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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现实技术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3-12-06 05:42

  [摘要]虚拟现实技术作为一种潜在的教育技术手段,其应用必然会对传统法学课堂的学习环境、教学方式、实验手段、教学活动设计、学习评价等内容产生综合效应,进而影响知识生产与知识认知。文章从虚拟现实技术原理与优势出发,结合法学教育的学科特性,挖掘“虚拟现实+法学教育”的应用潜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虚拟现实技术法学教育应用的构建路径与注意问题。


  [关键词]虚拟现实;法学教育;情境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549(2020)12-0092-02


  随着虚拟现实技术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的融合发展,这种技术组合创新开始对社会各行业深度渗透,教育领域也迎来重大的发展机遇。2018年4月,教育部印发《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指出应充分激发信息技术对教育的革命性作用,持续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的深度融合。2018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加快推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虚拟现实应用生态。2019年6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应推动虚拟现实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广泛应用,积极推动教师角色的转变和教育理念、教学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的改革。2020年3月,教育部为落实国家战略部署,以需求为导向,新增虚拟现实技术专业。虚拟现实技术自2016年进入发展元年,当前已经广泛应用到影视娱乐、军事、医疗、制造、设计等各行业中。教育也是虚拟现实技术极具生命力的应用领域,虚拟现实是一种新的强大的教育技术。在未来的法学课堂教学中引入虚拟现实技术,是发展法学智慧教育的必然要求。


  一虚拟现实技术原理与优势


  虚拟现实技术是20世纪末逐渐兴起的一门综合性仿真技术,涉及多媒体技术、计算机图形学、传感技术、人机交互、显示技术、人工智能等多个领域,交叉性非常强。依据我国虚拟现实领域的资深学者、中国工程院院士赵沁平教授的观点,虚拟现实是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结合相关科学技术,生成与一定范围真实/假想环境在视、听、触感等方面高度近似的数字化环境,用户借助必要的装备与数字化环境中的对象进行交互作用、相互影响,可以产生亲临对应真实环境的感受和体验。虚拟现实技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沉浸性、交互性和构想性。沉浸性是指用户被虚拟世界所包围,感觉完全置身于虚拟世界中一样。虚拟现实技术的沉浸性可以使用户由被动的观察者转变为主动的参与者,畅游在虚拟世界中并参与各种活动,与真实世界难以分辨。交互性是指用户对模拟环境内物体的可操作程度和从环境得到反馈的自然程度。虚拟现实系统通过特殊的设备如数据手套、力反馈装置等强调人与虚拟世界之间要以自然的方式进行交互。在虚拟现实系统中,用户可以通过自己的感官、语言、身体运动或肢体动作等改变感受的具体内容。构想性是指虚拟环境是由人结合特定的目标而想象并设计出来的,体现了设计者的创新性思想。虚拟现实立足于现实世界,但又具有无限的空间想象能力,可以充分发挥人类的探索与认知潜力。虚拟现实技术沉浸性、交互性和構想性特征,以及与当前人工智能相融合迸发的智能性特征,使“虚拟现实+教育”成为未来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方向。


  二虚拟现实技术在法学教育中应用的潜力


  法学未来课堂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在各项新技术的支撑下,充分发挥课堂各组成要素的作用,激发学生认知的主动性与能动性,确保其能够在高互动学习空间内获取相关知识内容。虚拟现实技术作为一种潜在的教育技术手段,其应用必然会对传统法学课堂的学习环境、教学方式、实验手段、教学活动设计、学习评价等内容产生综合效应,进而影响知识生产与知识认知。综合来看,“虚拟现实+法学教育”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激发学生认知的主动性、能动性。著名心理学家班杜拉教授曾言:“人在一生当中是动因的操作者,而不仅仅是由环境事件安排的脑机制的旁观者”。从当前的教育模式看,已经开始从教师传授知识为中心转向学生主动建构认知为中心。学生作为认知主体,必须充分激发其自主学习的兴趣与能力。从学习动机看,更应该是自我激发的,学生必须具有自主学习的内在兴趣。虚拟现实技术恰可以为学生带来轻松愉悦、身临其境的个性化学习体验,通过逼真的学习场景及高交互的动态设置,有效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动机,提高学习兴趣与参与程度。


