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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12 02:19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是以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的实践,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现实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与文化传统以及人类政治法律文明共识,为研究基础和资源,从中总结、归纳、概括和建构作为一种理论模型的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经验而又在约束条件下具有普遍真理性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这种研究不仅要致力于总结和概括宏观意义或者一般意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框架,而且还要特别地总结和概括微观意义或者部门法学意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构成。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作者简介:黄文艺(1971-),男,湖南南县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中国的法学学者紧跟着时代的步伐、倾听着时代的呼声、回应着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在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思想及其中国化的最新思想成果并将其运用于中国的法学学术研究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之中,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深入展开,不仅推动了在执政党的核心政策层面而且在国家政策层面、在国家和社会治理架构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了我国的治国方略,而且也在思想和理论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给予了多方面的理论概括和总结,从而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和相应的思想和理论,不仅具有特殊的地域性而且也成为一个令全世界都感兴趣的课题。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探索及其实践已经结出了丰硕的成果,中国法学学者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治实践的思想阐释和理论研究也已经具有了相当的成熟程度。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特别地给全国的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依据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而在理论上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任务,这也是中国对于世界的思想和理论贡献。从法学来看,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和已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全面总结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已经成为了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重大历史使命。在这样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下,本课题的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有助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在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从具体内容来看,显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由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军事、科教、外交等各个领域的一系列重大思想理论所构成的。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毫无疑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归纳、提炼、深化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所依凭和展现的法律思想与法学理论成就并将其体系化,将有助于推进和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


  其次,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理论体系的形成是学术研究走向繁荣与成熟的基本标志。如何把当代中国众多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法律实践智慧整合升华为一个有着内在逻辑结构的法学理论体系,是中国法学界必须完成的重大学术任务。通过从理论上系统地总结、梳理、升华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和我国的法治思想与方针政策、人民群众的制度创新实践和法学界的理论研究成果,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做出必要的理论论证与学术准备。


  再次,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进程。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将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攻坚阶段,也是我们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将面临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必然面对更为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因而需要更加切实有效的理论来引领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所包括的诸多法律思想和理论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的思想理论资源。通过系统地梳理我国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过程中所提出的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治理念,并在合理地借鉴包括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内的国外法学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总结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所包含的各项重大理论,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提供更多富有时代价值和操作意义的思想理论资源。


  最后,有助于向世界展示中国法学研究的理论成就。在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中国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包括前苏联的法学研究成果在内的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成果和研究方法的吸收和借鉴,民族的特色则显得不够,对世界法学的贡献也极为有限。针对这个问题,中国法学界自进入新世纪以来不断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理论开掘,加强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将承续这一理论努力,致力于总结出一批真正富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法学理论成果,努力向世界展示中国法学的理论贡献,提升中国法学在国际学术舞台上的话语权。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基础资源


  从现有成果来看,国内法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等的研究。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上,中国法学界在法的本质、法与经济、法与阶级、法与国家、法的作用、法与权利义务等问题上,出版了一批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形成了众多的理论共识。这部分研究成果,一方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原则,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及其对法学的理论指导进行了全面的概括,另一方面也吸收了国外尤其是西方法学家在有关法律的技术性原理方面的优秀成果,从而打破了法学理论上的僵化和机械论,使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重新焕发出了生机与活力,这是我国学者重构中国法学理论的自觉尝试和努力。


  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上,中国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的研究。研究的内容既包括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律思想的总体性研究,也包括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某方面法律思想的研究,例如,对马克思的法本质的思想、法律发展思想、人权思想、立法思想、司法独立思想、国际法思想、法经济学思想、法社会学思想的研究,对列宁的法律革命思想、党与法关系思想、法律监督思想、司法思想的研究。(1)第二部分,对毛泽东、董必武、邓小平、彭真、江泽民、胡锦涛等人的法律思想以及民主、法治和宪政思想的研究。(1)第三部分,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或者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及其理论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等。这些研究成果基本上梳理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脉络,特别是详细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就及其基本样态。(1)


  第二,对于新中国建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宪政建设实践的历史回顾与反思。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既体现为大量的学术论文,又体现为众多的专题著作;既包括法学理论界的学者的成果,又包括法律史学界的学者的成果以及部门法学界学者的成果。这些成果立足于历史的真实,在相应的制度层面的描述基础上,对支撑这样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的思想、观念、意识和理论进行了总结,并认真研判了这些思想、观念、意识和理论本身及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思想与实践的妥当性。(1)


