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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国际法发展的法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12 08:38

  摘要:当前,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联系更加紧密,国家交流与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深,中国在国际事务中话语权不断增多,国际格局相应转变,中美关系不断恶化,疫情冲击导致全球经济下行,只有不断调整国际法规范,促进国际秩序加速调整,才能适应国家间的关系变化。尤其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更需要在国际法框架内为国家之间的往来提供依据,首要在新形势下的国际法发展必须坚持的就是基本原则,从而维护国际秩序,这是不能改变的。国际法的不断细化,内容更加广泛丰富,规则更加严密,调整的关系增多,在发展趋势上,人权色彩更加浓厚,国际法规则更加注重对人类利益的保护,以人为中心,追求国家共同利益,摒弃文明冲突和零和博弈等旧观念,站在了整个人类高度。而对于法律为何应被遵守的法哲学问题,在国际法领域也引发了思考,将各国作为一个整体,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在遵守和权威上的观点,促使自身的调整和解决。


  关键词:全球化;国际形势;社会基础;国际法原则;正当性


  一、当前国际新形势


  当前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家与国家间联系更为紧密,交流合作更为频繁。国际商品、劳务、资本、金融等流动空前加速。新科学技术层出不穷并迅速转为应用,国际技术流动加速。国际权力进一步分化,大国战略竞争态势更加清晰,中国实力层层攀升,直指世界强国,新冠疫情的发生及其后果,加之美国大选选情不断变化,与美国国内社会矛盾的激化相叠加,促使美国的自信心下降,对中国的恐惧和疑虑进一步加深,中美关系空前恶化。可以说,全球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国际形势,而这些国际形势的改变已经超出了单一国家权力的干预范围,只有不断调整国际法规范,才能适应国家间的关系变化。


  二、传统国际法理论基础


  霍布斯(Hobbes)的著作《利维坦》中产生了国际法基础的现实主义观点。现实主义者认为国家关系类似于零和博弈,国家利益是相互排斥的,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追求国家利益,这样的国际体系是一种典型的“自然状态”,霍布斯眼中的国际体系是一种国际无政府状态(internationalanarchy)。


  格劳修斯(Grotius)关于国际社会的立场介于霍布斯式的现实主义与康德式的人类共同体理想主义之间。传统观点认为国际法社会基础是格劳修斯所言的“国际社会”,格劳修斯认为法律来源于维护人类秩序的需要,人类迫切需要和平的、组织化的社会和社会生活。考虑大部分国家的共同利益的万国法只有通过共同意思表示的制定才能排除只考虑本国利益的国内法的限制。他认为国家利益既不是完全对立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制定国际法并不是消灭国家体系,而是限制国家间的冲突从而在国际社会中实现合作与共赢。


  康德(Kant)提出“国际共同体”(internationalcommunity)理念,认为可以建立一个国际国家以实现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是世界主义和理想主义的体现。康德主义还认为,国际政治的本质是跨国的社会纽带,国际关系表面上呈现为国家间关系,而实质是人类共同体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在全人类共同体中,人们具有共同的利益,虽然国家间有利益冲突,但这只是表面和暂时的现象,人类利益应该是一致的。


  在我国,梁西教授最早对国际法社会基础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将若干规律性认识称为国际法的“社会基础论”。他认为,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国家间矛盾和利益的并存、国际社会的需求、国际政治的制约等构成国际法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传统国际法理论对国际社会的认识建立在现实主义而非理想主义的基础之上,但同时,出于对规则和秩序的追求,国际法学也拒斥极端现实主义,相信国家会基于理性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选择遵守国际法,而不是单纯地根据力量对比来选择行为方式。但在当代国际法学术话语中,“国际共同体”正大行其道,甚至有取代“国际社会”之势。这种语言现象暗示有康德主义兴起的趋势,格劳修斯主义正在逐渐衰退。


