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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人性化本科论文开题报告例文

发布时间:2023-12-10 09:52

  现如今,未成年校园欺凌事件屡屡出现,我国对于未成年的保护也是相当重视,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有着一些特殊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却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体系,并且其中很多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且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那些针对未成年人特点的,在实践过程中迫切需要的一些制度,这就导致了很难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的保护。刑事司法人性化本科论文开题报告。下面是学术参考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事司法人性化本科论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


  刑法研究论文开题报告篇一


  《试析刑法国际化环境下的我国刑法发展》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步伐也在加快。国际刑法在保护人权的重要性问题上,达成了普遍共识。在此基础上,提高国家刑法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很重要的方向。我国的刑法现代化的过程应该符合世界刑法的趋势,在刑事法律的背景下,应根据国际立法,现行刑法,积极吸收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同时关注刑事法律本地化,侧重于刑事法律更新和改善,将现有的制度的完善、发展,减少了在刑法国际化进程中的差异,以此来逐步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


  论文关键词国际刑事法刑法哲学刑法发展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发达的交通,通讯媒体的发展方面的作用,我们的地球变得越来越“小”,分享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强,一些国家的利益衔接问题越来越大。这些现象标明,世界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然而,全球化和技术革命对人类生活和经济活动产生影响的同时,犯罪问题的全球化趋势更加明显。因此,刑事立法必须面对国内和国际犯罪的趋势,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上的基本要求。


  一、刑法国际化的概念

  刑法国际化,概念的内容是刑法不同的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使国家的刑事法律反映人类法律的文明和进步,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向前发展。虽然刑法在世界范围内上来讲,是很不一样的,但发展历史和其内容,都有一些共性,可以作为世界政治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一种政治形态。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交流发展更加频繁,历史,民族,种族和地理位置方面的界限逐渐减弱。在法律和文明的交流和传播过程中进行沟通,各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制度,互相吸收,从而逐渐协调发展彼此之间相互渗透。刑法和国际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长远的,所以这个过程是漫长的。国际社会的法律发展到今天已经表现出强烈的收敛趋势,并不意味着世界中常见的法律制度在今天已经超过在内容上的差异,只是说,在国家法律制度的共性越来越多,成为一种趋势。


  二、我国刑法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种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国际化趋势,从而产生了国际法律。为此,世界各国正在寻求互相学习,在刑法的相关理论和立法中,相互融合,从而形成合作,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活动。当然,在我国刑法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刑事法律本地化的建设中,因为刑事法律本地化是当代中国刑法的国际化的迫切需求。因此,将我国刑法的国际化进程建设首先要参考和移植国外的先进理论和经验。走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之路,并在其中有选择性的加入国际刑事公约的具体内容。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刑法的国际化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颁布的刑法典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既保护了人权,也顺应了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

  2.普遍管辖权原则:自1980年以来,随着我国在世界舞台的地位愈加的重要,遵照相关组织确定的普遍管辖权,在立法上,我国和国际惯例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对接。

  3.对死刑立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我国于1997年颁布的刑法典,我国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这都集中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对死刑问题的谨慎对待,顺应了世界各国目前废除死刑的趋势。

  4.扩大开放罚款处罚范围:随着刑事法律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和我国法律理念的不断深入,我国根据国情在不断改变刑法控制的应用范围,基于保障人权的前提之下,不断扩大开放罚款处罚的范围。

  5.刑法国际化:伴随着国际公约成员国的不断增加,相关组织对公约内容在不断的修改,使其趋于完善。国际公约对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罪、战争罪的犯罪这些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国的刑法在保护人权和加大经济犯罪的打击方面都作出了相关规定。由于与国际接轨,我国法律对特殊群体的犯罪力度加大了打击,如贩卖人口、跨国犯罪等。


  三、刑法国际化环境下我国刑法的发展

  我国在逐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在这其中,法律制度的改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刑法在各部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到保护作用。和谐的社会对刑事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改变陈旧观念,过时的传统观念。和谐刑法不仅要依靠对当地的制度建设,也要根据我国国际化的趋势,从国外吸取先进的经验,两者互相结合。