  第三,对新中国建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法学发展状况的总结性研究。这种总结性研究从重大理论争论的梳理、标志性学术成果的遴选、重要理论创新的概括等方面入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中国法学界所取得的丰硕的理论成就进行了高度浓缩的理论归纳、概括和提炼,从而为我们系统地梳理出中国法学研究的重大理论成果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做了很好的前期研究工作。(2)


  第四,对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现实理论以及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应该说,这部分研究是目前法学理论界科学研究的主体部分,是对法治建设现实问题的理论回答,也是对中国法学本身的发展的自觉思考。比如,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自中共中央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命题后,中国法学界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实践基础、本质属性、基本内容、落实措施、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剖析,形成了一批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1)


  当然,中国法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相关主题的探讨和研究,并不是上述几点就能够比较全面地概括出来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中国法学界在上述这些方面对相关主题的理论研究成果仅仅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提供了一些理论前提和铺垫,是我们深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所必不可少的极其重要的思想与理论素材,但这些成果而并不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专门化、系统化的研究。我们有必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进一步学术梳理、理论整合和思想提升,努力清晰地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等重大理论问题,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做出理论贡献。


  而且,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东剧变之后,国外关于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主要限于少数几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和西方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虽然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试图运用马克思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方法深入批判和解构当代资本主义的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并且提出了若干具有启发意义或借鉴意义的法律思想、学说和理论,但总体上来说他们的思想本身仍属于资本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当然,也有一些西方学者对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非常有兴趣,对中国独特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道路及其实践非常有兴趣,因而也开始了对其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总结。(2)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的政治报告给全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提出了全面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经验、科学地总结和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其体系的历史重任。中国的法学学者在这样的历史与现时代的国际国内背景下,理当承担起总结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时代任务。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基本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最为重要和最为根本性的任务就是要总结、归纳、概括、提炼出与历史和现实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内在思想主旨和理论内涵的逻辑真正一致的,确实属于“中国”的“独特”的法学理论“模型”。既然是一种属于中国的独特的法学理论模型,就不能是个别的、单独的、碎片化的那些属于中国、也比较独特的法学理论的侧面与碎片,而是一个全面的、成型的整体,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大模样。显然,这就必须、也必然地同时要思考并展现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是如何在分析总结出来该理论体系的各个个别化的片段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这些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片段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的发掘和整理,建立起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从而形成一个理论体系整体。换一句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目的就是要从理论上清晰地解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各种基本理论问题,特别是要重点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这两个核心问题。


  回答这样两个问题,就是要把零碎的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那些成分与片段,按照完整的理论所应该具有的内在逻辑顺序及其结构加以组合,从而建构起体现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有机结合、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渊源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时代成果与现时的时代精神内涵的彼此关联、也体现出尊重和吸收人类基本价值共识和文明成就与中国独特法律文化传统水乳交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与宏观样式。


  因此,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很有必要首先着眼于从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思想与理论成果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及其中国化的思想理论成果,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思想养成和理论支撑的角度,历史地、纵向地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思想传承与方法论原则;其次有必要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文化传统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影响角度,发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中国文化(文明)”元素或者说“本土资源”,从而构成其“中国特色”之基本内涵之一;再次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经验中总结、归纳、概括和挖掘其所蕴涵和依凭的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以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时代内涵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特殊质素;最后还要从现代民主、法治和宪政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共识入手,从包括各个部门法学在内的整体法学角度,全面总结、归纳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就不能不从如下方面展开:


  第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历史条件的探究。理论体系的建构既是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以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进入相当成熟的阶段为现实基础的。深入考察当下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问题的诸种复杂的历史背景与现实基础,有助于我们理解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通过考察当下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思想、学术、实践等方面的条件,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其中包含的深刻法律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多年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包括前苏联的法学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可资利用的学术资源;中国法学界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所取得的大量学术研究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源源不绝的理论元素。


  第二,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论性质与方法论的研究。理论性质与方法论问题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理论性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问题:和古今中外的法学理论体系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有哪些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在中国和世界的法学理论发展史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处于何种历史地位,能做出什么样的理论贡献?也就是说,要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这一命题所包含的三个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深入解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根本性质、历史地位和理论贡献。而方法论问题所主要关注的是这样的问题:如何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学术界和法律实践界在实质上所创造出来的众多思想理论成果整合并升华为一个有着内在逻辑结构的法学理论体系?只有遵循正确的方法论原则和有效的建构方法,才能确立起一个逻辑严谨、内容丰富的法学理论体系。在方法论原则问题上,主要讨论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原则问题,包括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如何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如何借鉴西方法学理论、如何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等问题。在理论体系的建构方法上,主要讨论如何提炼出支撑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思想纲领、哪些理论成果可以纳入到法学理论体系、众多的法学理论成果以什么样的框架结构或逻辑关系组合在一起等问题。