  三、新形势下国际法理论发展


  (一)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中体现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特别是《联合国宪章》建立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确立了以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机制,确立了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重要原则,形成了战后国际关系的基本行为规范。当前,《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秩序框架、安全机制、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依然有效,依然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石。


  但是近年来发生在叙利亚等国的事件以及美国大行贸易保护主义、中美关系恶化充分表明,强权政治仍大行其道,尤其美国进行了一系列诸如退出伊核协议、中导条约、架空WTO、与WHO终止合作等破坏国家治理和合作体系的行为,无视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社会仍由主权国家组成、国家间仍存在各种差异和利益分歧的现实下,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仍然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原则。在各国深化合作共赢的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是共同的追求,因此,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仍然要坚持和贯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二)集体主义和人本化发展趋势


  国际法产生初期反映出一种极端的个人主义,国家以确立和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利益为首要目标,一切以自身利益出发,不惜以战争为代价。但随着国家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進一步发展,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错综纠缠,单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已无法独自解决某些重大国际问题,而必须通过区域和多边机制,传统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开始转变为整体主义方法论,通过国家间合作的方式来应对问题与挑战。


  现代国际法超越文明冲突和零和博弈等旧观念,站在了整个人类高度,正朝着人本化的方向发展,以人类为中心,除了传统的国家利益之外,更加注重维护个人权益,更加注重维护全人类的利益。其目的是为了使个人和全人类都朝着持续健康的方向发展,其内容就是为了个人权益和人类权益服务的,其作用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个人权益和人类权益,规范约束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进而促进全人类的共同发展。例如对于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等国际法律制度的确立,全球环境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的日益丰富等。


  由于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国际法不断细化,现代国际法内容不断丰富,有了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国际环境法等新的分支。国际法部门增加了新的内容,加强了交流与合作,如海洋法、国际劳工法、空间法和引渡与庇护法等方面的内容。例如,加强了安全、人权、发展、法治之间的交流联系,调和了一些环保和经济发展等方面之间的矛盾,协调了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调节了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整合了国际劳工保护和人权保护等内容。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开始呈现出新的面貌,引发关于其正当性的讨论。首先,国际法的调整范围极大扩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分界也趨向模糊,传统上由国内法律程序决定的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规则的直接影响。其次,在国际法的生成问题上,国际法义务越来越无需主权国家承认,国际条约建立的国际机构表现出越来越强的准立法和准司法特征,而习惯国际法不再要求长期普遍一致的国家实践。再次,国家由于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和义务的相对确定在解释和实施国际法方面的灵活性也在降低。此外,当代国际社会的行为主体也出现多元趋向,非国家行为者在国际事务中日益活跃,对国际法形成和适用的影响不断提升。这种多元主体和多元利益格局也促使国际法从实体和程序角度反思自身合法性问题,解决自身为何应被遵守的诘问。


  四、结语


  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调整速度更快,国际格局初现,权力进一步分化,新冠疫情的冲击,更是加剧了中美关系的恶化,而这些国际形势的改变已经超出了单一国家权力的干预范围,只有不断调整国际法规范,才能适应国家间的关系变化,从而引发对其调整的思考。首要在新形势下的国际法发展必须坚持的就是基本原则,从而维护国际秩序,这是不能改变的。国际法的不断细化,内容更加广泛丰富,规则更加严密,调整的关系增多,范围扩展,在发展趋势上,人权色彩更加浓厚,国际法规则更加注重对人类利益的保护,以人为中心,追求国家共同利益,摒弃文明冲突和零和博弈等旧观念,站在了整个人类高度。而对于法律为何应被遵守的法哲学问题,在国际法领域也引发了思考,将各国作为一个整体,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在权威上的观点,从法理层面讨论国际法应被遵守的正当性,促使自身从实体和程序角度调整和解决。


  作者简介牛玉青(1996.08—),女,汉,河南洛阳人,硕士研究生,单位:上海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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