  (一)刑法理念的国际化要求

  刑事法律的概念基本上是刑法的基本概念,影响和制约新的刑事司法系统的建立和有效运作,甚至决定了刑法的国际化程度。我国传统的刑法观念的重点在犯罪和惩罚之间的关系上,现代刑事法律的概念,主张犯罪的综合治理,以及人的全面保护。刑法的传统观念常常忽视刑法的国际化对中国当前的形势和世界的潮流的影响,与科学的现代刑事法律概念是一致的。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所以我们应该更新刑法的旧观念,要扬长避短,既要发挥我国法律的优势,也要对国外先进的刑事法律规范国际刑法公约,迁移和整合,并引入匹配刑法的概念。


  我们应该从以下一些方面来加强我国刑法理念:要建立市民刑法的刑事法律的概念,更加重视对人权的保护。这是实现我国刑法国际化的需要。为此,我们应该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社会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建设。在刑事立法,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作为现代刑事立法的终极目标,刑法作为国家和其公民之前的一种特殊的合同。在刑事司法中,应淡化刑事法律意识,摆脱专政为核心的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保护人权的刑事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社会应该建立在刑法的主观意识之间的关系,避免刑事法律意识的亲属关系,身份和信任感。


  (二)在国际环境下,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刑法处罚制度

  我国传统的刑法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相比,是相对比较严格和严厉的。现在很多国家的刑法指定都是依据概念刑法的原则。也就是法律相对谦虚,谦逊的处罚犯罪行为,对刑事立法产生了相关制约。对我国刑法的处罚制度进行相关改革,使我国的刑法变得更为的人性化。但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我们仍然不能姑息纵容,要进行严厉打击。


  (三)树立理性的刑法观念

  我国的刑法制度,一直在突显我国法律的合理性和正义感。然而,在我国严厉的法律制度下,立法和执法上的严厉,会形成社会上对司法公正的过度追求。然而,法律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如果只注重结果合理,而忽视刑法上有一个合理的质量,过分追求司法的情况下,人们将会对司法的缺乏罪恶感,容易侵犯人权,应该警惕和进行制约。在日益同国际接轨的今天,我们的法律也应该适当的进行改革,更新理念,从根本上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进行保护。在刑法的处罚上严格限制,以防止滥用刑罚,避免人们犯罪。


  四、逐步加强我国的刑法发展

  对我国现有的刑法的逐步改善,必须紧紧抓住他的理论意义和原有的功能,以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为目标和宗旨。我国现有刑法是在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考察下,符合我国人民群众和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颁布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对我国现行刑法给予肯定。


  时代是发展的,随着国际间竞争和合作的加强,现有刑法也逐步也显示出一些小缺点,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改革,使其趋于完善。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相关犯罪理论和法律相关条文,以我国国情为第一原则,对我国的刑法进行相关改革,使我国法律跟得上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我们可以将以下几点作为参考:


  首先,要理顺和明确刑法和国际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在处理国内刑法和国际刑法规范的冲突的时候,应实行国际刑法规范优先的原则。这是国际公约和相关条约的规定,由于我国加入了相关组织,因此在对国际间犯罪行为的打击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遵守国际刑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坚持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国家应在国际条约的一般刑事法上参照国际条约处理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有针对性的特别刑法,以打击国际犯罪的发生。在对犯罪行为打击的过程中,和刑法的改革中,我们必须坚持将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相结合的原则。


