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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就业问题的法理思考

发布时间:2015-07-03 12:23
[摘要]针对目前职业教育界反响强烈的毕业生就业问题进行了法理学分析,提出了立法建议。面对我国欠规范的劳动力市场,文章主张通过立法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立法干预,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给具有一定就业水平的主职业学生提供规范、完善、平等的机会。同时,通过立法建立规范的用人考核机制,建立诚信、和谐、连续的劳动力市场规范。
[关键词]职业学生就业法理思考
从全国职业教育毕业生实施并轨招生以来,每年成千上万的大中专毕业生浩浩荡荡的涌入劳动力市场,使这个本来就引人注目的市场更加引人注目。一方面是因为就业问题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上对人才需求存在种种问题计划分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的制造业发展缓慢,在“左”的思潮的影响下,把发展商品经济当作是资本主义尾巴,社会的就业问题十分突出,国家为了解决沉重的就业问题,提出了城市青年上山下乡,到“农村广阔天地去大有作为。”战略决策。大批城市劳动力涌向农村,由此产生了很多“孽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商业、制造业、服务业等的快速发展,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广阔的前景。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农村大批的“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的机会,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涌入,也给近几年紧张的劳动力市场带来了更多的压力,不规范的就业市场,使职业学校的毕业生面临僧多粥少,就业难的问题。一大批身怀绝技的毕业生,面对无序市场,哀婉叹息,慨叹无用武之地,北大学生开店卖肉,本科毕业生扫大街为生等新闻在社会上传播。这些反映出人才在进一步的浪费,用人机制方面缺乏法律干预。本文深刻感到有必要采取及时错失规范用人机制,通过规范保证人才的有序流通。确实体现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政策。
一、当前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1、专业误区
把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培养实践型的职业人才,是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方面总体目标。但是,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衔接不严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包括学科建设、校园实践性活动、校园文化建设等相关的内容,都没有很好的研究市场的需要,市场的发展,相反地滞后于市场的发展需求,也就是说是跟在市场的后面发展教育,有市场推动职业教育,不是职业教育成为市场发展的前沿。这种滞后于市场发展的职业教育直接影响到职业学校毕业生,比如传统的财会专业,国外的职业教育已经开始实施电算化的时候,我们的职业教育只是认为那是非常遥远的事情,所以就没有把财会和电算化结合起来。造成的直接结果是,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毕业后不得不继续去学习电算化的问题。这个时间差给职业学校毕业生以错手不及,也为他们的就业人为的设置了障碍,成为用人单位拒聘的重要理由,造成新的职业学生的就业难,造成了专业方面的就业歧视。
2、就业链接
由于受传统的计划分配的影响,大中专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人事部门掌握住毕业生的档案,每年浪费大量时间和空间保管档案。从一个侧面阻滞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在校历史情况、个人操守、学习情况甚至诚信等方面的了解,毕业生就业完全靠自我介绍,个人资料也是个人制作,用人单位靠第一印象进行招聘,这种靠印象招聘的人才把大量学有所成、技术娴熟的人挡在了就业岗位之外,同时也不利于人才的选拔。尤其是造成了诸如长相不好等就业歧视问题。
3、市场招聘
市场对人才需求量的增加,也产生了一个新的行业人才市场、专业招聘、人才中介市场等。这些市场以营利为目的,既是买方市场,又是卖方市场,可谓双刃剑。由此给职业教育毕业生造成了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也造成了人才市场的混乱。一些黑职介、黑市场营运而生,从事着人贩子的行当。由此造成很多社会问题。
4、人才考核
重视知识、重视人才的口号喊了好多年。人们已经对人才的界定有了很大程度上的认识。但是对于建立人才考核机制的问题一直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一方面真正的人才考核标准掌握在培养各高校,包括各类职业学校的手中。另一方面人才交流市场翻云覆雨,凭推介占领着市场的主动权,这两方面的因素使真正的人才无法脱颖而出。人才的考核考的是关系,考的是毕业生本身花钱的多少,相反地,一些贫穷而又德才兼备的毕业生却被拒于就业大门之外。同时作为从业者,因为没有个人履历记录,人事关系一直存在于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仅仅以扣罚奖金的办法对员工进行考绩。国家没有统一的人才考绩记录档案。这样不利于建立诚信社会。
5、就业歧视
由于整个社会就业工作的无序导致就业歧视现象愈演愈烈。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相貌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等不一而足。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劳动法不健全,只规范了在业者的劳动关系。主要是缺乏的有关调整就业市场的法律规范,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地方保护主义,用人单位不理性的用人观念等。
二、应对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对策
面对越来越严重的毕业生就业问题现象,社会各界就是否应该立法规范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是主张立法,赋予政府权力进行干预;一种主张不能立法干涉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后者的主要观点是,优胜劣汰是市场规律,如果制订法律限制用人单位自主权,是对用人单位的不公平。
本人也认为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解决的最根本办法不是立法,市场发挥作用才是最根本的办法。即当就业机会增加,劳动力供求关系出现平衡或供不应求的时候,毕业生就业问题才会得到根本好转。另外,随着用人单位思想认识和用人观念趋于理性,毕业生就业问题才会逐渐减少。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努力增加就业机会,以缓解严重的毕业生就业问难的压力。同时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如提高企业管理者素质,改变企业的不理性的用人观念;实施政府统筹管理、规范就业市场等措施。
但是,结合世界各国的就业情况看,达到劳动力供不应求难以实现,大中专毕业生目前还只是和社会上的闲散老动力一样,参与社会就业竞争,尤其我国更难以在短期内大幅度增加就业,迅速消化数字庞大的剩余劳动力。而且,即使劳动力供求关系趋于平衡,也不可能解决全部的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因为用人单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最大目标,而增加竞争正好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本人认为,在市场自发调节的同时,通过立法加强政府的人为干预,双管齐下,是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较为有效的办法。
