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警察伦理学中正义观的构建及现实意义

发布时间:2023-12-09 08:48

  摘要:“正义”问题应当成为警察伦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从中西方思想传统中挖掘关于正义观念的思想实质,对于警察正义观念的澄清及警察伦理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警察正义观是指警察对与警察职业活动相关的正义问题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主要包括:警察对正义和警察正义的一般认识,对警察权力的性质、来源和正当性的认识,对警察制度正义的认识,对警察执法正义的认识,以及对警察个体的正义感的认识等。构建警察正义观,为警察制度及警察在制度中的道德行为提供支持和评价标准,有利于培育警察正义感,树立警察正义的形象,和谐警民关系,实现人民警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想。


  关键词:正义;平等原则;警察正义观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4-0259-03


  在伦理学的研究中,学界论及公平正义的学术研究成果颇多,理论上也比较成熟。但在警察伦理学中,关于“正义”问题的专门研究并不深入,关于警察正义的理论建构尚有所欠缺,亟须进一步研究并完善。本文中,笔者尝试从思想史中正义观念的澄清入手,对警察正义观念进行简要地分析,并说明构建警察正义观在当前警务实践活动中的现实意义。


  一、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正义


  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行为准则,是人类所追求的共同社会理想。在伦理学中,“正义”(justice)即“社会正义”,是一个社会道德评价的基本范畴。当我们问一个社会的制度、政策以及社会制度中的人的行为是不是正义的,意思就是一个社会的制度、政策以及社会制度中的人的行为是不是“符合道德的”。中外思想史上,人们对“什么是符合道德的”观念不尽相同,正义观理论也因此众说纷纭。


  1.中国古代典籍中关于正义的基本观念


  在《伦理学是什么》一书中,何怀宏先生把中国古代典籍中蕴含有“正义”意思的概念分为两组。一组以“正”字开头:正直、正平、正义。以下典籍中均有论及,如《诗·小雅·小明》中的“靖共尔位,好是正直”;如《管子·心术下》中的“凡民之生也,必以正平”;如《荀子·正名》中的“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另一组以“公”字开头:公平、公道、公正。具有代表性的典籍如《管子·形势》中论天地之公平公正。管子认为,因为天有公平而无私的德性,所以“美恶莫不覆”,因为地有公平而无私的德性,所以“小大莫不载”。还有《尚书·洪范》中关于王道之社会政治德性的经典论述,认为正义的王道是公道,不偏不陂,正直而无私。由此可见,在中国传统典籍中,正义一词就是“公、平、正、直”之义,意思是:公即不私,平即不陂,正即不偏,直即不曲。概括起来,正义即是公正之义。公正的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无私,二是不偏不陂。在中国古代思想中,正义最好的象征就是天,天广大无私,不偏不倚地覆盖庇护所有的人,可以引申出平等地对待每个社会成员。


  2.西方思想传统中关于正义的基本观念


  西方思想家对正义概念的分析也呈现出种种差异。毕达哥拉斯认为,正义基本上与平等同义,有对等的意思。对等的正义既是“平等互利”“以德报德”的意思,又含有“以牙还牙”“以直报怨”的意思。拉法格指出,正义的观念就是“不要破坏天平秤上的平衡。”[1]所以,正义在本质上是达到社会平衡的标准。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和谐,正义是个人履行其本职工作的义务和不干涉他人履行本职工作的义务。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氏区分了两类正义:一类是分配财富和荣誉的“分配的正义”,另一类是在交往中提供是非标准的“纠正的正义”。卢梭认为,正义就是在于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只有那些“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何任意的区分”、能够恰当平衡各种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的制度才是正义的[2]。何怀宏先生总结道,正义就是把各人所应得的给个人,使个人各得其所、各得其值。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就是均衡、相称,就是不任意区分,也就是有原则或者有法律、持之一贯,而不是随意安排[3]。


  综上所述,中西方关于正义的形式定义,在概念的理解上是基本一致的,都有“公平”“平等”的意思。不过,西方思想家的表述更为严谨,正义的含义也更丰富,还包括了“自由”“秩序”“安全”等含义。在现代法治社会,正义为人类道德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及人的道德行为提供支持和评价标准,既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又指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分配的一种原则,即公平或平等地对待一个社会中的所有社会成员,所谓“一视同仁和得所当得”。这些思想对于警察正义观念的形成,对警察伦理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对警察正义职能的最大化、最有效地实现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二、警察伦理学中正义观构建的基本思路