  再次,逐步改善我国对死刑的惩罚制度。国际上有一系列的死亡刑罚适用的国际标准,如最严重的罪行的死刑的适用范围等。如逐步减少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规定只适用于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较少适用或基本不适用死刑。严格和合理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根据现有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执法的前提下,根据刑法修正案不适用死刑。除了死刑赦免制度,明确规定了赦免的条件和程序,可以被判处死刑的人寻求赦免,从而弥补了刑法规定的刚性不足,纠正错误司法可能会发生,减轻被普遍认为过于严厉的惩罚,缓解社会矛盾。深入研究具体犯罪的死刑适用的标准,尽可能建立一个更加统一的具体犯罪的死刑适用的标准,至少将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或死亡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清除,以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我国刑法的发展正在逐步的与世界接轨,因此我国刑法的现代化进程建设中也应顺应时代和世界的发展趋势,在确立本土优势的情况下,积极的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从理论上和相关条文上进行改革,使我国刑法逐步与世界接轨,变得更加的人性化和社会化。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具有着重要的意义的。


  刑法研究论文开题报告篇二


  《试析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论文摘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出发,在归纳当前理论界区分盗窃与抢夺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以理论指导实践,对盗窃与抢夺的界分作出阐述。

  论文关键词盗窃抢夺界分


  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无法将盗窃与抢夺明确的区分开来,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面对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惑,有学者曾对我国刑法中抢夺罪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主张借鉴德日的做法,取消并分解抢夺罪,一部分归入盗窃罪,一部分归入抢劫罪。抢夺罪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是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拆分抢夺罪也并不能彻底解决司法实践的困惑,只是将盗窃与抢夺的界分问题,转换为盗窃与抢劫的界分问题,在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联系具体案例和社会生活,对刑法所规定的盗窃和抢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解释,反而更有利于刑法的完善。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盗窃与抢夺的区分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2年2月3日,杨某某去到一手机店门口,假装试用用绳子挂在店门口货架的手机,趁被害人黄某某与向店内其他客人介绍手机不注意之际,杨某某用指甲钳剪断拴住手机的绳子,将挂在店铺门口货架上的一台手机拿在手上,并逃跑。黄某某发现后紧追杨莫某并大声呼喊,闻讯赶来的巡逻民警合力将杨俊峰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被拿走手机一台和作案工具指甲钳一把。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虽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盗窃罪和抢夺罪数额较大(500元至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相同,但地方在根据本区域经济状况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时,可能会对盗窃罪、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有所区别,例如广东省政法委的相关规定,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人民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这样规定也具有合理性,因为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大对抢夺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使得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十分必要。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某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行为还是抢夺行为,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则由于盗窃物品的价值未达到追诉标准,因而不构成犯罪,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抢夺行为,则其抢夺物品的价值达到追诉标准,依法构成抢夺罪。


  二、理论归纳

  通说的观点是以盗窃行为的“秘密性”和抢夺行为的“公然性”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由于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人发觉,而事实上行为人的行为一直在他人关注之下的情形,通说对“秘密性”与“公然性”的要求仅限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而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秘密性”则再所不论,马克昌教授指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自认为采取的是不被被害人发觉的方法取得并且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的实质在于行为人自认为行为时隐秘的、暗中的,至于事实上是否隐秘、暗中,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但通说的观点受到了诸多诟病,张明楷教授认为,通说的观点仅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这一做法颠倒了认定犯罪的顺序,认定犯罪应当从客观到主观,先考察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再考察是否存在可以讲客观行为归责于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同时,通说的观点导致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没有任何区别,形成了“客观行为类型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的不合理局面,另外通说的观点也无法处理行为人以和平方式取得财物,根本不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被他人发觉的情形。从而提出,公开盗窃的情形大量存在,刑法理论应当面对现实,承认公开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区分盗窃于抢夺行为的标准是抢夺行为必须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而盗窃行为不具有这种可能性。


  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盗窃与抢夺的划分,然而该标准将抢夺罪的成立范围限制得过窄,有轻纵犯罪之嫌。例如:张某潜入王某的新婚房内,撬开抽屉,箱子等翻找财物,被王某之母赵某发现,赵某既没有喊捉贼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对张某的行为予以制止,只是在一旁央求张某不要拿走自己儿子的东西,张某未理会赵某,继续翻找财物,最后拿走现金5000元。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张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显然缺乏合理性。有学者在对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提出批评的同时,对通说“秘密性”的内涵进行重新界定,提出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于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而言。