另外,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看,政府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进行适当干预,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和必然过程。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政府对劳资双方的契约不进行干预。后来,由于资本家残酷剥削,劳动者处境悲惨,引起资本主义统治危机,资本主义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绝对契约自由政策及时进行了调整,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包括招聘过程和劳动过程)做了种种限制,从而稳定了社会秩序,同时也形成了现代社会的就业的法律和公约。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政府增加就业机会和职业教育就业法双管齐下,是规范和解决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有效方法。其中,制订职业就业法非常必要,它是实现劳动者平等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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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制订职业类就业法规的有关问题的建议
1、立法模式
关于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立法形式,有两种想法。一种主张制订成单行法,即制订一部《职业学校学生就业法》;另一种想法将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就业的条款添加入《职业教育法》或者《劳动法》中。笔者倾向于制订单行法。理由是立法技术相对后者简单,同时更有利于突出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心,也有利于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当然采取何种形式不是最关键问题,需要规定哪些内容才是最重要的。如果纳入《职业教育法》不符合我国现有的体制特点,出现双重管理,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2、法律内容
(1)职业教育就业法定义
作为法律调整对象,为职业人员就业法定义,准确界定其范围至关重要。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基于工作岗位本身特点更应突出个人受教育程度,包括职业履历等,在职业岗位等方面给予优先权。在具备同等就业机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职业技能、掌握较多知识的毕业生以更多的就业机会,就如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毕业生待遇一样,这样整个社会才会逐步形成重视职业技能培训,使掌握一定知识的和熟练技能的毕业生有用武之地。为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造氛围。对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以优先准入权。
(2)将属于法律调整的职业就业的行为进行列举。
定义毕竟比较抽象,为了更加利于操作,使构成职业就业法更为具体和明确,法律条款中应就惩处和鼓励的措施进行规范,明确出现一些问题的保障和处罚标准。
(3)规定不遵守法规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如规定处罚的种类等。这部分内容应当是该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应当吸取以往立法的失败教训,
(4).规定对职业学校劳动者“就业歧视”行为投诉的行政途径
如规定职业院校毕业生劳动者认为自己受到了“就业歧视”,可以向哪个政府职能部门投诉,投诉的时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该投诉的期限、办理程序,政府部门是否可以在没有投诉的情况下主动干预等。
(5).规定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诉讼权利
本人认为可以参考劳动争议处理模式,采用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即规定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侵害可以先向政府职能部门投诉,对政府处理不服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提起诉讼。
3、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规范主业学生就业,设立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法,是鼓励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目的是促进全社会的重视职业培训,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素质,这与国家提高国民素质、快速发展国民经济是相符合的。但不能只突出职业教育劳动者的权利而忽略用人单位合理的用人自主权,劳资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平等的选择权都要保护。政府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进行必要干预必须有明确限度,不能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造成社会经济水平下降,否则会加剧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应当在立法阶段从立法思想及立法技术上,处理好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关系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应该明确,职业就业法的颁布并不能增加就业,也不等于对未受职业培训人员的排挤和歧视。政府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进行干预,只不过是在不同劳动者之间利益分配上进行的“微调”。因此并非政府干预越多,就业机会越多,相反如果政府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干预过多,较大幅度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不但不会增加就业,相反还会降低就业率,更加加剧就业的困难程度。
其次,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例如,关于反性别歧视问题,我国多部法律包括《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有关于女性在劳动就业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的规定,但是女性就业遭受歧视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关键原因在于没有规定对违法者的制裁措施。职业教育就业法应当规定具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比如美国联邦政府设有“公平就业机会委员”,其为常设性办公室,对弱者进行法律保护,依法惩罚那些违规公司与雇主我国香港地区在1995年通过了专门的反性别歧视法律。此法也规定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致力消除歧视及骚扰,推动男女之间的平等机会。
总之,职业教育就业法不应再成为一部宣言式、口号式法律,必须能够操作。如果该法制订出来后,还是不清楚应该由谁来执法(缺少主管部门),不知道应该对什么行为执法(规范的主体范围不清),不知道如何执法(缺少违法者法律责任),反就业歧视法的制订就又形同虚设了。
四、结语
随着国家职业教育的大力发展,尤其是职业院校的快速发展,职业院校的毕业生会越来越多,这对发展国民经济有利的同时,也为职业学校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学校与毕业生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愈来愈尖锐,很可能直接影响到职业教育的发展,由之引发的社会矛盾已经有极端的表现形式,有必要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方法进行规范和干预。在制订职业教育就业法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同等重视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既鼓励去的职业资格的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的用人自主权。同时应当看到,职业教育就业法不能直接增加就业,也不等于排挤和歧视未受职业教育的劳动力。它的作用只是在于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的强制调整分配。因此,制订职业教育就业法的价值重心不在于经济目的,重要的价值更体现在法律对知识和技能等尊重和保障。因此,即使将来我国经济高度发达,鼓励开展职业教育和发展职业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意见》
2、全国职业教育工作有关文件
3、开放教育教程《劳动法》
4、浙江大学王怀章《关于就业歧视法的立法思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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