  如上所述,在警察伦理学中,正义为警察制度及警察在制度中的道德行为提供支持和评价标准,既指警察制度、组织与警察群体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政治德性,又指警察制度中的每一警察个体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是否遵循了正义的一般要求即一视同仁,公平或平等地对待一个社会中的所有社会成员,这也是每一位社会成员对警察制度和警察群体的基本道德要求。


  在警察伦理学中,“何为警察正义的问题”可以被转化为这样一些问题的思考,如警察正义是什么的问题,警察权力的性质问题、警察权力来源的正当性问题,警察制度的正义性问题,警察执法中的正义问题,以及警察个体的正义感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就构成了警察正义观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


  警察正义观是指警察对与警察职业活动相关的正义问题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具体说来,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警察对正义和警察正义的一般认识,对警察权力的性质、来源和正当性的认识,对警察制度正义的认识,对警察执法正义的认识,以及对警察个体的正义感的认识等。


  1.正义的结构


  参考何怀宏在《伦理学是什么》中对正义结构的论述,这里尝试对警察伦理学中的正义结构做一浅显的分析:“正义在结构上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做什么?二是谁在做?三是对谁做?”第一,就“做什么”来说,回答是明确的。从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总则之第二条的规定可知,警察的职责即执法范围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从广义上也包括分配惩罚即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就“谁在做”来说,执法行为的主体是清楚的,是各级警察机关和警察群体。第三,就“对谁做”来说,指的是警察的执法对象,它涉及一个社会中所有公民或者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由此可见,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警察的价值目标和价值理想。


  2.正义的基本原则


  罗尔斯是当代西方最著名的政治伦理学家,其正义理论最为完备和系统。在他的正义理论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主要适用于政治生活领域。该原则主张要平等地保障所有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特别是良心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政治自由,也因此被称之为“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差异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经济生活领域。这个序列的正义原则主张在公平机会的前提下最关怀那些处境最差者,其中,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4]。第二个原则蕴含了对生命的保存的意义,“生存的原则”更为优先。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可以概括为一个由“生存——自由——平等”三原则构成的正义系列,只不过,在这一系列中“生存原则”是隐而不显的。当代著名的法哲学家德沃金认为,可以用“平等”来整合这三个正义原则:对生命的平等关怀;对公民自由的平等尊重;对经济利益的平等分配。因此,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常常被简述为“平等原则”,表达了在第一部分中我们讨论过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含义“一视同仁”。这为我们寻找警察伦理学中的正义原则提供了一个切入点,应当从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出发,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维护其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这是警察职业活动中正义价值的基础。警察的基本职能就是实现社会正义,公平是警察正义价值的核心。警察在执法中要符合这一基本的道德价值要求,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公民或社会成员权益的保障者。因此,从保障人权、自由、安全、平等、秩序这些方面的内容来看,警察伦理学中正义的基本原则就可以初步表达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自由,并平衡秩序与自由之间的公正。


  3.警察权力的正当性是警察正义的逻辑起点


  学界普遍认为,警察权力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警察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指国家有关警察活动的一切权力,包括国家关于警察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狭义的警察权力,是一种行政权力,指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进行警务活动的权力[5]。在警察伦理学中,我们使用的是狭义的警察权力概念,警察权力的执行者是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要说清楚警察权力的正当性,就必须阐明警察权力的来源与性质。从警察权力的来源看,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法律赋予的,是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和程序的公权力,不是没有限制的绝对特权,它不能超越法律的维度。本质上,这种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但又止步于公民权利。其来源是公民权利向国家让渡的结果,从维护公民权利而有,同时,又对这种公权力进行了约束,要求它不能任意限制和侵害公民权利。所以,警察权力的性质,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维护人民的利益,受到人民的监督。正如《人民警察法》第一章总则之第三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服务于民的宗旨强调了警察权力的人民属性,权力指向的终极目的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就是这里我们所说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4.警察执法的正义性是警察正义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指出,实现社会正义需要具备“两个基本社会条件”:一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普遍公正,二是正直的公民道德。前者又包括了正义问题的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分配的正义问题”,即“实体正义”问题;另一部分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即“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问题。二是正直的公民道德,即:具有正常的“正义感”与“善观念”的社会公民及其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合作[6]。


