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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国防教育的立法状况

发布时间:2015-07-07 10:12
【论文关键词】国防 国防教育 立法
  【论文摘要】从法律层面入手,通过对中美两国《国防教育法》立法目的、内容等的比较,指出我国国防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分别从高校和社会两个层面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国防教育立法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国防教育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颠覆和威胁,对全民传授与国防有关的思想、知识、技能的社会活动。其根本目的,在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精神。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律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国防技能等国防知识。它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一、中美两国《国防教育法》的比较
  
  目前,我国专门性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继新《国防法》施行4年后的国防教育领域的专门法律。附属性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内容较为宏观,操作性不强,且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与美国国防教育的法律相比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立法目的方面
  由于确定国防教育的政治原则和军事战略思想不同,其立法目的有较大差异。美国国防属于扩张型。故其国防教育在立法上奉行霸权主义,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在全球的利益,是以侵略扩张,颠覆和谋取霸权为目的。我国国防属于自卫型。它主要依靠本国力量,广泛争取国际支持,防止外敌入侵,维护本国安全。坚持和平自主的防卫原则,永不扩张,也不容别国侵犯我国一寸土地。所以其国防教育立法是以提高国民国防观念,培养国家民族利益至上的思想,促进与加强国防建设,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世界和平以及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为目的。
  2.法律体系方面
  美国《国防教育法》1958年出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立法。由于其法制建设时间较长,各类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在制定时细则明确,并做到了与其他法律相配套。我国国防教育法是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才开始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轨道,相关国防教育法律在制定时过于抽象、原则,操作性不强,也未做到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3.法律内容方面
  美国《国防教育法》并不是专门加强国防教育的法律,而是致力于提高教育质量的一揽子拨款方案。该法具有长远战略眼光,将国防教育与应用科学、技术教育相联系。共10章,包括了具体的国防教育计划,如国防教育基金、国防学生贷款、地区专业教育等计划,并规定了每年完成各项计划的指标。而我国国防教育内容和形式比较肤浅,比如该法第13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但对国防教育的组织方式、指导原则、考核标准等没有细则化、定量化,缺乏可操作性。
  4.政府财政支持方面
  从财政支持上可看出美国十分重视国防教育。相关规定非常详尽具体。而我国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未细分化,缺乏具体的数字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容易流于形式,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对我国国防教育立法的建议
  1.完善高校国防教育法贷款
  学生贷款制度一般包括偿还期限(含延期期限)、利率、方式和减免等内容。美国的帕金斯贷款就是根据《国防教育法》确定的,原名为“国防贷学金”。其资助群体定位于“家庭经济最低下的学生”,“保证一切有能力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高等教育机会”。该项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政府,由政府交由学校操作。偿还期限最长为10年,分期付,每月最低还款额为50美元。学生毕业后,如参军服役、参加国防建设、或者到特定公立中小学任教、参加公立伤残人保育和非凡教育工作等10项国家急需的社会公益事业,就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贷学金。

  我国从1999年6月出台助学贷款制度并在8个城市施行以来,助学贷款的实践之路并不顺畅。故可借鉴美国的做法,提高政府在助学贷款中的参与度,依靠政府和公共政策,负担或补助一部分助学贷款成本,并建立负责助学贷款的发起和收回的法定治理体制,完善助学贷款运行的法制环境和信用体系。比如从法律角度,明确放贷者和受贷者之间是法律关系,并由人民法院受理学生违约不还贷的案件。另外,由我国的专门信用机构采集学生的个人信息,并对个人的信用评级,将拖欠者的拖欠情况记入学生的信用记录,对其重新进行信用评级,从而影响该生今后的房贷或者车贷等的借贷。
  2.奖学金
  笔者建议国家可通过法律形式规定每年国家资助一定数量的具备强烈国防意识,正确国防观念和一定军事技能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高质量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学生在获得奖金期间,不得接受社会上有报酬的雇用,需潜心钻研专业课程,或在所在学校、相关军事机构做教学或科研等工作。执行奖金的学校,也得补助,补助数相当于培养研究生的耗费数。
  3.重视加强学生国防意识
  美国本土已近200年没有受到军事威胁,但国民的国防意识十分强烈。在我国物质富裕的环境、教育的缺失、信仰的迷失、文化的低俗化和社会上出现的腐败等问题,使我们的民族精神受到了巨大腐蚀。譬如大学生对娱乐人物的关注度超过了对科学家、发明家等,这是社会价值观的一种扭曲。
  4.扩展高校国防教育范畴
  我国法律将高校开展国防教育局限在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而美国则是为培养国家和军队所需的人才服务,相对我国而言,其范畴已进行了扩展。在这方面我国也应与时俱进,积极地进行探索,在考察、调研、总结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对高校相关的国防教育法律适时进行调整,逐步扩展其教育范畴,增强国防教育的服务功能。
  5.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高校工作的评估
  我国国防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规定每年完成各项计划的指标,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高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作为学校教学的重要内容,国防教育时间不少于36个学时,集中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高校国防生的国防教育时间不少于120个学时。并根据宪法把国防教育和训练列为正式课程,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另外,社会国防教育方面,要完善国防教育法律体系,在规定国防教育法定地位、机构、内容、形式和方法的同时,要明确为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以及保证教育实施的约束机制和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宣传力度。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单位,以及各类媒体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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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钟建芳.我国高校国防教育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j].教育研究,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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