政府色彩,决定着国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承担更多的生态责任,履行更多的生态义务,不仅要发挥好对国民经济的推动和带动作用,更要在生态文明建设上起到有效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突出国有企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尤其要注意现阶段已经出现的某些“国有病”,防止“分利集团”或“特殊利益集团”的出现。

  (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非公企业利润总额达到1.82万亿,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占的比重超过60%,税收贡献超过50%,GDP所占的比重超过60%,就业贡献超过80%。⑤如果说国有企业因为国家主导因素的存在,“经济人”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约束,那么非公有制经济就完全不受这种约束的制约。在关注非公有制经济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生态责任意识的淡漠却有目共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独资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等。外商独资经济在华环境污染问题早已有目共睹,根据全国工业普查资料,我国的跨国公司高度污染密集型数量偏多、规模较大,而且在华采取环境双重标准,很多都是典型的“污染大户”。某些跨国公司的在华投资本身都带有浓厚的污染转移色彩,严重缺乏应有的环境责任意识。对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来说,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外在监督和制约的缺失、市场因素等影响,缺乏基本的环境保护意识,生产过程中的高污染、高能耗、高浪费屡见不鲜,直接导致“带血GDP”出现。因此,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主体,必须加强对其引导和监督,使其承担起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四 提高公众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度,积极培养具有生态理性的“经济人”,减少“搭便车”行为

  (一)大力提高公众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度

  公众参与是指公民群体积极、主动参与政府公共事务的权利和行为。⑥生态文明建设急需提高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度,这种“参与”包含生态文明理念的树立、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生态文明行为的实践、生态文明成果的保护等等。笔者走访皖南宁国市城乡、辽宁大石桥市乡村,发现两地生态文明建设出现的相似“瓶颈”就是公众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参与程度不够高,对生态文明建设缺乏基本的理念,缺少有效行动。这种现象在农村表现的尤为明显,比如在皖南山区某农村,捕鱼的工具不是渔网而是农药,在河流上游投放毒药,村民在下游捡拾被毒死的鱼虾。这种破坏式、掠夺式甚至是自杀式的捕捞不但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而且对人体亦有伤害,但在过往的每年夏天,屡屡上演。现如今此景已经看不到,因为河里的生态已完全破坏,水藻长满河床,鱼虾几近灭绝。因此提高公众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度,积极培养具有生态理性的“经济人”迫在眉睫。

  (二)积极培养具有生态理性的“经济人”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亦是由十几亿个人共同参与构筑。如果十几亿的个体“经济人”只侧重于现实自身经济利益的获取、眼前利益的增加而不顾及整体利益和生态系统,结果只能是重蹈西方国家已经出现过的生态悲剧。殊不知,真正的“经济人”更应该具备“生态理性”。生态理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仍然是个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不是过去的依靠生态恶化、环境的污染、身体健康为代价,不再“唯人类中心”,而是充分采取“成本——收益分析”,认识到只有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投入“成本”,在尊重、顺应、保护自然的前提下获取大自然的馈赠,才是最终获取最大“收益”的理性行为。生态平衡、环境良好,才能反过来促进每个个体“经济人”自身利益的充分实现和满足。否则,只能是共同走向灭亡。

  (三)增强个体生态责任意识,减少“搭便车”行为

  生态文明建设本身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极易出现“搭便车”现象,即不付出任何代价或努力也能享受某种收益、好处。如果“搭便车”行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屡有发生,大家各自从自身利益出发,只想获取而不想付出,可以预见的是生态文明建设终究是一场口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为此,对于个体来说,首先需在日常点滴中进行自我行为的约束、监督,保护环境和生态,从自我做起、小事做起;其次,个体的生态责任的担当,需加强对他人、企业和政府的监督功能,勇敢地正确运用法律、制度、媒体等手段与违背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做斗争。事实证明,只有全体人民共同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才是最具有实效的,启东事件、厦门PX抗争事件等众多环境事件,无不折射出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作用。

  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本身已表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严重“瓶颈”。恩格斯早就说过:我们不要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不断向大自然索取的每一位主体:个体、企业、政府,只有成为具有生态理性的“经济人”,真正意识到自身的生态责任和义务,生态文明建设才能持久有效、源远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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