  “秘密性”是区分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否定盗窃罪的“秘密性”可能给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认定带来更大的分歧,也不符合社会生活中人们对盗窃行为的一般认知。采用通说的观点将“秘密性”和“公然性”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并非仅以主观因素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因为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判断并非仅以行为人的供述为依据,而是要通过对其客观行为分析来判断,而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也必然导致其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不同。同时,他人(包括被害人)是否知道行为人正在实施盗窃行为,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秘密性”是相对行为人而言,体现盗窃与抢夺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同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是在知道他人明知自己在非法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


  三、对本案的分析

  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具有“秘密性”,遵循认定犯罪从客观到主观的原则,从杨某某的行为手段、现场状况等客观方面出发对杨某某的主观心态进行考察。

  杨某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用指甲刀剪断挂手机的绳子,将手机拿在手中的行为;二是被被害人黄某某发现后,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从第一个行为来看,杨某某用指甲刀剪断挂手机的绳子,将手机拿在手中的行为,是秘密窃取的行为,因为从杨某某的角度来说,其对行为过程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假装试用手机并选择了被害人黄某某向他人介绍手机,无法发现其行为的时机,如果杨某某在被害人的注视下,将挂手机的绳子剪断,那就应当认定为抢夺行为。杨某某将手机拿在手上时,其已经实际取得财物,杨某某的行为被店主发现后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是盗窃被发现之后的逃跑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拿着手机转身就跑的行为会即刻引起被害人的注意,被被害人发现,仍然实施上述行为,是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杨某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杨某某的盗窃未遂的行为与随后的公然逃跑行为是为了同一目的在同一时间段内针对同一对象先后实施的两个行为,两行为之间是一种吸收关系,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应当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抢夺行为,杨某某将手机拿在手上时,并未实际取得财物,该手机尚未脱离店主的控制,杨某某实际是通过逃跑的方式获得手机的实际占有。


  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某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究竟是盗窃被发现后的逃跑行为还是通过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实际获得对财物的控制。应当认定杨某某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是盗窃被发现后的逃跑行为。首先,对于行为人用指甲刀剪断挂手机的绳子,将手机拿在手中时,是否已经实际取得对财物的占有,理论上存在争议,关于盗窃即遂的标准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从本案来分析,杨某某被被害人发现时,被害人站在店内的柜台之内,杨某某将手机拿在手中,站在店门口,应当认定杨某某已经控制了财物;其次,若杨某某被发现时,手机尚在货架上,或者掉在地上,尚可期待行为人不去进一步占有手机而实施逃跑的行为,而本案中,手机已经在杨某某手上,此时无法期待行为人将手中的手机放下,再实施跑开的行为,因而,将杨某某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认定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事后逃跑行为更为合理;再次,从案件事实来分析,本案中,被害人在其陈述中称:“自己再次看向对方时,发现自己货架上挂手机的绳子断开,而对方手上多出一部手机,因而开始呼喊并追赶对方”,有此可见,并非行为人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即刻发现自己的手机拿走,而是被害人先发现自己的手机被拿走,继而行为人逃跑,被害人追赶行为人。综上,就本案而言,应当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


  刑法研究论文开题报告篇三


  《试析当前未成年女性犯罪特征、原因及防范对策》

  论文摘要未成年女性虽然在犯罪主体中只占很少一部分,但是近年来确有上升的趋势,并且呈现新的犯罪特点,凸显了我国目前在未成年女性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本文选取广州市某区2009年至2011年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并试提出应对建议。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女性犯罪犯罪主体

  近年来,未成年女性犯罪日益增多,犯罪率居高不下,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如笔者对广州市某区检察院2009年至2011年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该院在这三年期间内共办理了青少年犯罪案件403件719人,其中未成年女性犯罪37件52人,分别占青少年犯罪案件9.2%和7.1%。其中2009年5件19人,2010年10件19人,2011年12件13人,犯罪案件数呈上升趋势。未成年女性犯罪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凸显了未成年女性保护存在的不足,值得关注。