  第二,塑造情境教学环境。依据现代认知心理学的观点,认知不仅仅是发生于内部心理空间的一种符号计算,而是与大脑以外的身体和环境形成紧密关联的联合体。从本质上说,认知是在身体与环境的互动过程中被塑造出来的。当前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相对单一,说教式、灌输式仍然居于主导地位,不太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技术和实践能力。而传统教学备受批判的主要原因,是传统教学脱离具体真实的情境,导致学生知识迁移能力不足,迁移率低、迁移意识不强。虚拟现实技术通过创设高仿真情境,提供丰富的感知线索以及多通道(如听觉、视觉、触觉等)的反馈,帮助学习者将虚拟情境的所学迁移到真实生活中,满足情境学习的需要。虚拟现实能够有效实现教学内容和知识的可视化,增强学习的沉浸感,增加师生、生生及学生与环境之间的交互。


  第三,提供个性化学习体验。学习者在虚拟现实中学习,往往伴随着角色扮演。学习者被赋予明确的角色,如法官、律师、检察人员、当事人、证人等,通过这种自我表征的方式增强学习效果。此外,虚拟学习环境的设计者还可以结合社会大发展的需要,对学习活动进行跨学科、跨领域的构建,学生根据自身需求与兴趣构建更深层次的知识体系。著名学者梁治平先生曾经指出:“在中国,法律问题一开始就明显不单是法律问题,同时又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必须先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以外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说,虚拟现实技术可以在横向、纵向实现任何设想的教育教学环境,使学习者沉浸式体验个性化的学习对象和教学过程,拓展并深化教育信息化的维度和内容。


  三虚拟现实技术在法学教育中应用的构建路径


  (一)理论教学环节


  虚拟现实技术尤其适合教师教授程序性知识,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等课程,使学生应用所学到的知识,完成包含多个行为序列的学习任务。对于“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可以通过虚拟现实技术构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场景,使学生更能感同身受地体验到法制更迭的年代感。此外,在法科教材上,也可以针对性地配合虚拟现实法学图书,将法学传统纸质图书内容动态地、立体化地呈现给学生,无疑将极大提升法学图书的阅读沉浸感和理解效果。实际上,早在2008年,国家图书馆就上线了我国第一套可交互的虚拟数字图书馆系统,各高校随之相继把虚拟现实技术进入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中。当前,虚拟现实图书在市面上不断涌现,虽然从类别上看多限于科普类、旅行类读物如2017年出版的国内首部旅行图书《奇遇》,但随着技术的发展与用户需要,相信虚拟现实法学图书也终将成为发展趋势。虚拟现实技术带来的沉浸式的教学体验可以更好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吸收,具身认知促进知识内化。


  (二)实践教学环节


  尽管我国很多高校在法学教育上都引入法律调查、法庭观摩、法律实习、法律志愿服务等形式,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法学教育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实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主要归因于两点:第一,法科生要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繁多,按照传统课堂的教学安排,留给学生实践的空闲时间非常有限;第二,这些传统形式的实践活动往往受经费、实践场地等诸多因素影响,成效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让学生较全面的顾及各种法律技能、熟悉庭审程序、掌握庭审技巧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与真实环境下法学实践基地、模拟法庭等实训场地相比,虚拟实践体系具有突破场地限制、改善教学环境、节约办学成本、规避安全风险、扩展学习空间等优势。高校可以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创建更多的虚拟审判室、虚拟培训基地等,学生通过特定角色的自我定位与选取,获得与现实世界几乎等同的解决社会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高校还可以促进虚拟现实技术实现与法科生的创新创业教育、职业培训等实践需求的对接。


  虚拟现实是一种全新的、强大的教育技术,“虚拟现實+教育”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发展改革的必然方向与要求。虚拟现实技术将极大扩展学生的学习空间,为其创造沉浸式、个性化学习体验,可以充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自主性与学习参与度。当然,高校在利用虚拟现实技术设计法学教育的情境教学环境时,也要注意避免设计环节上产生冗余效应,即在学习对象的呈现上要避免对学生造成认知负荷。同时,还应配套开发有效的学习监控和评估系统,对虚拟现实教学环境下的学习行为进行有效评价。“虚拟现实+法学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各参与方具有较高的信息技术素养,优化教学设计与教学内容,还需要加强虚拟学习空间的网络监管,建立多元化评价与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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