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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用稽疑:引用修辞现象的存在论渊源

发布时间:2015-07-02 11:56

  论文关键词 明用稽疑 引用 事类
  论文提要 “明用稽疑”是盛行于先秦时期的一种占卜行为。它以各种形式渗透到人们的精神生活中,成为中国人作文惯于引经据典的渊源。尽管历代人们对引用现象的称呼不同,但它们指称的对象都是人们写作中据典正议,援证定疑的一种行为。

  
  引经据典是中国人作文的一大特点,作为一种修辞现象,历来被称之为“事类”、“用事”等等。自现代以来,中国修辞学界普遍采用中国现代修辞学奠基人陈望道先生的说法,以“引用”称呼之。本文以剖析大禹时期的一条治国大法为切入点,通过爬梳魏晋南北朝之前引用概念的演变和发展,探讨了引用现象最原始的存在论渊源,以期有助于人们对它的理解。
  
  一
  
  《尚书·洪范》云:“初一曰五行,次二曰敬用五事,次三曰农用八政,次四曰协用五纪,次五曰建用皇极,次六曰义用三德,次七曰明用稽疑,次八曰念用庶徵,次九曰向用五福,威用六极。”相传这段话就是大禹时期的《洛书》,它记载的是九种治国大法,也即“洪范九畴”。其中第七法说的是占卜。《尚书·洪范》解释道:“七、稽疑:择建立卜筮人,乃命卜筮。曰雨,曰霁,曰蒙,曰驿,曰克,曰贞,曰悔,凡七。”孔颖达疏云:“次七日明用卜筮以考疑事。”孔安国传亦云:“龟曰卜,蓍曰筮。考正疑事当选择知卜筮人而建立之。”可见,“稽疑”即“卟疑”,意思是人用龟甲或蓍草占卜以解疑惑。《说文》云:“卟,卜以问疑也,从口、卜,读与稽同。《书》云:‘卟疑’”。又“卜,灼剥龟也。象炙龟之形,一曰象龟兆纵横也。凡卜之属皆从卜。”而“明用”即施行“明火”之义。《说文》云:“用,可施行也。”又“明,照也。”“照,明也。”古代以阳燧(同“阳遂”)映日所点燃的、用以祭祀、占卜的火为“明火”。《周礼·秋官·司炬氏》和《周礼·春官·菙氏》里分别有“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和“凡卜,以明火燕燋”之说。贾公彦疏云:“明火以阳燧取火于日者”。因此,“明用稽疑”即为用明火进行占卜之义。它形象地描述了占卜时的情形:以阳遂映日点燃的火灼龟壳,就其出现的裂纹形状,判断自己将做之事的吉凶祸福。
  “明用稽疑”这种占卜行为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治国大法源于它的神圣性。据《尚书·洪范》记载:从前“鲧陲洪水,汨陈其五行。帝乃震怒,不畀洪范九畴,彝伦攸(又干攵)。鲧则殛死,禹乃嗣兴,天乃赐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从远古的神话传说,我们知道“天”是借助于洛水里的龟“赐禹洪范九畴”的。“天与禹,洛出书,神龟负文而出,列于背有数至于九,禹遂因而第之,以成九类。常道所以次叙”。由此,我们明白了人们“明用稽疑”时用龟甲乃是天意。龟甲即是天、即是神。它是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的绝对真理。《尚书·洪范》规定:人们在遇到疑难问题或准备做一些大的决定之前,必须根据各种龟兆卦象推演变化、决定吉凶。“龟从”,则万事吉,若“龟筮共违于人”,“用作凶”。
  从先秦时期典籍中的相关记载来看:“明用稽疑”是社会生活中代代相传的一种集体表象。它在每个人身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人人都敬畏并相信卜筮,“惟吉之从”。(《尚书·大禹谟》)无论是生病、选址,还是出征、出游,人们都卜龟或蓍,得吉卜方行事。即使自己或很多人不愿意,只要卜吉,也欣然前往。因为人们相信龟甲永远都是正确的,它是操纵人们命运的天帝神灵,“天命不僭,卜陈惟若兹”!
  然而,并非人人都能读懂或听懂龟兆卦象的语言。先秦时期,人们认为只有像虑羲氏、禹这些圣人才具备这样的能力。他们鉴周日月,妙极机神,故能取象乎《河》《洛》,问数乎蓍龟。《易·系辞上》云:“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圣人则之”的结果便是文籍的产生。《尚书序》曰:“古者伏犧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由是文籍生焉。”圣人取法神灵所创作的这类“文籍”当然与道一样,具有至高无上性。《荀子·儒效》云:“曷谓神?曰:尽善挟洽之谓神,万物莫足以倾之之谓固,神固之谓圣人。圣人也者,道之管也。天下之道管是矣,百王之道一是矣,故《诗》《书》礼乐之归是矣。”因此,圣人之书被称之为恒久之至道,不刊之鸿教的“三坟”、“五典”或“大训”,为人们神之、宝之、引之、用之。
  