  一、未成年女性犯罪的特征

  与普通成年人犯罪以及男性犯罪相比,未成年女性因为其自身的生理、心理以及社会角色等原因,其犯罪也呈现出其独有的特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呈现“三低”

  犯罪主体呈现年龄低、受教育程度低、就业率低等“三低”现象。据统计,在所涉案的52个犯罪嫌疑人中,就有10个未满16周岁,且全部为初中以下学历,只有1个在校学生,其他均已失学,且有32个不仅失学而且无业,占总人数61.5%。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手段成人化

  以往未成年女性较少涉足的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强迫卖淫等暴力型涉黄涉毒型犯罪正在上升。且大多数案件都经过精心预谋,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蔽接近成人犯罪,暴力型犯罪增多。如徐XX聚众斗殴一案中,未成年人徐XX就召集20多个未成年女性“摆场”持刀斗殴至一人死亡。


  (三)犯罪呈团伙性且女性多为从犯

  多数属于团伙性作案且多为男女混合型。在该院办理的未成年女性犯罪中,51人中有30人为共犯,占犯罪总数的58.8%。三人以上的犯罪有12件,占总数32.4。同时未成年女性在犯罪中多属于跟从帮助角色,如在两起敲诈勒索案中,未成年女性都被利用充当“色诱”的角色。但近年来由未成年女性组织的犯罪也所增加。如上述的徐XX聚众斗殴一案。徐XX即为犯罪组织者。


  (四)因感情纠纷导致犯罪现象突出

  部分未成年女性常因争抢男友等感情纠纷相约进行群体性斗殴或者采用脱衣服拍裸照等方式进行侮辱猥亵被害人,以示报复。如在黄X文强制猥亵妇女一案中,黄X文因与被害人争抢男友、竟然纠集10多个人在公共场合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强行脱衣服拍裸照以此报复。


  (五)部分未成年女性由被害人转化犯罪

  部分未成年女性自身本为受害人,但在遭受侵犯后,不仅不寻求法律救助,反而由被害人转化为犯罪嫌疑人,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在该院批捕的三起强迫卖淫罪中,三个未成年女性犯罪嫌疑人均是在受到他人强迫或欺骗走上卖淫,最后却助纣为虐,帮助原犯罪人强迫他人卖淫。


  二、未成年女性犯罪原因分析

  在未成年女性的犯罪原因中,由于所处的时代不同,其但最原因既有其自身年龄阶段造成的原因,也有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所感染的时代原色造成的原因,从整体分析,主要存在于社会、家庭、自身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

  1.网络、电影等媒体过多宣扬的凶杀、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容易误导未成年女性,同时社会娱乐休闲场所管理不善,致使未成年女性可以随便进入,不断受其熏陶,易致犯罪,如该院调查的13个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未成年女性中,就有7个因长期接触酒吧见酒吧内卖“摇头丸”赚钱容易而贩毒;

  2.学校法制教育不到位或者流于形式,致使未成年女性未能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法律意识,尤其部分学校对一些品行有偏差的学生不是坚持教育感化而是踢入社会,加快其走向犯罪。

  3.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妇联、青少年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组织等社会机构在进性法制宣传时流于形式、过于粗略,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女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家庭原因

  1.父母离异或外出打工家庭关爱缺失,导致部分未成年女性格暴躁偏执或抑郁。如王X晴弑祖母一案,王X晴因父母离异由祖母抚养,且祖母有重男轻女思想平时责骂较多,导致平时性格温顺的王X晴在再次受到祖母不停责骂时一时冲动将祖母杀害;

  2.重男轻女等封建落后思想导致部分家庭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对未成年女性存有歧视,过早让其辍学让其进入社会致使其易犯罪。在所统计的未成年犯罪女性中,只有一个为在校学生,其他51个均已失学;

  3.家庭成员自身存在黄赌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影响未成年女性。在所查处的杜X梅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中,就属于家庭成员群体性犯罪,杜X梅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开设制造假发票底下工厂,带领杜X梅一起从事假发票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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