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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反腐的价值功能

发布时间:2016-03-29 16:07

众所周知,刑事司法是关乎公民资格权、自由权、生命权的国家职能活动,必须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来加以实施。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刑事诉讼观念特别是犯罪学的通说认为,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都是犯罪,二者的司法处置具有一致性和不可分性。必须承认,这一观点的前提正确,但一致性和不可分性模糊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普通刑事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不同价值导向。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的刑事司法和普通犯罪的刑事司法虽然都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和刑罚处罚,但是却有着不同的本质特征。首先,从社会危害的性质看,普通犯罪也是非职务犯罪是一种权利侵害行为,它侵害的对象是社会管理秩序;而职务犯罪则是一种权力侵害行为,它侵害的对象是社会管理机器本身。正如培根所说,一个污染的是水流,一个污染的是水源(他讲的是不公的判决,但实质上是权力侵害)®其二,从司法程序的处理看,非职务犯罪司法必须严格执行公检法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其中各负其责是基础,相互制约是核心,互相配合是要求,旨在防止冤假错案;职务犯罪司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特定程序,即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起诉,交付法院审判。

 

其三,从诉讼的价值目标看,非职务犯罪的司法秉承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打击犯罪是直接价值,保障人权是根本价值;而职务犯罪的司法有着三重价值目标,直接价值是打击犯罪,核心价值是反腐倡廉,根本价值是维护人民主权。其四,从司法活动的范畴看,非职务犯罪的司法,需要解决的争端与冲突主要发生在社会领域,其恢复的是被破坏的社会成员间的法律关系,维护的是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和谐与稳定;而职务犯罪的司法,是反腐败政治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腐败政治治理成果的确认和巩固,维护的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廉洁性、公正性和人民性。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的刑事评价和司法处置具有一致性和不可分性的传统诉讼观念,树立以监督公共权力,维护国家政治清明为核心价值的反腐败司法理念。®

 

  ()政治反腐与司法反腐反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因而是全党和全国人民共同的政治任务。所谓政治反腐,就是在党领导下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治理腐败活动。实践中,我国已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责、人民群众有效参与的反腐败工作格局。而司法反腐则既是政治反腐的组成部分,又是政治反腐的法治保障。在我国,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院在我国宪法制度下,虽然级别规格低于政府,但处于与政府平行的法律地位。我国的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而司法作为国家法治的重要力量,是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终极机制。一直以来,我国反腐形成了一条相对固定的路径:先经由党内程序进行查处,发现基本犯罪事实或线索后,经党内处理后再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定罪量刑。这种前置程序与法治程序、行政程序与国家程序相衔接的机制,是一个由党内规制、行政规制到法律规制的过程,也是一个由政治反腐到司法反腐的过程。随着反腐法治化的推进,司法常态的依法侦查、追诉、审判、执行等程序正义得以重塑。它告诉人们,以党内政治程序带动强劲的反腐风暴,最终要走向司法机关的严密有序的刑事诉讼,从而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敬仰和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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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反腐与审判反腐

 

  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反腐是整个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最后环节,是政治领域中审判活动和法律监督构成的司法监督机制。从反腐功能讲,检察机关重在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具有主动性。其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取的侦查起诉、交付审判活动和预防措施,就是以权制权、以法制权的过程,具有着司法弹劾的法律监督性质。人民法院对职务犯罪的审理总体上应保持中立,通过案件的庭前审查和庭审,依照事实和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实现罪刑法定,发挥刑事法律对职务犯罪的震慑作用,彰显法律正义。法院在反腐司法上的能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对证据的采信、事实认定上的经验法则、逻辑推理的运用能够体现腐败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在腐败犯罪情节、程度的确认和刑罚的适用上,既贯彻从重从严的总体策略,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下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如何完善出庭证人的保护措施、健全拒绝作证的处罚措施、建立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等,以适应反腐司法的客观需要。

 

  ()本土反腐与国际反腐

 

反腐败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是各国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当代国际社会的潮流与共识。®现代法治国家反腐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对腐败的治理一般通过国家立法和司法来实现。一方面是建立单行的反腐败法律;®—方面是司法机关对腐败的严厉查处。

 

