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当前位置:论文格式>论文写作

探讨法律硕士论文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3-12-09 07:17


      法律硕士论文是对法律职业能力研究培养的重要依据,那么法律硕士论文要如何写呢?今天学术参考网的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探讨法律硕士论文怎么写以及范例欣赏,希望小编整理的这些可以在大家今后的写作当中带来帮助。


  一、适用范围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合乎严格的写作规范并标志着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的一篇书面作品。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


  (二)本规范是关于撰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指导性文件,是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选、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基本依据,供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法律硕士研究生使用。


  二、选题


  (一)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门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


  (三)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一般应是来源于以下方面的题目:


  1、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


  2、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


  3、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本职工作中面临的缺乏学理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行的观点和认识的,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


  4、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指导教师提出的,或者专职教师正在进行的项目研究课题。


  (四)论文作者在确定论文的选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能否比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


  2、对拟确定选题有关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了解的程度如何;


  3、所选论题的难易程度和允许的篇幅之间能否保持适当的比例;


  4、是否可以充分利用个人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方法和经验;


  5、可用的研究材料能否支撑该项研究;


  6、有无合理的调研和写作的时间。


  (五)论文题目的确定必须取得论文指导教师肯定的评价意见。


  三、论文的形式、内容要求与篇幅


  (一)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案例研究或调研报告。


  (二)论文的写作一般应完成以下方面的工作:


  1、对论文的主题有完整、充分的描述,概念界定清晰;


  2、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有必要的综述,归纳分析同类题目的研究成果或研究现状;


  3、综合运用理论、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文献资料对论题予以扩展,进一步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论证过程能够反映作者阅读文献资料的数量;


  4、合理利用已有的观点或见解,提出作者自己独立的认识和观点,并以显著标志的方式对二者做出区分;


  5、作者对论题研究获得的最终结果应当得到完整的、确定的、精练的表述;如果不可能导出预计的结论,则可对相关问题予以讨论,提出建议、研究设想或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6、案例研究应提炼出法学上的问题,结合学理和司法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该案例本身并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


  7、调研报告以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重点,调研方案设计合理可行,数据资料充分可靠,综合运用了法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分析过程清晰,有明确的调研结论。研究文档齐全;


  8、语言文字的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语合乎汉语语法;


  9、论文结构一般不超过三个层次,各部分之间应当保持紧密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篇幅比例。


  (三)论文写作应有较充分的时间,连续投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论文的正文篇幅以1~1.5万字为宜;最多不超过2万字。


  四、引证与注释体例


  (一)引证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引证以必要为限;


  2、引证法律文件、判例及司法文件以权威机构的出版物为准;


  3、除按本规范引证已发表的作品外,引证未发表作品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4、引证必须符合被引作品的本意;不得曲解原意;


  5、正文引证超过100字时,缩进引文行列并变换字体排版;


  6、引证应有显著标志,并以注释方式完整、准确地显示出被引证作品的有关信息;


  7、引证作品的标题(包括副标题)应当完整,勿用简称。法律文件、书籍、刊物、报纸,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二)注释体例


  1、注释位置采用脚注,整篇论文连续计码;


  2、书籍或成册作品的注释格式:作者,标题,出版者,出版时间,版次,页码;定期出版物注释格式:标题,出版物名称,出版时间,卷期号,页码;


  3、作者(包括著者、编者、译者、机构作者)为一人以上时,应全部完整地列出;


  4、众所周知的作品,如《列宁选集》等,以及法律文件,不注出作者;


  5、编辑者、整理者而非著作者的作品,在作品标题后括弧注出“x编”、“x整理”;


  6、不同作者的合成作品,先注出特定的作者和作品名称,再注出该合成作品相关信息;


  7、正文多次引用同一作品的注释,第一次引证时,注释信息的内容必须完整。除此之外,紧接第一次之后的注释,用“同上,页x”;在其他注释间隔之后的注释,用“前注x,页x”;


  8、转引作品的注释,先注明原始作品相关信息,加“转引”字样后注明所依据的作品;


  9、引用图表,直接在图表下注出来源,不用脚注;


  10、引用访谈、演讲或报告、信札等作品,应尽可能注明其形成的时间和地点;


  11、电影、电视和广播作品,应在作品名称后括弧注明出品的机构和时间;


  12、互联网或数据库作品,应注明网址或数据库作者和时间;


  13、学位论文应注明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和论文获得答辩通过的时间;


  14、外文作品的引证,从该文种的学术引证惯例。


  五、编排与印制


  (一)论文前置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编排次序为:


  1、封面(应注明学位授权单位、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名称、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其职称、论文提交及答辩日期、《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国际十进分类法UDC》类号、密级);


  2、独立完成与诚信说明;


  3、摘要(中文摘要800~1000字,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4、关键词(3~5个,并对应英文);


  5、目录;


  6、法规、判例、术语、缩略语及插图等列表(如果必要)。


  (二)论文正文。


  (三)论文的尾部一般包括:


  1、参考资料目录(应按不同类别予以分类,如法规、著作、论文、外文等,并按拼音或笔画顺序编排);


  2、附录(如有必要,可将对补充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诸如罕见的珍贵文献、重要典型的判例等资料编为附录);


  3、致谢(特别是对完成论文提供思想启发、研究材料等不同形式帮助的个人或图书馆);


  4、后记(如果必要)。


  (四)论文用A4纸印制,除前置部分外,双面印制。


  法律硕士论文范例赏析:法律硕士培养机制改革的新探索


  【摘要】鉴于法律硕士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学生的知识结构,实践性教学应当成为该专业的主要课程。由于开设时间较短、教学理念的错位,导致高校实践性教学存在较多不足之处,对法律硕士培养机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改革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21世纪法学教育的闪光点之一。2009年开始,法律硕士从仅招收非法学专业的应届学生改革为允许法学本科应届生报考,从而出现了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两个专业的区分。由此,法律专业硕士层次的培养就出现了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种。


  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统称为“法律硕士”,其目的着眼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部门工作职业群体。而法学硕士则主要着眼于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


  长期以来,“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任务都明确规定为教学科研部门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即法学硕士),缺乏研究生层次的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和制度设计”。法律硕士的引进,为我国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的模式。然而囿于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式的守旧思维,各大高校并没有探索出一条与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情况和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模式,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趋同,法律硕士的法律实务能力及职业能力要求也并未在教学及培养方案中予以体现,这一弊端可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层面予以反映。


  一、法律实践性教学简述


  法律实践教学是指通过讲授法律实务技能、观摩法律实际运用、分析法律事实及诉讼证据、分析案例、法律实务实习和办理案件等亲身体验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专业方法、应用能力、职业经验的教学活动。简言之,实践教学就是要通过专门的实践教学方法培养、训练学生的职业专长和职业(技能)能力的教学活动。


  二、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性教学之不足


  鉴于法律硕士(法学与非法学)专业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与学生现状的不同,在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上应当有所不同。而这种不同主要应当体现在实践性教学活动占整个专业教学活动中的比重不同。由于教学模式僵化、传统,教学方法缺乏创意等诸多原因,我国既有的实务教学水平根本无法满足学生成长的需要和社会对法律高端人才的需求。


  (一)实务型师资的严重缺乏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师资是制约法律硕士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瓶颈”之一。“大学之大,非因其高楼馆舍,而在于其大师也。”对于学校而言,核心的生产力在于教师,缺乏一个良好的教师队伍,很能培养出优秀的学生。总体而言,我国现阶段研究生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沦为平民教育,师生比例的严重失衡成一大诟病,这一点在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尤为突出。其一,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招生人数较多,各大院校的招生规模基本在50人以上,政法院校的招生规模更大。招生规模的扩大速度明显快于学校教师的增长,导致师资严重不足。其二,与法学硕士不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教学对实务型导师的需求较大。而受高校法学硕士理论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校对教师考核制度的影响,高校教师多侧重于理论研究,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数量极为有限。


  正所谓,术业有专攻,以学术型教师讲授所谓的实践性课程,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由此实践教学沦为走过场与纸上谈兵。


  (二)大班教学效果不佳


  受师资、学校教学设施的限制,加之学生人数众多,法律硕士专业的授课多为大班教学,这严重制约了教学质量的提升。以笔者所在的西南政法大学为例,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一个教学班由一般三个行政班组成,上课的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上。如此一来,分摊到每个学生身上的教学资源便严重不足,教师也无法进行深入的讲解,教学之间的互动也仅有一小部分学生能够有幸参与。更为重要的是,实践性教学不同于理论讲授,只有学生亲身参与其中、充分实现教与学的互动,才能实现教学效果。否则,学生仅仅观摩其他学生的法律实践,与坐在电视机前收看庭审的效果别无二致。以模拟法庭为例,每个参与其中的学生都有自己的角色定位,事前需要对案情及庭审相关程序进行学习和规划,方能熟悉庭审的流程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参与其中,扮演某个诉讼参与人才能真正地学习到庭审的相关技能,这一点是消极地作为一名“观众”的同学无法企及的。


  (三)实务课程教授沿袭传统教学模式


  我国高校现行的实务课程教学方式存在诸多弊病,这是制约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原因。其一、沿袭专题形式的理论讲授。对法律硕士的培养,除了在课程设置上有一些区别以外,在教学方法上与法学本科和法学研究生教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本科“填鸭式”理论灌输或者以法学硕士“专题教学”为主,其他形式的法律实践训练较为少有,不具常态性,无法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职业化教育的实践要求。其二、案例教学停留在分析层面上。案例教学帮助我们了解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并得出法律结论,具有深化理解的功能。然而,在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中,案例教学的运用较为守旧,仅仅停留下“分析”上。在这种案例教学中,所提供案件的案件事实是已经确切知道的,在案件描述中已经对案情做出了认定,而在课堂教学中的任务仅仅在于对既有事实进行分析、定性并给出法律意见。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任何裁判作出的前提都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可见,相对于根据已知事实得出法律结论而言,如何从纷繁的证据资料中提取案件事实并加以评断,显得更加重要且难于把握。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只能教会学生做简单的法律判断,无法教会学生提取案件事实并通过举证实现诉讼目的,难以有效提升学生对案件的综合把握能力。


