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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3篇范例鉴赏

发布时间:2023-12-05 22:03

  随着国内和国际刑事司法的理论实践迅速发展,罪刑法定原则被赋予了崭新的意义。罪刑法定原则在国内刑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该原则是否能成为国际刑法范畴内的基本原则,现在不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那么刑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学术参考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


  刑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篇一


  《试析社会转型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分析》


  论文摘要中国社会转型给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各种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严重影响的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社会转型期,未成年暴力犯罪案件的急剧增加尤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只有从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有针对性的进行预防和控制才能有效的减少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暴力犯罪社会转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不可否认的是,我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文化和教育的差距都在逐渐的显现。中国社会正在处于从一个轨道转到另一个轨道的过程之中,在这个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在这个社会的转型时期,青少年犯罪暴力犯罪问题在我国越来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呈现出犯罪成员低龄化、犯罪形态团伙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方式智能化等特点。如之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关注的“合肥少女毁容案”等一系列的未成年人暴力恶性案件的发生,更是凸显了当前社会转型背景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的严峻性。


  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的行为,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消极现象,本质上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关系失调、社会结构不平衡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未成年人在人格塑造、观念形成、心理健康和行为习惯等各方面都正处在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家庭影响、社会环境都对其个人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转型这个大背景下,城乡文化的激烈碰撞,家庭模式的改变、贫富差距的增加、教育保障的不完善等各方面因素都极大的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产生着影响,无疑对未成年人形成了巨大的心理与社会压力,在这些压力的影响下,如果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较低并不能得到及时调试,则其极易通过暴力犯罪这种途径缓解内心的压力与失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转型时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爆炸的社会。未成年人获得各类信息的渠道大大增加,加之如微博各种实时性、交互性极强社交网络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各种观点,一些宣扬不正确价值观的信息在网络上泛滥。由于未成年的心智发育特点,大多数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应对必要的知识与判断能力,过度沉迷与这个虚拟的社会中,极易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产生不良的影响,从媒体或网上接触到大量的不良信息,使其成为不良信息受害者或甚至被网络中一些别有所图的人所利用。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发育不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而又模仿力极强,在长期不良信息的腐蚀之下,一些未成年人往往就会在性格上表现为极端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思想简单,在发生矛盾或纠纷时不知道如何去正确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而去模仿电视、电影、网络中的暴力情景,拉帮结派,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手段。


  (二)家庭因素的影响

  良好的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基础,不完整家庭、不和睦家庭均会给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消极的影响,成为导致未成年人暴力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传统的家庭观念逐步解体,有的青少年因家庭暴力、单亲家庭、留守家庭和家境贫困等原因,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关爱、缺少管教,容易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有的家长对孩子凡事迁就、纵容放任,认为只要孩子过的开心就好,往往使其形成自私任性、蛮横霸道的不良品行。如在一些家庭中,由于父母感情不合甚至离异,造成孩子缺少家庭温暖,得不到基本的家庭教育。这样的孩子往往因为在亲情上得不到关爱,导致他们在成长中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性格偏激,产生暴力倾向。通过暴力侵害他人的手段,宣泄自身对家庭矛盾的不满,甚至将对自身家庭幸福感的缺失,归咎于对社会的不满,通过暴力犯罪手段报复社会,以达到内心的平衡。


  (三)情感上的不成熟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传媒对爱情主题的热衷以及各种成人话题的泛滥,对当代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无法避免的,恋爱人群的年轻化趋势非常明显。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如过早开始性交往,遇到挫折往往会不知所措,很容易走向极端。由于性心理发展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失恋”或者遇到感情上的竞争对手时大多十分敏感,极易对“背叛者”、“挑战者”产生仇恨的情绪。在这种心态的怂恿下冲动的采取报复行动。因“争风吃醋”而大打出手,导致暴力性犯罪的发生,或为满足各种“恋爱”过程中的各种开支,在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下,通抢劫等暴力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四)学校教育存在问题

