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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SPOC和MOOC模式教学实效对比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06 11:12

  关键词SPOCMOOC教学实效


  随着互联网及其他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传统教学模式面临愈来愈多的技术瓶颈与挑战。作为“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两种主要新型教学模式,MOOC(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与SPOC(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极大地促进了现代教育技术的变革与创新。基于高校教育改革的宏大背景,以实证方式对前述两种教学模式的教学实效进行对比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对比实证研究的目标及前期准备


  (一)对比实证研究的目的


  作为两种不同的教学模式,SPOC和MOOC在其本质上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同时亦存在不少区别。其联系表现为两者均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均需借助于现代教育技术实施;区别则体现在产生时间、受众范围、资源建设、师生互动以及教学实效等方面。为了从实证角度辨析SPOC和MOOC的区别,笔者在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组织开展了此次对比研究项目。


  (二)对比实证研究的前期准备


  为保证实证研究结论的客观性,笔者在实施本项目前做了充分的前期准备。首先,本次实证研究争取到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以及法学院的大力支持,教务处为本次实证研究提供了实施本项目的网络平台,法学院提供了部分经费;其次,为了取得完整的客观对比数据,本次实证研究分别组建了MOOC组和SPOC组研究团队;再次,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信息中心与信息学院为本次研究组建了一个3人技术小组,专门负责本次实证研究所需的视频制作和网络维护;最后,为了使学员能够全程且完整地参与本次活动,从而得出客观真实的研究结论,本次实证研究决定将教学内容确定为《国际法学》中“国际法渊源”的中英文双语教学,实验时间为一周,包括注册、教学实施及实效测评等全过程。


  二、具体实施


  (一)招生


  MOOC组:为了突出MOOC教学模式的“大规模”的特点,更广泛的吸引学员申请,MOOC组研究团队在本次实证研究中进行了充分的前期宣传,一方面,通过法学院网站发布了MOOC招生公告,另一方面,研究小组在学校学生食堂、致远楼以及阳光公寓等学生主要集散地进行了海报宣传。至报名截止日,共有327名学员完成申请并注册,这些注册者既有校内的,也有校外的,甚至有少量外省学员通过网络报名参加。尽管MOOC组未要求学员的注册门槛,但为了便于研究并尽可能得出客观结论,我们要求注册者如实填写基本情况。从学历结构来看,注册学员包括在校中学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以及部分社会在职人员。


  SPOC组:为保证学员质量,SPOC组决定“就地取材”,将招生范围限制在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内,主要面向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同时考虑吸纳其他专业或其他院系少量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经过为期一周的报名工作,SPOC组本次活动共收到62份申请,依据此前设定的入学条件,包括要求申请者英语水平至少为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大学二年级以上以及人文社科类学生等,最后有36名学生符合条件,获准参加本次SPOC教学实证研究活动。


  (二)教学实施


  1.周一周二(2019年下学期第7周):学员平台学习


  虽然本次实证研究分别建有MOOC教学网站和SPOC教学网站,但为了凸显MOOC与SPOC的共性与特性,两个比对研究小组利用的网络教学资源完全相同,同时,我们均要求MOOC学员和SPOC学员对网络平台的内容进行学习。不同的是,按照SPOC课程教学理念,我们在安排SPOC组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前进行了针对性的指导,要求SPOC学员在学习平台资源时,注意分辨学习内容的重点与难点,对理解不够到位的内容进行标识,要求带着问题走进教室。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由于MOOC组教学规模过于庞大,无法在正式教学前组织面对面的线下课堂环节,因此未对MOOC学员作出类似SPOC学员的课前学习指导。两组学员的平台学习时间均定为2019年下学期第7周周一周二两天时间。


  2.周三周四(2019年下学期第7周):MOOC学员继续线上学习;组织SPOC学员参加线下教学活动


  随后两天,MOOC学员继续在线上学习平台资源,SPOC学员则按事先安排到致远楼208教室参加线下教学活动。36名SPOC学员赶到指定教室后,教师将36名学生分成六组进行分组讨论,讨论结束后主讲教师要求每组将本组学员反映的问题进行汇总并上交。教师对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归纳后,将学员问题总结为三个主要问题:(1)在所提供的案例“普鲁士拿捕三艘丹麦商船案”中,清朝政府为什么能以惠顿的专著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2)《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是否穷尽了所有国际法渊源?(3)国际法渊源是否像国内法渊源一样具有位阶性?除上述三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外,还有七个只有个别或少数同学提的问题。