  (四)文书写作教学效果欠佳


  某法学家说过:“笔上功夫和嘴上功夫是法律人赖以生存的两项技能。”文字表达能力的一个主要体现就在于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然而,与法学硕士一样,法律硕士专业学生也鲜有人能熟练地进行法律文书写作,更何谈深谙法律文书写作之道。原因在于,虽然各高校均开设有法律文书的课程,但多采用理论化的授课方式,讲授的内容也多是“法律文书学”,而非“法律文书实践教学”。学生虽完成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后,却没有针对某个具体的案例写过法律文书,教师也不会针对学生写作的文书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没有针对性地教学和实践,学生写作的法律文书自然也难以符合规范。


  三、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异化的管理体制缺陷


  诚如前文对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弊端的分析,其实践形态已背离了其培养目标,这一异化反映出法律硕士培养深刻的管理体制障碍。


  目前国内的法律硕士培养通常由单设的法律硕士学院集中管理,在毕业论文写作前的第一、二学年,学生所学课程完全相同,也无对应的指导老师,对学生学业的管理停留于研究部及法律硕士学院的统一行政管理与课堂教学安排,而不是个性化、体现法律实务要求的个性化指导。到了最后一年的论文写作阶段,才由学生根据自己感兴趣的研究方向从导师库中选择相应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由于导师与学生间接触时间短、接触机会少,谈不上相互了解,更谈不上有何感情,因此对论文写作指导、实务指导都停留在较浅的层面,甚至出现个别不尽责的导师忘了自己有这么个学生、忘记指导从而影响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答辩的情形,其荒唐可见一斑。这种培养机制导致的结果是,表面上有研究生部及一个法律硕士学院管理,也有论文指导教师,但最后成了似乎谁都在管、谁都没管的状态,在这种培养体制下,其实践教学出现前述种种弊端自然成了情理之中的事。


  另外,这一体制下法律硕士培养毫无特色可言,都是统一的模型塑造,难以培养出创新性特色法律人才;同时导师队伍也缺乏激情,更缺乏竞争机制,很难逼出导师在培养法律实务人才方面的潜能。因此,现行的法律硕士管理体制亟待进行改革。


  四、法律硕士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的特色专业方向——西南政法大学的改革实践


  针对前述法律硕士培养中实践教学的弊端及培养管理体制的缺陷,西南政法大学通过广泛调研、讨论,尝试进行改革,这一管理培养方式改革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法律硕士培养管理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以优化机制并激发学院积极能动性


  各法学二级学科所属学院在研究生部统筹指导下,制订并实施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目标明确的法律硕士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主动吸引法律硕士优质生源。研究生部负责各类别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动态竞争,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


  各学院应以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为目标,根据本学院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研究生部根据各学院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实际成效引导各学院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在各学院之间形成法律硕士生源的动态竞争机制,方案实施后的前三年为培育保护期,此期间由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师资情况、学科发展水平,统一分配法律硕士研究生数额;三年期满后由学生报名选择各学院特色专业方向,达不到30人报名人数的学科将取消法律硕士培养授权。


  (三)分类培养,凸显各类法律硕士培养特色


  各方向法律硕士培养方案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作一般性规定和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两类法律硕士不同的生源特征和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实习实践、论文指导等方面进行不同的特色化安排。


  以我院(刑事侦查学院)为例,我院的特色在于证据调查、科学证据及司法鉴定实务等,为此为院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证据应用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以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课程为例,其特色性、实务性体现尤其明显:


  基于上述分析及例证可以看出,西南政法大学对法律硕士培养方式的分流改革及特色化培养方案,不仅充分体现了法律硕士培养重法律实务的培养目标,而且推进了培养管理的实质性、竞争性、合作性与有效性,而且百花齐放,不仅发挥了各学院学科的积极性及特长发挥,更能满足实务部门多样化的人才细化需求。


  参考文献


  [1]王琪,董玉庭.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及相关问题分析[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7月,第24卷第4期.


  [2]2009年国务院学位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


  [3]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定位”[J].中国高教研究,2011年第11期.


  [4]何洪奇.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研究——以我国西南地区部分法硕培养单位实践教学为视角[D].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


  基金项目:本课题为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度校级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实务教学的实践与创新:以横向课题为平台》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跃,男,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在读博士,研究方向:刑事侦查、物证技术、刑事诉讼及证据学。

上一篇:法律硕士论文选题方向参考借鉴

下一篇:常规的法律毕业论文怎么写指导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