  在我国当前学校教育尚存在者明显的不足。在应试教育和高分教育的模式下,一方面学校重视文化知识教育,而忽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造成了未成年人道德意识和法制意识的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充分的认识和正确的判断。另一方面,在这种教育体制下,受到关注的往往是那些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而长期不好学、成绩差的学生往往被老师和学校放弃,导致了他们更容易自暴自弃。一些学校尤其是职业学校的课业压力较轻,又缺少对在校生的监管,导致一些学生日常便沾染了吸烟、喝酒、旷课、打架等不良行为。这些学生与社会的不良青少年接触后,极易被引诱而走上犯罪道路。


  (五)进城务工未成年人文化素质较低并缺乏监管

  由于我国城乡贫富差距的存在,到大城市务工未成年人逐步增加。由于这些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各地政策法规对其保障不尽完善、甚至存在着一些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性政策,造成他们就业困难,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从农村进入城市后多在小歌厅、私营小餐馆等场所从事保安、服务员等经济收入底、工作环境差的工作。在这类场所的工作过程中,由于管理的不正规与不完善,加之日常所接触的人员情况复杂,流动性差,使这些本身没有较高文化素质同时又缺乏明辨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转型时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

  转型时期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从家庭、学校、社会全方面入手,形成合力,才能达到良好的预防效果。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

  社会和学校要转变以往只重视未成年人文化知识教育而忽视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培养的错误做法。在学校或社区中应建立心理辅导岗位,对未成年人在思想上进行引导,情绪上进行疏导。对父母离异等家庭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不歧视,要更加予以关爱,及时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态,多与他们进行沟通,防止他们由于家庭环境的原因而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


  (二)净化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向上的信息传播渠道

  加强对歌厅、网吧等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一些不健康的服务项目和黄色音像制品及赌博游戏等低俗文化影响。同时,应多建立一些以知识性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拓展未成年人的课余生活方式,引导未成年人把精力投放到有健康向上的娱乐活动上来,远离不良环境以减少违法犯罪。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管理和教育

  学校应重视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开设法制教育课、心理教育课。促进在校学生的全面成长,使在校学生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于具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注意加以教育、引导,并及时与其家长进行沟通,使家长也要发挥好对子女的监护、引导和管理作用,不能因为工作忙或其他各种原因而认为把孩子交给学校后就不管不顾,或只关注孩子的学习,而忽视对孩子思想成长上的关心。同时,学校还应加强与学校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改善学校周边的治安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让在校未成年有安全感,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对外来未成年务工人员的管理

  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可能的为外来未成年务工人员创造一个优良的成长环境,对雇工单位进行严格要求,在雇用年满16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登记制度,采用实名制。以便能够对这些外来未成年务工人员进行实时的监控,对不符合雇佣未成年人条件或者雇佣未成年人从事非法行为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关保障未成年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的相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和个人愿望,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培养他们劳动技能。


  刑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篇二


  《浅析加强穗外来人员犯罪惩防工作推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论文摘要外来人员犯罪问题,已成为广州最为显著的社会治安问题之一。如何加强穗外来人员犯罪惩防工作,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亟需解决的难题。各地区检察机关开展的外来人员犯罪惩防工作并没有很好地遏制外来人员犯罪。当前,检察机关宜从深化法制宣传、更新执法理念、拓展服务空间三个方面来加强对外来人员犯罪的惩罚与预防,推进参与外来人员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论文关键词外来人员犯罪惩防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入广州。外来人员为广州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带来社会管理方面的难题,尤其是外来人员犯罪问题,已成为广州最为显著的社会治安问题之一。如何加强外来人员犯罪的惩防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难题。


