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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国家治理、经济发展、权利保护

发布时间:2023-12-09 06:13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通过后,中共中央政治局于5月29日下午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它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广泛,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事关每个人“从孕育到亡故”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大众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对于民法典的编纂,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由此,形成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的民法典编纂机制,集合了立法、司法、行政、学界等各方面的力量,保证了编纂工作的科学、务实与高效。


  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制定新的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基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对既有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的整理,修订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范,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科学妥当的规定。民法典之所以称为“法典”,就在于它将适用于不同民事领域的规则,按照特定的法学逻辑,整合为逻辑一致、层次分明的有机体系。


  对于民法典的认识,不能将其定位为“管鸡毛蒜皮琐事的法律”,而应将其视为社会的基本法、国之大典。它所具有的基本功能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大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综合保护,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首先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的颁布,解决了我国民事立法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散乱、矛盾和缺漏等问题,为司法、执法奠定了体系化基础,完善了国家治理体系。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在于强化对行政、司法等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在于建构民法的规范体系,通过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公权和私权予以区分,要求公权力尊重和保护民事主體的合法权益,从而限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边界,最终为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目的,又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民法典依据私人自治原则,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利于激发每一个人的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个人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而不是将个人仅仅看作是被管理的对象。与此同时,民法典还通过平等、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对权利的行使加以规制,以防权利滥用等失当行为。这就使得民事主体在追求权利的同时,有意识地约束自己,成为一个权利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兼具的理性人。理性人是法治社会、国家治理的基础。


  民法典通篇围绕各项权利展开,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亲属权、继承权等,从而形成一整套有关权利确认、权利取得、权利行使与权利救济的制度体系。这套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国家治理首先要实现“人人参与”的目标,调动各类主体的活力,促使每一个社会大众积极参与社会生产,投身到市场经济活动中,从而激发整个社会的生机与活力。民法典总则编设置了民事主体制度,包括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民法典通过确认不同类型民事主体的资格,使其享有合法的身份地位,尤其是在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充分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鼓励社会大众依法创设各类企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国家治理还要贯彻“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基本理念,鼓励人们创造财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典物权编通过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类型,确认物权归属和效力,从而保障民众的财产权利,促进物尽其用。同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权利人必须依法行使物权,应当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权益。


  国家治理也要贯彻“合同自由”的根本要求,促进市场交易、鼓励财富创造。市场秩序需通过缔结合同、履行合同实现。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以合同自由为核心,并以合同遵守、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完成了合同缔结、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类型等规范群的设置,发挥了基本经济要素的自治功能,涤除计划经济的弊端,从而推进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国家治理更要提倡“和谐友爱”的社会风气。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治理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民法典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条文中,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强化法律规则的道德约束和道德规范的法律支撑。比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在维护家庭生活和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不仅强调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也强调义务与责任。同时将“树立优良家风”作为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注入强大的道德力量。


  国家治理还要实现“损害救济”的最后保障。当前社会各类风险事故频发,如何保障人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通过设置损害救济体系,规定了损害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实现在不同侵权类型中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民法典还通过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侵权责任、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方式的衔接,形成了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综合补偿机制,使受害人可以选择最有利的形式维护其权益。


  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提出也源于现代社会的新发展、新需求。对此,民法典也做出了充分的应对。一方面,民法典反映了网络时代特点。互联网的普及产生了诸多新型权利,如网络虚拟财产权、信息财产权等。在网络环境下,频繁出现组织和个人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人肉搜索”泛滥,网上非法披露他人电信记录等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格权。对这些问题,民法典以单独设编的方式,对人格权规范做了综合性规定,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民法典融入了生态文明理念。如何有效地利用资源并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使命。民法典在基本原则中确立了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结合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需要,民法典对财产权的客体、权能、类型以及征收等制度进行了重新审视,强化了权利人物尽其用的义务。在侵权责任编中专设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章节,对生态环境损害及其修复、惩罚性赔偿做了专门的规定,直接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民法典的保护范围。


  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


  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保障市场主体广泛的权利与行为自由,允许其自由转让财产,才能有效激发市场的活力与创造力,从而推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民法典通过一整套系统的市场交易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奠定了市场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根基。


  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理念贯穿于民法典的全部规则之中,并在经济领域形成“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提供更为多元、便捷、安全的选择空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财产和要素的自由、有序流动。


