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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凶杀案中对作案人数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16 10:05

  作者简介:沈添雄,福建省永定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及命案现场勘查工作;王贵荣,福建省武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0-02
  命案的现场分析是公安机关法医的一项重要工作 ,其关键在于犯罪过程重建、刻画犯罪嫌疑人 、划定 侦查范围、指 明侦查方 向和提供破案线索等方面 。而命案的现场分析则 以作案人数、作案过程、作案动机以及案犯刻画4个方面最为重要。在我国现阶段的现场勘查体制下,多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查.在分析上各专业均有自己的切人点。法医参与现场勘查和现场分析.也有自己独特的视角。
  一、案例
  (一)案例1
  2014年11月17日吴某和妻子杨某被人杀害在家中卧室。法医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发现:卧室床紧靠着一侧墙面,吴某倒在床一侧地面上,仰卧位,双上肢未见抵抗伤,死因系颈部砍伤:杨某倒在床尾靠近房门边地面上,仰卧位,双手有多处抵抗伤.死因系颈部砍伤。紧靠床的墙面上有多处砍痕。经勘查检验后分析.凶器为菜刀类,两人在睡眠中被害,吴某睡在外侧首先被害,被砍后挣扎落下床;杨某被惊醒后进行了抵抗,作案人跳上床挥动菜刀,在一侧墙面留下多处砍痕,杨某抵抗后欲逃离现场,落下床后在门边遇害。从双方力量对比来看,作案人虽持有凶器,但是控制睡眠中的两人仍是困难,以致女事主杨某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抵抗并要逃离现场,作案人方力量对比显然不占优势,对现场的控制能力较弱,破案证实为一人作案。
  (二)案例2
  我区某市某小区吴某一家三口被害。其居住地为一栋四层的私人楼房,一楼为车库。吴某住在二楼卧室,吴妻住在三楼卧室,吴女住在四楼卧室。二楼卧室,吴某身着睡衣睡裤双手双脚被约束带固定,仰卧于床上,头部遭条状钝物打击,系锐器致心肺破裂死亡。吴妻身着睡衣睡裤,坐靠于吴某卧室内近门处墙边,双手有夺刀痕,双腕处有条状压迫的红肿痕,未见约束带;其左颜部、左额部均有条状钝物打击的挫裂创,左预顶部烦骨舟状骨折,胸前部、左下腹、左肩脚部有锐器创,死因为颅脑损伤。吴某卧室的不锈钢窗管有新鲜撬断痕,卧室门有踢痕,门后锁扣损坏;三楼吴妻卧室门外见大量血迹,乓断开的约束带。四楼卧室,吴女身着睡衣睡裤、双手被约束带固定,仰卧于床上,头部有两处条状钝物打击的挫裂创,步致颅骨骨折;左胸部见一处锐器创,致左肺破裂大出血死亡。分析作案人数,死者为三人,因有两种凶器的损伤形态,认为系两个人以上。但从死者衣着状态及现场物证来看,发案时应处于睡眠状态奋吴某、吴妻、吴女遭遇作案人时均是处于各自的卧室里,相对分开,吴妻从三楼逃至二楼卧室后遇害,从作案人对受害人的控制能力较弱分析,一人可以完成整个作案过程。
  (三)案例3
  某出租车司机被发现死在驾驶位与副驾驶位之间,尸体上只有两处锐器创口,一处位于右侧锁骨中线第三肋处,2.5x1.2cm,创角内钝外锐,创道由右上斜向左下,未人脚腔;另一处位于右侧锁骨中线第六肋间,,创角外钝内锐,创道由右下斜向左上,深人胸腔,致右心室破裂。从现场勘查来看,尸体未经移尸,两处创口创角和创道不同,显示进刀角度不同,一个作案人在狭小有限的空间里,在紧急状态下,刺一刀后再换手或旋转凶器或者换座位再刺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尸体状态显示受害人有被“夹住”控制的迹象,因此法医分析作案人数为2人。
  (四)案例4
  某县唐某祖孙三人在家被人杀害,三具尸体被抛尸于屋后200米半山腰岩洞内。检验发现,三人均为条状钝物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唐某及妻李某被分尸,其中唐某于双大腿上段分尸,李某于颈部、双大腿上段分尸,分尸工具判断为菜刀,唐某是脱下了裤子后分尸,李某则是把裤管持上后分尸,都避开了衣物;股骨都是部分砍后再暴力折断;两具尸体分装于三个装饲料用的编织袋,编织袋均用麻绳扎口,麻绳扎口方式和打结方式一致。孙女唐某未被分尸。从损伤特点、分尸部位、致伤工具和分尸工具及尸块的包装、打结等分析,法医判断作案人数为一人。破案后证实法医分析完全正确。
  二、讨论