  从第一点来看,我们所说的警察正义与“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相关。解决社会争端和冲突要依靠法律,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正义,而实现法律之正义价值的手段又离不开警察的执法活动。警察的职责还决定了其为社会正义守望者的身份。“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分配的正义问题”,这一社会正义的实现需要警察的守护。人民警察依法“除暴安良”“扶正压邪”,这既是法律赋予警察的神圣职责,也是警察正义所蕴含的价值要求。从罗尔斯的论述中,我们可以从中得出的启示是:警察执法的正义性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条件;追求社会正义是警察执法的价值目标。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总则之第四条还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严格执法。在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职权活动中,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责是社会“诉讼正义”实现的首要环节,也是维护社会“实体正义”的重要手段。


  5.警察个体的正义感是警察正义的内化与升华


  警察在行使职权时,面临着警察权力的强制与道德原则的非强制之间的平衡困难。正如美国学者穆尔所说:“在理性上,他必须把握好人类苦难的本性;在道义上,他必须解决好以强制手段实现正义目标的矛盾。”[7]这种平衡的困难就是在执法中警察如何做到公正的问题,是警察权力在执法中的正义价值的实现问题。这种正义价值,在实践中必然要转化并最终内化形成警察职业道德中的正义感。


  警察个体的正义感是一种道德正义感。道德正义感和一般道德情感一样,也是人性的一部分。在共同的人性基础上,道德正义感与一般道德情感是一致的,有一个自在形成的过程。道德正义感又与一般道德情感相区别,其依据是是否基于正义原则而产生。道德正义感是对正义原则的遵循,排除了个人偶然性和社会偶然性的影响,所以正义的原则才会发生作用,对冲突起到裁决的作用,成为警察警务实践活动中正义感内化的基础。


  在前面讨论警察执法的正义性时,我们谈到了罗尔斯提出的“实现社会正义需要具备的两个基本社会条件”,其中,第二个基本社会条件是“正直的公民道德”。对于一个正直的社会公民来说,他需要具有正常的“正义感”与“善观念”,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广泛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合作。警察的正义感既是建立在社会公民的正常的“正义感”和“善观念”基础上的道德情感,又是对承担维护社会正义使命的警察职业价值的自我认同。警察的正义感是建立在对社会正义的认知基础上的,不仅是对一般正义原则的内化,更是对警察正义原则的内化与升华。所以,警察的正义感是警察正义原则在执法实践中正当实现,最终内化而成的道德正义感。这种道德正义感的形成,是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所追求的价值理想的实现。


  三、构建警察正义观的现实意义


  1.树立警察正义的形象,有利于提升国家公共权力的整体形象


  警察作为人民意志的代表者和执行者,依据人民和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其执法行为的公正与否不仅关系到警察自身形象的正义性,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和法律的权威。人民警察公正、文明、平和、理性执法,树立警察维护社会正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提高群众对以警察机关为代表的政府机关的信任度,维护警察公权力的权威,提升国家公权力的整体形象。


  2.确保警察执法的正义性,有利于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谐的警民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人际关系的重要内容。导致警民冲突加剧、矛盾激化的最直接原因就是警察执法的不公正问题。警察执法的公正与否是关系着警察正义的首要问题。警察滥用职权,违背了警察正义的要求。作为社会正义的践行者与维护者,人民警察必须树立社会正义感和法律正义感,坚持公正执法,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在接处警时,必须以人为本,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做出合乎正义的裁决,化解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才能获得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3.培育警察正义感,有助于加强民警的自我认同、职业认同和社会认同


  警察正义感的形成,是警察正义观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的道德内化,也是警察道德情感的升华。这种正义的道德情感源自于人类最基本的人性:“同情心”。这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深厚同情,是对他人、同类的恻隐之心和对生命的关切之情,揭示了比道德规范、道德义务更深沉、更动人的道德情感与个体生命的深刻联系。道德情感是无形的精神力量,渗透在人的行为中发生作用。它可以把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理念内化于心,成为警察自身的价值目标,在工作中努力完善自我,获得自我认同。另一方面,警察正义感赋予警察以责任意识,可以激发警察的工作热情,激发警察服务人民的使命感和荣誉感,坚定职业理想,获得职业认同和社会认同,警察维护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才能完成。这种职责只有在激发了警察个体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潜能之后,社会正义才能得到彰显。


  作者:熊华


    参考文献: 

  [1]拉法格.思想起源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96. 

  [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3]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11. 

  [4]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938-943. 

  [5]尹伟中.警察伦理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1. 

  [6]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 

上一篇:马尔库塞对新人本主义伦理学的贡献

下一篇:论基础教育体育课程改革的伦理学思考