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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心理学视域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解析

发布时间:2015-08-21 09:04


  论文摘要 网络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冲击的同时,也促进社会的发展。本文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出发,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网民及内部心理机制变化进行全方位的解读,最后从政府、媒体及网民等方面出发,提出了建立完善的社会心理预警及疏导机制、防范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建议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 社会心理 网络群体性事件 心理影响机制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动日益加深。随着我国公民主人翁意识的加强和社会的开放程度的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激烈程度和暴力程度亦有增加,逐渐引起了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关注。同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成为了聚焦民意、展现民生的新舞台。由网络引发或有网络参与的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增多,影响范围和程度也同步加深。网络群体性事件成为了群体性事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分支。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及特点

  我国公安部给出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官方定义是“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相对狭义,在我国现阶段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有相当大的一部分都不存在公共危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于建嵘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这个定义更为广义,笔者认为这更能够概括我国绝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共同特征,尤其是我国近些年数量持续增长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网络群体性事件除了具有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共有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更具有代表性的特征。虽然网络群体性事件也可能涉及现实行为,但其与现实群体性事件有根本区别。虽然网络群体性事件也有可能涉及到现实中的行为,但其与现实的群体性事件有根本区别。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由于网民都以网名、IP地址等方式参与其中,从而增强了网民的匿名性。网络平台使信息的传播和扩散更为广泛、便捷。同时,匿名性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动员更加方便快捷,过程具有明显几何式增长的特征。总体来说,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网络的利用。

  二、心理学视域下群体性事件的解析

  网民是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意见领袖型的网民,另一部分是一般参与的网民。
  (一)意见领袖的心理
  意见领袖是指活跃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相对活跃,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者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事件相关者常常能够成为意见领袖,因为他们能够提供很多事件关键性的信息。意见领袖的产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是有意识的,对于同一事件或者同类事件的集体无意识,恰恰反映了网民和社会成员在心理上的认同。
  1.自我满足心理。意见领袖存在一种自我满足的心理。意见领袖的意见在网络空间中被普通网民的追捧、点赞,受到大规模网民的认可,这对于意见领袖本人,具有极大的加强作用。意见领袖的在网络空间中拥有权威。这种权威并不基于现实社会中身份地位、学历、年龄等特征,任何人都有成为意见领袖的可能性。这种权威同时也使一部分网民想要成为意见领袖,反向刺激更多网民发表激烈言论、进行人肉搜索。
  2.获利心理。利益相关者类型的意见领袖通常存在一种获利心理,企图引导舆论。这种意见领袖掌握大量事件的详细信息,发表言论有明显倾向性、煽动性,企图借助舆论的压力从中赚取个人利益。秦火火、立二拆四等都为此类心理的典型代表。
  (二)普通网民的心理
  网络的普及给予处于“草根”阶层的网民更加自由和便捷的意见表达渠道,使普通网民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1.刻板印象。“刻板印象”是指个人对某些人或事持固定、概括而笼统的看法。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民对于热点事件当事人身份的定义呈现出明显刻板化的倾向。个体在看到具有某一种身份特征的特定对象时,会自动与其印象中的早已形成的这种身份特征的形象相对应,忽略对象本身存在的个体差异而做出判断。通常表现为出现一个热点问题,网民不考虑事情原委,直接以身份为标签,评判具有相对强势地位的一方为过错方。
  2.仇官仇富心理。转型社会中的社会阶层固化、经济发展不平和,使得我国存在一个庞大的底层群体。处于下层群体的公民缺少资源。他们拥有的权利又不能很好落实,常受到不公平待遇。因此,社会底层公民会对相对具有资源优势的群体产生仇恨心理。尤其是公务员,执行国家公权力,如果出现不断行为,就会成为抨击焦点。在网络空间里,“草根”阶层聚集、数量庞大是,仇官仇富心理更加明显。
  3.代偿性心理和罗宾汉效应。我国现今社会中存在相对强势和相对弱势的两大群体。弱势群体中存在强烈的被剥夺感。而特定事件往往会引发或加速弱势群体对社会不公平的愤怒情绪。网民个人平日受到过不公正待遇,但是他们由于很多原因,没法直接表达。在网络空间中,他们将这种情绪转嫁到强势一方的身上。受到罗宾汉效应的影响,网民倾向于认同弱势一方的利益,同情弱者,并尽可能为弱势的一方伸张正义。一旦网民认为其行为是在为弱者伸张正义,就为其行为找到了合法性,在网民进行该类行为时,就会对自己行为给予肯定。因此,虽然绝大部分网民都是无利益相关者,但是他们却十分积极参与其中。
  4.责任扩散和缺少评价恐惧。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受众面广、成本极低,网民只要点击鼠标或者敲击键盘就可以发表自己对事件的看法。网民在网络中具有较好的匿名性,缺少了现实社会中的评价恐惧。网络情境下的社会性动机主要受内部驱力影响,也就是说网络社会的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征减少了人们行动的成本和外部压力。这使得责任扩散,网民的网络行动比现实行动具有更大的随意性,相对缺失责任意识。
 5.游戏或看客心理。破窗理论认为,当一扇窗户打破了却无人修理,这扇破掉的窗户会引起更多的人来打破其他的窗户。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当有网民发现其他网民的过激言论和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制约或者惩罚,就会引发其他网民的过激言行。这是一种游戏或看客的心理。受这种心理支配的网民并没有对事件本身有任何情绪感染,只是对于这种集体行为或者对于发表相关评论的兴趣参与其中。