  一、检察机关开展外来人员犯罪惩防工作的现状

  (一)穗外来人员犯罪的总体情况

  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广州常住人口为1270.08万,其中外来人口为476万人,外来人口占常住人口中的比重由2000年的33.29%提高到37.48%。2008年至2010年期间,广州市起诉外来人员犯罪人数分别为14449人、15673人、13926人,分别占同年犯罪总人数的79.57%、77.5%、77.5%。虽然数据显示外来人员犯罪有微弱下降的趋势,但几乎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外来人员犯罪数量仍居高不下。外来人员犯罪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犯罪主体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在外来人员犯罪中,年龄30岁以下的约占54%;严重刑事犯罪初中及以下学历的约占86.62%,普通刑事犯罪的小学及以下学历的约占36.2%;月收入水平低于1000元的居多,有相当大的比例甚至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二是犯罪类型以财产犯罪、暴力犯罪为主。大多数外来犯罪人员收入低下,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往往见财起心,采取隐蔽或是暴力的手段获取钱财,“两抢一盗”等财产犯罪占绝对比重;文化程度较低,对于纠纷的处理往往采取较为简单粗暴的方式的解决,以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多发。三是犯罪形式以团伙作案为主。受乡土情结和血缘关系影响,外来人员易结帮拉派,形成利益团体,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


  (二)惩防外来人员犯罪工作的现状

  外来人员作为广州一个特殊而又庞大的群体,犯罪率居高不下,直接影响着广州的和谐稳定。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参与外来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创新是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外来人员乐居广州与广州和谐稳定的必然保障。开展外来人员惩防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参与外来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工作的重点。纵观各地开展外来人员犯罪惩防工作的现状,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执法方式存在偏差,呈现出“重打击、轻预防”局面。长期以来,为了遏制外来人员犯罪多发的势头,检察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形成了“严打”的工作局面。但单一的“严打”治标不治本,并不能很好地遏制外来人员犯罪,还可能进一步激化与外来人员的矛盾。二是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导致外来人员犯罪司法处置不平等。某些检察人员对外地犯罪嫌疑人存在潜意识的文化排斥感,往往过高地评价外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不当地对外地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三是管理重点不突出,社区矫正监督不到位。在对社区矫正监督的过程中,一些检察机关没有处理好配合与监督的关系,没有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执行机关执法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导致社区的外来服刑人员发生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等问题。


  二、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外来人员犯罪惩防工作模式

  着力开展外来人员惩防工作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行社会管理创新,创新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性化的理念、社会化的机制、多样化的方式,使检察工作更加贴近民生,更好地服务于外来人员。下面就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外来人员犯罪惩防工作模式进行介绍:


  (一)转变执法理念与办案方式,惩罚与遏制外来人员犯罪

  一是及时掌握犯罪动态,开展专项行动。针对城中村、汽车站、步行街等外来人员犯罪多发的地方,开展专项调研活动,掌握外来人员犯罪的基本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二是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强化打击效果。对于涉及外来人员犯罪的重大疑难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对于侦查机关有案不立的情形,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对于侦查取证的违法行为,及时监督纠正;对于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现象,及时督促整改落实。三是着力改进办案方式,狠抓办案质量。办案人员在对外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时,坚持严格审查、准确高效的原则,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核实查清外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情况。四是注重以人为本,实现人性化执法。在办理涉及外来人员犯罪的案件中,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慎用强制措施。


  (二)开展“新荔湾人·乐居荔湾”活动,创新预防外来人员犯罪新路径

  一是成立法制宣教帮扶中心,接受外来人员法律咨询。通过成立法制宣教帮扶中心,进驻现场办公,借助电话、信箱等传统的交流媒介和运用微博等新兴的网络平台,多渠道地为外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是定期开展普法活动,调动外来人员学法的积极性。定期在学校、社区、工厂开展“法制进家庭”、“乡音心连心”等普法活动,改变单纯说教的传统教育方式,注重教与学互动,调动外来人员学法的积极性,增强普法效果。三是打造“绿色通道”,受理外来人员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依托民行检察联络站和驻街检察室,将法律服务送进基层社区;开展“检察工作社区行”活动,定期巡访、下访,直接面对案发受害的外来人员,释疑解惑,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四是落实检调对接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针对性地为外来人员提供实时的司法救助,协调各部门排查外来人员倾向性、突发性的矛盾纠纷,将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关口前移。