  针对前述三个问题,主讲教师首先从有与无、抽象与具体之间的逻辑关系引导学生思考而并不急于正面回答,进一步激发学生的思维兴趣。在主讲教师抓住学生的兴趣后引出“国际法的渊源”,继而引述《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其他不具有共性的问题则在课堂讲解中顺带解释,从而极大地提高了课堂教学实效,彰显SPOC教学模式的优势。


  (三)周五(2019年下学期第7周):测评


  本次测评共设置了10个题,其中六个单选题,两个多选题以及简答题及案例分析题各一个,满分为100分,时间为4Jo分钟。出于可比性考虑,MOOC组学员与SPOC组学员均在相应的网络平台上完成测试。测评结束后按统一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三、实施效果分析及启示


  评分结束后统计发现,327名MOOC学员有261名参加了考试,最高分为8=3分,最低分为24分,平均分为52.7分,及格人数为129人,占参加考试人数的49.4%;36名SPOC學员全部参加了考试,最高分为89分,最低分为66分,平均分为71.3分,36名学员全部及格。从统计数据来看,SPOC教学实效明显优于MOOC教学模式,其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点:首先,从学习态度来看,MOOC学员由于没有相关制度约束,松懈散慢现象十分严重,导致只有占总注册人数的79.8%的学员参加考试,有超过20%的学员没有放弃了测评考试;其次,从学习效果来看,MOOC学员及格率不到参考人数的一半,而SPOC学员及格率高达100%。最后,从卷面分数的构成来分析,MOOC学员与SPOC学员的选择题得分相差较小,而包括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差距则较大。此外,MOOC学员在主观题中有较明显的抄袭痕迹,而SPOC学员在主观题中更多地表达了个人观点。


  四、差异性分析


  从上述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学员学习态度、学习效果还是测评卷面分析,SPOC学员均优于MOOC学员,反映出较明显的差异性。要明确存在这种差异性的原因,需要洞察SPOC与MOOC两种不同教学模式的差异性。应该说,SPOC经由MOOC发展而来,因此,SPOC与MOOC具有一定的共性,譬如,两者均基于课程与教学论,均利用互联网平台和移动智能技术发展而来,都要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与手段。一般来说,共性不是导致结果出现差异性的原因,经过团队成员的全面分析后发现,上述差异化的结果主要源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MOOC平台在追求资源共享的同时无法兼顾教学质量。“不设先修条件”以及“没有规模限制”是MOOC缔造者的得意之处,但MOOC这种宽口径入学模式直接导致其注册率高而完成率低的严重弊端。与之不同的是,SPOC对学生的注册严格把关,控制注册人数的规模,因此,SPOC注册学员一般均能保障一定的学习时间并能自始至终坚持下来。


  第二,MOOC平台的授课教师以及授课方式并未严格按MOOC理念执行。有些教师仍然沿用传统方法,不愿在教学资源上下功夫,到头来是换汤不换药,正如学者所言,基于认知主义的传统学习方式依然盛行,而建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学习理念无法得以贯彻与实施。由于规模较小,SPOC的授课教师均通过“精挑细选”后产生的,其课件、教学视频等教学资源均有较好的质量保障。


  第三,线下讨论与面授环节相结合是SPOC的制胜法宝。在MOOC教学模式中,学员的中心任务就是通过MOOC网络平台进行学习,由于相关教学资源可以反复播放或阅读,学员没有学习压力,有些学习任务一压再压,“明日复明日”,最后也就不了了之。SPOC模式则不一样,除了线上学习环节,SPOC学员还要参加线下讨论环节,如果不完成线上学习环节,线下讨论环节也就无计可施。特别是,MOOC学员由于没有机会与教师面对面交流,线上学习环节的疑问可能得不到解决,最终只能“蒙混过关”,而SPOC学员可以利用线下交流学习的机会与学员一起讨论,向教师请教,从而提高学习实效。


  五、结语


  本次实证研究充分表明,作为MOOC的“替代产品”,SPOC显露出了诸多优势,除其他外,嚴格的管理制度与线下交流讨论环节应该是SPOC在与MOOC较量中胜出的主要原因。本次实证研究还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意外收获,那就是,学校教育的重要性在这次实证研究中得到了实证,互联网教学平台虽然有其优势,但终究无法替代教师与学生“面对面”的课堂讨论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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