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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绿色发展下的我国环境教育立法

发布时间:2015-07-07 10:13
论文关键词绿色发展 环境教育立法 环保意识
  论文摘要面对当前严峻的环境破环状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全球绿色新政”和“发展绿色经济”的倡议。各国政府目前不仅要采取积极的环保政策来控制环境的进一步破坏,同时,在恢复环境生态系统过程中提高社会中普遍成员的环保意识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积极开展环境教育,并以环境教育法制化予以保障,从而使全社会成员树立绿色意识,同时提高环保法律意识,在全社会中建立普遍的环保意识使绿色发展成为可能。
  
  一、绿色发展的内涵
  2002年,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发布了《2002中国人类发展报告:绿色发展,必选之路》,首次提出人口众多的中国应当选择“绿色发展”之路即“强调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统一协调”之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全球“绿色新政”的倡议,并于2009年4月公布了《全球绿色新政政策概要》,启动了“全球绿色新政及绿色经济计划”。2009年11月13日,在第二届“绿色经济与绿色责任”的中国绿色发展高层论坛上发布了《2009中国城市绿色发展报告》,会议对绿色发展的内涵做了具体的阐述:首先是生态环境响应,不能对自然系统结构与过程造成破坏,还要通过绿色的发展设计实现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其次是高效的资源利用效率;第三是城市居民可持续的消费行为;第四是城市生态环境良好、生态风险低,城市人与自然和谐;第五是人与人的和谐,城市社会平等不断进步。绿色发展是相对于传统“黑色”发展模式而言的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目的都是为突破有限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制约,谋求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消耗的脱钩,实现发展与环境的双赢。①清华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认为:黑色发展是指高消费、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低附加值、低使用价值、低资源生产率的发展。胡锦涛主席在2009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的开幕式讲话中提出中国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绿色发展,意味着从政策上鼓励发展绿色经济,在自然系统可自行恢复的限度内发展经济,以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②
  可见,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新政等都可以说都是绿色发展的应有之意。笔者认为“绿色发展”的要义在于“共赢”,即在现实中依靠技术进步来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率,将环境与发展从对立与冲突关系转向共赢关系,在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过程中实现经济的不断增长,最终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如今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走绿色发展之路,已成为世界发展的新模式。
  二、绿色发展与环境教育立法的关系
  (一)环境教育概述
  1970年国际保护自然与自然资源联合会首次使用“环境教育”一词,并进行了定义:“所谓环境教育,是一个认识价值、弄清概念的过程,其目的是发展一定的技能和态度。对理解和鉴别人类、文化和生物物理环境之间内在关系来说,这些技术和态度是必要的手段。环境教育还促使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行为准则做出决策。”美国是第一个制定《环境教育法》的国家,在该法中阐述到:“环境教育是处理人与其周围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关系的教育过程,这种关系包括人口、保护、交通、技术和城市以及对整个人文环境的区域规划。”我国《大百科全书》认为:“环境教育是借助于教育手段使人们认识环境,了解环境问题,获得治理环境污染和防止新的环境问题产生的知识和技能,并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上树立正确的态度,以便通过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保护人类环境。”1975年国际环境教育会议上通过的《贝尔格莱德宪章:环境教育的全球纲领》指出,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以新的方式进行思考和行动,为此,环境教育的目的是要“促进全世界所有的人意识并且关注环境及其问题,并促使他们个人或群体具有解决当前问题、预防新问题的知识、技能、态度,并推动和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去。”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关注,20世纪90年代后,环境教育的内涵从“人与环境”逐渐转向“环境与发展”,使环境教育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内涵。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它强调通过环境教育和培训,增强人类的环境和发展意识,特别是环境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
  笔者认为,虽然对环境教育的定义不统一,但环境教育究其本质而言,就是通过普及环保知识,树立正确的环境观,从而培养善待环境的态度,主动地、自觉地采取对环境友善的行为,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来保护人类环境。
  (二)环境教育立法是普及公民环保意识的有效保障
  环境危机的出现,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成员环境意识、环境责任等素质的缺乏,而要解决环境危机,归根结底只有靠全面提高人的环保意识才能实现。现实中单纯依靠个人去认识环境、提高环保意识从而建立起普遍的社会环保意识是不现实的,且仅靠个人的环保意识来宣传环保起到的影响力也是微弱的,很难达到普遍的环保认同感。笔者认为以上问题只有靠环境教育才能完成,上文已论述了环境教育是普及公民环保意识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我国当前环境教育落不到实处,实效性差。我国在学校环境教育中,经济欠发达地区推广率低,高等教育中重视环境专业的教育,轻视非环境专业中的教育,从事环境教育的师资队伍落后、教学方法落后。社会教育在我国的状况也不乐观,政府作为主要的宣传教育组织者对环保知识宣传活动非常不到位,完全是“流于形式,走过场”,群众主动性不高,对环保意识的理解往往是被动的,肤浅的,环境教育的效果不佳。
  所以,环境教育必须要有各方面的支持以保障它的顺利开展,否则也只能起到表面宣传作用,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很难得到普及。进行环境教育立法,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环境教育的有序性和规范性,可以说环境教育立法是为环境教育服务的,它使环境教育有序健康地发展;环境教育发展了,在社会中普及环保意识的目的也即达到了。在环境教育过程中加强对绿色发展观的教育,使全社会成员具有绿色意识,同时提高环保法律意识,从而达到在全社会中形成普遍的环保意识。

