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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单方退出乌俄友好条约的国际法分析

发布时间:2023-12-12 07:40

  摘要:条约履行受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约束,无正当事由不允许随意退出、终止条约。但国际社会变幻莫测,情事变更致使条约目的无法实现时,继续维持条约毫无意义,甚至引发不公。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缔约方享有受实质和程序上被严格限制的退约权。在双边条约的单方退出中,情形又极为特殊,退出会直接导致条约解除,效力即告终止。乌克兰退出乌俄友好条约即是此种情形,单方退出行为在法律上和国际关系上都会产生一定影响。


  关键词:条约;单方退出;条约终止


  作者简介:张慧(1996-)女,汉族,湖南常德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条约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渊源,条约缔结后,缔约国按照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善意履约,有利于确保国际法主体间的相互信赖和国际关系的稳定有序。诚然,条约理应信守。但是,此原则也并非绝对的。当环境发生改变时,要求缔约国继续履约反而不公平。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也有例外,即法定或意定的退约事由的出现时缔约国可合法退约,但条约退出受到严格制约。近年来,条约退出的国际实践也屡见不鲜,其中退出多边条约较为常见。乌克兰退出与俄罗斯签订的双边条约《乌俄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下简称《乌俄友好条约》),是近几年单方退出双边条约的实践。


  2018年9月,乌克兰通过终止《乌俄友好条约》的法令。2019年4月1日,原本规定了自动续期条款的《乌俄友好条约》到期失效,乌克兰正式退出《乌俄友好条约》。乌克兰是否享有单方退约权?若有,其退约行为又是否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单方退约又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欲分析以上问题,首先,需要明晰单方退约相关的法律概念。然后,分析退约权的法理基础及法定事由,并注意单方退约的限制条件,结合《乌俄友好条约》的相关条款,探究乌克兰是否享有单方退约权以及退约行为是否合法。最后作为补充,将对乌克兰单方退约的法律效果进行梳理。


  一、单方退约概述


  从条约类型角度进行划分,条约退出可分为单方退出双边条约和单方退出多边条约。此种划分并非简单的类型学划分,其重要意义在于单方退出多边条约和单方退出双边条约对条约效力的不同影响。区分单方退出多边条约和单方退出双边条约时,还产生了用语上的分歧,即“单方解除”与“单方退出”。


  单方退约与条约终止。条约的退出是指缔约方通过条约内容的退出规则或其他途径退出条约的国家行为。条约的单方退出即由某一缔约国单方提出退出条约的国家行为。根据条约自身性质,条约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基于此种划分,条约的退出分为退出多边条约和退出双边条约。退出的条约是多边条约还是双边条约,产生的效果是截然不同的。退出多边条约时,该条约仅对退约方终止效力,而条约自身效力并不当然终止,依然对其他缔约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单方退出双边条约一旦生效,即产生终止该条约的效果。


  条约的终止,是指原本有效的条约因为某种法定原因,对缔约国产生条约效力终止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双边条约的场合,退出只是导致条约效力终止的原因之一,条约还有可能因为有效期届满,终止条件具备或当事国用重大违约等其他原因终止;条约的退出也不必然会导致条约效力的终止,双边条约的单方退出会导致条约效力的终止,但多边条约当中的单方退出不会导致条约效力的终止。《乌俄友好条约》是双边条约,若乌克兰的单方退出行为有效,则能直接导致条约关系解除,产生终止条约效力的效果。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判断乌克兰的单方退出是否合法有效。


  单方解除与单方退出。用语上,有学者认为“解除”与“退出”在条约法上没有区别,都是条约缔约方用来表示自己退出条约的行为。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解除”主要适用于双边条约,“退出”則主要适用于多边条约。本文不纠结于用语问题,认为条约的单方退出,就是指代退出行为,既可用于多边条约场合,也可用于双边条约场合。单方退出双边条约,既可用单方解除,也可用单方退出。若使用单方解除,起到强调退出行为产生终止条约关系的效果之作用,使用单方退出,强调单方退出行为本身。具体用词可根据探讨的问题本身自行斟酌。


  二、单方退约的权利及限制


  实践中条约订立越发频繁,条约退出也越发频繁,退出行为层出不穷。对待条约退出的态度也逐渐放宽。条约的退出何以能成为逐渐被接受的一种条约终止事由?换言之,退约的正当性何在?


  (一)单方退约权的法理基础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所依据的基础。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享有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权利。与他国自由缔结条约就是国家行使对外最高权的体现。首先,国家有权决定缔结条约,也享有终止条约的权利,解约、退出即是终止条约的表现。其次,条约能够缔结就是因为国家有缔约自由。对于国与国之间缔结的条约,是这些主体之间通过设定权利义务并固定于条约形式之上的结果,在设定权利义务时缔约国有权规定如何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包括退出。


  情事变更原则: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条约的退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此原则相冲突。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条约之上,然而,国际形势并非一成不变,缔约国之间的关系也并非一成不变。但是,并非一旦条约与缔约国国家利益不符,缔约国便可以退出。缔约国在缔约时存在相互承认的国家利益,也正是因为如此缔约国之间才相互妥协,确定权利义务。只有当国际社会的发展、错综复杂的国家利益变化可导致条约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从而当初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不可能实现时,继续履约没有任何意义,与缔结条约的初衷背道而驰。此时,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受到情事变更原则的限制。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对情事变更原则作出了规定。


  双方合意:条约是缔约国之间的法律,是缔约方之间达成之合意。缔约方可以在条约中约定单方退出、解除的实体和程序条件。实际上,双方合意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


  (二)单方退约的事由


  学界仅将退约作为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来进行研究,很少系统归纳单方退约的事由。有学者尝试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4-64关于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施的规定,总结出五种理由:条约明文规定、经同意的退出、他方违约、条约履行不能、情事之根本变更。


  (三)行使单方退约权的限制


  滥用条约退出权与不承认条约退出权都不可取,应该理性对待条约退出权,通过明确条约退出的限制来规范條约退出权的使用。毋庸置疑,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是实质上对退出的限制。另外,还有其他程序上的严格限制来防止退约行为的混乱,如提前通知期、退约等待期、附退约理由。


  2018-2019年的乌克兰单方退约,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其一系列行为都是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而对于乌克兰提出的俄多次违约、条约名存实亡、乌克兰方选择退约的主张,如果乌克兰能够证明俄违约事实成立以及违约行为致使条约目的不能实现,可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规定退约。但乌克兰似乎无法证明此项主张,这项主张也停留在政治层面的指责。由于《乌俄友好条约》内容上有涉及退约及条约效力的直接规定,乌克兰的退约行为也符合《乌俄友好条约》程序上的规定,俄罗斯并没有反对退约行为,其单方退约并没有违反条约。


  三、单方退约的法律效果


  条约效力。如上文所述,退约可分为退出双边条约和退出多边条约两种情形。单方退出双边条约,直接引发解除条约的法律后果。


  权利义务关系。条约终止的后果,原则上根据缔约方意思自治的原则解决。若无相关合意,条约终止后,原条约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一方面,单方退出导致解除条约规定权利义务关系,曾经的缔约国之间的未来行为不再受条约拘束;另一方面,按照善意履行原则进行的已履行行为不受影响。


  乌克兰的单方退出《乌俄友好条约》后,条约失效,乌克兰和俄罗斯将不再有义务承认《乌俄友好条约》有关内容,原条约力图维护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处于争议状态,成为双方的不稳定因素,使原本就紧张的乌俄关系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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