  三、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犯罪惩防工作的思考

  检察机关在开展外来人员惩防工作时,要在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上,牢牢把握“司法为民”核心价值观,注重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问题,完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机制。

  (一)深化法制宣传,增强外来人员的现代法治理念

  要形成外来人员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文明环境,仅仅宣传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必须要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的内容,丰富法制宣传的形式,以弘扬法治精神,增强现代法治理念。第一,将现代法治理念贯穿法制宣传始终,多用外来人员身边的事例,多用生动具体的案例,深入浅出的地向外来人员宣传什么是法治社会、什么是公平正义以及如何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理想信念教育相结合起来,使外来人员真正了解法制社会所蕴含的目标价值、核心理念,树立起法治理念,进而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第三,将普及法律知识与树立法治信仰结合起来,使外来人员尊重法律、理解法律,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筑牢心理防线,抵制违法犯罪。


  (二)更新执法理念,保障外来犯罪嫌疑人享有平等的司法处置权

  在办理外来人员犯罪案件时,检察人员要摒弃“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效果”的错误思想,树立起惩罚与预防并举、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本着教育和挽救的态度对待外来犯罪嫌疑人,保障外来犯罪嫌疑人享有平等的司法处置权。一方面,建立外来人员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畅通快速办理的通道,规范快速办理的程序,实现快速办理的专业化,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外来犯罪嫌疑人快捕快诉,尽量减少外来犯罪嫌疑人诉前被羁押的期限。另一方面,严格把握适用逮捕的条件。检察机关对外来人员是否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应重点考虑不羁押能否防止社会危险性。针对外来人员流动性较强的特性,进行专项调查研究,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和犯罪嫌疑人甄别体系,量化评估指标,准确分析与评判外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严格把握适用逮捕的条件,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平等处置外来犯罪嫌疑人。


  (三)拓展服务空间,继续创新服务外来人员的工作机制

  1.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外来人员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利益矛盾,当利益矛盾积累并激化到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引发利益冲突;当利益冲突的强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可能引发犯罪。因此,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是推进外来人员防治工作的关键。第一,建立信息收集制度。通过定期对外来人员聚集的社区巡访、下访,接待外来人员来访等渠道,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并注意对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进行整理,做到发现矛盾关口前移。第二,制定涉检信访稳控工作预案。依托信息制定应对外来人员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建立高效、快速的稳控运行模式,做到对可能影响、破坏社会稳定的苗头性、行动性涉检信访情报信息早发现、早处理。第三,探索符合现代社会管理要求的检调对接机制。不断完善对刑事和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将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关口前移,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建立符合现代社会管理要求的检调对接机制。


  2.社会治安综合防控机制

  第一,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集中整治。深入外来人员群体中开展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外来人员聚集地社会治安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公安机关、法院密切配合,适时开展打击外来人员犯罪专项行动。第二,积极参与突发、敏感事件的处置。立足于检察监督职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对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对外来人员群体中的突发、敏感事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第三,加强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针对外地监外罪犯具有较强流动性的特点,监所检察部门应强化对被判处缓刑、管制等监外执行的外地犯罪嫌疑人的执行情况、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选派专门的检察人员,对社区外来服刑人员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密切关注外来服刑人员的思想动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育改造工作。


  刑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篇三


  《试析刑诉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影响的思考》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其根本目的在于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侧重于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权利,因为毕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他们属于弱势群体,无力对抗公权力,所以需要法律重点保护。


  论文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职务犯罪侦查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时隔16年后,终于迎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大修,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立法以来,修改范围最大的一次。


  一、刑诉法修改是大势所趋,是保障人权的迫切需要

  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其根本目的在于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侧重于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权利,因为毕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他们属于弱势群体,无力对抗公权力,所以需要法律重点保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目标除力求将刑事诉讼法修改成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要求、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形式完备的法典外,另一方面也兼顾到如何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尽可能地统一起来的问题。近年来,佘祥林、李庄等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人权得不到保障、司法公正就会遭到质疑的严肃问题。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宗旨。


