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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教育法治化建设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3-12-11 12:2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可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民法典的颁布,同样也为教育法治化建设引入了新理念、设定了新参考、提供了新经验。正如民法典是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应运而生一样,教育法治化进程也是为解决人民群众对满意教育需要的必经之路。


  根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教育法治化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全面依法治教,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用法治化引领、促进、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推进教育法治化建设无疑又是一次有力的触动。


  一、民法典让教育法治化建设认识到时代性差距


  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Bacon)曾说过:“制定一部法典的时代,必当在智慧上超越此前的一切时代。”比如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就是以源自物理自然运行规律的自然法、产自大革命时期人民反复实践而成的习惯法、出自历经数个发展阶段影响力波及世界号称“万民法”的罗马法、已被广泛接受具有普世价值的法律原则与制度等诸多法律渊源为传统配方,先后经过百余次学术研讨萃取提炼演化而成的时代巨著。同样具有领先于时代性的我国民法典,亦是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发展需要,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深刻把握市场经济运行内在规律,问法于民,确保了民法典的制度设计符合社情、贴近民意,从而成就了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立足于时代又超越时代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相较于民法典之于社会生活的进步,教育法治化建设对应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则显得有些滞后。如就教育立法而言,我国的主要教育实体法都已具备,但与之相匹配的教育程序法则未及时跟进。虽然有的教育实体法也制定了一些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之类的程序性法规,但配套不全面,实际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了教育法中权利宣告多,维权保障少;权力宣示多,规范运行少;责任要求多,责任追究少等程序法空缺地带出现,程序性规定滞后现象存在。又如就教育修法而言,顶层设计的部署实施相比教育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显得滞后。我国现行的《教师法》于1993年修订自1994年起施行,迄今已26年。即使距离最近一次的2009年修订,也已过去十年有余,有些法律条文规定已与当前教育事业发展形势极不符合。这对于解决教师总量不足、结构性缺编等突出问题,促进实现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目标,都已明显滞后于新时代的需要。


  二、民法典为教育法治化建设引入了法典化思维


  传统狭义的立法行为即指制定一种规范,确定一种法则,管辖一种对象,调整一种关系的活动。他具有单一性、局限性、即时性。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行,往往需要大量的立法行为作依据。在此过程中,就容易出现法律条文内容的竞合、法律规范位阶的冲突、法律约束边界的模糊,由此导致公众难以对法律行为结果的准确预测,进而降低社会运行效率、增加行政管理损耗。针对此问题,英国法学家边沁(Bentham,J.)最早提出了“法典化”这一概念,其将“法典化”区别于传统狭义的立法行为。


  从外观上看,他并非简单制定一部新的法律,而是对已有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汇编,从而形成一个新的更加全面充实的法律规范集合体。从内核上看,他是通过具有天然继承性的内容整合,具有严密逻辑性的有序编排,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权属划分等方式,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提炼和归纳。与单行立法行为相比,正因为法典化的系统性、全面性优势,他逐渐成为大陆法系的精髓。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民法典编纂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不断完善,民法典终于颁布,他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印证了“法典化”思维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成功实践,也为教育法治化建设指引了新时代方向——即推进教育法法典化也将是未来教育法治化建设的方向与趋势。


  从民法法典化和民法典两者的关系分析,民法法典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追求的是民法典成型这一静态的结果。在推进教育法法典化过程中,要注重把握它与民法典的内涵属性区别。民法典是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他强调完整的意思自治性。而教育法法典是为调整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教育管理者与管理相对人间法律关系。它在具有意思自治性的同时,还兼具行政强制性。


  三、民法典为教育法治化建设提供了可复制经验


  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共7编,1260条,涉及到丰富多彩的民事活动方方面面。例如企业经营、合同交易、物权转移、债权债务、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事务,堪称一本“社会生活大百科全书”。他之所以内容如此充实、层次如此丰富、条款如此细腻,都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与之相匹配的民商事法治化进程亦快马加鞭,为民法典的出台积累了大量的法律规范,奠定了厚实的制度基础。


  而与改革开放几乎同时,1980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的诞生。它也揭开了我国教育法治化建设的序幕。随后陆续制定的《教师法》《義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开启了教育立法的进程,改革了教育管理体制,明确了地方与中央按照各自层级和管辖权限对应管理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分级负责制。十八大以后,教育法治化进程提质增效,作为系统的顶层设计者和战略部署者,教育部在印发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更是明确要求,要让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教育转为主要依靠法治手段管理教育。随后,教育立法迈入了高速发展期。


  截止目前,我国已形成由全国人大立法、国务院教育法规和教育部规章一同构成的,囊括近400部法律法规的国家层面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这为编纂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属性的教育法典,提供了充足的养分。而党和国家充分重视立法在教育法治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则为教育法典的成型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当下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具备了与民法典起草立项时相似的先天条件。


  回顾近5年来的民法典编纂经历,其中的立法基础、部署修订、协同完善、成果实施等经验都可以为教育法典的孕育提供充分的借鉴。例如,在民法典体系的编排梳理中,既能体现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传统经验的传承与革新,又能体现对我国民法制度建设前沿理论研究成果的融入与实践。同样,教育法典的制定也应全面总结教育法律法规优秀立法经验,将已被广为认同并极具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规范,全面梳理教育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教育司法实践,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教育法典体系。


  四、民法典为教育法治化建设给予了方向性指引


  构建教育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也应当把研究与实践牢牢扎根在人民群众之中。以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为根本出发点,剖析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教育法典体系建设的必要性与困境,分析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教育法典编纂的推进要点,通过教育法治化建设,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质量终身教育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教育民主、平等和公正的实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法与时转则治。”随着新时代我国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教育法律关系中各种利益价值不断变化,教育法治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表明,新的教育理念、新的教育形态、新的教育技术和社会生活中新的教育实践不断涌现,也给教育法治化提出了新的课题。唯有坚持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不断适应新时代发展进步新需要,既立足教育现实问题,还超越教育现实问题,对教育领域新形势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并加以规制,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教育法典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才能体现教育法治化以人为本的法理价值,彰显新时代中国教育法治化的法理精义,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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