  二
  
  先秦时期,除“明用稽疑”或者说用龟蓍占卜外,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亦用圣人文籍里的言语或所记载的故事解答疑惑或验证自己行为的正确性。譬如:《尚书》汇集了上自尧舜、下至东周时期丰富的史料。从里面的记载来看:人们在自己的言语里动辄以“圣有谟训”、“皇祖有训”、“训有之”甚至“古人有言曰”等词语为标识,引用文籍里的言语和古事。历代帝王们也都被告知要遵循祖上的“彝训”、“旧章”。如舜帝告诫禹:“无稽之言勿听”(《尚书·大禹谟》)。人们对圣人文籍的这种再“使用”,尤其突出表现在书面文本中。譬如:
  (1)古者包犧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易·系辞下》
  (2)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五十七章》
  (3)(胤侯告于众曰)“惟时羲和颠覆厥德,沉乱于酒,畔官离次,傲扰天纪,遐弃厥司,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羲和厥官,罔闻知,昏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诛,政典曰:‘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今予以尔有众,奉将天罚。”《尚书·胤征》
  以上四段话里皆包含圣人言语或古事。例(1)通过评论圣人的行为说明事理;例(2)直接引圣言验证论点的正确性;例(3)里胤侯甚至以圣言证明自己征伐行为的正义性。如果说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想解决疑难问题或想说服别人时,可以选择卜筮或引圣人言语和行为的话,那么,在文章中,为了解疑惑、辨证事理,作者只能选择引圣人言语和行为。于是,当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或书面文本中用圣言圣行质疑时,实际上亦是在“占卜”(占卜本质上是一种解疑惑的行为)。只不过是用圣人的言语及其行为而不是用物质形态的龟甲或筮草“占卜”而已。由于圣人言行作为古事基本上是以史书形式记载下来的,因此,一方面,人们很早就认识到了博学强记文籍的重要性。傅说对殷高宗武丁说:“人求多闻,时惟建事,学于古训乃有获。事不师古,以克永世,匪说攸闻。”(《尚书·说命下》)《易·大蓄》象辞云:“君子以多识前言往行。”另一方面,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人们引证的范围也不局限于圣人言行。如《国语·周语上》明确曰:“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而咨于故实。”此处的“故实”泛指一切可效法借鉴的史实。事实上,凡是“前言往行”,即便是谚语、神话传说,他们亦奉若神明引而用之。

  三
  
  孔子最早论述了“前言往行”对人们言说的意义。《论语·八佾》载:“子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徵之矣。’”南宋朱熹注曰:“杞,夏之后。宋,殷之后。徵,证也。文,典籍也。献,贤也。言二代之礼,我能言之,而二国不足取以为证,以其文献不足故也;文献若足,则我能取之以证吾言矣”。由此可见:孔子之所以认为“文献不足,”不能言说,是因为“文献”记载了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事实,而这些事实最有说服力。苟子则从反面论述了这一问题。在《荀子·非十二子篇第六》里,他一一驳斥了它嚣、魏牟、陈仲、史鰌、墨翟、宋妍、慎到、田骈、惠施、邓析十人各种说法的荒谬处,指出:“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唐杨惊注曰:“妄称古之人亦有如此者,故曰‘持之有故’;又其言论能成文理,故曰:‘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人、众人矣”。可见,“持之有故”之言即使是荒谬的也足以惑众。这反映了人们头脑中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有稽之言才可信。
  前汉董仲舒从正面论述了无稽之言不可信的道理,依他之见:“不法之言,无验之说,君子之所外,何以为哉”?扬雄也明确提出了君子之言“必有验”之说。他指出:“君子之言幽必有验乎明,远必有验乎近,大必有验乎小,微必有验乎著。无验而言之谓妄”。而最能验证君子之言不妄的莫过于事实。因此,汉代人们在文章中比较常用的一个语词是“事类”。譬如:王充《论衡·佚文》云:西汉人张霸采用《左氏春秋》的文字解释,编造出一百零二篇本《尚书》,然孝成皇帝最终赦之,“多其文也。虽歼非实,次序篇句,依倚事类,有似真是,故不烧灭之”。应劭《风俗通义·正失》亦云:“文帝即位二十三年,日月薄蚀,地数震动,毁坏民庐舍,关东二十九山,同日崩溃。水出,河决酸枣,大风坏都,雨雹如桃李,深者厚三尺,狗马及人皆生角,大雪蝗虫。文帝下诏书曰:‘间者,阴阳不调,日月薄蚀,年谷不登,大遭旱蝗饥谨之害,谪见天地,灾及万民。丞相、御史议可以佐百姓之急。’推此事类,似不及太宗之世,不可以为升平”。这两处“事类”所指称的对象显然是过去发生的历史事实,亦即古事。汉代陆贾《新语·术事》云:“事以类相从,声以音相应。”王充在此意义上明确使用“事类”一词。他在《论衡·别通》里以颜渊为例指出:“博览者”既能“博五经”,又“能博众事”。“人不博览者,不闻古今,不见事类,不知然否”。在王充看来:连缀篇章的文人就应该是这样的“博览者”,因为:“夫形大,衣不得褊;事众,文不得褊。事众文饶,水大鱼多。”(《论衡·自纪》)
  