  第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论构成或者说理论模型的总结与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一方面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和宪政建设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重大理论,另一方面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全部法律,即从实体性法律到程序性法律、从纯粹国内法律到国际性法律,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实践上都体现出来的用以支撑的理论,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在事实上也是宏观的和一般性的法学理论及其体系与微观的具体的部门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有机结合。与任何别的理论体系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也是由众多理论元素按照一定的结构和次序组合而成的具有自身内在的逻辑结构的有机整体。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之理论构成或者说基本模型而言,其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全部实质内容之所在,而它本身又是、也理应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即在一般抽象意义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样式,以及在部门法学的具体层面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微观架构。


  第四,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发展的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自我封闭的理论体系,而是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实践的发展,随着全球社会发展与法治进步,也随着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问题,一方面是要依据总结、归纳、概括出来而在事实上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指称的中国特色的法律及其实践运作的基本规律和道理,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来引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促其不断地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要不断地总结、归纳和概括发展和进步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所催生和发展出来的新的法学理论质素与成分,不断地更新、补充、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问题点


  从理论逻辑的完整性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要真正取得令人信服的成果,要真正能够客观真实地总结、归纳、概括和抽象出基于独特的中国法治道路和法治建设实践的“中国模式”的“法学理论”的“中国模式”,就有必要紧紧地围绕着几个核心问题点来展开思考:


  第一,有必要在中国与世界的空间交汇、历史与现实的时间节点、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总结、归纳、概括并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在内在逻辑和具体内涵上,就既展现了中国问题的特殊性又充分尊重和吸收了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共识和世界上不同社会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的有益的经验;既体现了民主、法治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建设的历史经验与文化传统的延续,又体现了民主、法治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建设的现实发展与进步;同时,这也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发展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孕育和催生了相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成分,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又在一定程度上引领和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发展和进步。


  第二,有必要在总结、归纳、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特别地集中于展现该理论及其体系的在理论的内在逻辑和实质内涵上具有的真正属于“中国”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的性质的典型特征,而不能是作为外在的标签和符号的“中国”和“社会主义”的直接宣示;同时,既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建设实践是世界法治建设中的一种独特的模式,那它就不能只是纯粹的“中国”的特殊性的东西,而应该是把“中国”的特殊性作为一种特别的约束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作为世界法治理论的一种理论模型理应具有任何理论模式在其各自的约束条件下都具备的“普遍真理”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必须揭示出这一点来。


  第三,有必要在总结、归纳、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样式与微观架构方面,特别地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和结构上的完整性。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一方面要体现出其宏观样式层面的理论成就对于其微观架构的引领和指导意义,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出其微观架构层面的进步对于其宏观样式的形成的支撑与丰富作用,从而展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法学理论学科层面和各个部门法学学科层面所具有的具体与抽象、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与有机结合。


  针对这些问题点,我们要综合运用知识谱系分析、范畴分析、文献分析、比较研究、历史考察、逻辑分析、调查访问等研究手段和方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开展系统的研究。知识谱系分析主要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与其各种思想理论渊源之间历史联系的研究;范畴分析主要用于对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法学范畴体系的研究;文献分析主要用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上重要思想文献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重要学术文献的研究;比较研究主要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与古今中外其他法学理论体系间异同的分析;历史考察主要用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历史演进过程的考察;逻辑分析主要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结构的分析;调查访问主要用于对国内外研究机构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或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情况的实地考察。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意在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成果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具体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和悠久文明的真实传承状况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对于人类文明,特别是以西方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成果为主要代表的政治法律文明成果的吸纳中,也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基于本国国情而进行的制度与组织创新所反映出来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进步中,客观地总结、归纳、概括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提炼、升华,从而在理论内在逻辑重整的意义上建构出作为现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的思想与精神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模型。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应该达到如下目标: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应该全面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思想渊源上如何体现了中国空间的法律文化与传统的历史资源和现实国情的时代精神的结合,应该展现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思想成果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的一脉相承与发展创新,应该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对于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共识的自觉接受与消化融通。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应该既在一般意义上,也就是在法学理论层面上系统地总结、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样式,又在各个具体的部门法学层面分别总结、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微观架构,从而建构起逻辑一致、结构完整而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一种理论模型。


  从宏观样式上说,这个理论体系应当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与权利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国两制"法律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理念与国际法治理论等基本理论。从微观架构上说,这个理论体系应当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际法学理论等部门法学理论。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思想总结与理论概括,应该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实践的进一步展开提供系统的思想和理论支撑,并向世界展现法治建设中的中国经验所蕴涵的丰富的思想成分与系统的理论结构。本文来自《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研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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