  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影响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计99条,法律条文增加了33条,修改涉及的内容包括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及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程序,还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其中侦查程序中涉及的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内容的修改对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影响:


  (一)辩护制度的修改,明确了辩护律师开始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点和权利,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正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修正案解决了原刑事诉讼法条文与新律师法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问题上的矛盾,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可委托辩护律师,受委托律师亦即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修正案亦明确了,此时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是作为辩护人的角色来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而不只是单纯地提供法律咨询。而且,理论上而言,只要律师接受了委托,即可随时要求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并了解案件情况,以及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包括搜集证据和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意见。长期以来,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侦查机关往往掌握着案件的主动权。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因为律师作为辩护人而参与到刑事诉讼的时间前移,而且执业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将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在效率上和策略上提出新的要求。如何提高证据搜集的效率和质量、如何对职务犯罪案件扩线线索进行保密,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面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将实施所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二)强制措施制度的修改,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人权、防止“秘密拘捕”;另一方面也赋予了侦查机关更丰富的侦查手段,有利于适应当前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分别对拘留后、逮捕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被执行人家属作了具体规定,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加重了侦查机关的通知义务,亦为防止“秘密拘捕”情况的泛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严格遵守程序法是既有的义务,履行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通知义务,既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亦有利于减少检察机关办案、犯罪嫌疑人家属到公安机关报案失踪的情况发生。《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第七十三条,是最具争议的一条。表面上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了新创设的一种强制措施。但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如此修改,实质上是对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灰色做法”进行规范,而且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而言,只有是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而且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下,还要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才能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地点和期限也有规定:即除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以外的指定居处,以及监视居住适用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限期。尽管如此,“第七十三条”的增加,在当前要求大力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大形势下,对于检察机关拓展办案模式、转变办案思路还是较为有利的。


  (三)证据制度的修改,对转变侦查机关侦查思路和侦查方式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对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证据制度的重大修改,是为完善刑事诉讼活动自身纠正机制、最大限度防止公民受到错误刑事处理而作出的修正。中国司法传统,历来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司法实践中对确实存在的错误缺少一个比较完善的发现和纠正机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进一步强调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是刑事司法规范的一大进步,同时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转变工作思路、改变“由供到证”、“口供为王”的旧有工作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转变思路迎接刑诉法修正案的实施

  (一)正确处理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侦查与侦查工作有序开展的辩证关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宗旨的具体体现。可以说,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辩护权的充分、合法行使是势在必行的大趋势,现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只是从制度上完成“最后一块拼图”而已。作为侦查人员应该认识到,律师行使辩护权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侦查的制约和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一项重要纠错制度。而且,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同样会受到律师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可见,律师行使辩护权与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在实质上并不对立,而恰恰是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两股重要力量。因此,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既要保障律师的合法执业,又要注重从提高自身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着力,才能担得起反腐败工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二)正确处理“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辩证关系

  “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实质并不矛盾。笔者理解,“如实回答”是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所规定的一项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如实回答”这项义务,那么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在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其犯罪行为的情况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是严禁刑讯逼供的其中一项具体规定,也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的必然要求和保障人权的宗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实际上是从无罪推定原则的角度考虑,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不能以刑讯逼供等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正确理解两者的辨认关系,要求侦查人员树立实事求是、“物证为王”的侦查意识,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才不会陷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罪推定的泥沼。


  (三)正确处理灵活运用审讯策略、侦查谋略与严禁刑讯逼供的辩证关系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一个揭开谎言发现真相的过程。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抱着前途尽毁、人财两空的殊死心态,除了心理防线极度脆弱的人之外,一般人在没有受到压力的情况都不会轻易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禁刑讯逼供并不意味着审讯犯罪嫌疑人只能像聊天、谈心般地进行,而是要求在不使用暴力威胁和不采取欺骗方式的情况下,通过周全的审讯策略与高度的审讯技巧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这就要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一方面要对案件情况非常熟悉,另一方面要求平时加强对犯罪心理学和犯罪行为学等相关学科的学习,方能应对职务犯罪日趋职能化、隐蔽化、复杂化所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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