  四
  
  魏晋时期,人们继续沿用汉代“事类”概念,并明确提出作文要“以事类为佐”,“论事辨物,当取正于经典之真文,援证定疑,必有验于周孔之遗训,然后可以称准的矣”。这样,他们以“经典之真文,援证定疑,必有验于周孔之遗训”圈定了“事类”的基本范围。因此,此时人们比较普遍地用“典故”、“典坟”、“故实”等语词表示与事类相近的概念,或代指事类。与此同时,人们也普遍认为:披览古籍,“缀拾遗漏,增长事类”,“颐情志于典坟”,有益于作文。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文人创作博涉经史,批评者亦以立论是否有据作为评价文章优劣的尺度。譬如:后魏房景先《驳封祖胄韩雅哲雅神固鼓吹议》云:“雅哲所议,公子之丧非嫡者,既殡之后,义不阙乐。案古虽有尊降,不见作乐之文,未详此据,竟在何典?……又神固等所议,以为笳鼓不在乐限,鸣饶以警众,声笳而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贵贱耳,虽居哀恤,施而不废。粗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诸正典,未为符合,……寻究二三,未有依据”。据此,他提出“宜明据典谟”,“据典正议”的批评议的标准。东晋葛洪亦如此。他在《抱朴子·辞义》里说:“属笔之家,亦各有病:其深者,则患乎譬烦言冗,申诫广喻,欲弃而惜,不觉成烦也;其浅者,则患乎妍而元据,证援不给,皮肤鲜泽,而骨骾迥弱也”。葛洪一针见血批评王孙公子们:“省文章既不晓,(者見)学士如草芥;口笔乏乎典据,牵引错于事类”的行为。
  逮及南北朝时期,博识洽闻,学洞今古,已经成为文人的自觉追求。他们作文力求宪范经籍,稽诸旧典。事实上,使用事类,也即用事已经成为此时文学创作上的一种风尚。文人属辞多出,比事不羁,即使诗歌亦不例外。明人王鏊认为“诗好用事,自庾信始”。梁萧子显把当时文章分为三体,其中之一的特点是“缉事比类,非对不发,博物可嘉,职成拘制。或全借古语用申今情,崎岖牵引直为偶说,唯睹事例顿失精采,此则傅咸五经,应璩指事虽不全似,可以类从”。在中国修辞学史上,最早全面系统论述事类问题的是刘勰。在《文心雕龙·事类》篇里,他从界定事类概念人手,对前人使用事类的历史、手法、事类之于写作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使用事类、用事的基本原则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论述。仅在这一篇,他就使用“前言往行”、“古事”、“旧辞”、“经典”、“事类”、“故事”、“经籍”七个名词性语词以及“撮引”、“取事”、“用事”、“用旧”、“引事”五个动词性语词,解说文章中引经据典这种现象,认为“明理引乎成辞,徵义举乎人事,乃圣贤之鸿谟,经籍之通矩也。《大蓄》之象:‘君子以多识前言往行’,亦有包于文矣。”
  南北朝之后,用典徵书已成为中国人写作中约定俗成的一条法则。明人杨慎《升菴诗话》援引宋人论诗,“往往要出处”和“先辈言杜诗韩文无一字无来历”,论证说明“诗文用字须有来历”的道理,指出若“必以无出处之言为诗,是杜子美所谓伪体也”。清人方南堂在《辍锻录》里云:“作诗不能不用故实,眼前情事,有必须古事衬托而始出者。”“万不能出古人范围,别寻天地”。在这种规范下,“自古诗人文士,大抵皆祖述前人作语”,“作诗专尚隶事,看诗专重出典”成为人们作诗、评诗的一个准绳。有所本是人们崇尚援引典故的一个深层内因。
  
  结语
  
  “明用稽疑”是早期先民日常生活中的一个普遍行为。它以各种形式渗透到人们的精神生活中,成为中国人作文惯于引经据典的渊源。“明用稽疑”、“前言往行”、“事类”、“引用”一脉相承,它们在本质上都是一种验证性质的占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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