一些国家惩处贪污贿赂不以是否达到特定数额为依据,只要有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就构成了刑事犯罪,即使数额很小的腐败行为也难免刑事法律的制裁,同时还会面临失去公职、养老金,以及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经济处罚。这些举措形成强大的制度威慑功能,能够有效地打消腐败分子的饶幸心理。总体上看,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司法职能成为治理腐败的基本形式。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奉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因而在腐败治理上比西方国家有着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从制度设计看,首先是党的纪律的高标准,所有腐败行为和与之相关的道德、作风问题均在党纪规制之列;其二是行政监察的全覆盖,所有公职人员未达犯罪的腐败问题均受行政规制处置;其三是刑事司法的终局,对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实现刑罚制裁。这一多元化的反腐格局突出党的核心地位和治理腐败的层次性,但由于法律对腐败行为的惩治仅限于对构成犯罪职务行为的打击和处理,因而整体上反腐刚性不足。笔者认为,将现行党委、政府、司法多元化惩治腐败制度整合为一元化反腐败专门法律,是推进反腐败法治化的必然选择。

 

  二、司法反腐的职能定位

 

  现行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强调党政齐抓共管的前提下,以纪委组织协调突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政治地位,而用部门各司其责强调党政各部门和司法机关履行反腐败职能责任。这一表述暗含将司法机关视为同级党委政府的一个部门的惯性思维。在我国,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司法是治理腐败的国家行为治理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不同国家实施着不同的腐败治理体制。西方国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制度,司法职能成为治理腐败的基本形式。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奉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因而在腐败治理上比西方国家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治理腐败形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协调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其中,执政党以党的纪律检查为标志,对腐败的治理因其依据的是党章、党规、党纪,体现的是执政党的治理腐败行为。各级政府以行政监察为标志,对腐败的治理依据的主要是行政法规和行政纪律,体现的是腐败治理的政府行为。司法机关以侦查、起诉、审判为标志,对腐败治理依据的是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刑事法律,是治理腐败的国家行为,是腐败治理的最高和最严厉的表现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说:“统治阶级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及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就是说,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代表的是全社会最高政权机关的态度。在法治社会,司法被视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最终也是最彻底的方式,担负着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因而司法权是国家事权。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治理腐败,就是将国家惩治腐败的意志转化为治理腐败的现实,使文本上治理腐败的国家法律转化为现实生活中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行为规范。我国司法在治理腐败领域内的国际性,实际上就是司法反腐机制研究、借鉴和吸收国际社会反腐法治文明成果的问题。首先,在国家立法上推进国内反腐与国外反腐法律制度的有机衔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日趋复杂和社会转型,近年来我国反腐败面临的形势严峻,职务犯罪频发高发、形态多样。法律滞后成为腐败治理的瓶颈问题,加强实体法对腐败行为的入罪研究,将公职人员政治道德与行政责任规制纳人法定刑,同时,加快建立符合惩治职务犯罪特点的程序规范的单行法律。实现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与国际反腐败法全面接轨,构建科学的权力结构与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法制体系。其次,在立法技术上努力向国际标准看齐。增强我国刑法对腐败的治理的有效性和震慑性,离不开国际合作。正如美国社会活动家科斯汉德森所说,反腐败要联合人权组织、商界等各个方面,在最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没有合作就没有希望®而我国在惩治职务犯罪时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一些腐败分子为占有贪腐所得并逃避惩罚,要么提前转移大量赃款,要么携款畏罪潜逃。这是我国加强新时期反腐法治的国际合作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有鉴于此,注重立法技术与国际接轨成为我国法律修订时必须注意的问题。通过立法意图的明确,反腐法网的建设,刑罚处罚力度的合理,在技术上初步符合国际标准。在立足我国反腐实际的基础上,实现立法技术与国际接轨,符合各国共同利益。如腐败犯罪分子的引渡机制和腐败犯罪所涉财产追回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一方面能有效地惩治腐败,追回流失的资产;另一方面也能推进我国反腐法治的国际化,实现刑事法律的腐败治理价值,为公共权力体制与机制的廉洁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坚持自身监督,强化司法反腐的示范性

 

  作为腐败治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上把依法惩治腐败和防止司法腐败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加强作风建设、强化监督制约、预防主体腐败上发挥示范作用。一是加大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司法腐败问题决不允许捂着藏着,决不允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坚持抓早抓小,坚持从严治理。®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违反纪律的启动问责机制,让司法人员真正警醒起来,做到心有戒尺、敬畏法纪,真正把纪律作为高压线。特别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打好改进作风的持久战。®三是强化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思想,坚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紧紧围绕司法决策权、司法办案权、司法人事权、司法管理权等制定司法机关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办法、对重大经费支出和基建项目监督办法,修订司法机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规定。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完善落实办案责任制、案件评查和集中管理机制,规范运行司法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确保司法权依法正确行使。司法人员要意志坚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努力成为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敢于批评、纠正不良倾向,弘扬正气的人;努力成为始终保持昂扬锐气、坚强軔劲,乐于学习、奋发向上,不惧风险、勇于担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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