  三、网络群体事件发生过程中的心理机制

  (一)从众心理和群体归属感
  梅尔斯将从众界定为个体在真实或想象的群体压力下改变行为与信念的倾向。在网络空间中,大多数网民一致的行为为其他网民提供了十分重要的信息,其他网民将此作为自我行为的指导,从而顺应其行为。而中国人参与集体行动同时具有集体主义文化的特征,主要是一种自发行为,受内部动机影响。由特定事件激活的内在驱力除直接指向行动外,还会转化为对相关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实现集体目标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而间接影响人们的决策和行动。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网民的群体性行为极易形成内部凝聚力极强的团体,产生极端行为,破坏网络社会甚至现实社会的秩序。
  (二)群体极化
  群体极化指的是:一个群体的决定会倾向于极端冒险或极端保守两个极端,从而错失最优的决策方案。身处在集体中的人由于群体极化,更倾向于做出比单独个体更加保守或者更加冒险的行为。而在群体性事件当中,处于群体中的个体往往会选择更加冒险的行为。
  (三)多数人的暴政
  多数人的暴政是指在某一项决策执行时,占领大多数的人会以其人数上的优势对相对人数较少一方施压,最终剥夺人数较少一方的合理权利。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由于网民基数大,匿名性好,持有某一观点的网民聚集后责任扩散现象明显,因此更容易发生多数人的暴政,消灭反对的声音。常见的是,在网络中被消灭的少数人群体往往是持有理性态度的群体。

  四、对策建议

  (一)媒体
  在市场经济主导的传媒产业中,媒体受经济因素的影响,频繁出现采用模糊性词语引起受众情绪感染,从而提高关注度的目的。作为媒体,应加强自身社会责任感,主动引导舆论向积极方向发展。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报道过程中,新闻媒体要善于发现事件发生的深层问题,及时发现符合社会历史发展方向的网络民意,并将这些网络意见加入社会公共政策形成的讨论中去,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主流媒体应积极、及时、全面报道事件相关信息,使事件透明化,不给谣言滋长的契机,从而避免负面新闻对网民造成不良的首因效应。
  (二)政府
  政府的行动往往具有滞后性。当现实事件在网络上发酵到相当激烈的程度,甚至引发大规模网络群体性事件,政府才出面公开信息、解决事件。政府处理后,网民认为起到“大快人心”的效果后内心得到满足,事情会急速降温。政府的这种处理机制,在无形中给予网民极大心理暗示,从行为层面肯定了网络群体性行为的有效性。网民在这一次行动中达到预期中满意的效果,会鼓励他们在下一次碰到类似事件时采取相同的行为。我国近些年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和规模都急剧上升,笔者认为,政府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方式无形中对网民的行为产生加强作用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之一。
  由于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政府应把工作做在前面,全面预防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旦事件发生,应及早发现、及早解决,保证信息透明化。政府也应认识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积极作用,用宽容的态度对待网络群体性事件,处理事件不要用“堵”的方法,而应使用“疏”的方法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
  (三)网民
  作为网民,应增强责任意识、提高自身判断是非对错的能力。在中国,网络论坛、网络社区的持续快速发展,形成了相对开放、互动的网络公共空间,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先于制度”的话语平台和利益表达渠道,大大促进了公众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但另一方面,公民在网络空间当中,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要求要更好规范自身行为。网民在积极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不应侵害他人甚至国家的利益。对于网络上的信息,公民应提升自我辨别的能力。减少非理性的、危害公共秩序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五、结语

  随着网络在我国的普及和我国网民公民意识的觉醒,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受到更广泛的重视。政府应将网络视为重要的公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重视“草根”的意见。目前我国的改革进入深水区,更应积极利用网络的优势,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时,对网络的消极作用,应预防为主。使网络空间为公民行使权利、国家和谐发展提供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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