  (三)公民环保意识的普及是实现绿色发展的必要前提
  环境保护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事情;不是哪一个国家才应该关心的,应该是全世界都应该关心的。如今中国生态学会等单位主办的中国绿色发展高层论坛,目标就是让绿色发展成为世界性话题,在全社会推进绿色发展,形成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为绿色发展提供全球化交流平台。因此,减少环境污染,实现绿色发展需要各个国家的相互配合。国家在具体实施绿色发展战略过程中一方面不仅需要制定各种政策,如鼓励绿色投资、绿色技术创新等经济政策,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政策,征收能源税、环境税等法律政策,必要的辅助以行政手段来引导全社会绿色发展的大方向;另一方面,普遍建立公民环保意识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环境意识的普遍提高是环境问题得以解决的最终途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曲格平先生曾提出建设绿色城市的6条标准,其中第6条就是“居民有强烈的环境意识”。在环境教育法的保障下积极有效的开展环境教育,普遍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树立绿色消费观,将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人们的行为中去,彻底扭转不顾客观规律、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状况,使环保意识尤其是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从而时时以环保法律来指导日常行为,举报他人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达到及时依法治理环境和自觉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教育在这其中发挥的作用是相当大的,只有全社会环保意识普遍提高,国家的绿色发展战略才能得到全社会的积极响应,使绿色发展成为可能。
  三、国外环境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世界范围内环境教育立法已成为环境保护和教育的重大课题,特别是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环境教育立法保障下,环境教育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对于还未形成环境教育法律体系的我国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美国是最早进行环境教育立法的国家。1970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环境教育法》,标志着美国环境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该法保障各级各类教育中环境教育的实施与发展,规定了环境教育、技术援助、资金补助、教育管理等内容,让环境教育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为社会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1990年通过了《国家环境教育法案》,该法重申了国家对公众进行环境教育的责任和义务,突出强调国家、政府在推进环境教育方面的主导地位,对环境教育机构设置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建立了多元和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到环境教育的研究和项目开发。1990年《国家环境教育法案》颁布后,环境保护署在该法的指引下,制定了《环境教育和培训计划》,不仅扩大了环境教育培训对象,还制定了环境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计划等。
  日本是亚洲非常重视环境教育的一个国家。1974年制定了《自然保护宪章》,强调了在全国范围内实自然保护教育的重要性,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自此,日本的环境教育获得了自己的法律地位和保障。1994年公布了《环境基本计划》。1996年公布了《展望21世纪我国应有的教育》,将环境教育融入社会长期发展计划。2003年颁布了《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该法明确了环境教育的基本理念、方针和措施,突出政府的主导作用,目的在于促进环境教育,提高每一位国民的环保热情。
  国外环境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有以下几方面:
  1.明确国家和政府推进环境教育的职责。改善环境危机,必须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环境教育的作用是显然的。将环境教育提升到国家的高度,由国家积极组织,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对环境教育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提供学习研究交流的场所等措施对建立社会普遍环保意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成立一个专门管理全国环境教育事务的机构。我国尚没有专门的环境教育主管部门。这个机构最好是政府专门的职能部门,这样可以更好的利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来发展环境教育。③
  3.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教育模式。环境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通过环境教育立法,积极鼓励社会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增进社会公众的环保热情,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是环境教育的目的,也是环境教育立法要达到的目标。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的方式,如设立环境教育奖学金,对环境教育做出贡献的人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
  4.注重环境教育中的环境法律法规教育。这一层次环保意识的培养就是通过宣传和普及环境法规,规定公民对环境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从而不仅以身作则还有助于以自己的行动影响和教育他人。
  综上所述,环境教育法制化是一个不可避免地趋势,只有依靠国家强制力,将环境教育提上立法日程,用法律意识来强化全民的环保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断恶化的环境危机,逐步走向一条弘扬绿色文明,倡导绿色消费,引领绿色潮流的发展之路。
  
  注释:
  ①王毅.实施绿色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绿色经济与创新.2010.25(2).123.
  ②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实施中国特色的绿色新政推动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科学研究.2010.23(3).
  ③臧辉艳.美国环境教育及其立法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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