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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调控

发布时间:2023-12-07 12:36

  要想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的产生是为了政府的有效调控,政府的有效调控是为了法律实施,但法律的制定往往具有滞后性和外部性等缺陷,政府调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但政府调控必须要在经济法的规制下进行。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以价值规律为导向,在市场经济正在崛起、市场自由程度不高时的经济学理论着重谈市场自由,以价值规律为导向,政府只要充当好“守夜人”即可。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市场失灵带来的外部性。


  外部性的内涵。外部性是指一定的经济行为对外部的影响,造成私人(企业或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偏离的现象。根据这种偏离的方向不同,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外部带来的积极影响,使他人减低成本、增加收益。负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外部造成消极影响,导致他人成本增加、收益减少。在经济法的相关研究中,外部性主要是指负外部性。


  外部性的由来与发展。外部性最初是由西方经济学家作为“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而提出来的。所以,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经济学历史上面临的和正在面临的问题都是外部性,有的是已经解决的,有的是正在解决的。从这个角度看来,外部性的研究首先从经济学领域开始,而后波及伦理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对于外部性的经济法研究和实践,有权威学者指出,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讲,不能把对外部性的研究停留在经济学的层面,而是要透过对经济学家们所揭示的外部性的表现寻求解决外部性的“法律药方”。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必然能够在外部性问题解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外部性的具体表现。外部性尤其是负外部性是普遍存在的,大量的负外部性问题不受产业边界的限制,更具有普遍性。具体来说,负外部性包括环境污染、不公平交易、社会分配不公、信息失灵等;由正外部性引发的系列问题,如“搭便车”造成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农业投入过少造成产业落后、私人植树造林难以得到补偿等。从以上表现来看,負外部性的具体表现归根到底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对立,这是评判负外部性的唯一原则。上述所列问题即由于外部性所引发的系列问题统称为“外部性问题”。由于负外部性引发的问题相当广泛和普遍,所以政府的调控也就必不可少。


  二、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调控


  由于市场失灵产生了外部性,外部性的危害在当今尤其是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产生的危害愈发突出,甚至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此相对,由于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具有主动性、前瞻性和全局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市场失灵,谋求社会分配合理化、财富最大化,保证社会经济维持基本良好运行,这正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理论基础。


  政府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注重适当调控。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巨大作用已经被实践所证明。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市场经济,其负外部性又是极其广泛、复杂和严重的。因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批判,但马克思也同样肯定了市场经济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今天,我国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既要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又要最大限度地减轻负外部性带来的消极影响,必须积极稳妥地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经济法因国家调节经济而产生,是规范国家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功能在于调整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国家调节”是我们认识经济法本质和特征的关键因素。当前,经济法是世界各国政府解决负外部性问题最基本、最常用的政府管制政策。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采取行政措施必须以一定的法规为依据,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措施往往被看作是一个整体。当然,在实践中两者也可以单独实施,而且法规政策措施比单纯的行政措施更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从各国经济法实施之初的情况来看,一个共同的弊端是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常常比较随意地运用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向相关利益主体索要“好处”,造成权力寻租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就必须补充规范现有的国家赔偿和补偿责任,引入相关的救济制度,保障市场权利主体的合法行使。


  政府调控必须在经济法的视野下进行。积极有效的政府调控是历史发展的产物。18世纪末,市场经济还处于萌芽状态,经济的负外部性还没有显现,所以,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极力反对政府的管制和干预,主张以“看不见的手”即可调节经济运行。到19世纪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经济的负外部性如分配不公、环境污染等已经表现得很明显。所以,马克思强调改变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调节市场失灵,消除外部性,但当时资本主义势力占绝对的统治地位,政府迟迟没有采取调控措施。直到19世纪中后期,在生产的社会化推动下,经济托拉斯开始出现并逐步强大起来,妨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公平。这时,在美国社会上出现了反托拉斯运动,积极地推进了国家介入经济运行的调节,此后,美国颁布了反托拉斯法律,这标志着美国国家经济调控职能和经济法的产生。


  从政府调控的发展史可以得出结论,政府调控并不是一直就有的,也不是绝对需要的,政府调控一定是针对市场失灵所造成的外部性,并且只有在一定的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才是积极和有效的。今天,在发达国家,政府调控这一经济机制和国家职能活动是始终保持着的。


  政府调控是一种权力,也是另一种形式的稀缺资源。要利用好这一稀缺资源,必须规范政府对于经济的调控权,做到干预权法定、干预内容法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为了让依法治国的理念得以贯彻,必须加大力度改善政府调控,按照理论加强经济法立法、健全经济法治。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调控在当今中国正处在大有可为的历史时期,也必将是积极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历史时期。?


  李义(作者单位:中共延边州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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