  从法医角度分析的命案作案人数,应是指实施杀人的人数,因为法医视角特殊,没有条件把现场如望风的作案人作分析。法医工作以尸体为中心,现场分析也应紧紧围绕受害人生前活动(包括与作案人的互动)、尸体损伤、尸体被处置的状态等作分析的切人口。实践中,结合上述的案例,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作案人数进行分析:
  1.控制能力,即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对受害人行为的控制和对现场局面的整体把控的能力。作案人的控制能力判断,是一个复杂的命题,既要考虑作案时间的选择,又要考虑现场空间的特点,还要考虑受害人年龄、性别、体质、人数等诸多因素。法医通过对命案现场作案人控制能力强弱的判断,进而分析可能的作案人数,要综合考虑以上诸多要素。对受害人的控制,分为对单人的控制和对多人的控制。法医分析作案人数的难点往往在对多人的控制上。对受害人的控制失效,如受害人有明显的搏斗、抵抗、流血、逃离现象,我们则判断作案人数较少,或一人作案,如案例1。对多名受害人的有效控制,常认为有多人参与作案,但控制有时间上的先后和空间位置的变化,也不能就此作简单的推断。如案例2作案人在不同楼层房间可以逐个控制杀害受害人。另外持有起威慑作用的凶器如刀、枪支等,尤其是枪支,能明显增强控制能力,也是在判断作案人数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2.尸体损伤所见。尸体损伤是法医检验工作的重点。尸体上的损伤可以分析死亡原因、致伤工具、攻击方式等。单尸命案中,分析尸体损伤,要考虑损伤形成时受害人所在的空间和所处的体位,在有限的空间里,在特殊的体位上,一个作案人难以同时对受害人造成几处损伤,则要考虑2人或者2人以上的作案人,如案例3。在多人遇害的命案中,受害人受攻击部位集中于同一部位、致伤工具一致、死因相同,反映出一个人的行为特征,一般分析作案人数为一人。反之,则判断为2人或2人以上。但是,出现多种工具类型的损伤,要考虑一些“意外”情况,如第一种工具被夺或者损坏后会使用第二种工具,勒颈部窒 息怕达不到致死目的再补刀等,这些损伤可以先后形成,在一个人作案的单尸命案中常有发生。
  3.对尸体的处理。杀人后对尸体的处理,包括碎尸、移尸等。单尸命案,拖尸反映一个人的行为;较长距离的抬尸,因尸软的出现,不及扛尸方便。碎尸工具的种类、分尸部位、裹尸包装物的种类、包装袋的打结方式等,都能较好的反映是一个人的行为还是多人的行为,尤其是多尸命案分尸部位相同、分尸工具相同、一致的包装袋的捆扎打结,能很好地反映行为模式的个体稳定性,常常指向是一个人的行为,如案例4。
  从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隶属关系、鉴定人员的结构现状、鉴定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及其实际鉴定质量等等情况来看,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审核。这是因为:(1)社会鉴定机构以营利为其生存条件,社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有偿的服务活动,其利益(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必然引起该机构的最大关注。“利益”的驱使会不同程度地左右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2)同样是出于逐利的目的,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为了抢数量,争报酬,在收集病史上,不如以前法院的法医要求详尽、把关严格。因此会出现许多源于客观资料不全、不真实的失误;(3)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审判工作,对形成鉴定结论的前提—— 病史材料(证据),缺乏审核鉴别的观念与过程,基本上是“拿来就用”,审核资料不全面,制作文书不细心,也会因此出错;(4)社会鉴定机构不像法院内设鉴定机构有完善的约束机制,他们在管理上比较松散,对鉴定人员约束较少。在我国现阶段的现场勘查体制下.多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查.在分析上各专业均有自己的切人点。法医参与现场勘查和现场分析.也有自己独特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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