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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在电力勘测设计企业中应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09 21:42

  [摘要]本文根据典型电力勘测设计企业的安全体系,对比分析新安全生产法,归纳出了与典型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安全体系相关的9项法条,提出管理建议,对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安全体系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新安全生产法;电力勘测设计;安全体系


  doi:.1673-0194.2016.18.074


  [中图分类号]TU195;TM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8-0-01


  0引言


  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已陆续进入转型升级发展的关键时期,均依据《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建立了一套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以体系的持续改进作为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本文通过新安全生产法与企业安全体系的对比,对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1新安全生产法中保留的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共有113个法条,其中共计38个法条未做修改。笔者发现部分文字内容有所调整,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一百零二条将“封闭、堵塞”修改为“锁闭、封堵”,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将“工伤社会保险”修改为“工伤保险”,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七条将“拖延不报”修改为“迟报”,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一百零七条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2新法有修改的条目及管理建议


  2.1关于方针与机制


  新法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督机制。”笔者建议通过安全文化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通过邀请职工代表参加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主动接受所在地政府、电力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方式完善管理体系。


  2.2关于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新法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笔者建议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国家、行业、集团安全法律法规的修编,前瞻性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大力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巩固成果,狠抓落实。


  2.3关于工会


  新法第七条增加了工会监督的监督职责,明确了工会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在有关制度中明确工会有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将新法中工会的5个主要职责和4个监督内容写入企业制度。企业的安全管理活动,如安全检查、制度修编、事故调查等应考虑联合工会共同参与。


  2.4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法第十九条修改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和落实责任制的方式。笔者建议企业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所有岗位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每年通过目标下达或责任书签订的方式将岗位责任落实到人。企业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中应明确所有岗位的考核办法,对普通员工可采用红线指标,对重点岗位员工可专门制定考核指标,最后统一与员工的绩效考核指标挂钩。


  2.5关于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新法第二十三条修改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要求和权利,明确了保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措施。笔者建议在企业部门和人员岗位要求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依法履职。”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意见。”此外,在企业相关规章制度中还应规定“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2.6关于安全检查


  新法第四十三条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的依据和处理的要求,明确要求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这对于有关负责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笔者建议企业在隐患管理制度中明确安全检查的要求。“及时处理”的时间建议定为1小时之内,为确保如实,检查过程中核实记录时应有其他见证人。建议企业在隐患管理制度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越级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权利。”


  2.7关于工伤保险


  新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新法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笔者建议企业对所有在岗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建筑施工属于高危行业,建议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电力勘测设计企业研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8关于安全违法的社会性后果


  新法第七十五条修改要求各地安监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投资、国土资源、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笔者建议企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争创安全生产一级诚信企业,选用分包商时应充分考虑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予以拒绝。


  2.9关于事故抢救


  新法第八十二条修改要求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在抢救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应注意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笔者建议企业在应急预案中建立与周边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应急预案的演练可考虑加入警戒、疏散的内容,设想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保证演练的实际效果。


  作者:程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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