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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学科定位与法学方法

发布时间:2015-07-07 10:03

古希腊人所开创的学术传统是真善合一的,尽管他们区分自然的真理和伦理的真理。在希腊人看来,一个真的判断同时就是善的。这一真善合一的学术传统是人们的知识欠发达、学科分化不够的表现。真善合一的传统与科学方法的单一和不分同在。近代实验科学发展起来以后,实证的方法大行其道。由于希腊开创的真善不分传统的影响,实证方法向社会科学中传播,这大大促进了关于社会知识的科学化。然而,正所谓物极必反。由于忽略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不同,社会科学患上了实证病。其不良后果之一就是社会科学中的价值相对主义在实证主义旗号下的复活。这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学术研究的方法应当与学科性质相适应。再好的方法,如果用错了地方,也会适得其反。

律的本质或无本质———这是法律宗教哲学的任务。”凯尔森认为:“由于法律科学对人的行为的认识,只限于法律规范的内容,亦即限于法律规范规定范围内的行为,因此,法律科学呈现的是对于行为构成要件的规范意义的说明。”[4]也有学者认为法学可分为法价值论、法历史哲学、法方法论三界。[5]由此可见法学的范围历来是十分广的。

广义上的法律方法应包括立法的方法(如法律移植的方法、法律的社会调查方法、法律的清理和编篡方法)、司法的方法(如法律推理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庭调查方法和法庭辩论方法)和从事法律研究与教育的方法,即法学方法。wwW.lw881.com这显然超出了当前的讨论范围,因为这一讨论似乎集中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而这主要是司法的方法,即法官和律师们在适用法律时的方法。它属于狭义的法律方法问题。本文感兴趣的不是这些有关法律方法问题的范围,而是法律方法的性质和归属。也就是说它与法律是什么关系?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还是法律之外的问题?如果是法律的一个构成部分,那么它属于哪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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