  民法典通过全面赋予不同民事主体的法律资格,通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制度确立了市场准入者的条件,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组织体的决策、执行、监督的结构做出了框架性规定。完善的主体制度构成了市场经济中财产归属和流转的必要前提,从而确保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有助于社会大众选择从事市场竞争的主体方式。


  民法典将平等作为基本原则,明确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从而强化了不同类型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创设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环境。民法典在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承认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强调了对各类所有权一视同仁、受法律平等保护,更加彰显了对产权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这将促使平等观念深入经济活动的每一个角落,使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齐头并进,激发我国经济发展的活力。


  民法典赋予民事主体多种类型的财产权,并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这是对市场经济最大的贡献。以物权编为例,该编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是在物的使用价值上设立的,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它对城建发展、农村稳定等有着重要的作用。担保物权是在物的交换价值上设立的,包括抵押权、质权等,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与个人的融资。民法典还尽可能扩大担保物权的类型和担保物的范围,将抵押物的范围扩大到一切可流通的财产:在列举了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类型后,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彰显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则,拓展了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渠道。


  民法典建构了市场交易的系统规则,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运行依据。民法典合同編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合同债权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提供了完备、科学、合理的交易规则,涉及合同双方从谈判开始到合同终止期间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个别情形还涉及合同终止后的双方关系。在具体合同方面,民法典除了规定包括买卖、借款、承揽、委托、运输、合伙等传统合同,还规定了包括融资租赁、保理等新兴合同。民法典还顺应时代要求做了规则创新,如规定了信息时代的新兴电子缔约方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是社会大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和发展,是党和政府的发展思想和必然使命。民法典全面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权利的普遍、平等地赋予,并在动态方面推动人的发展,让人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合法地实现自己心中所想,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从民法典的篇章结构来看,民法典首先在总则编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每一个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奠定了人人权利平等的民法基础。具有平等权利能力的每一个人会随着年龄的增长,从无民事行为能力,经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最终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框架下实现自己的权利产生、变动和消灭,可以获得法律承认的效果,并且在遇到侵害或者阻碍的情况下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没有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或者因种种原因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为了保障其实现自身愿望,民法典规定了监护制度,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法律行为,以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为维护和促进人的成长和发展,民法典依次规定了物权编、合同编。所有权是每一个人之所有能够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屋、车辆、食品、服装等生活必备的基础权利。对于每一个农民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立身之本、生存之根。居住权的确立可以满足人们生活居住的需要。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是每一个买房的人、需要资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融资的必要权利方式和保障。合同是每一个人每天都会从事的民事活动,所涉及的合同权利关涉买卖、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运输、保管、物业服务、中介、合伙等不同情况。这些规则所涉及的权利是每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必备的基本权利,关涉到人的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为了社会发展与人性的维护,民法典还设置了婚姻家庭编,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婚姻中夫妻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职责,包括子女老人的抚养权、赡养权等。应对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权利所引发的热议,民法典还专门针对夫妻财产权利的归属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定。随着人的老去与死亡,民法典也提供了第六编继承编,规定了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为财产传承问题提供了妥当的途径。


  另外,在社会中,会出现种种侵害权利的现象,为此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责任编,对各编的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夫妻关系与亲权、继承权加以救济保护。侵权责任编在权利救济和维护行为自由之间做了妥当的衡平,规定了过错为判断是否属于侵权的基础原则,这样既可以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充分的救济,又能维护每一个人行为自由的权益,不至于因苛责过重的责任而阻碍了人的发展。同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相关权益,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即侵权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比如在产品责任中,为了保障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权益,确立了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产品生产者不能以自己对产品缺陷没有过错而免除对受害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及对死后人格利益的保护。由此可见,这便是体现了民法典对每个人“从孕育到亡故”的切身利益的全面关怀。


  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民法典将人格权规则单独成编,涵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体现了对人的成长和发展的全面关怀。现代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人格权的商品化利用,民法典对此规定使其具有了积极权能,而非仅仅是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不仅如此,现代科技的发展也对人格权立法提出了新的需求。生命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器官捐献与移植、脑死亡、人体胚胎、人工代孕、基因检测与治疗以及新药研发中的人体实验,民法典对于这些新发展都做出了必要的回应。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的发展,亟须对隐私、个人信息、数据进行立法界定,民法典创设了三者之间差序的价值格局,并进行了分类调整,为我国社会的现代化、民事主体权利的综合保护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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