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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发展过程

发布时间:2023-12-10 12:57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综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史,并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过程中与哲学、政治的关系,同时提出新时期十八大精神的感召下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展望,可以宏观的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发展过程中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有参考意义的法律理论、观点。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史;与时俱进


  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8-0069-02


  一、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概念包含两个部分,首先是法理学的定义,法理学或称法哲学既指称思想体系,又指称学术领域。在思想体系的意义上,法理学是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价值、信仰、认知和评价等观念系统,属于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在法律渗透于社会生活的现代国家,法理学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意识形态的全部属性,并发挥着意识形态的巨大功能[1]。再了解什么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三个大的方面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但仅仅从这三个方面理解马克思主义是不够的,马克思主义是一部人类发展过程的百科全书式样的理论和体系,浓缩着人类发展史上珍贵的知识和内容,涵盖着历史学、政治学、哲学、法学、人类学、军事学、伦理学等等。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与哲学、政治学的联系


  在研究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过程,就不能忽视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对于法理学的重要导向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并没有单独成为一个体系,马克思在揭示和批判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同时,阐述了大量的法学理论,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产生的最初形态。其次,马克思批判的继承了历史上优秀思想家的理论,在同唯心主义做斗争的过程中,总结工人运动的最新经验,提出了唯物主义历史观下宝贵的法学理论。


  任何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明确的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这样不意味着法学与哲学的脱节。事实上,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2]。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有自己独特的原理和方法,它是以哲学为指导,并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提供更为丰富的理论知识资源。因此,哲学不能代替法学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如果照搬哲学思想中的历史唯物主义,那只能导致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发展的僵硬化。


  法学与政治学的联系。在历史上,政治学和法学是一体的,比如我国封建时期,法律是统治阶层束缚人民群众的重要政治工具,反映着封建皇权贵族的政治愿望,比如西周统治者提出的“以德配天,敬天保民”东周战国时期提出的“以刑治国,明法重刑”再到唐朝“礼法合一”“一准礼乎”都体现着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政治手段。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是法治,这一政治目标的发展目标是由人治逐步过渡到法治,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现依法治国。因此,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发展的基本战略就成为我国政治上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结合的契机。


  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发展史


  以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杰出代表的中共领导人,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合,在建立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提出了很多过住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一些理论。但由于当时的时代背景,法制建设不是重要的任务。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初步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中主要矛盾的法律问题,正确的处理了民主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他指出“我们在这方面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但这是若干个别的情形,和对于反动阶级当作一个阶级的专政来说,有原则的区别。”[3]这些讲话和论述中提到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哲学,都是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大发展。


  中国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我们党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不断创新。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修改与实施,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推进的历史进程。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在根本大法中确立了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江泽民同志的法学思想为我国法理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推进了法学的理论创新,进一步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的高度,在认真总结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实践,充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概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五代领导集团,在最近召开的两会中坚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部分,意味着我们国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新的时期要焕发新的活力。


  四、新时期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史,目的是为了将历史性视野和整体型视野应用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从而利于扩展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现代化和中国化的视野。中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在构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需要正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实践为指导,核心是实践


  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的社会理论,其最终目的还在于研究中国的实践和中国的社会问题。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既不取决于其在中国的宪法地位,也不是因为其具有绝对真理的性质,关键在于它对中国社会问题的指导和影响。正如马克思主义所认为:“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很明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核心因素是实践。选择什么样的理论为指导,是由实践的需要决定的;对理论指导作用的评价,不是根据理论本身,而是看其能否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4]。具体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源脉。根据当今社会存在的问题,汲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精华,解决问题。同时理论也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与时俱进的思想,在中国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其分析指导遇到的问题,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历史继承与国际接轨


  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中国古代注重礼法合一,注重执法者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的责任感和使用,主张对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等等方面的法制思想和价值意义在如今看来仍然充满智慧,我们对中国法律文化资源重视程度并不高,开发的并不好,相反,在国外很多国家觊觎中国的传统文化遗产,纷纷申报为自己国家的产权。日本曾经说过,敦煌在中国,敦煌学在日本。这种现象要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中杜绝。一方面,我们要加大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总结和梳理的基础上,取其精华进行现代化的适用。把中国几千年遗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融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当中。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我们除了继承古代优秀的法律文化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对国外先进法学思想的借鉴,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绩印证了开放和交流的重要性,文明从来都是相互渗透和影响的,在和平和发展作为时代背景的今天,交流沟通更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动力和途径。我们国家在迈向更深层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的道路上,国际化的研究法理学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学术繁荣与学术创新


  文化领域的学术繁荣并不影响我们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决心。胡锦涛说:“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一以贯之的接力探索中,我们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5]。这个前提下,我们应该支持学术上的百家争鸣,自由的学术氛围才能促进学者思想的解放,要鼓励不同学术的相互交流切磋,从而在思想的碰撞中推动学术的进步。民主、平等、活跃的学术环境,有利于推动不同认知兴趣、研究方法、理论风格的学派的形成和发展。这样经得起实践检验和认知的学说和学派才得以改进和发展。


  改革创新是一个民族前进的不竭动力。党的十八大把改革创新放在了民族命运攸关的高度,为新时期的改革创新把了方向、定了调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一部分,在中国不断发展的同时,要紧跟时代的脚步,改革道路上会遇到非常多空前问题,这就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不断创新,与时俱进,以历史的唯物主义辩证的角度分析问题,寻求出路。改革的过程坚持按照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自由观,并坚持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的理论,去丰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学体系。


  作者:段伟


   参考文献: 

  [1]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时宜.哲学与法学的关系[M].商品与研究,2011. 

  [3]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76. 

  [4]付子堂.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拓展[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5]胡锦涛.不走封闭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邪路[EB/OL].(201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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